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輔助部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輔助部門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薪俸表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或之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具備資格駕駛自動變速箱及手動變速箱的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者,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十八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二樓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和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的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的副本;
c)有效駕駛執照的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視乎情況,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b)、c)、d)、e)項所指的文件和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b)、c)、d)、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4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在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一般文化常識;
14.3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 陳君慧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沈志遠
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月鳳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容國基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倩怡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接線生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輔助部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接線生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輔助部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負責電話總機對外及對內的電話通訊接駁服務,並在有需要時接通各分機:接聽電話並為各通話者接線;當受話者不在時記錄下口信,並在稍後將之轉達;撥通受話者的號碼,核實受話人是否有空接聽並接通其欲接駁的分機號碼;按照協定程序接駁國際通訊;當被要求時在職責範圍內,按照上級指示,得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二級別所載的薪俸表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一併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方可投考:
a)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或之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者,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並
b)具備專業資格(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不少於30小時的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或不少於三個月接線生範疇的工作經驗。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二樓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和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的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的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d)本通告第6點b)項所要求工作經驗及/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和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所指的文件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d)項所指文件和c)項所指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c)、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d)項所指的文件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甄選面試即被淘汰。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 = 8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在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李麗娜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希恬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綺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嘉麗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楊家瑜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茲公佈,警察總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刊載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一百五十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和實習階段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一般基礎職程
次序 | 編號 | 姓名 |
分 |
1.º | 12113SA | 黃家俊 | 82.4 |
2.º | 30213SA | 蕭詠欣 | 82.2 |
3.º | 23113SA | 甄健成 | 81.8(b) |
4.º | 20213SA | 何司行 | 81.8 |
5.º | 30913SA | 李君穎 | 81.6 |
6.º | 12313SA | 林智健 | 81.1 |
7.º | 10813SA | 古嘉倩 | 80.8(b) |
8.º | 20713SA | 徐芯怡 | 80.8 |
9.º | 31113SA | 林微熹 | 80.7 |
10.º | 10113SA | 陳欣蕾 | 80.4 |
11.º | 40413SA | 葉李欣 | 80.1 |
12.º | 12413SA | 陳得盛 | 80.0 |
13.º | 23213SA | 鄧耀文 | 79.9(a) |
14.º | 21113SA | 鄭雅斯 | 79.9 |
15.º | 30613SA | 崔雪芬 | 79.7(b) |
16.º | 22813SA | 陳登富 | 79.7 |
17.º | 13413SA | 馬家俊 | 79.6 |
18.º | 11113SA | 吳嘉盈 | 79.5(a)(b) |
19.º | 10913SA | 鍾燕紅 | 79.5(a)(b) |
20.º | 22113SA | 楊志高 | 79.5(a) |
21.º | 30513SA | 林秀錦 | 79.5 |
22.º | 20513SA | 林曉彤 | 79.3 |
23.º | 10313SA | 施曉沁 | 79.2(a)(b) |
24.º | 10213SA | 鄭婉姿 | 79.2(a)(b) |
25.º | 32213SA | 鄭志豐 | 79.2(a)(b) |
26.º | 23313SA | 高文豪 | 79.2(b) |
27.º | 10713SA | 高瑞雯 | 79.2 |
28.º | 22513SA | 陳志穎 | 79.1 |
29.º | 10413SA | 劉綺君 | 79.0(b) |
30.º | 20313SA | 李嘉慧 | 79.0 |
31.º | 12613SA | 梁海斌 | 78.9(b) |
32.º | 11913SA | 鄧詠豪 | 78.9 |
33.º | 12713SA | 黃俊炫 | 78.8(a)(b) |
34.º | 30813SA | 李翠環 | 78.8(a)(b) |
35.º | 11813SA | 林裕能 | 78.8(a)(b) |
36.º | 11013SA | 張寶而 | 78.8(a) |
