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港澳人才智庫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

澳門大灣區港澳人才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港澳人才智庫。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智庫,宗旨以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高端人才資料庫,匯聚國內外專家學者,培養愛國愛澳精英人材,圍繞大灣區各方面發展進行研究及建言,以振興經濟、改善民生、培育人才為基礎,為實踐「一國兩制」新局面貢獻民間智慧。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N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之人士或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經驗之人士,經一位理監事架構成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得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 入會滿壹年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會員除外;

2. 平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條——退會定義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2. 會員長期不出席參與本會會務會議及活動,視作自動退會論;

3. 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會被要求退會;

4.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其權限還有: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 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 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如:購置物業、解散本會等事宜。

2. 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奇數;

3. 本會各級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

2.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如有需要可設秘書、財務、學術、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協調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奇數;

4. 理事會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b. 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

c.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d. 實行內部管理。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日常運作及查核收支帳目;

2. 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奇數;

第十條——責任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二位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2. 一般文件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一條——會務需要

1. 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各屆榮休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或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監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2.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其工作向理監事會負責,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議制度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召開。召集書須最小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會長提議;

b.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c.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成員通過始為有效。

3. 理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須有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4. 上述會議(包括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遇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本會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澳門幣伍佰圓正;理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得進行調整會費價目。

2.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薵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熱心人士之資助、津貼、捐獻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在於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韻穗文化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

澳門青韻穗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及地址

(1)本會中文名稱: ”澳門青韻穗文化藝術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2)本會會址:澳門惠愛街泉泰樓2樓A 座。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旨在為世界各地和澳門音樂家建立一個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國際平台,及為澳門的青少年提供更多的表演機會。

(2)推廣普及國際國內和澳門地區的音樂藝術,促進澳門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3)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活動

1. 組織澳門音樂人培訓;

2. 在澳門及世界國地舉辦音樂比賽或相關的藝術活動;

3. 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4. 舉辦音樂大師班及音樂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 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 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三、所有年滿十八歲之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所有會員所需繳交之費用分類如下:

永久及專業會員$500

教師會員$200(每年)

學生會員$100(每年)

愛樂會員$50(每年)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以外的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 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利用本會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五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葡萄牙葡萄酒商會

Câmara do Comércio de Vinhos Portugueses — Macau

em abreviatura: (CCVP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

澳門葡萄牙葡萄酒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萄牙葡萄酒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o Comércio de Vinhos Portugueses —Macau”,葡文簡稱為“CCVPM”,英文名稱為“Portuguese Wine Chamber of Commerce — Macau”,英文簡稱為“PWCC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服務中葡文化交流平台,團結葡萄牙葡萄酒業界及商界人士,聯動中葡澳政商及各界關係,為推動葡萄牙葡萄酒文化不懈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2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熱愛葡萄牙葡萄酒文化者、從事葡萄牙葡萄酒行業者、或對中葡文化交流有所興趣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海絲科技創新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

海絲科技創新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海絲科技創新發展協會”,中文簡稱“海絲科創會”,英文名稱為“Sea Silk Technology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貫徹『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配合國家高科技產業發展和澳門特區政府多元化發展方向,推動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科技創新鏈與產業鏈的精準對接,配合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和部署,聯動海絲沿線城市力量,促進海絲區域經濟發展,為澳門邁向智慧型城市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07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科技型企業及員工,以及熱愛科技人士,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演辯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演辯協進會”。

(二)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號龍輝大廈8樓E,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以演講及辯論推動中華文化發展;並希望讓透過各項演講及辯論讓全澳青年更進一步關心社會,確立國民身份認同,傳承愛國愛澳的精神。

(二)集合及培養本地優秀的演講及辯論人才,積極參與及透過各項演講及辯論活動。提升澳門青年對演講及辯論的認識,促進澳門演辯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三)積極配合政策發展,加強與大灣區內各城市以至全國各大專院校、中學、團體的聯繫,促進各地演辯愛好者促進相互的合作和交流,弘揚中華文化及促進演辯文化的多元發展。

(四)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交流、研討會、講座及演講辯論相關活動,為全澳青年提供更多演講及辯論的研習機會。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愛好演講及辯論文化活動者,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相關義務,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代表及領導本會;並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按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6)在必要情況下可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具有職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錄取及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五)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五條

(顧問團)

(一)本會理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各界專業人士擔任本會不同職銜的顧問職務,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七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遼寧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遼寧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遼寧大學澳門校友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為澳門校友與母校遼寧大學及遼寧大學各地校友會建立交流平臺,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88號藝瑩閣一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曾經和正在澳門工作、學習和生活的遼寧大學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設永遠榮譽會長若干名。設榮譽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三名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備注

