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陽江婦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19號。

澳門陽江婦女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中文名為“澳門陽江婦女會”及英文名稱為“Yangjiang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E。

第三條——本會宗旨:加強陽江旅澳及澳門女性的團結和聯繫,推動女性關心社會,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構建陽江和澳門的婦女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平台。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年滿18歲以上之陽江旅澳及澳門女性,認同本會章程,辨妥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準,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三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榮譽及名譽主席和會務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創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mpreendedorismo e Inovaç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

澳門創新創業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創業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mpreendedorismo e Inov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EPA。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以內地和港澳科技創新走廊為依託,推動本澳創新技術與傳統行業融合,致力營造本澳創業者和企業創新創業良好環境。

(二)發揮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優勢,拓展創業者及企業與葡語系國家的交流與合作。

(三)促進本澳初創企業、創業者及關注創業人士之間及內地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培訓、論壇、會展等活動。

(四)提升風險投資和本澳創業者及企業之間的匹配效率。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2樓P2208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所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如會員有違反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

(四)會員得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兩年為一屆。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指定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三)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提出特別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組織籌募經費;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聘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其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查核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對有關年報及賬目提出意見,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二是經理事會決定對外籌募之;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越野百人跑會

(簡稱:越野百人)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

越野百人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越野百人跑會”,英文名稱為“Trail 100 Runners Club”。中文簡稱為“越野百人”及英文簡稱為“Trail 100”。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參與跑步、越野跑及其他體育運動;推廣越野跑,提高澳門越野跑的水平;希望藉越野跑令市民可親近大自然,從而加強環保意識及重視健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塔石街1-13號朗晴軒第二座3樓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星體育會

(簡稱:濠星)

Clube Desportivo de Hou Seng

em abreviatura: (C.D.H.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

濠星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濠星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濠星”,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Hou Seng”,葡文簡稱為“C.D.H.S.”, 英文名稱為“Hou Seng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H.S.S.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足球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足球體育賽事,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同時開展康樂及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4號幸運閣B座33樓Q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佛山市政協(各級)歷屆澳門委員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

佛山市政協(各級)歷屆澳門委員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佛山市政協(各級)歷屆澳門委員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1)其宗旨是,廣泛團結佛山市,區兩級政協澳門委員,特聘委員,增進彼此間友誼,值以加強與澳門人士聯繫,促進禪澳合作,共同推進兩地繁榮穩定的發展;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若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搬遷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會員資格:凡屬佛山市,區澳門委員及特聘委員,皆可申請,但經理事會決議同意,方可成為會員;

(2)若會員因個人行為不檢,而有損本會聲譽或因犯刑事罪行,經定罪者,並經理事會決議將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3)若會員申請退會,須向本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會主辦各項活動;

(3)對會方各項工作可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必須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支持會務發展和參加活動;

(4)按期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會務。

(2)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他法律賦予一切權力。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上,作會務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間。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會員之會費多寡,由理事會制定;

(2)會員及熱心人土之捐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芭蕾舞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de Ballet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

澳門芭蕾舞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芭蕾舞藝術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rtes de Ballet de Macau;

英文:Macao Ballet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海蘭苑16樓D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為澳門發展及推動芭蕾舞舞蹈藝術,培養對芭蕾舞有興趣的人才,為他們建構一個學習與交流的平台,促進本地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課程、教育、訓練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舞蹈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舞蹈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兼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兼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油墨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

油墨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油墨藝術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向廣大市民推廣印刷知識,了解印刷與藝術的關係,透過印刷藝術推廣美感教育。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門牌4-D號富德花園3樓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希望了解更多印刷知識,對印刷有興趣,熱愛印刷的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暫時為免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集換卡牌文化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

澳門集換卡牌文化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集換卡牌文化產業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集換式卡牌遊戲(TCG)之發展及吸引有興趣人士參與其中,本會主要活動如下;

1. 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服務及團結會員;

2. 加入同類型的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成為會員;

3. 參加在外地舉行的地區性的桌遊相關賽事;

4. 在本地舉辦地區性的桌遊相關賽事;

5.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6. 與鄰近城市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台山中街116號大明閣明苑22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年音樂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

章程

第一章

協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青年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2A麗園大廈3樓P。

第二條——協會無存續期之限制。

第三條——協會為非牟利及非政治團體,宗旨是團結及組織澳門及國際青年音樂家,以促進音樂表演及音樂教育的提高、培育年青人的音樂及藝術素養、推廣音樂及藝術文化及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國音樂家之間的音樂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的會員分正式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

a)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和

b)曾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而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澳門及國際青年音樂家遞交入會申請表後,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新會員入會滿一年才可享有第八條a)所述的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開除任何正式會員會籍之充分理由如下:

a)超過三個月欠交會費;

b)損害本會良好聲譽及利益者;和

c)具攻擊性和挑釁性,且故意引起會中各會員不和。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大會之決議、理事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b)定期繳交每季會費及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c)竭盡所能發展本會及增加本會之聲譽。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推薦新人入會;和

c)參與協會推廣的各項活動,並享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賦予的任何其他福利;

d)按本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九條——一、倘會員違反協會在本規章及守則內訂立的義務,將會按照違章的輕重受到以下處分:

a)警告;

b)書面申斥;

c)暫時中止會藉;

d)開除會籍。

二、上款a)和b)項規定的處分是由理事會執行,而c)和d)項的處分則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執行。

三、除警告外,在沒有預先聽取假定的違規者意見前,不得執行任何其他一種處分。

第三章

協會架構

第一節

架構

第十條——本會宗旨能得以貫徹有賴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成員由普通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並可以再選。

第十一條——選舉以不記名方式投票和大多數比例的方式為之。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1)會員大會為所有本會會員行使其權利之會議,由理事會於會議召開前最少提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在第一次所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而在第二次召開時,半小時過後,大會則可不計出席會員之數目而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通常在每年十二月份的首十五天內召開,會內會提出、討論和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四條——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大多數會員在完全行使其權利下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一名秘書和一名委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b)訂定入會費和會費之金額;

c)通過內部規章;

d)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e)開除會籍和解決會內之事宜;

f)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g)對任何與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出決議。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必須包含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財政,統理本會所有活動。

