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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顧問翻譯員譚少筠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夏利樂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2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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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