第十一條

備注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3條規定,本會與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晉江梅岭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

澳門晉江梅岭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晉江梅岭同鄉會”;

英文:“Native Association of MeiLing Jin Jiang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聯絡鄉誼,扶助弱體,團結鄉親共創福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馬街95號建興隆廣場興海閣l0樓U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每年須繳交年費20元(澳門幣),本會鼓勵有能力鄉親捐獻款物以發展會務。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及其他需要設置之職位。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至少提前8天通知。修改章程之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本會推選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本會設榮譽會長若干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三)本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對會長負責並執行大會一切決議案)。

(四)本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負責監督本會財務收支,及活動情況)。

(五)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對會長理事長負責並主持日常事務活動)。

(六)本會設會計一名。(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帳目統計)。

(七)本會設出納一名。(負責本會現金收支)。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足由理事會決定籌之。

第十條

時限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職務權力人任責(職)三年。(屆滿可重選連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地工與基礎工程師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

澳門地工與基礎工程師學會

會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地工與基礎工程師學會」,英文名為“The Macau Institute of Geotechnical and Foundation Engineers”。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研究及推廣地工技術、促進澳門地工技術之交流與發展,並加強與各學術團體、工程單位、及各相關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1樓B。

第四條

會員

4.1 凡具有地工與基礎工程相關專業學、經歷,具有或取得相關工程專業資格,並從事地工與基礎工程相關行業,及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4.2 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始生效。

4.3 會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參選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會員特別優待規定。

4.4 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4.5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確認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條4.1所述資格者。

b)以書面要求退會者。

c)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會員大會決議者。

第五條

組織

5.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5.2 理事會可因應會務的需要設立各種功能的委員會,委員會得從理監事或其它適任之會員中委任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本會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6.3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6.4 會員大會最少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得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但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當延會後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須另行擇期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若出席會員人數若仍不足,則延會後之出席人數不受此限。

6.5 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6.6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本會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等組織幹部。

b)討論及表決會員大會提案、會章修改、臨時動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結算與工作計劃。

c)討論及表決監事會監察報告。

d)彈劾及罷免不適任的組織幹部。

第七條

職權的產生及交接

7.1 本會組職幹部須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經公開宣誓就職,方得執行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7.2 新舊兩任組職幹部的職權及會務交接,訂於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改選會員大會必須在該屆任期屆滿前十天完成。

第八條

會長及副會長

8.1 會長及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產生。

8.2 會長及副會長必須聯名競選,任期兩年,再選得再任一次。

8.3 會長於會員大會期間為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理、監事會綜理會務。

8.4 當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8.5 會長得任命會務秘書一名,以協助處理會務。

8.6 會長、副會長及會務秘書有義務列席理、監事會議或聯席會議。

8.7 會長不得與理事長或監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性質相近之社團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9.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新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產生,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理事長各指派一名理事兼任。

9.2 理事長任期兩年,再選得再任一次。副理事長多於一名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為首席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與理事長同,再選得再任。

9.3 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首席副理事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9.4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得邀請會長、副會長、會務秘書及監事會列席會議,理事會必須二分之一或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9.5 理事長不得與會長或監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同性質相近之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9.6 理事會的職責:

a)綜理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d)擬定年度財務預算、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e)擬定本會規章,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f)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g)得列席監事會會議。

h)向監事會提交年度結算。

第十條

監事會

10.1 監事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產生。

10.2 監事會至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長由新當選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產生,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派一名監事兼任。

10.3 監事長任期兩年,再選得再任一次。監事任期與監事長同,再選得再任。

10.4 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秘書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10.5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得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會列席會議,監事會必須二分之一或以上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10.6 監事長不得與會長或理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性質相近之社團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10.7 監事會的職責:

a)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結算與會計帳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b)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d)對理事會提出之結算及年度工作進行審查,並提出監察報告。

第十一條

會務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員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均屬會務經費。

第十二條

彈劾及罷免

各組職幹部,如違反會章之情節嚴重,經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連署提案,或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案,並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得彈劾或罷免之。

第十三條

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為之,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方得進行解散程序,解散程序一經進行,便不得中止,直至完成一切法定程序為止。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及釋疑

14.1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者以四分之三的多數決通過施行,修改亦同。

14.2 本章程如有疑義,由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解釋。

14.3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曲藝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

