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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455(2019)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以及根據決議各正式文本翻譯而成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決議,尤其是第1591(2005)、1651(2005)、1665(2006)、1672(2006)、1713(2006)、1779(2007)、1841(2008)、1891(2009)、1945(2010)、1982(2011)、2035(2012)、2091(2013)、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和2400(2018)號決議,以及安理會2018年12月11日主席聲明(S/PRST/2018/19),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回顧蘇丹問題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19/34),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8段規定並經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修訂的措施,以及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c)、(d)和(e)分段規定並經第2035(2012)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列名標準和措施,重申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f)和(g)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1591(2005)號決議最初任命且已經第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和2400(2018)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0年3月12日,重申第1591(2005)、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和2400(2018)號決議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19年8月12日向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交關於專家小組活動的中期報告,並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0年1月13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及結論和建議,還請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最新情況,包括小組出差情況以及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表示打算至遲於2020年2月12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
3. 表示打算根據不斷變化的實地局勢,定期審查第1段憶及的有關達爾富爾問題的各項措施,同時表示注意到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並考慮到專家小組將於2019年8月12日前提交的中期報告和專家小組將於2020年1月13日前提交的最後報告,同時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4. 還表示打算訂立清晰明確和可衡量的關鍵基準,可據以指導安全理事會審查第1段所述關於蘇丹政府的措施;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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