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瑞昌,因辭世,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終止其在輔助部門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郭婉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曾雅詩,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徐慧芝,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毛翠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楊鳳珠,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30——周霍佩連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甘智茵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確定委任自動終止。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碧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潔儀及梁倩儀,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十三名學員獲委任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5 | 韋璟璘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中級法院 |
2 | 11 | 黎敏儀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3 | 20 | 邱菁菁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4 | 51 | 莊靖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5 | 53 | 莊偉強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6 | 54 | 江飛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7 | 55 | 湯志成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8 | 56 | 葉佩影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9 | 58 | 趙雅苑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0 | 59 | 柳秉婁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11 | 62 | 關貴添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確定委任 | 初級法院 |
12 | 63 | 歐陽祺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13 | 64 | 陳勇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初級法院 |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李志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黃麗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四名、第十二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三名、第四十二名及第四十九名的黃如笑、吳漢強、邱強、麥永健、郭嘉輝、盧慕賢、溫志明及何靜儀,現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第六名至第十名、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至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至第二十九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四名至第四十一名、第四十三名至第四十八名的林銳雄、陳婉雯、趙泳嫦、張雅兒、溫家寶、李抒韻、黃敏儀、何曉庭、李靜儀、王琪、黃建花、黃珠、羅玉茹、盧啓鋒、岑詠琪、麥綺莛、劉德健、張杏儀、林麗敏、莫碧西、陳家豪、盧嘉敏、蕭焯源、鄭家昌、李錦城、李嘉儒、何倩凝、楊絲華、吳梅端、楊眉笑、吳啓安、鄭子維、黃振邦、周琦、馮惠玲、劉超敏及盧欣彤,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陳曉惠,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陸詠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嘉麗,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群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日勝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楊才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趙宇恆、郭錦堂和鄺瑞倫,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春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應考人陳婉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蔣素平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玉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開發處處長曹偉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莫寶娟,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黃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382,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Rodrigues Pai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3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周和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Leo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姚志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8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陳捷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7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李婉儀,供款人編號30034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李敏詩,供款人編號60106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勤雜人員蘇勝全,供款人編號60397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悅候,供款人編號60549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鄭仲成,供款人編號60602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體育局技術輔導員陳健強,供款人編號60792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醫生姜慶五,供款人編號61651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翻譯員鮑欣欣,供款人編號30162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立法會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黃志光,供款人編號60108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立法會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吳富泉,供款人編號60109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梁健龍,供款人編號60127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張美麗,供款人編號6042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何文燕,供款人編號61391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技術員吳思衍,供款人編號61392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文員職程學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197432 | 鍾政 | 6239348 | 劉爾華 |
6239194 | 歐陽祺 | 6239445 | 岑希彤 |
6239208 | 陳勇 | - | -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李麗貞,供款人編號60049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邵允聰,供款人編號60455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何乃富,供款人編號60480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余偉明,供款人編號6096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鄧可心,供款人編號30171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工人馬錦洪,供款人編號60072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李金勝,供款人編號60234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羅起強,供款人編號60464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劉廷,供款人編號60549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湯美嬋,供款人編號61598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梁偉發,供款人編號61803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張雪玲,供款人編號62227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運輸基建辦公室高級技術員何耀鍾,供款人編號62453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3001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03-0 | 31-01-01-02-00 |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415,000.00 | ||
5-03-0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390,000.00 | ||
5-03-0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25,000.00 | ||
5-03-0 | 31-03-01-00-00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 17,000.00 | ||
5-03-0 | 31-03-02-00-00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 17,000.00 | ||
5-03-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89,000.00 | ||
5-03-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89,000.00 | ||
5-03-0 | 32-05-02-00-00 | 賠償 | $ 680,000.00 | ||
5-03-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680,000.00 | ||
總額 | $ 1,201,000.00 | $ 1,201,000.00 | |||
