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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紅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趙寶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麟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浩賢代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呂美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王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海關代表殷鎮玄,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永明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黃劍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林偉民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程衛東、許耀明、陳露及霍慧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

(十)衛生局代表李展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黎嘉韻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官善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佩麗代任;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寶琴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曾祥軒,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劉雅康代任;

(十五)民航局代表蔣仲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偉龍代任;

(十六)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七)司法警察局代表蔡昕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十八)社會工作局代表鄧玉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雄代任;

(十九)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曹賜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玉萍代任;

(二十)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二)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Shiga Kunio,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小彬代任;

(二十三)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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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供應及安裝材料光學性質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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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東方明珠街君悅灣第7座(地庫3層至17樓)的五星級酒店「澳門皇冠假日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金沙灣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金沙灣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並屬洲際酒店集團——皇冠假日酒店品牌;或該酒店由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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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氹仔東亞運大馬路924及998號的五星級酒店「澳門羅斯福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澳門羅斯福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GCP Hospitality Management Limited」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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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