37.º | 30313SA | 葉秀群 | 78.8 |
38.º | 11513SA | 歐陽富 | 78.7(a) |
39.º | 32613SA | 吳家傑 | 78.7(b) |
40.º | 22213SA | 梁展宏 | 78.7 |
41.º | 40213SA | 楊麗珍 | 78.6(a)(b) |
42.º | 32013SA | 容業壯 | 78.6(a)(b) |
43.º | 20113SA | 區君怡 | 78.6(a)(b) |
44.º | 12913SA | 關添鵬 | 78.6(b) |
45.º | 13513SA | 劉啓言 | 78.6(b) |
46.º | 41013SA | 林雅穎 | 78.6 |
47.º | 11413SA | 張亞翔 | 78.5(a)(b) |
48.º | 23713SA | 徐振東 | 78.5(a) |
49.º | 30413SA | 方麗明 | 78.5 |
50.º | 33213SA | 陳錕浩 | 78.4 |
51.º | 13113SA | 譚子曦 | 78.2(b) |
52.º | 40113SA | 梁穎然 | 78.2 |
53.º | 31613SA | 鄭少倫 | 78.1(a) |
54.º | 40313SA | 林文倩 | 78.1 |
55.º | 13713SA | 陳嘉麟 | 78.0(c) |
56.º | 32813SA | 李智誠 | 78.0 |
57.º | 21613SA | 湯業輝 | 77.9(a)(b) |
58.º | 42813SA | 李家慶 | 77.9(a) |
59.º | 21213SA | 蕭晉亨 | 77.9 |
60.º | 13813SA | 麥偉雄 | 77.8(b) |
61.º | 11613SA | 林敏龍 | 77.8(b) |
62.º | 31813SA | 陳漢傑 | 77.8(b) |
63.º | 42513SA | 林梓康 | 77.8 |
64.º | 12213SA | 陳進文 | 77.7(a)(b) |
65.º | 30113SA | 徐頴欣 | 77.7(a) |
66.º | 13213SA | 劉嘉和 | 77.7 |
67.º | 30713SA | 黃銳 | 77.6(a) |
68.º | 32413SA | 羅家宏 | 77.6(b) |
69.º | 31513SA | 周梓楊 | 77.6 |
70.º | 11313SA | 李啟俊 | 77.5(a)(b) |
71.º | 10513SA | 李慧琳 | 77.5(a)(b) |
72.º | 40713SA | 楊嘉寶 | 77.5(a)(b) |
73.º | 20813SA | 李嘉倩 | 77.5(a) |
74.º | 31713SA | 鄭錦基 | 77.5 |
75.º | 13613SA | 何城聰 | 77.4(a)(b) |
76.º | 10613SA | 何珈寶 | 77.4(b) |
77.º | 11713SA | 湯嘉裕 | 77.4 |
78.º | 40513SA | 莊婷婷 | 77.3 |
79.º | 33013SA | 周榮豪 | 77.2(b) |
80.º | 42413SA | 梁俊豪 | 77.2 |
81.º | 31913SA | 梁釗明 | 77.1 |
82.º | 23013SA | 曾敏祥 | 77.0 |
83.º | 12013SA | 張嘉俊 | 76.9 |
84.º | 12813SA | 馬鎮理 | 76.7(a)(b) |
85.º | 20413SA | 陳穎珊 | 76.7(a) |
86.º | 41913SA | 王兆輝 | 76.7 |
87.º | 21813SA | 鄭叠鈞 | 76.6(a) |
88.º | 43713SA | 莫富文 | 76.6 |
89.º | 31213SA | 林家俊 | 76.5 |
90.º | 20913SA | 黃婉穎 | 76.4(b) |
91.º | 23413SA | 任海峰 | 76.4(b) |
92.º | 32313SA | 李文俊 | 76.4(b) |
93.º | 23513SA | 梁焯明 | 76.4 |
94.º | 33413SA | 楊寶添 | 76.3 |
95.º | 41713SA | 陳永皓 | 76.2(a)(b) |
96.º | 43413SA | 陸錦良 | 76.2(a) |
97.º | 33713SA | 余賢明 | 76.2 |
98.º | 21413SA | 李焯庄 | 76.1 |
99.º | 33313SA | 高凱宏 | 76.0(b) |
100.º | 32513SA | 蕭家雄 | 76.0(b) |
101.º | 43613SA | 潘家聲 | 76.0(b) |
102.º | 43313SA | 莫永豪 | 76.0 |
103.º | 20613SA | 麥咏嵐 | 75.9 |
104.º | 41413SA | 李嘉熙 | 75.8(a)(b) |
105.º | 21913SA | 歐陽嘉豪 | 75.8(a) |
106.º | 40813SA | 巫永芳 | 75.8 |
107.º | 22913SA | 鄭國俊 | 75.7(b) |
108.º | 21513SA | 胡浚哲 | 75.7(b) |
109.º | 21713SA | 黃遠澎 | 75.7(b) |
110.º | 22313SA | 陳光明 | 75.7(b) |
111.º | 31013SA | 蘇雅靜 | 75.7(c) |
112.º | 41113SA | 李苑霞 | 75.7 |
113.º | 13013SA | 周兆豐 | 75.6(b) |
114.º | 32113SA | 林洛文 | 75.6 |
115.º | 22613SA | 馬錦富 | 75.5 |
116.º | 43513SA | 關俊明 | 75.4(a) |
117.º | 43213SA | 盧煥文 | 75.4 |
118.º | 31413SA | 黃鑫衢 | 75.3(a) |
119.º | 33613SA | 黃嘉威 | 75.3(b) |
120.º | 42213SA | 黃梓勤 | 75.3 |
121.º | 41613SA | 林偉基 | 75.2(b) |
122.º | 42013SA | 任民超 | 75.2(b) |
123.º | 31313SA | 陳思穎 | 75.2 |
124.º | 13313SA | 吳長鴻 | 75.1(a) |
125.º | 42113SA | 何柏華 | 75.1 |
126.º | 22013SA | 呂僑盛 | 74.9 |
127.º | 33513SA | 蔡嘉明 | 74.8(a)(b) |
128.º | 23813SA | 梁宇森 | 74.8(a) |
129.º | 40913SA | 容樂儀 | 74.8(b) |
130.º | 40613SA | 霍敏珊 | 74.8 |
131.º | 21313SA | 龐嘉融 | 74.6 |
132.º | 32913SA | 陳光進 | 74.5 |
133.º | 22713SA | 李偉恆 | 74.4 |
134.º | 11213SA | 蕭曉楠 | 74.3 |
135.º | 42313SA | 區俊杰 | 74.1(b) |
136.º | 41513SA | 歐陽景輝 | 74.1 |
137.º | 41313SA | 李韶榮 | 74.0 |
138.º | 21013SA | 田利旋 | 73.9 |
139.º | 32713SA | 余兆勤 | 73.7(b) |
140.º | 33113SA | 王啟謙 | 73.7(b) |
141.º | 41213SA | 吳家偉 | 73.7 |
142.º | 22413SA | 林曉峯 | 73.6 |
143.º | 43013SA | 羅俊生 | 73.4 |
144.º | 43113SA | 曾敏耀 | 73.3 |
145.º | 42913SA | 鄭子濠 | 72.9 |
146.º | 42713SA | 何文鑌 | 70.6 |
備註:a)較高學歷;
b)學歷相同,專業面試得分較高;
c)年齡較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刊載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七十缺,現公佈該投考人之最後評核名單,這評核名單加入到刊載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最後評核名單內,其內容如下:
合格投考人:
關員編號 | 姓名 |
分 |
21140 | 王靜雅 | 80.5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九月十一日第55/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本身的以及獲授予的下列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羅健儀:
(一)領導及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公務人員培訓中心及語言事務廳;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批准人員免職;
(2)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3)批准享受年假;
(4)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5)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6)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7)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8)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9)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10)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1)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3)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
