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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中機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E22至E31雨蓬走廊及E12至E21A通道增設橋面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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