第十八條——理事會權限如下:

a)領導、管理及維繫本會之活動;

b)履行並使人履行本會章程和其他法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c)取錄會員,並向會員大會建議推舉名譽會員人選:

d)取錄和辭退員工,並訂定有關的薪酬;

e)委任本會代表參與所有和任何必要參與的官方及私人活動;

f)制定本會之活動年報,其中須包括收入及支出的撮要,並將之連同監事會事先作之意見,交由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而特別會議得在必要時不限次數召開。

第二十條——主席除了主持會議外,還得領導所有文娛活動。當主席因事不能視事時,可由副主席代其行使職務。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並負責所有文件及歸檔之事宜。司庫負責財務活動之事宜,保管及支付已被核准的費用,並將有關的財務活動登錄於適當之簿冊內。保管所有屬於本會之有價值之物。委員得輔助理事會內的其餘成員,並可在任何一位成員缺席時取替其職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必須包含一名主席。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b)檢閱賬目及賬簿內所載之記錄。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因在會員大會內,尤其是在因此目的而召開的會議內,得到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會員大會之決議而解散。

第二十六條——本會首次會員大會之工作及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之事宜,在本章程於《政府公報》刊登後一個月內,由創會會員負責主持。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廣寧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3。

澳門世界廣寧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世界廣寧聯誼會”。

第二條­­——地址:澳門深巷仔2號A隆發大廈地庫C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愛國、愛鄉、愛澳,加强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與發展,聯絡同鄉感情,維護鄉親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居住澳門之廣寧鄉親及其親屬、僑居海外的廣寧鄉親,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澳門同學會

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e Econom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澳門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澳門同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e Econom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de Macau;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Economics Student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

1. 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經濟科學之相關研究,支持促進社會經濟、創業及金融相關領域的發展和創新;

4.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J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曾在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及經濟相關專業就讀或任職之澳門校友可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而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5. 繳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2. 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以及具有選舉各機關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3.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出任會議主席。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就議程提出議案;

7.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8.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0. 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 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6.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決議設立不同職能部門,而各部門的負責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7.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

9.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10.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製監察報告提交會員大會,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名譽職務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經濟學科相關的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1. 為舉辦本會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經費或資助;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與葡語國家咖啡文化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e Cultura do Café da China, Macau e d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4。

中國澳門與葡語國家咖啡文化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與葡語國家咖啡文化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e Cultura do Café da China, Macau e d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and the Portuguese Speaking Countries Coffee Culture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加強中國、澳門與葡語國家咖啡產業之文化合作交流,促進咖啡從業人員與咖啡愛好者之共同利益,達到互惠互利之目的,向澳門廣大市民及向世界各地推廣中國、澳門與葡語國家咖啡文化及舉辦與咖啡相關推廣宣傳展會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0樓AP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入會手續費為澳門幣2000元正,會費每年澳門幣1200元正。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音文化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

澳門電音文化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音文化推廣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電子音樂文化,促進交流、學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0樓1007室。經會員大會議決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三)熱心於音樂、樂器事業;

(四)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四)自由申請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則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則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均得開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數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玫瑰喜樂金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

澳門玫瑰喜樂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玫瑰喜樂金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團結會員及熱愛音樂愛好人士,互相學習,愛國愛澳,推廣藝術文化持續發展。積極促進社會各界各項文娛公益慈善活動,營造一個和諧團結的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17座金來閣16樓L,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愛好唱歌人士,經理事會申請批准後成為會員,會員可以在本會活動演出。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及各項福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會成員,決定會務,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須全體會員半數出席,約超過原定開會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是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事務。

2. 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需由會長簽署或者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各界人士贊助資金、會員會費、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金融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Fintech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intech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以其忠實,不斷發展社區。通過提供寶貴的資源及相互幫助的人員網絡,致力推廣金融及資訊科技應用技術,促進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及特色金融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5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泌尿生殖協會

Macao Urological and Reproductiv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 de Julh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3,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泌尿生殖協會

Macao Urological and Reproductiv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泌尿生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Urological and Reproductiv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URA”。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提高技術水平,搭建平台,加強與社會各界及海內外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泌尿生殖領域的臨床研究與轉化醫學研究,為發展泌尿生殖醫療衛生事業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雲里嘉富苑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通過理事互選產生。

四、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任何其他公私實體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一、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二、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泌尿生殖臨床或相關學科的醫療人員,且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及帳目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雪莉亞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9.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福莆仙媽祖文化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as Culturas de Mazu de Fu Pu Xian em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 de Julh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2,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福莆仙媽祖文化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莆仙媽祖文化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as Culturas de Mazu de Fu Pu Xian em Macau”。

二.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2樓A室。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 愛國愛澳愛鄉,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傳播媽祖文化,促進兩岸四地媽祖文化交流;

二. 團結會員和鄉親,促進和諧相處,扶危濟困,共同發展;

三. 弘揚媽祖精神,加強媽祖文化信仰者之互助互愛,加強媽祖文化傳承,參與社會慈善事業,造福兩岸四地人民。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 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且有發言權。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四. 首屆組織架構的成員,可同時得聘為創會會長。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 倘會長未能行使職權時,會長可委任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依次代其會長行使職務。

六. 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七.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傳真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長召集之,而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九. 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十. 選舉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十一. 會長得聘一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對會員大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書及通告。

十二.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一切對外文件均由會長代表簽署,倘會長因離澳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則可由委任人代替簽署。

第六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另設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文教部、婦女委員會及青年委員會。成員先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 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 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 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長共同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九. 各部門職權為:

1. 財務部: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支,保管有價證券並每月向監事會匯報帳目並公布。

