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李月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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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以履行職務,故其擔任相關職務的定期委任,自本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詩盈,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行政任用合同

朱珮珊,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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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談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張海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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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蔣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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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何裕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辛孟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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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富發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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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毛綺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毛綺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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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楊崇蔚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以下人員擔任本辦第063/GPRPAE/2018號批示訂定的臨時工作人員職務,薪俸點430點,自下述日期起生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凌麗敏及黃碩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沙玉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陳榮惠、崔家欣及楊家寶,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陳溢俊,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嘉彤,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蔡羅娜,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林菁兒,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佩兒及黃嘉儀,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陳滋媚及張頴民,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曹美恩,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詠友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泳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俊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佩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陸漢傑,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羅佩君及黃泳瑜,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羅俊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以下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陳惠蘭,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黃啓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何艷芳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王佩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志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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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李偉倫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起獲續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慧燕,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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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應屬臨時委任之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高嘉仁的要求,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免除在本局的職務。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傅美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馮晧及劉敏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冰擔任本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戴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2年 進入公職;
——2002年2月至2008年1月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 勞工事務局研究處處長;
——2013年11月至2017年7月 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
——2017年7月至今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9年4月至今 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代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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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市政機構首席監督許貴樂,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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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梁耀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9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bela Lopes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3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尤肖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16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溫美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7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楊寶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096,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強迫退休處分導致軍事化人員之強制退休,且在十八個月內不得收取任何薪俸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三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羅啟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2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之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范黃有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慶強之遺孀Chulamanee Kumpiranont,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92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Maria Helen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供款人編號60086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技術員張淑莊,供款人編號60329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產業基金技術輔導員阮曉燕,供款人編號61729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黃錦錞,供款人編號30141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麥燕冰,供款人編號60341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文員職程學員李盈,供款人編號62365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楊秀美,供款人編號62475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文員職程學員梁俊儀,供款人編號62393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工人黃炳慶,供款人編號60709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Silke Rolf,供款人編號61687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黃曉濤,供款人編號62480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劉炳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以下工作人員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分別以如下方式及規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排名第16、19、20、21、24、25、28、30、31、32、33、35、36、37、38及41之合格應考人李鳳欣、黃雪連、馮奕楠、歐炎珊、馮穎芝、鍾曉瑜、趙月森、李嘉麗、陳繼光、張翠霞、梁銘怡、陳秀瑩、張雅儀、陳惠婷、黃麗樺及張嘉玲,以及同條第四款的規定,分別排名第17、26及39之合格應考人劉雪瑩、林曉穎及陳琬婷,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且仍未被填補。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美卿,獲批予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止。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鍾煜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黃祖兒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新聞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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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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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尹景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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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三名、第三十五名至第四十七名及第四十九名的二等督察實習員黃志豪、黃志偉、陳玉芬、廖曉蔥、高志乾、余振宏、李卓賢、吳嘉謙、歐家豪、譚偉諾、何沛賢、羅進傑、關姍紅、巫咏璁、張炳禧、林宗樑、陳啟盛、譚永昌、彭美嬋、張達昌及馮偉文,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為2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杜幸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詠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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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岑啟彥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鄭德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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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孫堅定及潘汝明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

梁麗貞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

廖偉強及宋啓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朱嘉韻及陳繼賢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李健龍、吳竟成、譚健燊及鍾根基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何嘉思、陳鳳霞、陳玉妍、周寶珠、鄒耘、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XXXX5(0))、許曉君、譚妙媛、蘇珮元、胡顯成、洪雲、何曉嵐、老婉玲、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XXXX6(5))、陳玉婷、蔡曉瑜、鄧麗盈、李智寧、唐俊傑、郭詠詩、盧淑妍、林凱航、陳展俊、馮嘉慧、龍吉琼、張馨、江永康、雷寶蓮、陳慕怡、葉勝、梁迪琦、楊若萍、林華輝、呂偉婷、袁家餘、伍德榮、鄭潔華、賴嘉偉、盧麗珍、莊小萌、張曉華及余翠齊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陳家如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梁慧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

劉江華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周達庭及陳玉峰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

曾天華及李凱妮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陳偉平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朱偉強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起:

