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德國大藥廠(澳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61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桉樹街91和115號,定名為D1b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第三條款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合同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
潘健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朱志敏,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妙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陳達明、何金泉及關石明,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七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家瑜及沈慧研,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施燕萍,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及七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其在本公署擔任職務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並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羅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何海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陳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曾嬋娟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UT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UT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秀金,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王錦江及梁嘉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德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楊白鋁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許錦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周大福慈善基金會(澳門)”。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朗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胡俊杰和楊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兆東及梁佩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迪浩,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2504頁之“康公古廟”的修改章程第一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Hong-Kung-Ku-Mio» em Mong-Há””
應改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Hong-Kung-Ku-Mio”em Mong-Há»”。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457頁之高等教育局的通告附件二表一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藥物開發1”;
應改為:“藥物開發1”。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文偉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林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陳凱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輕型車輛司機曹錦祥,供款人編號6025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Fátima Cristina Nunes Neves de Oliveira,供款人編號60480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產業基金技術輔導員呂思薇,供款人編號61211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務局工作人員João Pedro de Góis Ribeiro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1442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Hugo Miguel de Jesus Amaral,供款人編號61468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主治醫生Palmira Maria Martins de Oliveira Lima,供款人編號61628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馮笑明,供款人編號61711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郭美琪,供款人編號62499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馮敏絲,供款人編號62469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儉榮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 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羅俊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並按照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五洲藥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2/2019。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劉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高嘉儀及黃偉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Ana Catarina Coelho Ruas Dias Soares——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陳玉嬋及Ondina Lurdes de Assis——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陳煒康、梁惠芳、吳絲雨及黃偉俊——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家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Miguel Pinheiro Fernandes Gomes da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劉嘉權及陳勝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黎淑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蔡耀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蓮娜及趙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15點,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漢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梁嘉靖——應其請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特此聲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李居仁、鄺子豐、蘇頌恩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嘉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o)項、第三款及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偉良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執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所作之第35/CPSP/2019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一百四十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00171 |
黃明發 |
2 |
" |
101170 |
老蕙芯 |
3 |
" |
102170 |
張漪晴 |
4 |
" |
103171 |
何柱森 |
5 |
" |
104170 |
胡慧瑩 |
6 |
" |
105171 |
繆志華 |
7 |
" |
106171 |
羅緯傑 |
8 |
" |
107170 |
梁靜雯 |
9 |
" |
108170 |
阮嘉儀 |
10 |
" |
109170 |
盧愛玲 |
11 |
" |
110170 |
黃婷 |
12 |
" |
111170 |
葉詠詩 |
13 |
" |
113171 |
梁志威 |
14 |
" |
114170 |
楊玉興 |
15 |
" |
115171 |
黃家豪 |
16 |
" |
116170 |
張心怡 |
17 |
" |
117171 |
林柏君 |
18 |
" |
118171 |
黃偉恆 |
19 |
" |
119171 |
張凌志 |
20 |
" |
120171 |
馬世誠 |
21 |
" |
121171 |
梁偉杰 |
22 |
" |
122171 |
郭志恆 |
23 |
" |
123171 |
方子超 |
24 |
" |
124171 |
黃正延 |
25 |
" |
125171 |
梁志成 |
26 |
" |
126171 |
李嘉泓 |
27 |
" |
127171 |
黃文傑 |
28 |
" |
128171 |
羅文豪 |
29 |
" |
129171 |
陸嘉耀 |
30 |
" |
130170 |
高少麗 |
31 |
" |
131170 |
黎青鳳 |
32 |
" |
132170 |
余樂搖 |
33 |
" |
133171 |
麥嘉豪 |
34 |
" |
134171 |
歐陽信然 |
35 |
" |
135171 |
陳志翔 |
36 |
" |
136171 |
蘇子豪 |
37 |
" |
137170 |
張泳嫻 |
38 |
" |
138170 |
林美儀 |
39 |
" |
139170 |
劉倩敏 |
40 |
" |
140171 |
何煒樂 |
41 |
" |
141171 |
庄志龍 |
42 |
" |
142171 |
歐偉杰 |
43 |
" |
143170 |
馬靜霞 |
44 |
" |
144171 |
陳永森 |
45 |
" |
145170 |
林美興 |
46 |
" |
146171 |
謝鎮澧 |
47 |
" |
147171 |
徐家進 |
48 |
" |
148171 |
張喜文 |
49 |
" |
149171 |
何星澤 |
50 |
" |
150170 |
黃曉彤 |
51 |
" |
151171 |
吳家祺 |
52 |
" |
152170 |
鄭凱欣 |
53 |
" |
153171 |
李錫安 |
54 |
" |
154171 |
陳劍豪 |
55 |
" |
155170 |
高雅 |
56 |
" |
156170 |
黎倩儀 |
57 |
" |
157170 |
楊碧珊 |
58 |
" |
158171 |
楊子賢 |
59 |
" |
159171 |
洪嘉發 |
60 |
" |
160171 |
陳民樂 |
61 |
" |
161171 |
何少偉 |
62 |
" |
162171 |
陳星光 |
63 |
" |
163171 |
吳浩漢 |
64 |
" |
164170 |
袁穎聰 |
65 |
" |
165171 |
李富德 |
66 |
" |
166171 |
傅耀斌 |
67 |
" |
167171 |
李志煌 |
68 |
" |
168171 |
Souza Lei Ricardo |
69 |
" |
169171 |
林智鵬 |
70 |
" |
170170 |
趙鳳愉 |
71 |
" |
171170 |
陳美雪 |
72 |
" |
172171 |
鄭顧城 |
73 |
" |
173171 |
黃健銘 |
74 |
" |
174171 |
陳俊耀 |
75 |
" |
175171 |
黃浚然 |
76 |
" |
176170 |
趙結梅 |
77 |
" |
177171 |
馮家星 |
78 |
" |
178171 |
楊學文 |
79 |
" |
179171 |
何偉東 |
80 |
" |
180171 |
馮志遠 |
81 |
" |
181171 |
梁鴻彬 |
82 |
" |
182171 |
劉沛寧 |
83 |
" |
183171 |
冼俊明 |
84 |
" |
184171 |
吳焯輝 |
85 |
" |
185170 |
王嘉燕 |
86 |
" |
186171 |
劉智沖 |
87 |
" |
187171 |
沈杰優 |
88 |
" |
188171 |
歐毅康 |
