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19號。

中華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uventude Chinesa”;英文名稱:“Chinese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社團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社會各界青年;引導本澳青年積極參與祖國和澳門特區的建設,為青年的素質提高、成長、成才服務;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同時致力於通過與兩岸四地及海外的青年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秉承中華文化,促進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經濟持續建設和恆常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嶺工業大廈13樓F,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創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

澳門文創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創教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藝術策展和普及文創藝術教育、將藝術策展與其於培養文創人才的重要性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大灣區以及國際之間的藝術文創合作與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及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河灣名門世家8座10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跑友會

簡稱:跑友會

Clube de Corredor da Amiza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

澳門跑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跑友會,中文簡稱:跑友會。葡文名稱:Clube de Corredor da Amiza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Runner Friendship Club ,英文簡稱M.R.F.C。

二、本會會址設於氹仔亞威羅街第132號美景花園第七座14樓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支持愛國愛澳和配合特區政府的體育運動政策,以推廣跑步和其他體育運動為目標,促進體育交流 。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愛好體育運動人士,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會員一切權利及履行義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依時繳交會費,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交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2)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贊同票數通過方可;

3)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4)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5)修訂會費;

6)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須載 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任。會長與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2)批准新會員入會事宜及為取消會員會籍作出決議;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任。

三、理事會秘書不具投票權 負責協助召開會議的行政輔助工作,尤其是撰寫會議記錄。

四、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長地久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

澳門天長地久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長地久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村2樓A。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如下: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文化經貿商會

(簡稱:澳泰文化經貿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

澳門泰國文化經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泰國文化經貿商會(簡稱:澳泰文化經貿商會)。

本會英文名稱:Macau Thailand Culture Economic and Trade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TCETCC)。

笫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以促進澳門泰國兩地的經貿活動,推動兩地文化交流,加強兩地合作聯繫,舉辦大型活動為兩地搭建平臺。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4樓T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透過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通知內容包括大會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設立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制定本會活動方針,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會長及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組成。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決議,管理和領導。主持日常會務,招收會員,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提前八日透過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通知內容包括大會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設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

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審查本會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執行其它授與的合法權力。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白酒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Aguardente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

中國澳門白酒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白酒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Aguardente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Aguardiente Culture of Macao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819號鴻發花園3座18樓C室,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一、 研究中國傳統的白酒文化,推廣和發展中國白酒文化活動,出版推介中國白酒文化的刊物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活動。

二、 以酒會友,團結各地的中國白酒愛好者,推動有利社會公益的聯誼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 普通會員:凡對本會及中國白酒文化有興趣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會員大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三、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會員大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四、 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七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 會長之職務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四、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 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八、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 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及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及

六、 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 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三、 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及

四、 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經費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私人贊助及利息;

二、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五章

第十二條

平台

一、 本社團將會以社交網站FACEBOOK或WECHAT(微信)所提供之功能作為訊息交換平台,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及

二、 於會址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依次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四條

一、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及

三、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島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Qingdao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

澳門青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島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Qingdao em Macau”,英文名稱為“Qingdao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在澳門及青島經營各行業之商號。

2. 本著“引進來,走出去”之原則,促進本澳與青島各行業共同尋找商機,成為青島企業通過澳門向“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貿易交流的合作平臺。

3. 支持及協助政府改善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聯繫外地中小企業並對外進行交流訪問活動,促進澳門、青島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太子花城麗亮閣33I。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凡是擁護本會宗旨,熱愛澳門、熱愛青島的工商界人士,在本澳註冊的青島籍工商團體、商號,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為會員。

2. 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個人會員須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理批准。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行政管理之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將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協會或延長協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會員與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武江聯誼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澳門武江聯誼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1 de Junho de 2019,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澳門武江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武江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and Wu Ji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聯繫鄉親、增進彼此間的友誼、為國家和澳門的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unho de 2019.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演藝娛樂設備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quipamentos de Exibição, Arte 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

Macau Performance, Art and Entertainment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em 13 de Junho de 2019,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9, foi constituída entre Kuan Kin Peng(關建平), Leong Chi Hou(梁志豪)e Lai Chi Kuong(黎志廣),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e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演藝娛樂設備商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quipamentos de Exibição, Arte 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Performance, Art and Entertainment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一街71號宏泰工業大廈2座1F,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推廣及提高本澳娛樂及文創演出的專業設備支援及技術發展水平;

b)提升業界水準和職業操守,發掘和提𢹂優秀業界從業員,鼓勵交流;

c)廣泛開展學術活動,促進亞太地區燈光音響產業的發展與繁榮;及

d)為所在國家和地區的規劃發展提供設計咨詢幫助,提升當地設計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從事設計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有關本會之解散及章程修改決議,必須由全體會員及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讚成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五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就此允許理事長認證及開設本會的必備簿冊。

3.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至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雷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牧鄰教會

Macau Igreja da Comunidade dos Pastor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牧鄰教會”,葡文名稱為“Macau Igreja da Comunidade dos Pastores”及英文名稱為“Macau Shepherd Community Church”(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馬場大馬路信達廣場第2座21樓05室”。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向澳門居民宣揚耶穌基督之福音及教導聖經真理;

(二)透過在基督徒間推廣及宣傳福音教義來對他們屬靈方面的益處加以有組織的發展;

(三)透過與本澳的學校合作,在學校內推廣基督教的信仰,發揮關懷及鼓勵作用;

(四)透過與本澳的基督教教會及團體合作,推廣宣傳福音,發揮關懷社區作用。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或秘書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3至7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1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取得、租賃、管理、處分、轉讓、抵押或質押任何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

(九)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件;

(十)代表本會簽署簽署買賣合同及其公證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

(十一)以本會名義設計、制作、修改及使用代表本會的印章;

(十二)理事會也可以設計、制作、修改及使用代表理事會的印章;

(十三)以本會名義開設及管理銀行賬戶,並可在該賬戶內提存款項;

(十四)以本會名義向政府各部門或其他社團機構申請資助、開辦培訓班、舉行活動及簽署文件;

(十五)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十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e Operário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凡在澳門、氹仔、路環經營之營業客車或貨車商人,商號持牌人、僱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Centro de Pesquisa Estratégic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法人住所)

中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澳門日報大廈19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中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以及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的士總商會

Associação Geral dos Proprietários de Tax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凡在澳門、氹仔、路環經營之的士商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視障人士及家屬互助會

(簡稱:視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2. 本會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92號南成大廈22樓A座。

第四章

6. 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而會長可連選連任兩屆。

7. 理事會:

(2)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本會一切會務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成員中,視障者必須超過半數。

(3)理事會成員的產生方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而理事長可連選連任兩屆。

8. 監事會:

(3)監事會成員的產生方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而監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兩屆。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的士聯誼會

Associação das Taxist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該修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得於本澳任何地點設立會址或辦事處。

通訊地址為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4樓D座。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主持,並於副主席中推選一人為常務副主席。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之執行機構。理事會由單數三至若干名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七條

理事會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職務於理事中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家國情懷協進會

(簡稱:家國情懷)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主持大會,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及發展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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