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明輝及王柏煒擔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