核准依據: | 9/5/2019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沙蓮達;副主席——高舒婷;行政管理人——劉德學、老柏生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證明:2019年5月2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86A簿冊第120頁至136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承批人——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經營本合同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以下稱「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法人,即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人;
(三)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承批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經營所指定的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權利;
(五)營運起始日——指承批人開始經營本合同標的業務之日;
(六)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承批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本合同規範承批人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批給之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按本合同及附件載明的條件和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特別的士客運業務。
一、本合同的營運起始日為2019年12月1日,自該日起計,批給期限為八年。
二、承批人須在上款所指營運起始日開始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業務,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三、每一部特別的士須於執照發出後始可經營有關業務,而執照將在新車輛按照第十一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定通過初次檢驗獲發註冊編號後方予發出,而執照期限不得超出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限。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因應承批人的服務質素、社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需求及意見,以及批給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公共利益,評估延長批給期限的可行性,並決定延長的期間和執照數量,以及調整准照的經營條件。
五、在批給期限屆滿前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承批人。
一、承批人須每年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該回報按承批人每曆年最後一日所持有的執照數量,並以每個執照$6,000.00(澳門元陸仟圓正)計算。
二、倘首個經營年度及最後一個經營年度不足一年,將分別按經營月數比例計算,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承批人須於有關經營年度的下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將計算第一款所述的回報金的資料送交財政局並於六月三十日前繳付。
四、當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回報將按批給消滅之日承批人所持有的執照數量計算,承批人須於批給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將計算回報金的資料送交財政局及於其後十五日內繳付。
五、遇特殊情況而證明有需要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暫時減少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回報。
六、倘承批人遲延繳付應繳回報,須繳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一、承批人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營者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承批人、其僱員或其分營者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承批人承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承擔或不分擔因承批人、其僱員或其分營者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負責的任何責任。
四、承批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因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營者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致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一、除法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承批人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執行本批給時絕對遵守職業道德、公正、獨立、盡責和積極等原則;
(二)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指定之代表可透過電話及在辦公時間外利用手提電話與其保持聯絡,以便隨時就所需的緊急工作回覆,而承批人須及時將聯絡電話號碼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維持良好執行本批給所需的人力、技術、物力及財力資源,以確保提供穩定的的士服務;
(四)對本批給所涉及的設施及設備維持良好保養,進行必須的工作;
(五)保證參與有關業務的工作人員獲悉的資料的保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
(六)注視對本批給的經營所採用經營方法的技術發展,尤其跟隨科技發展趨勢,優化管理措施、技術及硬件設備,積極提高服務質素;
(七)對的士車資收入制定嚴謹的資料處理流程,採取一切措施保障的士車資收入資料(尤其是特別的士服務費用)的準確性;
(八)按監察實體的指示,保存會計帳目、乘車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要求承批人提供該等資料時可供查閱;
(九)提供對監察屬必要的所有資料及解釋,並提供所需工具使監察人員能有效執行其職務,尤其讓經監察實體適當認可的監察人員進入其所有設施等;
(十)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及規定,以及由監察實體及其他主管實體向其發出的命令、指令、指引、提議及指示;
(十一)遵守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並應負責經營業務所需的一切行政手續及費用;
(十二)遵守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承批人尚須:
(一)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辦事處、行政總部及的士服務中心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業務是從事的士服務;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四)公司資本額在任何時候不得低於$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且須永不低於公司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20%);
(五)承批人須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本批給期間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四)購置的士或不動產;
(五)以任何名義對用於本批給的財產作出轉讓或設定負擔,尤其是的士或不動產;
(六)從事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但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除外。
四、為保證在本批給期內公司資本額符合第二款(四)項的規定,承批人有義務增加資本,並須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後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完成。
五、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時,須以不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質素為限,尤其承批人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時,須遵守相關法例規定,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相關的經營資料。
一、承批人必須優先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工人。
二、承批人須使其所有工作人員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的規定,具備適當的工作資格,尤其須遵守現有或將來公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例,並確保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駕駛員須持有有效之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倘監察實體要求時,承批人須提供資料證明其人員按照法例的規定執行專業工作。
三、承批人必須確保其工作人員對在有關工作中所獲悉的資料保密,並須確保工作人員具備專業知識、有紀律、認真、整潔及熱誠有禮。
四、由監察實體作出通知日起計七日內,承批人須替換不適當地履行職務及職責的工作人員,尤其是以不完善、拖延或不當的方式履行其職務及職責的人員。
五、承批人無權因執行上款規定的替換而索取任何賠償。
六、承批人須向每名特別的士駕駛員提供入職培訓及年度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外語、的士相關法例及服務質素等,每次培訓時數不少於兩小時。
七、承批人須向每名前線工作人員(尤其是接線人員)提供入職培訓及年度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外語、系統操作、溝通技巧及服務質素等,每次培訓時數不少於兩小時。
八、倘特別的士駕駛員不是承批人的僱員,承批人須於的士駕駛員擬開始提供服務前十五日,通知監察實體並提供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一、承批人須遵守現行有關受僱人員的工作意外、職業病、衛生及安全等保障的法例,尤其是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二、承批人必須將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彌補責任轉移予一間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之保險實體。
三、經第32/200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應附有額外條款指出保險實體承諾維持保單的有效期至本合同終止,且有效期僅在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後六十日才完結。
四、訂立及更新有關受僱人員的保險合同的費用,由承批人負責。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時,承批人須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資料。
一、承批人須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承批人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承批人所提供的固定資產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款規定的情況外,承批人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及截至上一年度最後一日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清單,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承批人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承批人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六、在營運範圍內,承批人必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及統計資料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一、對於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使用的專利、准照或註冊商標所引致的一切開支,皆由承批人負責。
二、承批人須確保其所經營的本批給範圍內的業務不會侵犯屬第三人的專利、准照或註冊商標的權利。
