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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何美華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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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三、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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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按中文姓氏筆劃為序):
吳仕明;李沛霖;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馬有恆;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馬若龍);陳明金;區宗傑;曹其真;梁安琪;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華年達);楊俊文;廖澤雲。
二、委任容永恩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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