2. 福利部:負責辦理會員福利活動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照顧年老或貧困會員。

3. 聯絡部:負責聯絡政府機關及兄弟社團。

4. 文教部:處理會員子女教育事宜,輔助有天資而缺少經濟能力的會員給予助學金,並定期組織鄉親進行文藝及體育活動。

5. 婦女委員會:負責組織本會之女會員及女性家屬,使其為本會和社會效力,同時協調各會員的家庭安定。

6. 青年委員會:負責輔導本會青年會員或會員之未成年子女,使其有正常社會活動及健康成長。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且總數必為單數,各職銜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 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而會長可召集所有會議。

二. 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 凡旅居本澳,能操興化方言以及對媽祖文化有研究有興趣並致力於兩岸傳統文化交流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四.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五.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一次性繳交MOP$1,000.00(澳門幣壹仟圓正),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六. 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七.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八. 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會員大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 本會銀行戶口的管理及有關的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和任意一人共同簽署以及蓋上本會會章方有效。

五. 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私人公證員 雪莉亞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9.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四川宜賓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9號第1號文件第1至5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四川宜賓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四川宜賓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四川宜賓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0至803號中華廣場8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至七人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可以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審查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

Associação dos Compositores, Autores e Editor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現將該協會章程的語文由葡文改為中文,並對全部內容進行修改,內容如下:

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章程

定義

1. (a)除非另有註明外,在本章程中:

(i)「本會」指中文《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mpositores, Autores e Editores de Macau》,英文《Macau Association of Composers, Authors & Publishers》。

(ii)「屬會」指在其他國家中擁有與本會宗旨類似,且現時為本會屬會之任何協會或公司。

(iii)「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指英文《Cond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簡稱CISAC,是一個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官方認可的非牟利、非政府機構。

(iv)「會員」指按照第7條規定而獲選舉產生之會員,又經本章程賦予向會員規定之權利和義務的本會成員。

(v)「正式會員」指根據第7條的規定由理事會批核,根據入會年資、作品數量、會務表現,且具有全部權利之本會成員,亦經本章程賦予向正式會員規定之權利和義務的本會成員。

(vi)「作家」指與任何音樂有關或可有關之任何工作的作家、改編家或翻譯員。

(vii)「民法典」指澳門民法典。

(viii)「作曲家」指製作任何音樂之樂曲的作曲家或人士。

(ix)「理事會」指本會之領導機關。

(x)「理事」指按照第36條而獲選舉或委任之理事會成員。

(xi)「分配」指將本會就行使權利、准照或本會因獲賦予權力而收取之現金而由會員及屬會之間所作的一切分配;「被分配」與「可分配」具有相同意思。

(xii)「出版社」指與任何音樂有關或可有關的任何音樂或任何歌詞之出版社。

(xiii)「作者」指作曲家或作家。

(xiv)「商業企業」指按照《商法典》規定而具備有限公司特徵之企業。

(xv)「成員」指經理事會接納為本會成員之人士,且其姓名在成員登記中記載,包括正式會員、會員、繼承人。

(xvi)「秘書」指獲委任執行本會秘書義務的任何人士。

(xvii)「公司」指具備澳門商法典對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特徵之公司。

(xviii)「音樂劇本工作」指歌劇、輕型歌劇、音樂作品、各類表演或默劇,惟需包含歌詞及明確為此目的編寫的音樂(但不包括拍攝之電影)。

(xix)「繼承人」指根據第7條(b)款而有權成為本會成員之任何人士。

(b)在本章程中有關書寫的詞語須理解為包括有關印刷、版畫、圖片的敘述及有關以可見形式表演或復製配詞的敘述。

會名

2. 本會中文訂名為《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mpositores, Autores e Editores de Macau》,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omposers, Authors & Publishers》。

會址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塲10樓C座。

宗旨

4. 本會屬於非牟利非政府集體管理機構,設立之目的是以其成員名義行使和執行成員對音樂、文學或戲劇工作之權利,又或根據在澳門及所有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而舉辦表演之權利,推動澳門本土原創音樂發展。

成員數目

5. 本會成員數目不設限制。

成員

6. 如下為本會成員:

(a)在本會設立時已是成員之所有人士;及

(b)根據第8條而被接納為成員之任何人士。

成員之選舉性

7. (a)任何作者或出版社均可被理事會選舉接納為會員或正式會員。

(b)已故作者或出版社或已故成員的任何生存配偶、第一親等之直系親屬或繼承親系的其他親屬、遺囑受益人或有合法證明文件之個人代表可被選舉接納為繼承人。

成員之選舉

8. (a)任何可被選舉之人士均得向本會提出申請接納為成員,該項申請須以書面提出,經申請人簽署,且應遵守理事會於任何時候規定之格式。理事會得要求申請人遞交其視為必要之被選資格之證明。

(b)理事會將對每份申請予以審議或透過理事會在任何時候決定的另一程序中予以審議。理事會有絕對及不設限制權力拒絕任何申請,無須對該項拒絕予以理由。

(c)任何可被選舉為會員之人士皆得被理事會選舉或根據理事會於任何時候採用之程序而被選舉。

(d)按規矩,一位被選舉之人將被選舉為會員,但理事會得自由視作具有特別理由選出一名人士直接為正式會員,理事會有權將正式會員審議為會員。

(e)會員透過簽署本會設立之認可文件的人士可審議成為正式會員。

(f)將向被接納為成員或成為正式會員之人士簽發一份有關其成員資格之證明書,理事會並得於任何時候規定相關格式。

(g)理事會應適時訂立有關本會成員所收取權利的要求準則。

(i)依照(g)項而訂立及通過資格準則後,理事會應第一時間以恰當方式通知各成員;但如理事會偶然遺漏遵守本項規定,不應導致相關準則無效,亦不更改依照該等準則而對相關會員賦予之身份。