三、承批人須承擔因違反上款的規定而引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
一、承批人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營運起始日的期間內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完成投入營運所需的籌備工作。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承批人須每月向監察實體提交籌備工作進度報告,該報告包括營運場所、車輛及人員安排、管理制度、系統設置及宣傳工作等;而在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起,承批人須每星期向監察實體提交籌備工作進度報告。
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一個月內,承批人須就下款所指之特別的士完成購車手續,並於完成有關手續日起計五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購車訂單證明文件。
四、承批人須將一百部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新車輛(當中包括不少於五部無障礙的士、不少於十部大型的士及不少於十部附件一第四條所指的機動的士),於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或之前送往作初次檢驗。
五、倘上款所指之無障礙特別的士未能於營運起始日前一個月送往作初次檢驗,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申請延遲上款所規定的檢驗時間。
六、承批人須將餘下的一百部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新車輛,於營運起始日起計一年內送往作初次檢驗。
七、因應社會對特別的士的需求情況,承批人可於營運起始日起計第六至第九個月內向監察實體申請延遲上款所規定的驗車時間,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審批延遲期限及數量,但延遲期限不得超出營運起始日起計三年。
八、倘在上款所指的延遲期限過後,承批人仍未將第六款所指的新車輛送往作初次檢驗,則承批人僅可按照其已獲發之執照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業務。
九、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兩個月開展宣傳工作,公佈其服務內容、召喚的士的方式及流程,以及特別的士服務收費的詳細條款。
十、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三星期或之前,完成第十四條及附件二所指之的士管理系統的基本建設,並於部份的士上安裝測試儀器,以及向監察實體提供測試數據。承批人須於營運起始日前一星期,完成系統所需測試並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準確數據。
十一、監察實體將不定期進行營運前檢查及查詢各項工作進度,承批人必須予以配合。
十二、承批人在購買第六款所指之特別的士前,或承批人在營運期間更換車輛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要求承批人增加無障礙的士的數量,但所要求增加的數量以兩部為限。
一、承批人必須按照附件一的規定提供及管理特別的士,並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以便在本批給期間,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安全及優質的服務。
二、所有特別的士須具備高度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及維修。
三、承批人須使用載客量為六名或以上乘客的輕型汽車(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當中,無障礙的士除可按照附件一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運載兩名乘坐輪椅的殘疾人士外,亦可同時運載另外兩名或以上乘客;大型的士除可放置四個附件一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李箱外,亦可同時運載四名或以上乘客。
四、承批人須使用油電混合或環保能源發動的輕型汽車,其馬力等於或大於80KW,扭力等於或大於250牛頓/米,車輛滿載時的爬坡能力須等於或大於15度,且車輛的尾氣排標準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及不影響車輛須符合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要求的規格。
五、自為准予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算,使用逾八(8)年之車輛,不得繼續用作的士用途。
六、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外,監察實體可對承批人的設施、營運場所及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本批給的車輛行駛。
七、特別的士的顏色、標誌及字樣須與普通的士不同,該等式樣可由承批人建議,但必須經監察實體同意後方可使用。
八、承批人須於特別的士的兩扇前門噴刷承批人名稱、電召熱線電話號碼及客戶服務熱線電話號碼,並於車廂內顯眼位置展示客戶服務熱線電話號碼。
九、承批人須依法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全部車輛辦妥所有行政手續,以及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
十、特別的士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註冊,並以承批人的名稱作登記,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十一、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車輛環保節能及監管要求而作出技術改造。
十二、所有特別的士均須遵守現行法例以及本合同的規定。
十三、在本批給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承批人申請,監察實體得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十四、上款所指被替換的車輛的註冊將被註銷,且不得為該車輛再次註冊。
一、2019年起,承批人擬於翌年購置及/或淘汰車輛,須於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未來一個經濟年度之車輛年度管理計劃。
二、上款所指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包括:購置及淘汰車輛數量、型號、基本性能及其設備資料,以及各車輛擬投入服務的時期;倘擬購置特別的士,另須列明預計金額。
三、承批人可申請對已提交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作出修改,但須獲得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整。
四、承批人須嚴格執行經監察實體批准的車輛年度管理計劃及其修改,已批准用於特別的士的車輛不可用作其他用途,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情況除外。
五、承批人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及規格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在購置車輛前須將其詳細之技術資料提交予監察實體批准。
一、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及管理的士管理系統以管理的士服務,當中包括無線電話通訊系統、全球衛星導航系統以及駕駛行為及狀態監控系統,並就三部份的數據及其他營運數據進行整合。
二、如無線電話通訊系統或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未能正常使用及提供準確數據,有關的士須暫停使用並立即送往檢修,但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三、倘若的士正在提供服務時發現設備損壞,則可於完成該次服務後送往檢修。
四、承批人須妥善保存的士管理系統的日誌記錄,包括附件一第二條第四款所指關於啟動廣播功能及選擇廣播語言的日誌記錄。
五、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改進措施,例如在的士管理系統安裝駕駛員身份識別卡,以及修訂附件二第四條的數據傳送要求。
一、承批人須設置專用之的士服務中心,二十四小時處理乘客透過各種方式提出的電召要求,並確保的士服務中心提供漢語(廣東話及普通話)服務,以及同時提供葡語或英語服務。
二、的士服務中心內須透過電話專線系統,提供不少於十五條供公眾召喚特別的士的電話線路(以下稱「電召熱線」),以供承批人同時接通不少於十五個電召電話,當中包括不少於一條專線供召喚無障礙的士以及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同時,提供不少於五條客戶服務熱線,以供承批人同時接通不少於五個客戶服務電話,以便接受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並向乘客提供各項資訊。
三、為接聽電召熱線,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接線人員同時當值,且不影響監察實體按照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要求增加接線人員數量: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十五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三名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十二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兩名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四、上款所指數量之電召熱線接線人員,在當值期間僅可接聽及處理透過電話方式召喚的士的工作,但在營運首月以及承批人的電召熱線接聽比率在過去一個曆月符合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一)項服務標準的前提下,上款所指數量之電召熱線接線人員於有關時段可兼任其他本批給的工作,包括下述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三款所指的工作。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接線人員及電召熱線的配置數量以二百部特別的士為計算基礎,倘承批人獲發執照的數量少於二百個,則按照已獲發的執照數量比例計算接線人員及電召熱線的數量,計算時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六、為接聽客戶服務熱線,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接線人員二十四小時以真人接聽來電: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五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兩名接線人員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三名接線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接線人員提供葡語、韓語或日語服務,其餘接線人員提供廣東話、普通話及英語服務。
七、客戶服務熱線須設置優先接聽線路,以供緊急求助的乘客使用(例如外地乘客與駕駛員出現溝通障礙、乘客遺失個人財物等)。
八、為跟進以網頁方式召喚或其他方式召喚的士的工作,承批人須提供不少於以下數量的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跟進:
(一)每日早上六時至晚上八時:由一名或以上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工作人員懂得閱讀葡語;
(二)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由一名或以上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其中最少一名工作人員懂得閱讀葡語。
九、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要求調整第二款所指的電話線路數量,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改進工作。
十、第二款所指的熱線電話須設有來電待接功能,並記錄所有線路的來電待接的時間。
十一、第二款所指的熱線電話須設有電話錄音及錄音搜尋功能,所有電話錄音至少每日進行備份,承批人須保留最近三個月與公眾通話的電話錄音記錄,並可隨時按來電日期及時間、來電號碼及打出號碼搜尋錄音記錄。
十二、承批人須於的士服務中心設置一套連接的士管理系統的監察設備以及電召熱線電話錄音回放設備,該等設備可供監察人員監察過去三個月內的電召熱線接線人員的工作系統及電話,以便監察人員監察電召熱線的處理情況。
十三、承批人須委派聯絡代表與監察實體二十四小時保持緊密聯絡,並向監察實體提供其直接聯絡方式,以便監察實體執行各項緊急工作及監管工作。
十四、上述聯絡代表必須在的士服務中心當值中的工作人員,可由不同人員輪班。
一、承批人須負責安排、建設及管理停泊及維修車輛的場站,以及其工作人員的辦公地點,並承擔一切有關開支。
二、為提供無間斷服務,承批人須提供後備客戶服務中心,以便在重大事故時提供臨時服務及數據備份。
三、承批人須分別於澳門半島及氹仔設置停泊車輛的場站,作為營運周轉、駕駛員休息及交班之用;每個場站最少可停泊二十部的士。
四、上款所指的場站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設施、設備及規模,以確保特別的士維持良好的保養及符合安全條件。