(14)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15)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是次職權的授予及轉授予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由副局長羅健儀在現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廢止公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二十九日第017/DIR/DES/2017號批示。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茲公佈,前港務局退休機械修理員劉炳照之遺孀歐蘇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審計長辦公室退休顧問Brenda Dulce da Cunha e Pires之鰥夫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unior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在為填補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十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至七月四日由九時三十分至十七時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會議室。
准考人的甄選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經濟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經濟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5.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前)具有經濟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十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會議室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2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3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4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5 經濟範疇的專業知識;
15.6 統計調查理論及應用;
15.7 經濟及統計分析。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投考人除可使用僅具計算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黃鼎賢
正選委員:廳長 李秉勳
處長 趙不還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柯學慧
處長 李詠萍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有效地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5.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或之前)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至d)項證明文件以及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具淘汰性質,為時一小時三十分鐘;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為時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3樓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s://www.gaspf.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修改的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3 一般駕駛及車輛的常識問題;
14.4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慧珊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敏妍
首席技術員 劉鳳儀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李淑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蒙若堅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鄭麗湘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資訊中心伺服器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49,0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之首席警員升級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分數 | 排名 | 備註 |
警員 | 133051 | Ribas da Silva José | 11.0 | 1 | |
" | 145061 | 鄺漢權 | 10.8 | 2 | |
一等警員 | 374921 | 林兆均 | 10.7 | 3 | |
警員 | 228050 | 許月清 | 10.6 | 4 | |
" | 112061 | 梁金堂 | 10.6 | 5 | |
" | 194060 | 陳嘉蕙 | 10.6 | 6 | |
" | 162071 | 李德發 | 10.6 | 7 | |
" | 160031 | 張永茂 | 10.5 | 8 | |
" | 102060 | 周鳳玲 | 10.5 | 9 | |
" | 106060 | 趙惠儀 | 10.5 | 10 | |
" | 120060 | 蔡章英 | 10.5 | 11 | |
" | 158061 | 何皓楠 | 10.5 | 12 | |
" | 164061 | 陳宏亮 | 10.5 | 13 | |
" | 183061 | 陳灝昕 | 10.5 | 14 | |
" | 111070 | 楊彬鷹 | 10.5 | 15 | |
" | 254081 | 黃遠志 | 10.5 | 16 | |
" | 114041 | 高炳俊 | 10.4 | 17 | |
" | 231050 | 謝嘉雯 | 10.4 | 18 | |
" | 112051 | 張恆 | 10.4 | 19 | |
" | 116060 | 蕭錫瑤 | 10.4 | 20 | |
" | 161061 | 葉華添 | 10.4 | 21 | |
" | 103071 | 伍偉立 | 10.4 | 22 | |
" | 113070 | 李妙轉 | 10.4 | 23 | |
" | 262081 | 陳德謙 | 10.4 | 24 | |
一等警員 | 180951 | 楊勇光 | 10.3 | 25 | |
" | 342951 | 張文偉 | 10.3 | 26 | |
" | 249960 | 冼莉瑤 | 10.3 | 27 | |
警員 | 190991 | 鄭成智 | 10.3 | 28 | |
" | 279991 | 陳志榮 | 10.3 | 29 | |
" | 283991 | 周興強 | 10.3 | 30 | |
" | 159041 | 區嘉進 | 10.3 | 31 | |
" | 171041 | 程文偉 | 10.3 | 32 | |
" | 182041 | 梁立信 | 10.3 | 33 | |
" | 196041 | 鄭鎮邦 | 10.3 | 34 | |
" | 198041 | 郭志雲 | 10.3 | 35 | |
" | 200041 | 盧家輝 | 10.3 | 36 | |
" | 124041 | 符致利 | 10.3 | 37 | |
" | 182050 | 陳莉文 | 10.3 | 38 | |
" | 164051 | 李志輝 | 10.3 | 39 | |
" | 311051 | 張劍星 | 10.3 | 40 | |
" | 338051 | 譚志華 | 10.3 | 41 | |
" | 110060 | 彭惠芝 | 10.3 | 42 | |
" | 113060 | 陳敏兒 | 10.3 | 43 | |
" | 128061 | 陳萬權 | 10.3 | 44 | |
" | 131060 | 梁綺蕙 | 10.3 | 45 | |
" | 137061 | 龍庭敏 | 10.3 | 46 | |
" | 155061 | 冼振威 | 10.3 | 47 | |
" | 186061 | 梁祥君 | 10.3 | 48 | |
" | 193061 | 曾永權 | 10.3 | 49 | |
" | 199060 | 梁凱穎 | 10.3 | 50 | |
" | 107070 | 顏佩瑜 | 10.3 | 51 | |
" | 118071 | 鄭英祺 | 10.3 | 52 | |
" | 131071 | 黃得球 | 10.3 | 53 | |
" | 143071 | 麥健峰 | 10.3 | 54 | |
" | 153071 | 黃潛潛 | 10.3 | 55 | |
" | 189071 | 彭志傑 | 10.3 | 56 | |
" | 123071 | 吳曾生 | 10.3 | 57 | |
