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勁秋——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煒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中,排名第一位的合格應考人張玉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劉美瑩及廖昌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王群好——根據經第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周建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辦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鍾苑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玉明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美瑩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美瑩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楊崇蔚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靜敏原勞工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楊白鋁原社會保障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國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馬潔娜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冬青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摘錄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媽閣水陸演戲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家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職務,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應João Pedro de Góis Ribeiro de Carvalho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淑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浩鋒及林向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若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綺雯,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鄭燦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裝訂暨後整工場主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容錦龍獲確定委任為市政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吳坤強,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德志,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葉海城,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建玲,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六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方式於技術輔助廳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Pedro Maria de Morais da Mesquita,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調職往文化局,故自同日起在本署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公庫——代主席 梁葆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gostinho Guilherme Fernandes之遺孀Yumi Shimizu Fernand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7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重型車輛司機陳炳強之遺孀黃玉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7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重型車輛司機陳志強之遺孀譚梅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47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退休一等消防員李炳成之遺孀支佩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46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尹雁琼,供款人編號61033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麥永雄,供款人編號62485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吳華達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曉盈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潘煦進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日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歐陽安、陳雙英、陳少珍、張梅及王志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劉煜源擔任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黃家儀,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柳秉林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鍾苑琪,原屬檢察長辦公室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振興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祖軒及葉毅全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第75/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53931梁惠康,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第7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89951梁振強,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第77/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11961林樹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49061李永琪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第80/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39971何生昌,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第81/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5110林雅詩,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220951何紹漢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榮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蘇云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局方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儀及蕭貴榮,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陳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歐陽家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楊忠仁及施聰玲,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第7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1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408941 |
黃健培 |
上述所指之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傅婉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鄭家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吳一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吳加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林逸朗——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陳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陳春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卓倩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林惠嫻、沈美詩、林彩虹、馮海芳和黃玲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萬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賴婉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健豪及梁榮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澳門醫學診療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Diagnóstico e Tratamento de Macau II,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Diagnosis & Treatment Center 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B4,持牌人為澳加醫學專業診療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10樓A。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V”准照,編號為第33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議事亭前地25號宏英商業中心地下、一樓、二樓及三樓,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漢良——應其要求,中止第O-0126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得豐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得豐”准照,編號為第29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青洲里62號青洲工業大廈2樓H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青洲里62號青洲工業大廈2樓H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佩琪第E-24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樓上(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樓上”准照,編號為第29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16-A號澳門廣場2樓H、I、J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7樓B。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利澳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3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美士街6號景秀花園B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柳裕林——應其要求,中止第W-00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Nélia Ramos Coimbra第T-0310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丹——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75。
吳貞𩓙——應其要求,中止第E-30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批示:
陳淑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家敏——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梁曉雯、覃曉雯、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周嘉盈——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應吳小紅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曾家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武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周觀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曹偉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禤廣瑜——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政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Manuela da Cruz Guerreir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玉蓮,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即其到警察總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侯祥燕,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傳播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何海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志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葉錦維、梁偉基、盧金城、麥家俊及鄧毅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翊瑋及林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星夜吧”,葡文名稱為“Noite Estrelada Bar”,和英文名稱為“Starry Night Bar”,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獲發第0744/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保成豐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ou Seng Fo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ou Seng Fong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竹帽巷2-6號及史山斜巷12號“多米精品賓館”地面層。
三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多米精品賓館”,葡文名稱為“Pensão Tomai Boutique”和英文名稱為“Dormy Boutique Hostel”,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獲發第0739/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保成豐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ou Seng Fo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ou Seng Fong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竹帽巷2至6號及史山斜巷12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彭逸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陳寶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袁凱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Rui Miguel Conceição Ribeir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淑媚及梁恆宗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淑媚及梁恆宗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Fernando Pedro Quaresma、劉國權、李建豐及余穎麟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准照處處長、監察處處長及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首三位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馮素娜、何耀榮、麥潔茵及黃紹東,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江福、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盧詩敏,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陳曦及陳沛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占美珍及伍慧盈,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華安娜、張念盈及杜智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張健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
陳泳榆、程美瑩、張志豪、李惠芝、吳惠娟及余春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慧明,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梁木勝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文濤碩士擔任水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月嬌碩士擔任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王明保學士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詠宇學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朱煥偉、胡俊偉及方思薇,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李雪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孫健聰,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李偉得、梁日滔、王雅倫、陳家輝、廖偉傑、黃綺婷及曾志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麥家捷及梁偉麟,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水文員,薪俸點325點;
郭振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處處長鄧耀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黃振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續任六個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永健、周婉婷、林德華及廖佩華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Chan Alfredo及許惠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7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徐成輝及吳時要——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麗芳——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趙旅龍、李玉琼、梁敏如、黃慶祥及黃淳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歐敏宜、鄭心濤、麥保林及湯熒楓——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敏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永晶——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姚文威、李通順、李美仙、譚申鴻、杜美英、黃銀萍及黃雪芬——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鮑嘉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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