一、承批人的所有車輛及其設備、辦公設施及設備,均須符合各項法定的安全標準。
二、承批人須定期向其工作人員提供培訓,以灌輸正確的安全知識及資訊。
三、駕駛特別的士的駕駛員須具備高度的危機處理知識,如遇異常情況須儘快檢查及妥善作出處理。
一、承批人僅可透過的士服務中心為乘客提供召喚特別的士服務,當中包括即時召喚及預約服務,並同時提供召喚及預約無障礙的士服務及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服務。
二、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三的規定提供上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
一、已發出的執照可由非權利人的實體經營,但在批給期限內不得將該等執照進行交易。
二、承批人擬對其公司股份進行移轉、分割、增減或認購,均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一、承批人須遵守現行法例,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的規定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及服務費用。
二、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外,承批人每次提供服務時可向乘客收取以下其中一項特別的士服務費用,但不影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附件三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一)特別的士電召費:每次向乘客提供即時電召服務時,向乘客收取的費用;
(二)特別的士預約費:每次向乘客提供預約的士服務時,向乘客收取的費用;
(三)特別的士失約費:承批人已安排接送之的士並回覆乘客後,乘客失約,每次向失約乘客收取的費用。
三、特別的士服務收費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規範性文件訂定。
四、營運起始日起兩年後,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提交調整特別的士服務收費的建議書,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承批人的經營成本及服務質素,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車輛燃料定價變動情況以及當時之的士收費作出綜合考慮後釐定有關收費調整金額,且倘有的收費調整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方可執行。
五、營運起始日起兩年後,倘承批人擬向乘客收取其他特別的士服務費用,可向監察實體提交建議書,並附同詳細的理由說明、特別的士服務收費計算方式、收費方案及宣傳方案。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承批人的經營成本、服務質素、收費方案及宣傳方案作出綜合考慮後釐定有關費用的金額,且倘有的收費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方可執行。
六、自承批人可向乘客收取第四款或上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收費之日起計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調整該等收費的建議書。
七、當公共利益屬適宜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承批人的經營成本及/或服務質素,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輛燃料定價變動情況作出綜合考慮,對特別的士服務收費金額作出調整,但調整後的金額不低於第四款所指的金額。
八、倘承批人擬減收或豁免特別的士服務費用(例如減收有關費用以吸引乘客、或豁免老弱傷殘人士及長期顧客的有關服務費用等),須提前一個月附同詳細方案通知監察實體,並提前十五日按照附件三第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一、承批人須同時提供以現金、信用卡及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經營機構所發行的非接觸式電子貨幣卡付款的收費模式供乘客自由選擇;此外,承批人亦可向乘客提供經監察實體許可的其他收費模式。
二、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收費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安裝費、維修保養費用及交易費等。
三、倘承批人向乘客收取特別的士失約費,須事先制定明確的收費方式及詳細條款,並按照附件三第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四、承批人不可透過預繳方式向乘客收取費用。
一、承批人按照附件三第二條第一款(五)項或第三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與乘客確認上車資料後,收到乘客要求取消服務,或的士在約定地點等候超過約定時間五分鐘而乘客仍未出現,視作乘客失約,承批人可向失約乘客收取第二十條第二款(三)項所指之特別的士失約費。
二、倘乘客在約定地點等候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而約定之的士仍未出現,則承批人不得向乘客收取第二十條第二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費用。
三、倘乘客向承批人要求使用無障礙的士或大型的士,而承批人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乘客要求的車型接載,則承批人不得向乘客收取第二十條第二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款所指的特別的士服務費用。
一、執行本批給服務的監察工作的實體為交通事務局,但不影響具權限實體按其組織法的規定對本批給所指服務的監察職權。
二、監察實體可直接及/或透過第三者監察本批給的履行情況,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承批人履行本合同義務。
三、在上款所指的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人必須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監察設備所需能源以及滿足監察設備的運作環境。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一)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工作所需的解釋和資料;
(二)給予監察人員進入及檢查與本批給相關的全部設施及場地;
(三)全面配合監察人員執行的電子監察工作,尤其是第十五條第十二款及附件二第四條的規定;
(四)提供與本批給有關的一切帳目、記錄及文件;
(五)以書面方式通知監察實體任何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事情,或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口頭通知,並須在事後補交書面資料。
一、承批人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承批人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承批人須妥善保管及向監察實體提供以下營運記錄,而有關記錄須至少保存三個月:
(一)營運總結報告;
(二)乘客召喚的士記錄:主要包括接收時間、乘客上下車時間及地點、配車時間、車牌號碼(及的士代號)、車資收入、承批人的跟進情況(配車及派車)及與本批給所指服務有關的資料;
(三)電召數量:成功接載、未能派車、乘客取消等資料;
(四)的士營運記錄:出車數量,以及詳細的行車記錄(營運狀況、落旗記錄、行車距離及車速等);
(五)車載設備及系統的運作記錄及保養維修記錄:包括車載設備及系統的使用率、平均每日上線時間及故障率等;
(六)出車記錄:包括出車目的、進出場站時間、行車里程等;
(七)第二十七條所指的服務標準的達標情況;
(八)電話專線系統記錄:包括來電數量、接聽時間、接聽成功率、線路使用率等資料;
(九)客戶服務記錄:各項客戶服務的接收、回覆及跟進情況,包括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
(十)工作人員的工作記錄:工作人員數量、員工上下班時間、接線人員的語言能力及的士交班地點等;
(十一)服務品質監督考評報告。
二、每月首十日內,承批人須向監察實體提供上一個月的營運報告,以說明特別的士服務的詳細營運狀況。
三、倘出現未能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承批人須於上款所指的每月營運報告中附同有關情況的具體說明。
四、因應監管需要,監察實體可對第一款所指的營運記錄種類作出修訂,亦可要求承批人於指定期限內提供與本批給所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承批人必須全面配合。
五、承批人須確保提供本條所指的報告及數據的準確性。
一、承批人須妥善記錄所有特別的士每次離開場站及進入場站的時間、駕駛員專業工作證編號及出車目的(例如:提供本批給所指服務、進行保養、維修及測試等)。
二、承批人須妥善記錄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包括上班時間、上班地點、開始營運時間(首次營運狀態轉為「營運中」的時間)、開始營運地點、結束營運時間(最後一次將營運狀態轉為「非營運」的時間)、結束營運地點、下班時間、下班地點。
三、對於的士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包括電召熱線接線人員、處理網頁召喚及其他方式召喚的工作人員,以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線人員),承批人須妥善記錄其上班記錄,包括員工代號、語言能力、當日值班的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
四、上述數據須分類記錄以便統計、核查及結算,並將數據納入的士管理系統內。
一、營運中之的士數量須不低於「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及全線車隊分開統計,並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最低營運車輛數量 = 的士總數 × 營運比率
其中,
(一)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營運中之的士的最低數量;
(二)的士總數:前一個曆月最後一日已獲發的執照數量;
(三)營運比率:營運中之的士佔的士總數的百分比。
二、各時段的營運比率為:
(一)每日早上八時至中午十二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八十(80%);
(二)每日中午十二時至晚上八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七十(70%);
(三)每日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的士的營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40%)。
三、營運中之的士數量每十分鐘計算一次,每小時內有三次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小時不達標;每日有四小時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日不達標;每曆月內有五日未能達到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視作該月不達標。
四、的士服務中心的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聽比率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的士服務中心的電召熱線於三十秒內接聽來電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80%)。
(二)的士服務中心的客戶服務熱線於三十秒內接聽來電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70%)。
五、上款所指的接聽來電比率以小時為計算基礎,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獨立計算,並以來電時間為準。
六、為第四款規定的效力,每日有四小時未能達到標準,視作該日的接聽比率不達標;每個曆月內有五日未能達到標準,視作該月不達標。
七、倘承批人在一個曆月內的接聽比率出現不達標的情況,監察實體有權要求承批人增加電召熱線及客戶服務熱線的接線人員數量,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改進工作。
八、倘在一個曆月內,承批人於某些時段內符合了第一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要求,但在該等時段內「應召中」及「載客中」之的士數量佔「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百分之九十(90%)或以下,則承批人可申請調低第二款所指的營運比率,並在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執行。
九、倘在一個曆月內,承批人於某些時段內「應召中」及「載客中」之的士數量佔「最低營運車輛數量」之的士數量百分之九十五(95%)或以上,監察實體可調高第二款所指的營運比率,承批人須於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
十、為提供準確數據,承批人須嚴格按照附件一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並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的士管理系統。
