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1
II
SÉRIE

Quarta-feira, 22 de Maio de 201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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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夢想劍擊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19號。

澳門夢想劍擊俱樂部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夢想劍擊俱樂部”(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Dream Fencing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616號御景灣第四座19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積極推動本地劍擊文化,以提高劍擊運動水準。

二、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監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緬甸青年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19號。

緬甸青年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名稱為“緬甸青年協會(澳門)”,中文簡稱“緬青”,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Juvenil de Myanmar (Macau)”,葡文簡稱“SJMM”,英文名稱為“Myanmar Youth Society (Macao)”,英文簡稱“MYSM”,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團結在澳的緬甸青年組織,向澳門社會推廣緬甸文化活動,透過緬甸青年協會舉辦不同類型的社會活動推廣並促進中緬文化之間的互相尊重及了解,藉以提高了雙方的友誼、友好和理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13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怡情養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Alegria e Manutenção de Saú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

澳門怡情養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怡情養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legria e Manutenção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Happiness and Health Keeping”, 英文簡稱為“MAHHK”。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南京街270號寶龍花園銀龍閣18樓AC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各種形式和活動推動世界傳統藝術、文化和體育,培養怡情、養生的生活態度,以達到促進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三)本會暫不設會費。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及副會長。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本會組織架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及會務發展工作。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老年醫學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

澳門老年醫學學會

Geriatrics Society of Macau (GS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1.1.(中文)澳門老年醫學學會;

1.2.(英文)Geriatrics Socie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GS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2.1. 凝聚會員及社會各界力量服務社會,積極開展老年醫學相關健康教育;

2.2. 加強與政府及社會各界以及地區與國際間的溝通與合作,共同創建長者友善社區;

2.3. 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2.4.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並積極推動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2.5. 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團結會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船澳巷18號雅新大廈11F。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亦可在澳門境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4.1.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顧問。

4.1.1. 功能會員:在老年醫學領域工作的醫生、護士、社工、治療師及藥劑師等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4.1.2. 非功能會員:凡對老年醫學有興趣的社會人士、長者、照顧者等,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4.1.3. 顧問:在老年醫學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顧問。

4.2. 會員權利

4.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4.2.2. 非功能會員和顧問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4.3. 會員義務

4.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4.3.4. 會員如離開本澳,可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保留會員會籍及免繳納會費;

4.3.5. 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3.6. 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4.4. 紀律處分

4.4.1. 若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經理事會討論、審核,輕者警告,重則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領導機關

5.1.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5.2. 會員大會

5.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5.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5.2.7.的程序;

5.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

5.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5.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本會之解散的重大事項,則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才能通過。

5.3 理事會

5.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5.3.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5.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可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5.3.4 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3.5 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會顧問;

5.3.6. 理事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長任期完結為止。

5.4 監事會

5.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5.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5.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六條

榮譽主席

6.1. 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主席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6.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6.3. 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6.4. 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6.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四章

召集會議

第七條

會議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特別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單牌車協會

Associação de Veículos de Matrícula Únic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VMÚ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澳門單牌車協會

社團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單牌車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ículos de Matrícula Única de Macau(簡稱 AVMÚ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致力聯繫單牌車主發揚“愛國愛澳”及互助互愛團結精神,構建和諧社會,加強澳門與內地間之互相交流,積極融入大灣區建設,維護本會會員權益,促進會員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慈善活動,增進各方友誼,宣傳安全駕駛意識。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澳門單牌車車主或駕駛者,持有中國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壹名現任會員推薦方可申請成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或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五、凡會員不遵守會章、未經理事會授權而擅自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作出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得撤銷其會員資格及職務。情節嚴重者,本會保留循法律途徑追究之權利。會員資格一經撤銷,所有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七條——組織

一、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領導成員任期為三年,若再選時,勝出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和罷免各機構之領導成員;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3)決定所有不屬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之事宜;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二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對本章程任何內容或決定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雲浮婦女協會

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Yun Fu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

澳門雲浮婦女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雲浮婦女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Yun F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un Fu Wome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8號興富閣1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婦女組織,是「澳門雲浮市各邑同鄉會」之屬會。以推動澳門婦女與家鄉加強聯繫及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揚互助精神及開展社團工作。聯絡鄉親,推動婦女及青少年活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本會為無限期組織。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會舉辦、參與各方面的活動、出版、講座、展覽、課程、慈善活動、外訪、大眾傳媒和一切有助推動及與加深家鄉聯繫之各類形式活動。

第五條——凡居於本澳,籍貫為雲浮,熱愛雲浮之人士,限定女性,年齡十八歲以上,無不良行為者,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 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所委派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C.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D.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B.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C.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的行徑;

D.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其職權為:

A.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 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D.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二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三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召開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並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五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壹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 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七條——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臨時召集。

第八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名。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三章