(h)秘書須於每年一月第一日後,編制並向本會核數師呈交一份載有每位成員姓名之清單。

(i)秘書依照(h)項所編制之清單內還必須載有每位正式會員根據第29條而有權擁有額外投票權之數目。

(j)收到秘書之清單後,核數師必須根據(h)項於第一時間對該清單予以審查,作出必要之更正後,須證明相關清單中的人士的姓名及每位正式會員在清單中有權的額外投票權數目方面的準確性。

(k)經核數師依照第(h)項至(j)項所認證之每份清單將維持在該期間內生效,直至下一份清單得以認證止:

(i)僅在清單中提及之人士能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及

(ii)正式會員在投票上所擁有之票數相當於清單中在其姓名上所指出之數目。

(l)當核數師依照(h)項至(j)項對清單予以認證後,秘書須即時通知清單內之每位人士,根據其情況其是否屬於正式會員;每位正式會員均應獲得知會其在投票上有權持有之票數。

(m)理事會有自由權限終止連續五年內沒有被載入經認證之正式會員清單內的任何成員之會員資格。

附屬者之權利和義務

9 (a)會員成員和繼承人成員擁有與正式會員相同之權利,並受相同義務約束,在本條文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b)雖然會員成員和繼承人成員無權投票,但仍有權接收通知以出席會員大會。

(c)所有成員必須繳交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且構成本會財產。

(d)所有成員在協會登記之個人資料如發生變更,有義務及時通知協會,例如接收版權費之銀行戶口、郵寄地址、聯絡電話、電郵地址、私人助理或行政人員之姓名、更換身份證等,如變更後30天內未通知協會則視為個人義務失責。

(e)所有成員有義務在協會通知簽收版權費的一年內如期完成簽收版權費,如未能按照協會之通知簽收版權費超過五年或以上,協會有權將其未簽收的版權費撥入音樂教育基金作宣傳教育用途。

權利之賦予

10. (a)在選舉時或任何隨後階段,如本會提出要求,所有成員均應向本會給予或使給予所有權利,以便由本會以其名義進行管理。

(b)根據本條文而向本會作出之轉讓應按照理事會當時決定的方式進行,該方式將在讓與人屬成員期間生效,惟需遵守第9及第10條規範。

(c)本會以會員名義對其權利進行管理的權利應屬理事會,且會以其自由裁量及經諮詢該名成員後接納以其名義對權利進行管理,此情況應載於一份書面,且由相關成員及理事會所指定的一名代表共同簽署。

(d)截至根據本條文向本會作出轉讓前,只要移轉範圍沒有擴大,所有成員其後因選舉而可獲得以本會名義或以本人名義行使向本會移轉的權利時,在會籍的期限內可行使下列權力及專屬權力,而本會負責及承擔該支出:

(i)批准、容許或禁止本會以成員名義對該權利進行管理;

(ii)以其名義給予准照以行使該等權利;

(iii)因獲得批准使用成員之任何作品或因不獲批准使用該等作品而收取費用認購費或款項;

(iv)向所有侵犯上述權利人的第三人提起或進行訴訟,及當本會以其自由裁量認為恰當時,捍衛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針對任何成員採取任何訴求,並作出協商、協議或交予仲裁或在任何上述訴訟中交予審判,整體上在涉及上述權利之所有事宜上代表相關成員;

(v)整體上,在相關成員之作品中維護上述權利;

(vi)授權以便由任何屬會或任何代理人又或在海外之代表人執行任何上述行為,以便在海外實際捍衛有關權利;

(e)本會得根據本會與屬會訂立之任何合同所規定實際或擴大任何屬會成員之權利。

會籍之不可移轉

11. (a)會員不可將其地位移轉或轉讓予任何第三者,或使本會以成員名義管理其權利。

(b)沒有在相關合同內明確指明保留相關成員之權利而由本會以其名義作出管理下,會員不得訂立使其可以或被要求以僱員或其他身份為任何非成員之人士填詞或作曲合同,不論是否無償。

會籍之移轉

——因死因

12.(A)(a)因成員之死亡,其會籍將會終止並不可被移轉予任何其他人士,但如果該權利(如有)已由相關成員向本會移轉或基於會籍的效力而受本會控制,則該權利在受該等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期間內繼續存在並受本會支配(該時段將等同有關著作權在澳門對有關作品所持之期限)。

(i)須受已故成員之最後遺願及遺囑所規範;

(ii)須受法院或機構對處置已故成員財產之任何命令所規範;或

(iii)須受任何繼承人依照第12條之任何其他一項規定而終止會籍所規範。

b)如壹名繼承人獲以委任,則相關成員仍在生時,於該名繼承人被選舉前之所有期間有權收取之任何支付,須按照上述規定向相關成員之代表人作出,因此,在繼承人之會籍期內,須向繼承人予以支付。

c)如壹名繼承人不獲委任,則相關成員仍在生時有權收取之任何支付須按照上述規定向相關成員之代表人予以支付。

d)如成員死亡10年後本會仍未能認別及找到該成員之代表人,但本會已為此作出合理嘗試,則本會無需承擔責任向相關成員之代表人予以任何支付。然而,本會須按其認為合理之方法商討有關該等支付之分配,並作出已故成員有權收取之任何未來支付。

e)本會有權在相關成員死亡10年後拒絕通過選舉繼承人作為繼承人之入會要求,在此情況下,本會須按其認為合理方法作出相關成員仍在生時有權收取之各項支付。

——因清算

(B)如一名成員,不論是一間有限公司或一間企業,如屬一間有限公司,該有限公司清算或在清算時,其會籍將被終止,如屬一間企業,如該企業終止其業務或在終止其業務時,其會籍亦將終止。該清算或業務終止後,本會已取得有關該等有限公司或企業之權利(如有),或本會因該等有限公司或企業之會籍而已控制的權利(如有)。如有關有限公司或企業於該段期限內有權作為成員收取之任何支付,將交予於該時候有權收取屬於相關有限公司或企業的債務之人士。