十一、營運起始日起計首月所得出的服務標準將作為承批人改善服務的參考,營運起始日第二個月起正式計算承批人服務標準的達標情況。
一、承批人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金額為$8,000,000.00(澳門元捌佰萬圓正)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保證金的金額須維持不變,倘保證金被動用,承批人須於接獲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因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承批人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適當的方式促使取消所提供的保證金。
四、提供及取消保證金的一切開支概由承批人承擔。
一、在不影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倘遇下列情況,承批人將被科處下列罰款,但承批人證明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所致或證明有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獲監察實體接納的理由者除外: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批准,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業務,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二)承批人未經預先批准而進行其他按照本合同規定必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預先批准之行為,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三)承批人未能在營運起始日開始投入營運,每延遲一日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四)提供本批給所指服務的駕駛員未持有有效之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五)承批人沒有按規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六)承批人在一個曆月內,營運中之的士數量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七)承批人提供第二十五條規定所指的營運資料不準確,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八)承批人故意損壞或干擾第十四條規定的系統設備,每宗個案罰款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九)承批人沒有按照第十一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的期限將新車輛送往作初次檢驗,每部未送往檢驗的車輛每個月罰款額為$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十)其他違反本合同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二、科處上款所指的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理由,以便承批人在十日期限內提出答辯。
三、承批人必須在接獲處罰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付罰款,如逾期不繳付罰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承批人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以及依法可被科處的其他處罰,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其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向承批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一、為著本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非因承批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或狀況,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例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雷電、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或其他直接影響提供特別的士服務的自然災害。
二、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情況的事實時,承批人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計五日內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承批人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其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向承批人追討賠償的權利:
(一)承批人將公司總辦事處、行政總部或的士服務中心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承批人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標的之服務;
(三)承批人連續六個曆月的營運中之的士數量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四)承批人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本合同所訂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
(五)承批人全部或部分轉移本合同地位或將執照進行交易;
(六)承批人被科的罰款金額累積超過$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七)承批人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所指服務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八)就執行有關本批給的任何事宜,承批人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九)承批人不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保證金;
(十)出現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十一)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第四條所指之回報超過九十日。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保留基於公共利益於任何時候單方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承批人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原因,以便承批人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承批人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五、解除批給並不免除承批人繳付因違反本合同而被科處的罰款。
一、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接管本批給所指服務,包括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一)承批人在未經許可及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服務的經營的大部分中斷;
(二)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上款(二)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均被視為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所指服務正常運作的開支以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將獲通知在指定期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本批給所指服務,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五、倘承批人未在指定的期間內恢復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批給,而經協定解除批給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一、基於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於營運起始日起計兩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承批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贖回日起有權取代承批人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且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以及取得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示批准,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和權利轉讓或設定負擔。
一、本批給因期限屆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但不影響下條的規定。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承批人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本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在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下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取代承批人為經營本批給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且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上款所指的情況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的債務而向承批人索償。
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根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本批給期限屆滿而消滅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依法計算折舊及攤銷後,以經外部核數師核准的財務報告及歸屬財產的經核數帳目為基礎予以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以歸屬日及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為基礎並依法計算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五、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賠償,該賠償由批給日起至贖回日或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之日之間的期間的整年數的年度除稅後純利的平均積數計算。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承批人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承批人不可設置任何障礙,妨礙其工作人員在本批給消滅後轉往其他經營或可能經營有關客運業務的實體工作。
三、除因勞動合同失效、被廢止或單方終止外,則在本批給消滅後一個月內,倘承批人不繼續經營的士客運業務而其工作人員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將獲得由承批人支付的福利金,其金額參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計算。
四、為着上款的效力,承批人必須在其工作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支付上款所指的福利金,且承批人必須在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載明本款及上款的規定。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之間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承批人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一、與承批人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寄送至承批人的總址。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信須按權限範圍寄送至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