一等警員 | 411921 | 吳國強 | 10.2 | 58 | |
" | 239951 | 周偉麟 | 10.2 | 59 | |
" | 279961 | 梁瑞新 | 10.2 | 60 | |
" | 323961 | 張煒天 | 10.2 | 61 | |
" | 218971 | 洪泉聰 | 10.2 | 62 | |
警員 | 149991 | 李錦明 | 10.2 | 63 | |
" | 260991 | 伍超毅 | 10.2 | 64 | |
" | 123031 | 鄧煒堅 | 10.2 | 65 | |
" | 155031 | 尹樹靈 | 10.2 | 66 | |
" | 109041 | 陳健義 | 10.2 | 67 | |
" | 120041 | 麥迪邦 | 10.2 | 68 | |
" | 154041 | 陳日明 | 10.2 | 69 | |
" | 158041 | 蘇文健 | 10.2 | 70 | |
" | 181041 | 關立明 | 10.2 | 71 | |
" | 208041 | 余偉安 | 10.2 | 72 | |
" | 235041 | 安景禧 | 10.2 | 73 | |
" | 186050 | 李詩琪 | 10.2 | 74 | |
" | 197050 | 黃詠義 | 10.2 | 75 | |
" | 204050 | 程寶詩 | 10.2 | 76 | |
" | 214050 | 劉鳳霞 | 10.2 | 77 | |
" | 215050 | 鄧淑嫻 | 10.2 | 78 | |
" | 227050 | 唐燕珊 | 10.2 | 79 | |
" | 113051 | 伍立明 | 10.2 | 80 | |
" | 119051 | 崔偉祥 | 10.2 | 81 | |
" | 257050 | 羅玉娟 | 10.2 | 82 | |
" | 258050 | 林凱芝 | 10.2 | 83 | |
" | 264050 | 譚海雁 | 10.2 | 84 | |
" | 148051 | 葉志青 | 10.2 | 85 | |
" | 268050 | 盧嘉汶 | 10.2 | 86 | |
" | 244050 | 黃佩雯 | 10.2 | 87 | |
" | 187050 | 萬恩惠 | 10.2 | 88 | |
" | 196050 | 麥稻馨 | 10.2 | 89 | |
" | 306051 | 冼雄偉 | 10.2 | 90 | |
" | 313051 | 林惠敏 | 10.2 | 91 | |
" | 346051 | Ho dos Santos Jeremias Salvador | 10.2 | 92 | |
" | 108060 | 甘銀仙 | 10.2 | 93 | |
" | 109060 | 唐玉儀 | 10.2 | 94 | |
" | 121060 | 黃芷君 | 10.2 | 95 | |
" | 124060 | 黃嘉慧 | 10.2 | 96 | |
" | 125060 | 崔雪梅 | 10.2 | 97 | |
" | 129061 | 劉偉倫 | 10.2 | 98 | |
" | 130060 | 梁詠恩 | 10.2 | 99 | |
" | 132060 | 謝慧儀 | 10.2 | 100 | |
" | 136061 | 鄧健波 | 10.2 | 101 | |
" | 163061 | 廖峻宏 | 10.2 | 102 | |
" | 168060 | 區雯敏 | 10.2 | 103 | |
" | 169060 | 盧敏兒 | 10.2 | 104 | |
" | 178060 | 麥嘉莉 | 10.2 | 105 | |
" | 190061 | 李顯威 | 10.2 | 106 | |
" | 205061 | 葉家輝 | 10.2 | 107 | |
" | 206060 | 李鳳群 | 10.2 | 108 | |
" | 211061 | 何惠健 | 10.2 | 109 | |
" | 140060 | 宋丹萍 | 10.2 | 110 | |
" | 184060 | 文亦雅 | 10.2 | 111 | |
" | 112071 | 詹錦昌 | 10.2 | 112 | z) |
" | 115071 | 容嘉豪 | 10.2 | 113 | |
" | 126071 | 勞宇凱 | 10.2 | 114 | |
" | 133071 | 李榮安 | 10.2 | 115 | |
" | 139070 | 楊國燕 | 10.2 | 116 | |
" | 141071 | 高永龍 | 10.2 | 117 | |
" | 144071 | 黃耀輝 | 10.2 | 118 | |
" | 150071 | 吳家榮 | 10.2 | 119 | |
" | 157071 | 張磊 | 10.2 | 120 | |
" | 158071 | 鄧健鍾 | 10.2 | 121 | z) |
" | 169071 | 馮國良 | 10.2 | 122 | |
" | 130071 | 梁偉成 | 10.2 | 123 | |
" | 165071 | 林永旗 | 10.2 | 124 | |
" | 133081 | 韋一鳴 | 10.2 | 125 | |
" | 138060 | 黃志華 | 10.1 | 126 | |
" | 147081 | 李俊 | 10.1 | 127 | |
" | 233081 | 梁耀輝 | 10.1 | 128 | |
一等警員 | 344951 | 陳偉康 | 10.0 | 129 | |
" | 114981 | 趙偉良 | 10.0 | 130 | |
警員 | 163031 | 徐德安 | 10.0 | 131 | |
" | 140041 | 關小明 | 10.0 | 132 | |
" | 142041 | 陳智強 | 10.0 | 133 | |
" | 174050 | 梁玉芳 | 10.0 | 134 | |
" | 176050 | 吳小慧 | 10.0 | 135 | |
" | 235050 | 劉秀珊 | 10.0 | 136 | |
" | 154061 | 劉家聲 | 10.0 | 137 | |
" | 119081 | 梁勤 | 10.0 | 138 | |
" | 185081 | 卓少聰 | 10.0 | 139 | |
" | 389081 | 李錦輝 | 10.0 | 140 | |
" | 278080 | 林綺華 | 10.0 | 141 | |
一等警員 | 154931 | 劉海明 | 9.9 | 142 | |
" | 327961 | 李瑞森 | 9.9 | 143 | |
" | 269971 | 陳雷鳴 | 9.9 | 144 | |
警員 | 196991 | 甘敬德 | 9.9 | 145 | |
" | 134991 | Monteiro Fernando | 9.9 | 146 | |
" | 237991 | 伍超武 | 9.9 | 147 | |
" | 126011 | 江子聰 | 9.9 | 148 | |
" | 143011 | 陳文祥 | 9.9 | 149 | |
" | 105021 | 伍廣毅 | 9.9 | 150 | |
" | 154031 | 梁志輝 | 9.9 | 151 | |
" | 134041 | 高永健 | 9.9 | 152 | |
" | 160041 | 陳嘉輝 | 9.9 | 153 | |
" | 189041 | 李應發 | 9.9 | 154 | |
" | 209041 | 羅東尼 | 9.9 | 155 | |
" | 239041 | 蘇志健 | 9.9 | 156 | |
" | 113041 | 劉漢邦 | 9.9 | 157 | |
" | 103051 | 黃偉陞 | 9.9 | 158 | |
" | 125051 | 何健恩 | 9.9 | 159 | |
" | 253050 | 張敏芝 | 9.9 | 160 | |
" | 254050 | 郭彩芳 | 9.9 | 161 | |
" | 145051 | 畢桂富 | 9.9 | 162 | |
" | 265050 | 梁妙芝 | 9.9 | 163 | |
" | 153051 | 鍾兆坤 | 9.9 | 164 | |
" | 274050 | 廖少歡 | 9.9 | 165 | |
" | 158051 | 何玉樑 | 9.9 | 166 | |
" | 165051 | 趙偉銘 | 9.9 | 167 | |
" | 166051 | 劉健聰 | 9.9 | 168 | |
" | 242050 | 李麗芬 | 9.9 | 169 | |
" | 296051 | 孔慶祺 | 9.9 | 170 | |
" | 302051 | 張小豪 | 9.9 | 171 | |
" | 310051 | 劉祖宜 | 9.9 | 172 | |
" | 323051 | 譚志洪 | 9.9 | 173 | |
" | 336051 | 陸文安 | 9.9 | 174 | |
" | 318051 | 陳俊權 | 9.9 | 175 | |
" | 278051 | 鍾家榮 | 9.9 | 176 | |
" | 135060 | 周燕珊 | 9.9 | 177 | |
" | 144061 | 胡梓洋 | 9.9 | 178 | |
" | 188060 | 陳嘉雯 | 9.9 | 179 | |
" | 208061 | 鄧志峰 | 9.9 | 180 | |
" | 171060 | 梁笑梅 | 9.9 | 181 | |
" | 102070 | 林英賢 | 9.9 | 182 | |
" | 125070 | 黃曉令 | 9.9 | 183 | |
" | 137070 | 陳錦霞 | 9.9 | 184 | |
" | 152071 | 吳子峰 | 9.9 | 185 | |
" | 164070 | 張鳳芝 | 9.9 | 186 | |
" | 186071 | 陳強匡 | 9.9 | 187 | |
" | 151071 | 何應龍 | 9.9 | 188 | |
" | 160070 | 容家倖 | 9.9 | 189 | |
" | 129070 | 黃慧詩 | 9.9 | 190 | |
" | 226080 | 凌惠儀 | 9.9 | 191 | |
" | 229081 | 羅潤榮 | 9.9 | 192 | |
" | 248081 | 潘建文 | 9.9 | 193 | |
" | 183041 | 呂志雄 | 9.8 | 194 | |
" | 240041 | 錢啟文 | 9.8 | 195 | |
" | 134051 | 高偉珩 | 9.8 | 196 | |