澳門大灣區曲藝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曲藝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1號A地鋪。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組織,為團結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共同進步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金曲、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文書壹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超過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內部規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三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二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專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專業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Macao Youth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a Juventude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認同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的澳門青年專業人士,致力團結本澳各界青年專業人士及保障專業業界的權利,促進本澳青年專業人士交流及提升素質,透過匯聚各專業領域知識及技術,以專業研究、建言獻策等多種方式,發揚專業精神,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1樓H,I,J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跟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二)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貮佰元正。滿三年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南聯誼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3樓A17座。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聲色藝音樂文化協會

(簡稱:聲色藝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桂城聲色藝音樂文化協會,簡稱為聲色藝協(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一章

第三條——會址

設於澳門連勝巷22號連華樓2樓B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 Cant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 Cantina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fins e sede

Artigo primeiro

Um. É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recreativa,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 Cantina», com sede em Macau, provisoriamente no edifício da Escola Técnica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Dois.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Três. A sede pode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qualquer,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Artigo segundo

Um. «A Cantina» tem por finalidade a promoção do bem-estar dos seus membros, designadamente nas áreas cultural e recrea­tiva, e a ocupação dos tempos livres.

Dois. «A Cantina» visará aind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aos seus associados, dentro do espírito da não realização de lucros.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Artigo terceiro

São sócios de «A Cantina» 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no activo, vinculados por qualquer título, bem como os aposentados ou aguardando aposentação.

Artigo quart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Particip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intervindo, discutindo e votando propostas;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quaisquer comissões;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ou promovidas pela Associação; e

d) Goza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deveres dos sócios:

a) Respeitar a lei, o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devidamente aprovados;

b) Acatar e cumpri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c) Tomar parte nas assembleias gerais, aceitar e exercer os cargos sociais para que seja eleito, salvo motivo bastante de escusa; e

d) Efectuar os pagamentos a que esteja obrigado.

CAPÍTULO III

Do património

Artigo sexto

Integram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o produto das contribuições dos sócios, periódicos ou ocasionais, fix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e, bem assim, os donativos, provenientes de sócios ou de quaisquer outras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CAPÍTULO IV

Organização e funcionamento

Artigo sétimo

Um. São órgãos de «A Cantina»: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terá um 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que constituem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oitavo

Um.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er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de dois anos.

Dois. São permitidas reeleições.

Três. Os corpos gerentes mantêm-se em funções até à tomada de posse dos novos eleitos.

Artigo nono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em sessão ordinária duas vezes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for convocada, nos termos do regulamento interno.

Três. As sessões ordinárias terão lugar:

a) Até trinta e um de Março, para analisar e vot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b) Durante o mês de Dezembro, para analisar e votar projectos de plano e orçamento apresentado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Haverá dois suplentes.

Dois. A Direcção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mê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seu 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Haverá dois suplentes.

Dois.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com periodicidade trimestral,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reger-se-á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pela lei vigente no Território e por regulamentos internos, a aprovar pela Direcção ou pela Assembleia Geral, consoante os casos.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os Amigos de Actividades Ves­pertinas na Gu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松山晚運之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松山晚運之友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os Amigos de Actividades Ves­pertinas na Gu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國家,支持特區,團結會員,發展體育,增強體質。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11號添照樓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康公古廟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Beneficência Hong-Kung-Ku-Mio em Mong Há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primeiro

Esta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beneficência congrega os indivíduos que veneram e tratam do pagode Hong-Kung-Ku-Mio(康公古廟), sito na Av. do Coronel Mesquita, 2-M, Macau, desde o séc XVIII, adoptando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Hong-Kung-Ku-Mio» em Mong-Há”, em chinês《望廈康公古廟慈善會》, abreviado 《康公古廟》.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na Av. do Coronel Mesquita, 2-M, rés-do-chão, Macau.

Artigo terceiro

O fim desta associação é venerar o Buda, exercer o seu culto, aconselhar o bem, cultivar a moral e praticar actos de beneficência.

Artigo quarto

Todos os indivíduos que concordam com o propósito da Associação e pretendem cumprir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podem solicitar para ser membros.

Artigo quinto

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epende de proposta subscrita por dois sócios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directivos da Associação; e

c) Participar e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e actividades da obra social.