如合同雙方認為有需要對本合同中所訂的條款進行修改,可經由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進行。
一、本批給受以下文件所規範: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
(二)按照第1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開展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公開競投》的競投案卷;及
(三)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標書。
二、倘上款所指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的優先性。
本合同自2019年5月2日起生效。
謹此立約。”
一、承批人須妥善管理及維護特別的士內各項設備,尤其承擔各項供應、安裝、維修、保養、改裝、更新、替換、拆除及處置等工作。
二、承批人須嚴格確保所有特別的士的設備在提供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倘發現設備損壞或不能正常操作,須於完成已獲指派的服務後,立即返回指定地點維修。
三、承批人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車輛設備的技術規格說明、相關資料及樣品。
四、特別的士須安裝無線電話通訊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聯絡。
五、特別的士須裝設全球衛星導航系統,與的士服務中心保持連接,以便的士服務中心了解的士營運狀況並記錄各項營運數據。
六、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車輛位置安裝設備,向車外人士明確顯示下列的車輛狀態:
(一)營運中,包括:
(1)已載客:表示特別的士已接載乘客;
(2)應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應召狀態;
(3)候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等候召喚的狀態。
(二)非營運中。
一、承批人須在車身識別所提供的特別的士屬無障礙的士,該等的士設有上落車用的安全斜板或升降台、充足的防滑扶手、防滑地面、固定輪椅的設施、安全帶及相應的安全設備,以供殘疾人士連同輪椅直接上落,以及在運送過程中安全地固定在的士內。
二、承批人須於所有特別的士,安裝具發聲廣播功能之計程錶(發聲咪錶),以便利視障乘客使用的士服務。
三、發聲咪錶可供選擇的廣播語言須包括廣東話、葡語、普通話及英語,廣播內容須包括車牌號碼及總車資。
四、駕駛員須因應乘客意願而啓動廣播功能及選擇廣播語言。
五、承批人須在所有特別的士的後排左車門內側之明顯位置,安裝一個凸字牌,以盲文及凸字表示車牌號碼,以便視障乘客知悉的士的車牌號碼。
一、大型的士是指其行李箱能輕易容納至少四個80cm × 60cm × 25cm的旅行箱之的士。
二、如承批人所提供的特別的士屬大型的士,須在車身作出相應標示。
承批人的投標書所指之機動的士須符合投標書所載的車輛規格及要件,尤其最少有一個乘客座位可電動外移下降,以便利行動不便的乘客使用。
一、特別的士的乘客座位寬度不少於40cm,座椅前用於放置足部的空間不少於30cm。
二、特別的士的所有乘客座位須裝設安全帶,並安裝足夠的扶手。
三、承批人須於所有特別的士安裝車載自動診斷系統,以檢測車輛的運行狀況。
四、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位置安裝透明支架,以供駕駛員展示其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正本。
五、所有特別的士須配備以下設備及物品,供乘客免費使用:
(一)Wi-Fi無線上網設施:讓乘客在特別的士內免費連接互聯網;
(二)手機充電設備:提供市面上常見手機類型的充電設備,供乘客在特別的士內使用;
(三)翻譯器:提供即時翻譯設備,支持廣東話、普通話、葡語、英語、日語等語言,以便利司機與乘客溝通;
(四)中葡英三種文字的旅遊資訊材料及地圖、雨傘、雨衣、清潔袋及緊急處理外傷的物品,以供有需要乘客使用。
六、承批人須提供一切基本設備,使服務更具安全性、有效運作性及舒適性。
七、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安裝及調整有關設備。
八、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特別的士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提供的任何有利的士服務的設備。
一、每日提供服務前,承批人須檢查及確保車輛及各項設備的正常及良好運作,尤其是的士管理系統的車載設備以及無障礙的士的各項設備;如有損壞,須於維修後才可提供服務。
二、每日提供服務前,承批人須檢查連接計程錶的收據打印機;如沒有墨水或沒有紙張,須於補充後才可提供服務。
三、承批人須制定嚴謹的車隊維修保養程序,並定期為其車輛進行詳細檢查,以便作出維修、保養及改善的工作,並對檢出的異常狀況或潛在的隱患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四、所有特別的士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僅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每台特別的士的狀況,定期檢查及更換各項部件,尤其更換輪胎、剎車片,及補充剎車油液和冷媒(雪種),以保持優良的車輛狀況。
六、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特別的士發出噪音,尤其剎車系統。
七、承批人須確保特別的士的外觀完好。
八、承批人須採取有利於改善特別的士的狀況及質素的一切措施。
九、承批人須保留與特別的士的改裝、維修及保養有關的所有紀錄。
一、承批人須時刻維持特別的士及其設備的整理、清潔、衛生及消毒的條件良好。
二、承批人須按照衛生部門所發出的指引及建議清潔和消毒所有的士及其設備,並配合其推行之措施。
三、每台實際提供服務之的士須至少每天進行以下工作:
(一)徹底打掃及清潔車廂;
(二)清潔及消毒車廂內設施,尤其座位、扶手、把手、冷氣風口及車窗等;
(三)潔淨車身。
四、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車廂發出異味。
承批人須建立無線電話通訊系統,並在該系統及相關裝置中保留最近三個月的錄音記錄,且能夠按通話日期及時間、車牌號碼及接線座席編號搜尋,所有錄音至少每日進行備份。
一、承批人須建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以便透過系統調派的士。
二、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基本包括:
(一)透過地圖反映行車狀況(包括實時狀況,以及操作人員輸入時間、範圍及街道名稱關鍵字後顯示車輛的歷史狀況);
(二)在地圖上查閱車輛行駛軌跡的歷史記錄;
(三)反映以下行車數據:
(1)時間;
(2)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3)的士類別(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無障礙的士及大型的士以外的其他特別的士);
(4)駕駛車輛的駕駛員之專業工作證編號;
(5)車速;
(6)車輛位置,須提供經緯度座標以及街道名稱;
(7)車輛營運狀態[已載客(表示特別的士已接載乘客)/應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應召狀態)/候召中(表示特別的士處於等候召喚的狀態)/非營運中(表示特別的士並非營運中)];
(8)計程錶錶旗狀態(豎立/水平);
(9)車頂標誌照明狀態(開/關);
(10)各種營運狀態的行車距離,行車距離須由前端車載設備(如由導航系統芯片內建累計里程功能或其他更準確的方式)獲得數據;
(11)的士收費的收入(倘採用電子收費,須提供電子交易資料),該收入須直接由計程錶獲得數據;
(12)乘客上下車地點,須提供經緯度座標以及街道名稱;
三、為準確提供上款(三)項第(4)分項的數據,承批人須向駕駛員提供個人電子卡登入系統;
四、安裝在的士車輛上的系統設備,至少每十(10)秒自動向的士服務中心傳送一次最新數據;
五、安裝在的士車輛上的系統設備須具有本地記錄功能,以便在傳送予的士服務中心的數據中斷時,仍可收集所有行車數據;
六、第二款所指的數據應能方便儲存,以便日後翻查之用。
七、承批人須採取措施管理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包括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特別的士在車輛啓動狀態下,系統能顯示正確的車輛營運狀態及數據。
一、承批人須建立駕駛行為及狀態監控系統,改善和提昇駕駛員的服務。
二、駕駛行為及狀態監控系統的功能基本包括:
(一)駕駛員基礎檔案:包括駕駛員培訓和考核記錄;
(二)駕駛行為動態監控:對駕駛員的駕駛行為進行動態監控及記錄,尤其是對不安全駕駛行為進行警報和記錄,避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例如超速、急剎車、急減速、急加速、起步急加速等;
(三)駕駛行為記錄:對駕駛員的駕駛行為進行記錄,尤其是違規記錄(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法》及《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危險駕駛及不良行為記錄(例如駕駛期間吸煙或進食)等;
(四)駕駛員評價記錄:乘客對駕駛員的評價、表揚及投訴等;
(五)對上述(一)至(四)項內容進行綜合評分,以分析駕駛員的進步及退步情況。
三、承批人須採取措施管理駕駛員,包括處理實時動態警報、定期檢查及檢討、制定獎懲機制等,以確保駕駛員提供安全及優質的服務。
四、承批人須提供適當途徑,讓駕駛員自行查閱本條所指涉及其個人的監控記錄及綜合評分。
承批人須按照以下方式向監察實體傳送的士管理系統內的實時車輛營運數據:
(一)透過加密網頁(最少提供十個帳戶,並最少可供五部電腦同時登入及查閱),向監察實體提供第二條第二款的所有功能及數據;
(二)以WebService形式傳輸數據的系統網址及密碼,密碼以POST的方式傳送,格式為{“password”:“XXXXXX”}。由監察實體作定時訪問,然後系統自動返回相關車輛的定位數據,有關數據以AES 256-bit作加密,解密的key由承批人提供予監察實體。系統以JSON Format之字串形式向監察實體傳送數據。數據格式參考如下:
{“CarNo”: “MP0001”, “GpsTime”: “2017-08-11 10:37:35”, “ServerTime”: “2017-08-11 10:37:38”, “Longitude”: “113.560493”, “Latitude”: “22.148491”, “Altitude”: “60.1”, “Speed”: “29.1” ,“Direction”: “150”, “AccStatus”: “1”, “BizStatus”: “1”}
CarNo = 車牌號碼
GpsTime = GPS衞星定位信號的日期時間,以澳門時區顯示UTC+8
ServerTime = 承批人伺服器接收到定位數據時的系統日期時間
Longitude = 經度
Latitude = 緯度
Altitude = 海拔高度(Km)
Speed = 瞬時速度(Km/H)
Direction = 行車方向,數值為0-359,以正北為0,順時針遞增
AccStatus = Engine ON為1,Engine OFF為0
BizStatus = 營運狀態,1:載客、2:接單(電召)、4:空駛、8:停運
所有營運狀態設定為「候召中」之特別的士,必須接受的士服務中心的指派。
一、透過電話即時召喚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如下:
(一)乘客致電承批人之的士服務中心,並提供上車地點、聯絡電話及倘有的指定車型;
(二)的士服務中心進行配車安排,安排最早可供服務之的士提供服務;
(三)的士服務中心通知乘客上車資料,即上車地點、上車時間及的士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四)如乘客不同意召喚安排,可取消召喚,或重新提供資料並重覆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步驟;
(五)如乘客同意召喚安排,視作確認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六)承批人指派特別的士於約定上車時間抵達乘客上車地點,為乘客提供的士服務。
二、倘乘客並非要求即時提供的士服務,承批人須因應實際營運狀況處理乘客的需求。
一、透過電話預約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如下:
(一)乘客至少提前一小時向承批人之的士服務中心提出召喚特別的士要求,並向承批人提供上車地點、聯絡電話及倘有的指定車型;
(二)的士服務中心進行配車安排,安排可供服務之的士提供服務;
(三)的士服務中心須於獲悉第(一)項所指資料之時間起計,三十分鐘內通知乘客上車地點及上車時間,並於上車時間前至少三十分鐘向乘客提供車牌號碼(或的士代號);
(四)如乘客不同意召喚安排,可取消召喚,或重新提供資料並重覆上述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步驟;
(五)如乘客同意召喚安排,視作確認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六)倘乘客提出要求,承批人須於上車時間三十分鐘前以短訊形式提醒乘客上述第(三)項的上車資料;
(七)承批人指派特別的士於約定上車時間抵達乘客上車地點,為乘客提供的士服務。
二、承批人須預留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多於百分之八十之特別的士,為乘客提供預約特別的士服務,有關百分比以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計算。
三、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調整上款所指之百分比。
四、倘乘客的預約的士要求,超出承批人可供預約之的士數量時,承批人應向乘客提供最接近乘客要求的服務時間或按照乘客意願將其納入後補名單,並於其他的士預訂狀況有所變更而能夠為該名乘客安排的士服務時,儘早安排及通知乘客。
五、對於上款所指被納入後補名單的乘客,倘承批人在乘客要求的上車時間前至少三十分鐘,按第一款(五)項所指與乘客確認上車資料並按時提供服務,則可收取特別的士預約費,倘在上述時間過後才確認上車資料並按時提供服務,則只可向乘客收取特別的士預約費及特別的士電召費中金額較低的一個收費項目。