" | 142051 | 馮志文 | 9.8 | 197 | |
" | 100070 | 鍾麗群 | 9.8 | 198 | |
" | 128070 | 楊樂容 | 9.8 | 199 | |
" | 111080 | 古俊華 | 9.8 | 200 | |
" | 114081 | 林澤焙 | 9.8 | 201 | |
" | 117080 | 陳寶儀 | 9.8 | 202 | |
" | 128081 | 陳永泰 | 9.8 | 203 | |
" | 136080 | 毛穎芝 | 9.8 | 204 | |
" | 166081 | 蔡國偉 | 9.8 | 205 | |
" | 177081 | 朱耀忠 | 9.8 | 206 | |
" | 179080 | 陸韋姍 | 9.8 | 207 | |
" | 200081 | 梅偉成 | 9.8 | 208 | |
" | 203080 | 梁小玲 | 9.8 | 209 | |
" | 214081 | 張嘉偉 | 9.8 | 210 | |
" | 222081 | 李藝輝 | 9.8 | 211 | |
" | 204081 | 趙有添 | 9.8 | 212 | |
" | 132080 | 鄭玉珊 | 9.8 | 213 | |
" | 118021 | 廖家倫 | 9.7 | 214 | |
" | 171081 | 陳恆坤 | 9.7 | 215 | |
" | 321081 | 余章成 | 9.7 | 216 | |
" | 344080 | 黃慧玲 | 9.7 | 217 | |
" | 345080 | 林嘉莉 | 9.7 | 218 | |
" | 268080 | 歐麗容 | 9.7 | 219 | |
" | 191091 | 江啓杰 | 9.7 | 220 | |
" | 100001 | 梁偉倫 | 9.6 | 221 | |
" | 207041 | 陳士邦 | 9.6 | 222 | |
" | 380080 | 蔡穎賢 | 9.6 | 223 | |
" | 206041 | 陳城坤 | 9.5 | 224 | |
" | 102080 | 張嘉琪 | 9.5 | 225 | |
" | 103080 | 施寶寶 | 9.5 | 226 | |
" | 118080 | 葉仲芬 | 9.5 | 227 | |
" | 126081 | 梁瑞麒 | 9.5 | 228 | |
" | 131080 | 鄧敏詩 | 9.5 | 229 | |
" | 145081 | 陳德華 | 9.5 | 230 | |
" | 194081 | 余佐明 | 9.5 | 231 | |
" | 208080 | 林麗婷 | 9.5 | 232 | |
" | 251081 | 黃嘉華 | 9.5 | 233 | |
" | 176060 | 馮燕茵 | 9.5 | 234 | |
" | 218081 | 蘇啓業 | 9.4 | 235 | |
" | 279081 | 李崇洲 | 9.4 | 236 | |
" | 316080 | 陳冬寧 | 9.4 | 237 | |
" | 325080 | 鄭司萌 | 9.4 | 238 | |
" | 326080 | 楊小青 | 9.4 | 239 | |
" | 336080 | 李皓茜 | 9.4 | 240 | |
" | 343081 | 李浩盛 | 9.4 | 241 | |
" | 349081 | 林嘉豪 | 9.4 | 242 | |
" | 351081 | 魏志威 | 9.4 | 243 | |
" | 374081 | 林杰 | 9.3 | 244 | |
" | 337090 | 余曉晴 | 9.3 | 245 | |
" | 210091 | 黃志能 | 9.2 | 246 | |
" | 267091 | 黎志恆 | 9.2 | 247 | |
" | 275080 | 許佩佩 | 9.1 | 248 | |
" | 280080 | 王雅芳 | 9.1 | 249 | |
" | 331081 | 蘇計忠 | 9.1 | 250 | |
" | 400081 | 胡嘉偉 | 9.1 | 251 | |
" | 202080 | 鄧麗環 | 9.1 | 252 | |
" | 282080 | 歐東玲 | 9.0 | 253 | |
" | 283080 | 許錦瑜 | 9.0 | 254 | |
" | 323081 | 鄭煥釗 | 9.0 | 255 | |
" | 338080 | 幸紫琼 | 9.0 | 256 | |
" | 317080 | 侯碧珍 | 9.0 | 257 | |
" | 253091 | 張健祺 | 9.0 | 258 | |
" | 266081 | 庄杰燦 | 9.0 | 259 | |
" | 347091 | 劉少東 | 9.0 | 260 | |
" | 114091 | 林榮彬 | 8.9 | 261 | |
" | 129091 | 李文俊 | 8.9 | 262 | |
" | 283091 | 梁國順 | 8.9 | 263 | |
" | 326091 | Shek William | 8.9 | 264 | |
" | 383091 | 陳文康 | 8.9 | 265 | |
" | 391091 | 葉志仁 | 8.9 | 266 | |
" | 134091 | 梁志鴻 | 8.7 | 267 | |
" | 189091 | 戚惠民 | 8.7 | 268 | |
" | 351091 | 羅永楊 | 8.7 | 269 | |
" | 143091 | 陳志洪 | 8.6 | 270 | |
" | 144090 | 林金蓮 | 8.6 | 271 | |
" | 178091 | 趙志強 | 8.6 | 272 | |
" | 357090 | 梁翊慧 | 8.6 | 273 | |
" | 426091 | 鄺志豪 | 8.6 | 274 | |
" | 102100 | 麥潔儀 | 8.5 | 275 | |
" | 226091 | 陳偉亮 | 8.3 | 276 | |
" | 131101 | 禤鈺傑 | 8.2 | 277 | |
" | 205101 | 劉志森 | 8.2 | 278 | |
" | 168111 | 林錦聲 | 8.2 | 279 | |
" | 167101 | 傅績輝 | 7.6 | 280 | |
" | 227131 | 吳錦明 | 6.9 | 281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分數 | 排名 | 備註 |
警員 | 126163 | 李欣霞 | 5.2 | 1 | |
" | 269163 | 楊慧因 | 5.2 | 2 | |
" | 166163 | 周韻 | 5.1 | 3 | |
" | 215163 | 劉成發 | 4.5 | 4 |
備註:
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一等警員 | 173971 | 黃華輝 | a) |
" | 222941 | 李俊賢 | a) |
警員 | 307051 | 阮競恆 | a) |
" | 220041 | 梁俊傑 | a) |
" | 124051 | 關斌榮 | a) |
" | 348051 | 談永強 | a) |
" | 227041 | 梁偉權 | a) |
" | 344051 | 梁志恆 | a) |
" | 114031 | 吳社煊 | a) |
一等警員 | 319961 | 張煒㷧 | a) |
" | 340961 | 韓小旺 | b) |
" | 324951 | 黃志威 | b) |
" | 301961 | 張偉雄 | b) |
警員 | 108091 | 廖大衛 | b) |
" | 155081 | 李裕明 | b) |
" | 282051 | 蕭培欽 | b) |
" | 339081 | 丘紹賢 | b) |
" | 175071 | 鄭展圖 | b) |
" | 123041 | 何俊業 | b) |
" | 144031 | 梁永樂 | b) |
" | 143081 | 鄭永安 | b) |
" | 110081 | 趙洪文 | b) |
" | 166071 | 李明輝 | b) |
" | 155041 | 陳輔國 | b) |
" | 411091 | 黃錦輝 | b) |
" | 395081 | 趙少君 | b) |
" | 357081 | 盧劍輝 | b) |
" | 173081 | 梁家駒 | b) |
" | 337051 | 周啓智 | b) |
" | 177991 | 梁健業 | b) |
" | 353091 | 何家明 | b) |
" | 270081 | 趙漢民 | b) |
" | 224081 | 林俊傑 | b) |
" | 124071 | 李震宇 | b) |
" | 157051 | 余永昌 | b) |
" | 204991 | 譚桂光 | b) |
" | 210061 | 蘇泳陶 | d) |
" | 158081 | 蘇榮華 | d) |
" | 240081 | 潘健鏗 | d) |
" | 152051 | 馬子維 | d) |
" | 170071 | 梁劍輝 | e) |
" | 154051 | 何偉文 | e) |
" | 168041 | 馮志強 | e) |
" | 182081 | 李錦平 | e) |
" | 127061 | 余嘉榮 | e) |
一等警員 | 361920 | 黃丹華 | g) |
警員 | 109090 | 高嘉慧 | g) |
" | 142060 | 伍家怡 | g) |
一等警員 | 245981 | 黃永前 | h) |
警員 | 203061 | 黎金華 | h) |
" | 202050 | 陳曼莉 | h) |
" | 205050 | 梁麗娟 | h) |
" | 263080 | 陳淑英 | h) |
" | 402081 | 陳家政 | h) |
" | 235080 | 羅樺 | h) |
" | 321091 | 吳家文 | h) |
" | 311081 | 阮志偉 | h) |
" | 191071 | 加華路 | h) |
" | 177071 | 梁俊廷 | h) |
" | 132071 | 區國聰 | h) |
" | 237041 | 劉定偉 | h) |
" | 194050 | 劉詩玲 | h) |
" | 121081 | 張國威 | h) |
" | 299051 | 郭鎮傑 | h) |
" | 238041 | 陳頌和 | h) |
" | 347080 | 梁秀芳 | h) |
" | 272080 | 鄭婉增 | h) |
