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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日鴻為印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陳日鴻擔任印務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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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黃劍虹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梁錫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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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歐陽瑜終止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委任何燕梅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續任***、鍾頴儀(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譚少筠(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及張少雄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 請查閱:第3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應白文浩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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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文忠關務總長(編號04891)為副海關關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4891)黃文忠擔任副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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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偉文關務總長(編號10861)為助理海關關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1086)黃偉文擔任助理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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