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穆欣欣、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共同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共同舉辦「藝文薈澳」的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麗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