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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代任人——陳子慧;
(二)委員——盧俊宇;代任人——王淑欣;
(三)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四)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五)委員——龐川;代任人——梁勇;
(六)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七)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鍾偉晃。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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