入會及退會

第一條——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成為會員。

第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為:

A. 會員會費;

B.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C.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解散社團

第一條——當有意解散社團時,需召開會員大會表決,並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六章

會徽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古董文物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

澳門古董文物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古董文物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住所設在木橋街1-A號昌樂大廈2樓G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同業友好,交流學習。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入會後即可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事業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一,決定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決議,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制定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通過會務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對行政機關成員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第八條——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要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生效;修改本會章程,需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方生效。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最少為三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一會員提請理事會要求會長召開;會議召集將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出席人數過半贊同票方生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全部經費來自繳交之入會基金及各方捐獻所得。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茶道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Cerimónia do Chá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

澳門國際茶道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Cerimónia do Chá de Macau

Macao International Tea Ceremon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國際茶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茶協”(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Cerimónia do Chá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International Tea Ceremon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素鴉利神父巷15號東慶新村4樓H。按本會發展的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以遷往本澳其它地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擁護「澳門基本法」,支持澳門政府依法施政。二、聯絡與團結中國澳門與世界各地,對茶道文化有興趣的人士,共同研究澳門及國際茶道文化。三、舉辦茶道文化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四、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茶道文化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澳門與世界各地茶道文化事業發展。五、團結與聯絡本會會員、互助互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會務活動:

(一)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講座、研討會、文化研究、參觀訪問、專業認證培訓等活動;

(二)接受個人、社團、企業等單位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交流、活動、研究任務或專業培訓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成本會宗旨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經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一)通過會務方針、選舉和各項重大興革事宜;(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若干名單數的副會長組成,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人、若干名單數的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三)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監事組成,職務為會務及稽核財務狀況之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若干名單數的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

第十二條——每個領導架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以上各領導架構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領導架構成員產生為止。

第十三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及向外界人士徵詢有關會務之意見,顧問擔任諮詢工作。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也接受政府機關、企業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等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必要時得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組織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生效。本組織章程未完善之處以《澳門民法典》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1)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代表本會,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代表,可向澳門政府有關部門、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及世界各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機構、銀行、團體辦理各種有關手續及簽署有關文件,所有文件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簽名,並加蓋本會公章方可有效。

(2)本會創會會員(首次創會注冊人),自然成為本會創會會長或創辦人。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以邀請澳門和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及世界各地,對本會支持與貢獻的有關人士,擔任本會職務或名譽職務。

第十九條——本會各組織領導成員、會員,和擔任本會任何職務的有關人士及有關團體、企業、機構等無論任何原因,如本會換屆未能繼續任職者或向本會辭職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及與本會解除合作關係者,無權向本會索回以前所捐款和繳交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擔任本會任何職務者和任何個人、團體及機構等,未經理事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用本會的會名、會徽以及名譽,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設備等。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灣區企業家精英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

澳門大灣區企業家精英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企業家精英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搭建政商溝通對接、科技創新驅動、企業交流合作、銀企互助共贏、青年創業扶持、公益慈善扶貧等資源分享之平臺,以凝聚區內工商界優質企業及企業家的力量,履行社會責任,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54號福盧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及秘書長一名,由單數會員所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秘書長,三人其中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星夢音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Seng M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8。

澳門星夢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星夢音樂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sica Seng Mong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關閘馬路15號怡暉閣7樓F座,經會員大會批淮,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聯絡本澳各業餘懷舊金曲唱家愛好者,利用業餘時間推廣懷舊金曲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十八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 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映藝音樂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úsica Ieng Nga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 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

澳門映藝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映藝音樂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úsica Ieng Ngai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筷子基南街319號綠楊花園第一座25樓L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推動本澳音樂文化不同層次、多形式的演出活動,提高歌唱技巧、為作曲、填詞、編曲人提供創作平台,加強與外地的文化藝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歌唱比賽得獎者或於公開場地演出者,具相當歌唱藝術水準,願意交流、切磋、研究歌唱技巧的澳門市民,或流行音樂作曲、填詞、編曲人,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星光流行音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Popular Seng Ku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

澳門星光流行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星光流行音樂協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Popular Seng Kuong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提督馬路89號聯豐樓4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淮,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推廣流行音樂,提高本地歌唱技術水平,培訓本地表演人材,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十八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華藝流行音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Popular Wa Nga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9。

澳門華藝流行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華藝流行音樂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sica Popular Wa Ngai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筷子基南街快達樓第二座四樓W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推動澳門流行音樂,團結所有流行音樂愛好者及維護其權益,促進本地流行音樂的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十八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四川經貿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Comercial e Cultural Macau-Sichua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

澳門四川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四川經貿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Comercial e Cultural Macau-Sichuan”,英文定名為“Macau-Sichuan Economic, Commerci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與四川有關係之人士、社團和企業,促進交流,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團結,支持四川建設為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提督馬路131-133號華隆工業大廈4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及與四川有關係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附1.5吋近照兩張及身分證影印本,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繳交入會基金,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六條——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對會務提出建議及發表意見;

