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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載於公鈔局52冊第6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二八年十月二日公證書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將一幅面積1,77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化驗所巷及鴨涌馬路的土地批予陳文,由公證書之日期起計為期三十年,用作設置石灰工廠。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30冊第17頁第11130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上述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F3冊第199頁背頁第2133號。
上述土地被劃分為三幅地塊,面積分別為604.5平方米(地塊一)、686.68平方米(地塊二)及478.82平方米(地塊三)。
透過載於中央公鈔局78冊第14頁背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公證書,將地塊二的批給移轉予譚亦材,用作設置石油蒸餾工業設施。
該地塊的租賃期透過載於公鈔暨會計廳110冊第97頁背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日公證書作為憑證的合同續期二十五年,並於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屆滿。
按照批給續期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上述地塊作法定准許的工業用途。
地塊二的面積透過載於財政廳164冊第108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七七年七月十六日公證書修正為506.9平方米,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118頁背頁第13927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譚亦材的名義登錄於F7冊第127頁背頁第6653號。
上述二十五年的批給期限於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屆滿,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其最初文本由一九四零年二月三日的第651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土地批給規章》規範,並由上述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日的公證書作為憑證的批給續期合同之日起生效。
根據《土地批給規章》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批給的續期不是自動續期,並須得到批給實體的事先許可。
由於承批人沒有就上述地塊二的批給申請續期,且在上述土地上沒有任何建築物,亦沒有跡象顯示其正在經營工業活動,以及有關合同的期限已屆滿,故批給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因失效而消滅。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41/2018號案卷所述該幅登記面積686.68平方米,經一九七七年七月十六日的公證書更正後面積為506.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化驗所巷,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118頁背頁第13927號的土地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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