一等警員 | 182981 | 傅澤正 | i) |
警員 | 234081 | 梁惠德 | i) |
" | 342051 | 盧嘉華 | i) |
" | 273080 | 黃潔雯 | i) |
" | 332081 | 李富光 | i) |
" | 160081 | 洪林增 | i) |
" | 287081 | 黃智平 | i) |
" | 193081 | 梁永堅 | i) |
" | 161071 | 區錦沛 | i) |
" | 110071 | 張宗達 | i) |
" | 320051 | 黃志森 | i) |
" | 162051 | 關文龍 | i) |
" | 138011 | 蘇智培 | i) |
" | 140080 | 周霞 | i) |
一等警員 | 281951 | 張文焯 | j) |
" | 248981 | 馮紹文 | j) |
" | 332930 | 余杏敏 | j) |
" | 145981 | 鄭鑫源 | j) |
" | 147931 | 林壽南 | j) |
警員 | 150061 | 譚錦雄 | j) |
" | 257090 | 李玉華 | j) |
" | 264080 | 林倩怡 | j) |
" | 117091 | 李錦濠 | j) |
" | 127081 | 馮家俊 | j) |
" | 162080 | 黃麗萍 | j) |
" | 327051 | 朱震豪 | j) |
" | 118051 | 趙漢成 | j) |
" | 250080 | 劉穎衡 | j) |
" | 384081 | 郭康浸 | j)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警員 | 230153 | 陳碩銘 | h) |
被淘汰項目:
a)跨牆
b)跳遠
c)橫樑
d)引體上升
e)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f)掌上壓
g)跳高
h)80公尺
i)“谷巴”測試
j)放棄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何少明
委員:警司 陳國祿
副警司 黎智超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之權限授予交通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6971,劉小俠:
(一)、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本人行使經第4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警務總長編號101961,梁慶康,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第34/CPSP/2016P號批示,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3/CPSP/2018P號批示中,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00961,黃子暉的相關權限。
五.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根據第5/2006號及第2/2008號法律、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梁婉儀 | 62.75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宇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梓建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柳曉欣
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的建議,茲公佈申請成為澳門醫學專科學院首批院士的程序。
1. 申請人請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申請所需文件,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的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
2. 是次申請僅屬一次性,於上述期間結束後不再接受任何申請。
3. 有關申請表格下載及申請須知的詳情,請瀏覽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八台血液透析機”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壹元整(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元整($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五十張電動病床”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三十七元整($3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2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批示,基於沒有合適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第45/P/18號《向衛生局供應膳食》公開招標不作出判給。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五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錄取五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五個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經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六十缺)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油漆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腎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為錄取八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八個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黑沙環衛生中心三樓大型會議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公佈,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三十七個職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4. 薪酬、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4.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5.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6. 投考方式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c)本通告所要求的普通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7.2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3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7.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淘汰;
7.4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8.1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8.2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最後成績為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2 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婦科、兒科/新生兒科及急症醫學的知識。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楊佩儀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王志巍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若憲馬路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五樓(衛生局會議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用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若憲馬路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五樓(衛生局會議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