89 |
" |
189171 |
歐陽保怡 |
90 |
" |
190171 |
潘德林 |
91 |
" |
191171 |
王文杰 |
92 |
" |
192171 |
鄧宏志 |
93 |
" |
193171 |
梁樂新 |
94 |
" |
194171 |
徐子健 |
95 |
" |
195171 |
李永祺 |
96 |
" |
196171 |
鄭天毅 |
97 |
" |
197171 |
施嘉棟 |
98 |
" |
198171 |
劉裕庭 |
99 |
" |
199170 |
何玉芬 |
100 |
" |
200171 |
張逸昌 |
101 |
" |
201171 |
何楚恆 |
102 |
" |
202170 |
郭敏雪 |
103 |
" |
203171 |
李春城 |
104 |
" |
204170 |
楊嘉儀 |
105 |
" |
205171 |
潘振文 |
106 |
" |
206170 |
鍾嘉宜 |
107 |
" |
207171 |
王偉傑 |
108 |
" |
208171 |
劉梓楓 |
109 |
" |
209171 |
余信賢 |
110 |
" |
210171 |
吳競雄 |
111 |
" |
211171 |
歐陽輝 |
112 |
" |
212171 |
吳振東 |
113 |
" |
213171 |
李俊成 |
114 |
" |
214173 |
廖永傑 |
115 |
" |
215171 |
劉偉文 |
116 |
" |
216171 |
梁家聲 |
117 |
" |
217171 |
陳凱迪 |
118 |
" |
218171 |
梁偉豪 |
119 |
" |
219171 |
黃聯益 |
120 |
" |
220170 |
岑詠彤 |
121 |
" |
221171 |
何錫明 |
122 |
" |
222171 |
許志鋒 |
123 |
" |
223171 |
顧俊豪 |
124 |
" |
224170 |
李明森 |
125 |
" |
225171 |
林國言 |
126 |
" |
226175 |
鄭顯良 |
127 |
" |
227171 |
陳偉健 |
128 |
" |
228171 |
黃俊杰 |
129 |
" |
229171 |
唐俊豪 |
130 |
" |
230171 |
陳源發 |
131 |
" |
231171 |
歐文亮 |
132 |
" |
232171 |
卓凱旋 |
133 |
" |
233171 |
黃業標 |
134 |
" |
234171 |
邵志豪 |
135 |
" |
235173 |
陳振輝 |
136 |
" |
236171 |
黃瑞華 |
137 |
" |
237171 |
黃卓賢 |
138 |
" |
238171 |
簡潤生 |
139 |
" |
239171 |
徐嘉宏 |
140 |
" |
240171 |
何君諾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第99/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58160馮靜儀,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所作出之第57/SS/2019號批示,對第003/2019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陳家蓮,編號:164940,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執行。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所作出之第58/SS/2019號批示,對第176/2018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之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偉業,編號31417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芷盈及李天兒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泰然,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溫俊敏,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蘇凌奕,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陳文達,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雷勁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一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羅瑞芬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珍、冼月明、李惠珠、梁壽光、譚彩珍及盧玉嬋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雪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三)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調查廳廳長黃志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二-C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岑錦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棟樑及張麗霞,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施煌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羅少華,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ir Bahadur Rana Magar,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袁婉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鄔燕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子謙,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遠程,總警司,屬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羅卓偉、戴家明、鄭嘉豪、鄧松齡、謝旺發、余家凱、陳嬌賢、梁家麒、黃家明、梁國珊、鄧仲庭、林偉業、區雪麗、凌惠婷、陳安娜、曹家俊、毛詠欣、歐陽佩芬、鄧子傑及歐陽伯盛,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首席警員,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在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甄選程序得分的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二十名,並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在二零一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進行之懲教管理局晉升副警長職級培訓課程。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蘇肇琨及黃敏盈,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鄺慶思,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肇琨及黃敏盈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高海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Mónica Cristina Pon Nun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于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Otília da Conceição Gouveia dos Santos Sous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牟志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Vítor Manuel Ferreira Moutin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梅建,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毛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六款規定,應吳軍民之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並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Fátima Maria Rios Peralta Corre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孫國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唐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先慧,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孔祥龍,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翀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志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1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展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翼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姚嵐,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顧問,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美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六款規定,應陳文芝之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並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庄義萍——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 : E-3083。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林永興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8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馬可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38-G號怡安閣地下G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譚明杰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耀星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04號永勝大廈AA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關志藍——應其要求,取消第E-26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何嘉諾——應其要求,中止第T-052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Maria Clarisse Leonzon Seramines第T-052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許可第D-0167號牙科醫生執照持有人姓名Lam Chan Veronica更名為Chan Veronica Lam。
成順——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 : M-2477。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凱旋門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3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38號百德大廈(中土)地下C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勞佩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27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濱暉——應其要求,中止第M-082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李嘉華第M-180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劉啓逸——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 : E-3084。