Artigo sétimo

São deveres dos sóci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 Obedecer à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emanadas na forma legal; e

c) Contribuir, por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oitavo

Aos sóci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 interno ou prejudicarem de forma grave o bom nome e os interesses superiores da Associação, poderão ser aplicadas pela Direcção, precedendo a realização de adequado inquérito, no qual serão ponderadas todas as circunstâncias das faltas, as seguintes penalidades:

a) Advertência verbal;

b) Suspensão dos direitos por seis meses;

c) Suspensão dos direitos por um ano; e

d) Expulsão.

Artigo nono

Um. Quaisquer donativos e assistências dirigidas à Associação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ois.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empregues no exercício do culto do Buda, dentro do Pagode e em obras de beneficência.

Três.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pode promover a angariação de fundos, se o considerar necessário.

Artigo décimo

São órgãos sociais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Um. A Assembleia Geral — cuja Mesa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cinco vogais —representa a comunidade dos associados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se ordinária e obrigato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té final do mês de Fevereiro, para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gerência referente ao ano anterior, podendo também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para tratar de quaisquer assuntos previamente indicados na ordem do dia, quando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mínimo de um quinto do número total d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Dois. O aviso convocatório deverá ser publicado e afixado no pagode e no escritório da Associação com um mínimo de oito dias de antecedência e indicará a ordem dos trabalhos,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remetido por carta registada para os associados ou mediante protocol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rá funcionar validamente,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funcionando uma hora depois ou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com qualquer número.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alvo em casos prescritos na lei,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requerend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São atribui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além das referidas na lei, e deliberando nos termos aí previstos:

a) Estabelecer as directivas gerais que devem orientar a condução d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e deliberar sobre quaisquer assuntos de interesse geral para que tenha sido expressamente convocada;

b) Eleger,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renováveis, e exonerar os corpos gerentes e os membros da Mesa;

c)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e gerência do ano anterior; e

e) Aprovar, por uma maioria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tesoureiro, um secretário e dois vogais.

Dois. O presidente e os vice-presidente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a Associação nas suas relações exteriores, só se considerando a Associação obrigada perante terceiros com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ou de qualquer um dos vice-presidentes.

Artigo décimo quarto

A Direcção reúne-s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mês, sendo suas atribuições:

a)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plane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c) Elaborar no final de cada ano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in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dois vogais.

Artigo décimo sexto

São atribui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regularmente as contas e a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e

c) Dar parecer sobr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apresentadas pela Direcção em cada ano.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應當事人要求存檔的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4/2019號,該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章程後之全部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章程

第一條

本合夥的名稱為“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M及N座。

第二條

本合夥的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註冊核數師參與之專業活動,當中包括對帳目之覆核及證明、會計、稅務、審計、財務諮詢和其他服務。

第三條

第一款——本合夥的股東是唐嘉樂核數師、林品莊核數師及鍾海明核數師,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分別為474號、070號及896號。

第二款——除非明示允許,否則股東不得以其個人名義或為第三人利益進行本合夥的所營業務。

第四條

第一款——本合夥的資本額是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已經全部認受並以現金支付。

第二款——股東唐嘉樂所佔的出資額是澳門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正、股東林品莊所佔的出資額是澳門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正、股東鍾海明所佔的出資額是澳門幣叁仟陸佰元正。

第五條

第一款——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在本合夥的出資,不論涉及出資之全部或部份。

第二款——如向第三人轉讓出資,受讓人必須是在澳門註冊的核數師,而且有關轉讓必須經所有股東同意。

第六條

第一款——遇下例情況時,本合夥可以銷除已經全部繳足的股東出資:

a)經有關出資的擁有人同意;

b)擁有出資的股東破產或被宣告為無償還能力;

c)擁有出資的股東死亡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

d)有關出資被假扣押、查封或被法院以其他方式扣押;

e)有關出資在違反上條所指規定的情況下被轉讓。

第二款——就本條而言,被銷除的出資的價值,需按照在銷除出資之決議作出後九十天內通過的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價值為準。

第三款——被銷除的出資的作價,需於上款所指資產負債表通過後九十天內支付。

第七條

第一款——合夥的行政管理由全體股東負責。

第二款——向銀行機構獲取融資,以及買賣不動產或需登記的動產,需要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共同簽署;其他行為由任何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簽署即生效力。

第三款——明確禁止股東將其出資用於擔保合夥業務範圍以外的債務,亦禁止行政管理機關為合夥訂定超出業務範圍以外的債務。

第八條

第一款——合夥需每年召開一次股東會平常會議,任何一位股東亦可隨時召集會議。

第二款——股東會須最少提前十五天召集。

第三款——如果未按上述期間或方式召集,可透過所有股東在召集書上簽署作補正。

第九條

本合夥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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