劉余煥仙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

林佛孺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

羅燦光晉階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

唐兆珠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

羅寶蓮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

彭素艷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

區健華及王志明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劉江華 重型車輛司機 2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周達庭 技術工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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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354131勞鴻宇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第74/2019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7060,黃如笑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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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杏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更 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卓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現更正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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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梁天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人力資源處處長,以填補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主管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梁天明擔任懲教管理局人力資源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梁天明於懲教管理局人力資源處工作超過5年,以及憑以下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公共行政專業)。

專業培訓:

──監考員/考場工作人員培訓──開考流程及筆試的實務操作課程;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
──基本法培訓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系列──人事管理強化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系列──職業技能培訓強化課程(人事管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客戶資料管理;
──統籌工作時之公共關係管理課程;
──時間管理課程;
──體驗式學習營──提升團隊精神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系列──人才發展與生涯規劃;
──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制度課程;
──流程優化課程;
──運用調解技巧處理工作間的投訴課程(個別會談);
──績效治理與績效評核課程──主管人員/評核人。

專業簡歷:

──2009年起入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0年起入職勞工事務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2014年1月起入職當時的澳門監獄,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1日起,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2018年9月24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懲教管理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表揚:

──2017年,獲頒授「個人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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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第7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消防員編號424101,楊澤成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十年。並按照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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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亦魯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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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國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鄭奕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蘇永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珍寶及何彩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周翠珊、林琼娟、李綺雯、梁興立、梁瑞家及梁宏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林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退休)莫麗英,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妙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君澤,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秀容,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麗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曾淑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霍文英,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兆妹,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桂芳,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丹芝,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詩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美好,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嘉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智欣,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瑞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德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鍾志敏、林昇威、李荔榕及黃嘉欣,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鳳英,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笑煥、林敏華、黃紫紅、梁鞍輝、張啓斌及劉奕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少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勞翠雅及陳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綺雯及吳詠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祝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小燕、傅文偉及蔡斐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瑞彤、施力奇、吳倩文、陳雪琪、甘蕙莊、吳詩雅、陳婉華、馮潔欣及吳秀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翠恩及吳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冠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靜儀、梁亞弟、吳麗晶、盛啓宏、施森森及林平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1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失效。

———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鳴——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9。

———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朱妙盈——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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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偉強——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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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翠盈——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0。

———

黃華、楊路、方民傑——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00、W-0701、W-0702。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楊敏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利康堂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十月初五日街(泗𠵼街)31-A號成昌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穎超第E-21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Luís Filipe Delgado Tomás——應其要求,中止第D-016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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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沛錡、吳艷杰、鍾嘉麟、許秋雨、朱秀娟、李虹、劉瑩瑞、饒締舟、周雯、李青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67、E-3068、E-3069、E-3070、E-3071、E-3072、E-3073、E-3074、E-3075、E-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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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鴻、陳明業、陳丹霞——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71、M-2472、M-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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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41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白眼塘橫街(福隆下街)12-A號榮利大廈地下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浩志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u Chi更改中文名稱為明愛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Caritas,及增加英文名稱為Caritas Clinic,所有權轉移至澳門明愛,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岡頂前地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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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岑湛輝——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79。

———

Carla Teresa Noruega——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74。

———

楊可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1。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漳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片仔癀國藥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馬路165-C號寶麗安大廈D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G座。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鄺惠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批示:

應林國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

何艷婷,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批示:

馬浩文,本局確定委任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五條及第六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游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周游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一職。

2、學歷:

——中央音樂學院文學學士(大提琴專業);
——澳門大學教育碩士(教育行政)。

3、專業簡歷:

——1993年9月至1999年,前澳門文化司署技術員;
——2000年至2002年9月,文化局技術員;
——2002年9月至今,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代校長;
——2004年2月至2011年8月,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文化局澳門中樂團總經理;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文化局演藝發展廳職務主管;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錦明擔任本局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孫錦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一職。

2、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中文授課)學士;
——中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刑法學專業)(獲前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具有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專業簡歷:

——1987年2月至1990年9月,前澳門文化學會助理技術員;
——1990年9月至1995年9月,前澳門文化司署助理技術員;
——1995年9月至1999年,前澳門文化司署高級技術員;
——1996年7月至1997年7月,前澳門文化司署助理;
——1998年9月至1999年10月,前澳門文化司署澳門中央圖書館職務主管;
——2000年至今,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2000年9月至2000年12月,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中文圖書組代組長;
——2000年12月至2008年12月,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中文圖書組組長;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文化局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漢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歐陽智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柳秉林,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即其到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周游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以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勞巧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邵文錦,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即其到印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陸麗瑗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夏家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健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許敏華及葉文祺,獲批准長期無薪假,分別為期十年及六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明,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元山,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雁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沈學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黃石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龐尚棟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俊鴻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少文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甘晉維,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阮曉惠,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安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嘉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沈學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傅斯娜為本局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自2008年7月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助理技術員;
——自2011年10月10日起在房屋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自2013年12月12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員;
——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局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的職務;
——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體育局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的職務。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關永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陳曉冬,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關永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方麗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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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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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宋永華、馬志毅、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1001 旅遊學院
3-02-4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 2,218,000.00
3-02-4 31-01-04-00-00 聖誕及假期津貼 $ 1,174,000.00
3-02-4 31-01-05-03-00 職務主管及秘書 $ 53,000.00
3-02-4 31-02-01-01-00 出席費 $ 84,000.00
3-02-4 31-02-01-02-00 導師報酬 $ 40,000.00
3-02-4 31-02-01-05-00 輪班工作 $ 201,000.00
3-02-4 31-02-02-03-01 啟程津貼 $ 8,000.00
3-02-4 31-02-02-03-02 日津貼 $ 98,000.00
3-02-4 31-02-02-03-99 其他——公幹津貼 $ 2,000.00
5-03-0 31-03-02-00-00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128,000.00
3-02-4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1,000,000.00
3-02-4 32-01-10-00-00 禮品 $ 43,000.00
3-02-4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150,000.00
3-02-4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820,000.00
3-02-4 32-02-08-01-00 不動產 $ 60,000.00
3-02-4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140,000.00
3-02-4 32-02-10-00-00 招待費 $ 74,0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1,710,000.00
3-02-4 32-02-14-00-00 會議 $ 48,000.00
3-02-4 32-02-15-00-00 臨時工作 $ 700,000.00
3-02-4 32-02-16-00-00 文康活動 $ 30,000.00
3-02-4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100,000.00
3-02-4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08,000.00
3-02-4 32-05-05-00-00 兌換差額 $ 5,000.00
3-02-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5,158,000.00
3-02-4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110,000.00
3-02-4 41-02-08-00-00 工場及餐廳用品 $ 100,000.00
3-02-4 41-02-09-00-00 傢具 $ 1,100,000.00
3-02-4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 1,500,000.00
3-02-4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 260,000.00
3-02-4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 500,000.00
總額 $ 9,361,000.00 $ 9,361,000.00
核准依據: 6/6/2019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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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詠妍、冼瑞珍、范思源、郭永佳、郭有芬、陳頴敏及陸德林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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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協調員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正豪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正豪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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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健成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7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國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家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蔡仲霞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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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人員洪揚及呂勇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人員擔任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胡俊華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劉綺玲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甘小玲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王世平擔任工程事務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崔敏儀及羅寶娜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湯惠娟、李定國、周智君、黎家豪、曾嘉莉、胡婉琪、莊杰生及翁年輝在本局擔任職務之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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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朝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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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盧雪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鄭皓晴——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石鳳茹——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嘉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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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月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及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岑啓彥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慧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翠苑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王琪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陸浩威及林健基,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謝誓宏及黃家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龍俊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薛金,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王琪及符珊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歐漢龍及梁好妹,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羅詠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鮑志成,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許雅媛,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趙翠儀,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劉淑芬、陸婉敏及羅詒芬,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仲強及馮坤智,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楊魯森、劉耀沛及梁天佑,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東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鮑志成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焯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容潔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周挺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佩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謝誓宏及黃家浩,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龍俊良,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

符珊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鮑志成,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許雅媛及羅詠詩,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東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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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