御恩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 : AL-047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里14號海天大廈(E,F,G,H座)CR/C,持牌人為澳朗(國際)貿易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里16號海天大廈地下。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曾小雅第T-0122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何文浩——應其要求,中止第T-056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8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土庫圍4-B號友昌大廈地下I座的康佳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黎志光,住所位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6-48B號雅廉花園3樓B座。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6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樂上里15號新生大廈地下D座的百利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燦龍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樂上里15號新生大廈地下D。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Filipa Van Loon de Carvalho Peres Galvão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麗雅,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銳及林雪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余國及唐重,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詠欣及盧志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劉善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淑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張應勤、朱炳輝、關世濠及吳詩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鄺春媚擔任本局文創規劃及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2010年11月入職文化局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現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卓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鄺春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創規劃及發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傳播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梁偉鍵,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羅家裕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施清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蘇云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馬麗桂及黃秀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恩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綺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鳳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銳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瑞儀,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董珍,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王雪梨及盧淑文,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家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敏玲及劉詠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林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謝詩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何美心,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林培源,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方美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羅淑霞,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郭鈺婷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倩盈,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綺婷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德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吳鳳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兆能及蔡可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王雪梨及盧淑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家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安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楊敏玲及劉詠怡,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
林秋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吳鳳琼,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巢曉峰及張淑華,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陳加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衛生護理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級護士。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穆欣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蘇利利及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黎民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嬋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碧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蕭寶基,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祖雄及黃守儒,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嬋娟,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民生,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廖偉傑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鄧志恆,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吳省奇,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19/07/2019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郵電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譚韻儀、鄭秋明、鍾煥玲、吳美琪、葉頌華、孫君煬、盧山及江麗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關景新及李詠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歐陽園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周俊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雪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敏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標莉蘭及胡卓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生效。
葉志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秀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少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俊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志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敏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柯于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區泳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翠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王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志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家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霍詠欣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智偉,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燕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胡朝陽,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嘉恩,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沈演強,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期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梁晧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葉秀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鄭敬生,第一職階首級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吳達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黃智忠,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李俊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佩環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車輛處處長陳耀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偉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惜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寶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何芷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蔣玉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起生效;
楊樹根,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芷珊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東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杰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楊樹根,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00;
何芷珊,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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