*教學語文為葡文。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化局為招聘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體育,教學語文為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正為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三樓。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社會工作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茲公佈,為填補體育局編制內市場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氹仔大連街BT-34地段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的體育局接待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亞馬喇馬路六號鮑思高粵華小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的體育局接待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氹仔大連街BT-34地段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的體育局接待處。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茲公佈,為填補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高等教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研究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副校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單位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三)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四)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教育學院院長Wang Chua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核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教育學院院長Wang Chua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微電子研究院院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微電子研究院院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榮譽學院院長黎寧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核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榮譽學院院長黎寧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根據經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理事會現議決:
一、修改附於第04D/CG/2014號理事會決議且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第一款內容如下表,該理事會決議刋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G/2017號理事會決議修改:
服務 |
收費(澳門幣) |
一、學位課程 | |
(一)入學報名 | $250.00 |
(二)特別復學(按每個非在學學期計) | $2,500.00 |
(三)學科單元簡介(每學年,每份) | $40.00 |
(四)證明書(每份) | $50.00 |
(五)補回考試/補考申請(每科) | $150.00 |
(六)補發學生證 | $50.00 |
(七)逾期繳交學費 | $200.00 |
(八)成績表(每份) | $50.00 |
(九)住宿地址聲明(每份) | $20.00 |
(十)研究生延期畢業申請(每次) | $5,000.00 |
(十一)研究生重修申請(每科) | $5,000.00 |
二、廢止刋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G/2017號理事會決議。
三、本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 嚴肇基
副院長 李雁蓮
秘書長 鄭妙嫻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社會保障基金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理論知識筆試),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高美士中學。
參加理論知識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位於氹仔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4. 承攬工程目的:維修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辦公大樓。
5. 最長施工期:300(三百)工作天。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現場解標訂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進行,集合地點為氹仔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門口。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期限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本局17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同一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7.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地點:本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取得案卷之電子檔光碟: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而每份價格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分 | 工程造價 | 60 |
技術部分 | 施工期 | 7 |
工作計劃 | 13 | |
施工經驗 | 20 |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 技術部分的得分。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少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被接納之標書數目多於或等於10份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倘首兩者同價,則判予其中得分較高之投標書。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本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20. 投標者須注意以下事項:
投標案卷及工程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投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
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內港客運碼頭提供保安服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17,6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陸佰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條件:
9.1 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9.2 投標人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保安服務。
9.3 投標人須符合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之有效的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9.4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內港客運碼頭入境大堂門口前地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1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之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4. 評標之標準將按照投標人在《投標價格書》所填報的服務總價格高低進行排名,報價較低者能獲較優先的名次,然後按排名的優先次序進行判給。