一、承批人除了提供電話召喚方式的服務外,亦須以網頁及手機應用程式等途徑提供召喚的士服務,以使得聾啞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也能獲取有關服務。
二、對於透過網頁或其他方式召喚的士服務,承批人須以便利乘客使用為原則,參照第二條及上條的規定,制定合理的運作細則,例如以網頁形式及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召喚的士服務時透過文字與乘客溝通。
三、承批人須因應社會發展,開發不同途徑供乘客召喚的士。
一、在交通事務局設置的特別的士候召點,承批人僅可安排「候召中」及「應召中」之特別的士停留,而「非營運」及「已載客」之特別的士不可停留。
二、承批人須於特別的士候召點設置召喚的士的資訊,通知乘客透過的士服務中心召喚的士才可於特別的士候召點上車。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派員於特別的士候召點維持秩序及協助乘客。
一、承批人須至少每半年為殘疾人士相關的團體舉行介紹會,講解無障礙的士的設備及功能、使用細節及注意事項,以便殘疾人士了解無障礙的士服務。
二、承批人須向無障礙的士之駕駛員提供培訓,讓駕駛員了解無障礙的士的設備及功能、使用細節及注意事項。
三、承批人須優先向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
四、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時,承批人須向殘疾人士提供協助,以便殘疾人士能夠使用的士服務獨立出行。
五、為便利殘疾人士使用的士服務,無障礙特別的士同樣需要提供第一條至第五條所指之的士服務。
六、承批人提供的特別的士服務須儘可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尤其是對於不同類型的殘疾人士,按實際情況簡化電召手續。
一、承批人須採取彈性交班時間,交班的士在同一小時內不超過營運總數的百分之二十(20%)。
二、特別的士不得在一般的士站停留。
三、倘基於乘客要求行駛指定路線,而使的士未能按照最短程路線行車,駕駛員須透過無線電話通訊系統通報的士服務中心以作出記錄。
四、承批人須依法妥善處理乘客的個人資料,並在本批給消滅時,銷毁乘客的個人資料。
一、承批人須制定在特殊及緊急狀況下提供服務的流程指引,以便其工作人員在該等狀況下能高度靈活應變。
二、在非常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倘承批人因而無法提供所有或部份服務,須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並向澳門所有電子傳媒發佈最新服務資訊,並儘力維持的士服務中心的正常運作。
三、在上款所述暫停服務期間,承批人須指派代表,與監察實體隨時保持聯絡。
四、當特別的士遇到有迫切需要接載的乘客,駕駛員可透過聯絡的士服務中心代乘客召喚的士,的士服務中心須因應實際情況協助乘客及作出適當安排。
五、承批人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特別的士發生的事故。
一、客戶服務的視覺媒體須以中文及葡文顯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二、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訂明外,客戶服務的語音媒體須以廣東話及普通話作出,並同時輔以葡語或英語。
三、承批人須設置其自身的互聯網站,透過互聯網提供充足及最新的營運資訊,並接受查詢、投訴及建議。
四、承批人須確保所提供的資訊之準確性及完整性。
五、承批人須對一切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儘快作出有效處理。
六、對於公眾作出的一般投訴事項,承批人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回覆,其他複雜的投訴事項須在七十二小時內回覆。
七、承批人須將所接收及處理的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個案,進行分類整理及統計,並每月呈交各項統計數字予監察實體。
八、承批人須將收費方式及詳細條款載於其自身的網頁及於本澳中葡文報章公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譚俊仁——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林玉梅、彭超宏及邵凌峰——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勞秀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吳惠嫻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陳俊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穎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徐麗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應考人陳雯詩,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潘潔儀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與林沛權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
楊斌及李達謙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得意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粘世英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首席警員編號191911宋志峯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所作之第54/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下列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一等警員 | 231971 | 禤志龍 |
警員 | 283991 | 周興強 |
警員 | 371081 | 黃博鳴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所作之第56/2019號批示:
黃子暉,警務總長編號10096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所作之第57/2019號批示:
黃子暉,警務總長編號100961——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邱美欣、葉曉彤、何翠萍、陳碧娟、李詠詩及楊詠心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Bruno Alexandre Capelas Gonçalves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關朵姬及歐陽燕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酆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鄧達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翁灼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狄祺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志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佩霞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壽光、李惠珠、盧玉嬋、譚彩珍及關卿翠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劉兆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蔡燕晴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嘉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關劍銘,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黃志偉,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古詠琪、李靜儀、梁穎瑜、吳佩瑩、杜雪盈、余雪慧、庄翠紅及梁詠潔,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歐陽婉玲、黎美婷及林晚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連智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嘉儀,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官文、黃佩儀及王珊瑜,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嘉盈、黃傑義、黃秀敏及馬靜瑜,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蔡桂森、徐鍶敏、朱翠貞、夏莉銀、何淑華、林慧美、李惠君、梁志昂、梁厚、馬惠君及黃麗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彩雯、何柱萌、林瑋婷、廖潔茵、盧忠敏、吳彥嬋、唐嘉敏、黃竣立及吳雅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羅倩欣,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美如、陳琬婷、周燕儀、葉潔嫻、高善鶯、林凱英、梁紫晴、呂麗娜、雷微凌、呂娜珠、盧慧恩、吳家欣、冼文傑及吳潔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戴碧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美芳,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志豪,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麥子倩,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周婉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穎欣及陳翠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范麗卿,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彩娟及杜國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錦祥、梁建雄、梁思恩及袁暢,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梅娜,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潤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煥好,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敏霞、陸耀輝、盧壽文、尹翠英及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蘇永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志傑、楊華祐及吳清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美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偉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慧明、簡艷嫻、林鳳儀、繆裕源、蕭月霞及袁素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凌寶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智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靜儀、陳雯詩、王彩紅、梁嘉明、施森森、鄭頴敏、李潔儀、吳麗晶、劉詠怡、梁亞弟、盧淑欣及盛啓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平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李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偉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蔚然及邵淑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柳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彭慧君、陸月來、陳錫添及尹愛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繼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仲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偉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萍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鍾杏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文傑及劉志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熾威及陳如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戴妙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倩凝、梁鍵燊及何妍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月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芷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鳳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華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慧、唐仲鎮、何明輝、黃銀換、羅碧茵及謝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潘鳳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域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淑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錦英、何妙娜、李小玲及楊遠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寶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Dos