——因著作權之屆滿

(C)當著作權因任何屬於伯尼爾聯盟公約(Convenção da União de Berna)或世界版權公約(Convenção Universal dos Direitos de Autor)的成員國,該成員在任何作品的分配上有攤分權的制度而存續最長時段屆滿後,任何成員的會籍應無條件終止。

——因利益之移轉

(D)如任何成員,不論是作者或是理事,於相關表演、手工權或作為制作者或理事時其他可能向其賦予之權利移轉後。

——由理事會

(E)任何正式會員或會員均得獲理事會通知其會籍的終止,且有關會籍將由接獲該通知起計十四日期限屆滿後按規定終止。上指通知將以書面作出,並經秘書或由理事會委任之其他職員簽署。只要在該理事會之通知屆滿前相關成員以書面要求理事會將其會籍延續性之問題遞交予會員特別會議時,則截至會員特別會議通過理事會之行動前,該成員之會員身份不會終止。如本會在會員特別會議上通過理事會之行動,則相關成員於該會結束後終止其成員身份。

——由成員

(F)任何成員均得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秘書其會籍之終止:

(i)其入會三年後,於其由第一次被選舉月份之第三年同月尾,及

(ii)由此以後,該日期後的任何第三年。

待決之司法訴訟——控制權之延續性

13. 如就成員之作品由本會或針對本會提起任何司法訴訟,不論是以本會或該名成員之名義,且該成員在上述訴訟待決時終止其成員身份,則任何已由本會或已由相關成員取得或本會因該名成員之會籍所控制、並受上指訴訟規範之權利將維持在本會之權限及控制範圍,至該等訴訟最終完結止。

會籍之終止——權利等之完結

14. (a)所有建基於第9和第10條規定之會籍權利及義務將於該會籍結束日終止。在不影響前述之狀況下,特別關於成員是終止對本會財產之任何權利,且無權參與任何分配,有關在會籍終止前之任何時段內可能有權收取之某些支付的分配除外。

(b)如會員或正式會員對本會作出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的利益或聲譽,通過理事會審判後,有權馬上終止此會員或正式會員之會籍。

會員大會

年度會員大會

15. 除於同年中的其他會議外,本會須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作為其年度會員大會,而該會須以通告召集;本會年度會議與下屆會議之間不得超過十五個月。年度會議須在理事會指定之時間和地點舉行。

會員特別會議

16. 所有非年度會員大會之會員大會均被稱為會員特別會議。

召集會議之權利

特別會議

17. 每當理事會認為適時便得召集會員特別會議,且該等會議必須被召集作為特別會議,同時亦得以要件召集,例如《民法典》第160條第2款規定之要件。假如於任何時候在澳門沒有能組成法定人數之理事時,則其他理事能創設法定人數的方式、任何理事或任何兩名正式會員得盡量按照理事會召集大會之方式召集會員特別會議。如會員特別會議所討論之議程只需要正式會員列席則召集通告只需郵寄給正式會員即可。

會員大會之召集通告

18. 為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而召集之會員大會或會議必須提前不少於二十一日以書面方式作出。為通過任何特別決議,但非年度會員大會或會議之本會會議,必須提前不少於十四日以書面方式作出。召集通告須指明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事項,並以郵寄信件作出。

在會員大會中的程序

在會員大會之事項

19. 在會員特別會議及年度會員大會上討論之所有事項均被視為特別事項,而在平常會員大會中為通過帳目、資產負債表、理事會報告、核數帳目、理事之解任、理事之選舉和委任、本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事宜。

法定人數

20. 除非會議討論相關事項時已具有法定人數,否則不能在會員大會上討論任何事項。

半數正式會員親自出席或被代表出席便構成法定人數。

因沒有法定人數之改期

21. 如於指定會員大會之時間超過半小時後出席之會員仍沒有達到法定人數,或出現其他任何其他突發緊急情況,理事會有權指定其他日期、其他地點和時間舉行。

會員大會之主席

22. 當理事長沒有出席時,副理事長應主持本會會員大會。如沒有理事會任何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時,或其中沒有一人在指定舉行大會之時間過三十分鐘後仍沒有出席,又或其中沒有一人有空主持時,則出席之理事須互相選出一名成員主持大會。

由會員選出一名主席

23. 如在任何大會上沒有一名理事有空主持,或在指定大會時間過十五分鐘內仍沒有任何理事出席時,則出席之正式會員須互相選出一名成員主持大會。

大會之延期

24. 徵得擁有法定人數之大會同意下(如大會有如此指示時,必須徵得同意),主席得將大會推遲至任何其他時候及任何其他地點,但除在被推遲大會上未完成之事項外,不得在任何推遲大會中討論任何事宜。當大會被推遲三十日或以上時,就必須如原會員大會般就被推遲大會作出通知。除上述外,無需再就推遲或將在被推遲大會上處理之事項作出通知。

投票方法

25. (a)在任何會員大會上,是以舉手方式對交予表決之決議予以決定,但如下人人士要求作出投票時(在舉手或宣佈舉手結果前)則除外:

(i)由大會主席提出;或

(ii)由最少五名親自出席或被代表出席之成員提出;或

(iii)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自出席或被代表出席成員提出,而該等成員又最少代表在大會上有投票權之所有正式會員的百分之十總投票權。

(b)除非被要求作出投票,否則大會主席的一份確認以舉手方式一致或過半數通過或不通過決議的聲明書,或載於本會議事錄簿冊、專為此目的之記錄已成為有關此項決議事實的無疑結論,無須有記載讚成或反對票數目或比例的標誌。

(c)得撤回要求作出投票的請求。

投票

26. 如投票被適當地要求,則須根據大會主席訂定之方式作出,而投票結果將視為被要求投票的大會上之一項決議。

主席——決定性票

27. 在同等票數之情況下,不論是舉手表決或是選舉投票,只要大會主席是正式會員,且已以舉手表決或被要求選舉投票,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票。