15.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之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命令政府船塢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政府船塢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二、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簽署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聲明;
(二)處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a)項所指之結關單;
(三)簽發船舶的建造及維修活動准照;
(四)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五)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命令航海學校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航海學校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四、授予海事博物館代館長薛啓善以下權限:
(一)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海事博物館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五、簽署文件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9/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 轉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航海學校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五百零六章第三組中,關於航海學校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航海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航海學校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轉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政府船塢的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五百零六章第四組中,關於政府船塢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政府船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政府船塢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八)在政府船塢職責範圍,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私人實體和非官方機構的文書。
四、轉授予海事博物館代館長薛啓善以下權限:
(一)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五百零六章第二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五、有關簽署公文書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官方機構。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招標實體: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台山平民新邨A座。
4. 承攬工程目的:本工程為更新台山平民新邨A座,16樓至天台的社屋單位及公共空間。
5. 最長施工期:250(二百五十)工作天。由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6,7及8條、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97,6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12. 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台山平民新邨A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房屋局接待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下午一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220號,房屋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於本局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得分 = 工程造價之得分 + 施工期之得分
判給標準:
a)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b)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同價情況之判給標準:
進行排名後,倘出現最低造價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在總得分較高的競投者。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鴨涌馬路220號,房屋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公佈,為填補房屋局以編制內任用的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鮑思高粵華小學,澳門亞馬喇馬路6號(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可於辦公時間查閱),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城連貫公路鄰近石排灣水庫的填海土地。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員工宿舍大樓。
5. 最長施工期:
5.1 總施工期:800(八百)工作天;
5.2 工程節點1:由地庫層至地面層樓板最長施工期為380工作天;
5.3 工程節點2:由地面層至天面層樓板最長施工期為200工作天。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13,0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截止遞交投標書日及時間停止辦公,投標書截止遞交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公開開標日及時間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文件電子副本(PDF格式)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a)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b)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同價情況之判給標準:
進行排名後,倘出現最低造價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在總得分較高的競投者。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公佈,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電力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建設發展辦公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交通事務局三個數據中心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
4.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三個數據中心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包括緊急供電裝置、恆溫恆濕冷氣系統、機房監控系統、漏水偵測系統及其他設施。
5. 提供服務的地點:交通事務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辦公大樓。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7. 底價:不設底價。
8. 提供服務期限:六十(60)個月。
9.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圓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判給總價金的百分之四(4%)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1.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業務範圍全部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11.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標的業務的公司;
11.3 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5.1 價格:50%
15.2 過往五年提供同類機房環境設備保養服務經驗:20%
15.3 保養服務工作計劃:3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