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娜,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譚新喜,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張少清,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陳俊雄,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65點;
容國基及林詩琪,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梁家惠及聶金豪,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馮惠珺、陳達峰及譚綺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陳潤妹及陳惠新,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葉愛玲,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邱顏玲,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黃錦有,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葉麗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熊祥,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駿業,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批示:
許添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衛生局馬偉龍主任醫生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退休,本人對其在工作上克盡己任、勇於承擔,以及展現出高度責任感及傑出的工作能力,給予公開讚揚。
馬偉龍主任醫生自一九八一年起加入衛生局工作,至今服務達三十七年,期間分別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心臟科專科醫生、心臟科主任、醫院領導層成員,以及院內多個技術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在擔任職務期間,馬醫生以其個人的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病人提供專業優質的醫療服務。又着力培訓及構建本地專科醫療隊伍,推動及促進本澳醫療系統的良好發展。同時,其憑著個人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不斷提升心臟科的醫療技術和水平,把心臟科建設成為一個現代化高端的醫療部門,為本澳的醫療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馬偉龍主任醫生一直以高度的責任感、熱誠及決心來執行工作。為表彰其專業能力、工作成績及敬業精神,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區美靈及吳智維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可宜,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署擔任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黃永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13141——陳啓盛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開始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俊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潔儀及梁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游毅華及胡慧婷,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盧錦烈,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以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譚嘉榮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海儀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蔡美瑩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朱詠沁,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帥敬鑣之遺孀Ana Maria Catela Antun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28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司法警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潔蘭之鰥夫林偉明、兒子林煥鏗及女兒林芷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62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東明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少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玫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彭約堅,為本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昌,為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慧敏,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震文,為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駿——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譚嘉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平添及葉松堅,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譚志森,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杏瑜、李杏群、羅茵琪及唐嘉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艷芳、仇健彬、曾震宇、馮潔雯、劉永泰、陳廣菱及陳倩薇,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杏瑜、李杏群、羅茵琪及唐嘉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nia Ana Souza、蔡明均、葉禤碧瑤、林嘉欣、Joana Batista及Arlete Osório Pedros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尹國開,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Alves Albano Jos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梁燕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尹潔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德賢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70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善文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
Arnaldo Ribeiro Ferreira Monteiro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
林冠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高燦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小慧、林娉娉、黃綺珊、馮詠詩、李妙嫻及王敏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
梁世強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
馮煥好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
林金僑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
柯家輝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梁寶權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
鄭志輝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
賴金英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
冼有勝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
利樹卓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羅景扶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郭小怡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黃家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副警長柳秉婁及第四職階警員關貴添,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江翠珊及黃梓英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晰珩及周瑞玲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傳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廖嘉欣、沙飛、黃曉峰及胡潔茵,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劉慧怡,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在本局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漢權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關燊權——已故,取消第C-048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姚萍萍第E-258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蘇惠賢、張淑燕——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65、E-3066。
取消郭惠娟第W-038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馮立燊——應其要求,中止第T-062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北京同仁堂(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北京同仁堂中藥房(澳門新口岸上海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4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上海街150及154號海冠中心V、AC、AD、AE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關閘馬路101至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1期)8樓B座。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Optichlor-D Eye Drops”5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6
“Viasyn Eye Drops”5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7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少強第C-0320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志勇——恢復第D-015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聶珠連第W-035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Sara Paula Vieira Airosa Lopes第T-0239號治療師(足病診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穎茜為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4. 職業培訓: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內第9690頁的批示摘錄之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Sanyia Cosmetolongia Limitada……”
應為:“……Sanyia Cosmetologia Limitada……”。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姚宗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批示:
應阮佩賢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和第九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若梅為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慧琪(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許鳳蓮及胡緬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蕭詠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鄭麗雅及施雅欣分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續期兩年,第二位續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張加瑩及梁國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關俊雄及梁燕芬,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振文、高瑞虹及黃杏翠,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鄭麗雅——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高頌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羅文添——第八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為2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美琪,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即其到高等教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王寶賢,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梁淑盈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終止職務,並自同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高頌恩,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即其到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戴福才,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樊靜儀,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藝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勞慧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穎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陳美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許子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黃清怡,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高雪芝及陳雅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及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高嘉文,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委員 歐陽凱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莫群菁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雲霞、林肖蘭及黃金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陽俊榮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忍和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四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海岐及馮子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及五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雲霞、林肖蘭、黃金鳳及黃忍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首三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春燕,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文舜,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卓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尤肖其,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bela Lopes Silv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盧家業,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家浩,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智偉,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麥翠珊,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劉永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健誠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4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陳淑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的陳禮英,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少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崔永全——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督察梁以婷,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謝彩虹,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規定,委任潘華健為民航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民航局
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少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高志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少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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