投票之時候

28. 如要求對選舉大會主席或推遲投票作出表決,則須即時進行。就任何其他問題之表決,須在大會主席訂定之時候進行;其他事項則不能進行,惟被要求之事宜除外。

成員之投票

僅正式會員具有投票權。

29. (a)僅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具有投票權。

(b)在舉手表決之情況下,每一名出席之正式會員具有一投票權,倘若正式會員已按照第32條委托受權人,則受權人可代表委托人擁有多於一個之投票權;或如屬一間有限公司,則須獲適當核准之代表出席方可。

特別過半數票

30. 為着修改本章程或解散本會的目的,須由絕對多數會員出席的特別會議方可為之,修改本章程須獲出席的正式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則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具有精神錯亂之成員

31. 具有精神錯亂之正式會員,或被具有資格的法院作出該方面之司法判決的正式會員,得透過其保佐人或其他法院委任的保佐人,以舉手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授權書之文書

32. 設立受權人之文書須以書面方式由委託人親手書寫、電腦列印或通訊軟體,或亦可由其獲適當授權之律師親手書寫或電腦列印;如委託人是一間有限公司,或如委託人是一間商業企業,則由商業企業之一名股東或其獲適當核准之律師親手書寫、電腦列印或通訊軟體。只有當正式會員為作曲家或作家時,方可被同為正式會員的作曲家或作家所代理。只有當正式會員為出版社時,方可被同為正式會員的出版社所代理。

授權書之存檔

33. 設立受權人之文書、授權書、或其他或有權限之文書,須經一名公證員簽署及認證,並須在大會或推遲大會舉行前不少於48小時存於本會會址,則獲委託之人士方可於是次大會或被推遲大會上按授權人的建議作出投票;或如屬選舉時,於選舉指定時間前不少於24小時存檔;在任何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相關授權書文書將不獲視為具有效力。

授權書之格式

34. 設立受權人之文書得為一般格式或理事會可能通過之格式。

代表性機關

35. 任何為本會正式會員之有限公司可透過其領導或其領導機關授權任何人士作為領導、員工或經理在本會工作,以便作為其於本會在任何會員大會上之代表人。

理事會

理事會之組成

36. (a)理事會由不超過七名理事組成,七名理事按如下方式選出:

(i)四名應從作者正式會員中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上經正式會員選出;

(ii)兩名應從出版社正式會員之代表以書面委任或已獲委任之人士中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上經出版社正式會員選出;

(iii)一名得由會員大會在CISAC指定之人士中決議委任;

(b)理事會從理事之人士中委任一名理事長。

(c)透過決議解任任何經本條a)項iii)款所委任的理事。

(d)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不受限制地重新當選。

37. 假若從選出之理事中出現任何空缺,理事會得為填補該空缺委任任何可被選舉人士擔任該職位,而由此獲委任之任何理事將據位至由其獲委任後至下屆年度會員大會止,並於其中退休,但得連任。

理事長

38. (a)本會主席得經理事會決議委任,得為成員,或如非成員,則屬音樂或文學界有突出表現之人士,又或其地位能為本會發展作出貢獻。

(b)主席僅得在會員大會上由本會解任。

(c)主席有權收取召集通告,出席及參與本會之所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事會委員會,但無權在任何會員大會中投票(除非屬正式會員)或在任何理事會會議投票。

理事之解任

39. 本會得在其職務任期屆滿前,經通常決議解任主席或任何獲選或委任之理事,不管在本條中的任何事宜或本會與該名人士的任何協議中的任何事宜。

理事之報酬及支出

40. (a)主席及每名理事有權收取理事會不時在每次會議中訂定或任何理事會委員會訂定之款項。

(b)理事會得按其認為合理方式向主席或任何被邀請提供任何特別服務,且又同意提供或已提供服務之理事支付報酬。

(c)經理事會謹慎考慮後,主席及理事應獲得支付所有旅程、酒店或其他適當地產生的費用,以便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或任何理事會委員會之會議,又或本會會員大會及從其返回原地,或獲得支付與本會事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理事會之權力和義務

理事會之一般權力

41. 本會的事務及營運應由理事會執行及控制,理事會亦得行使所有《民法典》或本條文沒有要求由本會在會員大會上行使之本會權力,但需受上指《民法典》及本條文所規範。

特別權力

42. 在不妨礙由前條所賦予之一般權力及在本條文中所賦予之其他權力的情況下,現明確聲明理事會擁有如下權力:

(a)不時委任任何人士擔任本會理事長及/或任何其他職位,細則及報酬則由理事會決定(需由本會與該名理事長及/或職務人訂立合同),及不時解任或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代替理事長及/或職位人;

(b)如同上述,向理事長及/或任何其他職位人授予理事會認為對本會事務管理正確的行政權力;

(c)貸款、抵押或收取本會之債權及財產或其任何部份,發出債券,作為本會擔保此債務或義務的保證,或向第三者發出債券;

(d)訂定某人有權以本會名義簽署帳戶、鈔票、匯票、可轉讓文件、背書、支票、受領證書、合同及與本會有利害關係之文件;

(e)向在世界任何地區內之副會設立及運作提供便利,以進行及管理本會事務;

(f)為上述目的,不時委任商業企業、人士或團體為本會在世界任何地區之律師,訂定相關權力及限制,惟需遵守被視為合理之條件;

(g)管理本會資金及由本會設立之任何其他基金,並編制相關會計記錄。

擬稿

43. (a)理事會須確保相關擬稿被列內應有簿冊內,作為記錄如下:

(i)理事會任何之所有專責人員;

(ii)出席每次理事會會議之理事姓名或任一委員會;

(iii)由理事會作出或其委員會作出之所有指令;

(iv)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其委員會之所發布的決議及程序。

(b)任何理事會會議或任何本會委員會的擬稿須經相關會議主席或本會下次大會主席簽署,該擬稿須以實物作為表面證據而被接受。

(c)載有本會會員大會擬稿的簿冊須經常放在會址內,並可於每日下午二時至四時間,由正式會員查核。

理事資格的取消

44. 理事職務將於下列情況下廢止:

(i)如該名理事破產或已對其債權人作安排或進行債權人一般組成;

(ii)如該名理事處於精神無能力狀態;

(iii)如該名理事書面通知本會放棄其職務;

(iv)如該名理事沒有理事會特別缺席許可下連續六個月或連續三次大會時間內缺席理事會會議 ,以沒有出席的最長時間為準,可當作該名理事自動放棄其職務。

理事會及委員會的程序

會議

45. 理事會得舉行會議以執行其事務,推遲或按其認為合理之方式規範其會議。在任何會議上提出之問題將以過半數票予以決定。在同等票數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有第二票或決定性投票權。理事或理事長得,且秘書在理事或理事長提出要求後亦得在任何時候要求召開理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

法定人數

46. 為執行理事會或任何理事會委員會的決議所需的法定人數得由理事會訂定,但應最少為三人,以其他方式作規定者除外。

沒有法定人數下辦事之權力

47. 理事仍可以在出現空缺時履行其職務,但當理事的數目少於其組成或少於上述規定的法定人數時,理事可以為着增加組成人數或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長

48. 理事長應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如於任何理事會會議上,指定開始會議時間過五分鐘後理事長仍沒出席時,則出席之理事得在其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委員會

49. 應一名或多名理事認為恰當的建議,理事會得將其某些權力授予委員會。由此組成之任何委員會行使權力時,需遵守理事會規定之任何規則。

委員會主席

50. 經理事會委任之任何委員會得為其會議選出一名主席。如沒有選出主席或指定開始會議時間過五分鐘後主席仍沒有出席時,則出席之理事得從其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委員會——會議及投票

51. 經理事會委任之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或每當其認為恰當時推遲會議。提出之任何問題將由出席理事以過半數票予以規定,在同等票數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有第二票或決定性票權。

理事之有效性及委任

52. 在任何理事會或理事會委員會上作出或由任何人當作理事般作出之任何行為應當作如每名該等人士是獲得適當地委任及是獲得理事資格般有效,不管將來確認在理事或在以上情況下辦事的人士當中存在不規則情況。

書面決議

53. 經當時在澳門的所有理事簽署之書面決議將當作如在適當召集及組成之理事會會議上所通過般。一項決議得由多份類似文件所組成,且每份文件經由一名或多名理事簽署。

秘書

秘書之委任

54. 秘書由理事會依照其認為恰當之規定、薪酬及條件予以委任;任何秘書經委任後得由理事會解任。

帳目

保留之帳目

55. 理事會應確保涉及下列事宜之帳簿在恰當方法下得以保留:

(i)由本會收取及花費之所有款項,及收據和支出所涉及之事項;及

(ii)有關本會財產及負擔的簿冊之定時更新無需保留,只要該等簿冊不被視作對給予本會狀況概念的真實和合理性及對解釋本會之交易所必要的。

帳目

本會資金

56. (a)本會資金由會員年費、對每項發牌行為所收取之行政費用,或繳納個人版權或任何收取行為,及獲得豁免有關會員及本會附屬公司之權利、准照或給予許可所支付款項,津貼及任何其他依法收取所組成。

(b)各會員需繳交依照本章程規定而決議的年費。

(i)每年由會員所繳交的年費金額由理事會每年予以訂定。

(ii)年費以預繳方式繳交,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會員放棄其在本會之會籍,不會向會員退回。

(c)對每項發牌行為所收取之行政費用,或任何收取行為,獲得豁免有關會員及本會附屬公司之權利、准照或給予許可所支付款項用以支付有關本會之管理、領導及運作的所有支出。

(i)行政費是依照本會按每類實際行為所收取總款項的百分比予以計算;

(ii)在每類行為中所收取作為行政費之百分比是由理事會於每年予以決議。

帳簿

57. 帳簿在本會會址或理事會認為恰當之其中地點中予以保留,並給予理事核查。

帳簿之核數

58. 理事會得不時就非理事會員核查本會帳簿及簿冊或任何該等簿冊而規定時間、地點、條件及規則,但無一會員(非理事)有核查本會任何帳目或文件之任何權力,獲得理事會或本會在會員大會中批准者除外。

帳目、資產負債表及報告

59. 理事會需於每年12月31日前確保有關去年之帳目、資產負債表及報告呈交給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

監事會

監事會之組成

60. (a)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三名監事從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上經正式會員選出:

(b)監事會從監事之人士中選出一名監事長。

(c)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得連選及連任。

61. 假若監事會中出現任何空缺,會員大會得為填補該空缺決議委任任何可被選舉人士擔任該職位,而由此獲委任之任何監事將據位至由其獲委任後至餘下任期屆滿,該名獲委任之監事亦得連任及不受限制地重新當選。

監事長

62. (a)監事長從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上經正式會員選出,如該名人士非為本會的會員,則其應為在音樂或文學領域有突出表現,又或其地位能為本會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

(b)僅透過會員大會的決議方可以解任監事長。

監事會之一般權力

63.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狀況及確認本會核數師的所有報告,並且行使《民法典》所規範的權限。

監事會之會議召集及運作

64. 監事會之會議由其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監事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監事長出現空缺

65. 監事長應主持所有監事會會議。如於任何監事會會議上,指定開始會議時間過五分鐘後監事長仍沒出席時,則出席之監事得在其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核數

核數師之委任

66. 帳目核數師經本會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為期三年,得以相同時段無限次數續期,其職責是查核本會的財產及編制報表。

通知

通知方式

67. 由本會交予任何會員之通知得交予會員本人或通過電子郵件、郵遞寄給其附註地址,或(如在本澳沒有任何地址)寄給由會員通知本會其在本澳作為收取通知的地址(如有)。