Santos Fonseca, Euric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鄺慧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容勝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勞榮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黃鳳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歐仲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何玉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余美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妙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斯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鄧瑞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岳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文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瑞婷及甘燕雅,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張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瑜,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國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潔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達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錦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應“康泰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9-D號樂群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康泰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姚嘉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25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逸朗——應其要求,中止第T-035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苑盈——應其要求,中止第T-043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鄭曉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63。
張詩琪——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77。
陳詠珊——恢復第M-235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Joana Sofia dos Santos Lopes Morgado Bento、李嘉亮——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67、M-2468。
龍慧娟、梁毅成——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26、T-0627。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2號“民生藥房II”及第71號“健民藥房”的東主——林杰明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4樓A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文浩——應其要求,中止第T-0471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秉霑——應其要求,取消第W-058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頴琪,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即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即在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羅惠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仲成,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蕭建生及林安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劉嘉恆及余曉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淑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林婉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周婉琪、楊偉媚、嚴殷、黃鴻虹及黃家豪,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林婉怡及蘇小紅,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陳翠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謝惠鳳及黃桂明,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馮賽紅及盧容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之譚容成,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高瑞及邵文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羅雪言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蕭婉屏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及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簡佩茵——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黃碩瑩——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梁毅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德慧——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蔡嘉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陳淑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志堅——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左婉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鄧月英——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章薇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潘嘉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鄭健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永靖,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盧子翔及陳遠問,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區倩茹、陳政德、詹道俊、關偉姬及黃詠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永恩、徐達偉、何家政、林智綺、李俊飛、薛新琳、鄧永南及唐佩怡,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黎綺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嘉寶,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迎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章曼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康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思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伍淑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葉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gostinho Guilherme Fernandes,因辭世,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林瑞源,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梁惠敏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劉俊傑,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朝暉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運潮、麥健銘及杜日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卓淑蓮、樊美蘭及吳煒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春燕、陳卓婷及李文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第二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鄒德英,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謝彩虹,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環境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應考人龐尚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蔡炯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朱磊明、張振雄、梁振龍、陳智華及甄亦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柏瀚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志良及何濤敏,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陳國樑,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康政及梁滌纓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蔡雪娥及葉志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招可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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