給予會員大會之通知

68. 給予任何會員大會之通知需給予(i)主席(不論主席是否正式會員),(ii)每一名會員,沒有向本會提供在本澳收取通知地址的會員(在本澳沒有任何登記地址)除外,及(iii)本會現時帳目核數師。再沒有其他人士有權收取給予會員大會之通知。

本會之解散

69. 假若及在本會解散後,不論屬自願或是以其他方式,於任何時候,本會的資產(本會依照本章程所取得或控制之權利及可分配之任何款項除外)應由解散當日為會員之人士攤分(攤分比例須透過理事會的決議定出);而任何會員在本會大會已取得或本會因該會員之加入已控制之權利(如有)將屬該會員或其代表人所有。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基督教澳門上帝五旬節會

Igreja Pentacosc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大廈8樓E座。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經貿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l de Uma Faixa, Uma Rot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會址:

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洗衣業工會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Lavandar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4 de Julh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3/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章程修改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中心定名為“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本中心英文名稱為“Cross Straits--Hong Kong-Macau Collaboration Cen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ese Medicine”。

本中心徽章為:

第五條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進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機構與組織之間的了解與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優勢互補,從而推動具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特色的中醫藥科技的研究發展。

第六條

主要任務

1.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促進科技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科技合作項目,以提升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技研究、教學及臨床水平。

2.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專家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工作。

3. 開展培訓工作,承擔有關機構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4.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中醫藥專家合作向國家(如科技部設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WHO以及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各種有關基金,申請科研項目資助,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5. 積極參加或組織各種學術交流、國際貿易等。積極參與中醫藥科技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各種中醫藥科普宣傳工作。

6. 為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研機構或從事中醫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第七條

會員類別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專家或對中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第八條所指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c)優先考慮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中醫藥人士。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rquitect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4 de Julh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a alteração da redacção dos artigos quarto (Categorias de associados), décimo segundo (Categorias), vigésimo nono (Conselho Geral), trigésimo (Competência e reuniões), trigésimo primeiro (Eleições),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quarto

(Categorias de associados)

Um. (...)

Dois. S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e extra­ordinários todos aqueles que, estando habilitados com um curso superior de arqui­tectura, tenham o estatuto de residente de Macau e desenvolvam a sua actividade principal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Três. (...)

Quatro. (...)

(...)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ategorias)

São órgãos da AAM: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c) O Conselho Fiscal; e,

d) O Conselho Geral.

Secção IV

Conselho Geral

Artigo vigésimo nono

(Conselho Geral)

Um. A AAM tem um conselho geral composto pelos dirigentes que serviram a AAM, nos seus vários órgãos, e, por aqueles associados que tenham contribuído de forma excepcion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aperfeiçoamento e dignificação da profissão, da Arquitectura e demais disciplinas co-relacionadas, bem assim da AAM em todas as suas vertentes.

Dois. O Conselho Geral tem um presidente e até três vice-presidentes, eleitos por dois anos e podendo ser 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Três. Os membros do Conselho Geral são propostos pela Direcção, após consultado o Conselho Geral, e,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trigésimo

(Competência e reuniões)

Um. Compete ao Conselho Geral elaborar propostas e emitir pareceres sobre matérias do superior interesse da AAM, da profissão, da Arquitectura e demais disciplinas co-relacionadas.

Dois. É obrigatório o parecer do Conselho geral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da AAM.

Três. Cada reunião terá um secretário eleito de entre os presentes na reunião, que elaborará a acta.

Quatro.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Geral pode convidar representantes de qualquer órgão dirigente da AAM para assistir e intervir, sem direito a voto, às reuniões do Conselho Geral.

Artigo trigésimo primeiro

(Eleições)

Um. As candidaturas aos órgãos sociais e ao Conselho Geral da AAM devem ser apresentadas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té dez dias antes do sufrágio.

Dois. As listas devem incluir dois suplentes para a Direcção, um para o Conselho Fiscal, um para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e um para o Conselho Geral.

Três. Os candidatos suplentes integram os órgãos para que foram eleitos nos casos de perda de mandato ou renúncia dos membros dos efectivos.

CAPÍTULO III

Património

Artigo trigésimo segundo

(Património)

(...)

CAPÍTULO IV

Disposições finais e transitórias

Artigo trigésimo terceiro

(Disposição final)

(...)

Artigo trigésimo quarto

(Disposição transitória)

(...)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Julho de 2019.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八年度

澳門元

董事會主席

徐克恩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18年度,在複雜的外部經濟環境下,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保持穩健發展態勢,累計實現稅後利潤692萬澳門元;截至2018年末,本公司總資產達到1.9億澳門元;管理資產市值超過32.5億澳門元。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未來本公司將繼續依托工銀集團網絡、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積極落實推動央積金業務發展,並在網路渠道佈局、資產收益等方面優化及提升,建設成為一家澳門地區首選、業績優秀的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退休基金管理,服務澳門社會。

董事會主席
徐克恩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意見書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二十四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八年營業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交予本所發出意見書。

經審閱交予本所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公司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書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本所考慮外部核數師報告書,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結果。

綜合所述,本所決定同意通過該等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代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機構資本5%之出資的機構名單
主要股東名單及有關數值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量:29,980
面值(澳門元):29,980,000.00
百分率:99.93
公司機關
董事會

徐克恩先生 董事長
(於2018年11月6日委任)

武龍先生 董事長
(於2018年11月6日辭任)

禤永明先生 董事
陳錦聯先生 董事

鄧万鴻先生 董事
(於2018年11月6日委任)

鄭永輝先生 董事
(於2018年11月6日辭任)

股東會主席團

姜壹盛先生 主席
(於2018年3月29日委任)

朱曉平先生主席 主席
(於2018年3月29日辭任)

吳志剛先生 秘書
(於2018年3月21日委任)

鄭凱先生 秘書
(於2018年3月21日辭任)

獨任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崔世昌先生作代表)

公司秘書

吳志剛先生 秘書
(於2018年3月21日委任)

鄭凱先生 秘書
(於2018年3月21日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