(3)享用本會為會員所設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

(4)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發展;

(2)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撤銷其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至兩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均由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舉行日期由會長建議,理事會召集,如因特殊情況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有關會議在原定時間召開,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人數皆可進行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章程。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二、審議監事會之每年帳目及理事會會務報告;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四、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五、本會之存續。本會之存續由會員大會決定,其決定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作出。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分部門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季聯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會務;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通過理事會議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三條——每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各機關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費及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應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佰元,如有加減由理事會另行公佈。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經費,由基金、或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演講專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l de Discurs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

澳門演講專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講專業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l de Discurs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eech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是由澳門及海內外熱愛演講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社會組織、聯繫廣大海內外演講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組織及發展演講活動及訓練,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配合和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及祖國,培育專業演講人材。

第四條——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4樓Q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對演講有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建議。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條款、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會員不繳交會費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一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首屆會員大會主席由創會成員推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創會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召開的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本會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開展會務、積極參與國際演講會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或者共同召集聯席會議,必要時,均得各自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各種會議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會費

會費由當屆理事會定立,會員需按屆、按職務繳納。

以下項目均為會收益: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所有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老子文化促進會(澳門)

簡稱:(中華老子文化)

Associação Chinesa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e Lao Zi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華老子文化促進會(澳門)”;

中文簡稱:“中華老子文化”;

葡文:“Associação Chinesa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e Lao Zi (Macau)”;

英文:“Chinese Lao Zi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7A-93A號4樓C單位。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弘揚中華老子文化,廣泛與寬領域地推介講解「道德經」,把老子的道德思想及哲學原理服務於澳門的文化、藝術、旅遊及商業的各行業,推動澳門的經濟及多元化發展,提高澳門市民的綜合素質及文明水準。

2. 通過互訪及合作交流的活動,加強與本澳及鄰近地區有關中華老子文化社團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共同傳承中華老子文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中華老子文化,文學、書畫、音樂、棋藝、陶瓷、曲藝、攝影、健康、教育、企業等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繳交每年的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即被開除會籍;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架構之產生

1.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不多於四十三人(人數必須為單數);

2. 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直選產生。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職權如下:

1. 選出會員大會、理監事成員;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3.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4.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產生,理事不多於四十三人(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常務理事七人,其中一人兼任財務,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出示週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全體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

3. 接受政府之資助。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二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會章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藍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藍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藍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zul”,葡文簡稱為“ADBA”,英文名稱為“Blue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共同推動地區的公益事業、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製造廠巷5號澳門設計中心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十一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五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享飲享食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享飲享食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享飲享食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Gourmet Enjoyment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MGEC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宗旨為推廣和弘揚世界各地美食文化,加強本澳與外地美食文化交流,促進飲食業、旅遊業及文創產業的發展,透過本會作為平台推廣澳門美食之都的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58號吉祥樓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餐飲業經營者、從事餐飲業之法人、廚師及熱愛美食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並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十一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五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城市建築及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城市建築及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城市建築及發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quitectura e Desenvolvimento Urbanístico”,英文名稱為“Urban Architecture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A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從事建築行業工作單位及專業人員之聯繫;

(二)促進本澳與各鄰近地區的交流和合作,並提高本地區人員之專業及技術水平;

(三)舉辦各項相關的學術活動,為本地區建築行業發展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厚望街6號朗晴軒地舖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提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提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提琴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培養本地年青人的音樂素養,推廣音樂文化,深化本地與國內外音樂人才交流,為本地音樂人才提供演出機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雍景灣一座7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杭州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杭州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杭州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Hang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ang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設立之宗旨如下:

(1)聯絡杭州市居澳之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真誠團結,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2)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杭州市與澳門特區及葡語國家的經濟、人才、信息等資源的交流,增進彼此間瞭解和合作;

(3)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1樓B、C及D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籍貫在杭州市、在杭州發展的各界別澳門居民 (不限於杭州籍貫)、或有志於推動杭州市與澳門特區兩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社會精英,年滿十八周歲,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副會長會費為每兩年澳門幣貳萬圓,會員會費為每兩年澳門幣伍仟圓,會費之更改將由理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會員連續兩期不繳納會費者,作退出論。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

(3)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4)遵守本會之章程,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5)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6)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7)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8)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五條——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取消其會員資格。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並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開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除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尤其有下列的職責:

(1)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2)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3)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4)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財務、福利、婦女、聯絡、技術輔助和綜合服務等部門。

理事會的職責有:

(1)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2)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3)審定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4)聘用和解雇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5)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審批入會申請;

(8)召開會員大會;

(9)更改會員之會費;

(10)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理事會有超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責主要有:

(1)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4)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5)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請求而召開。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條——本會印章由理事會保管。本會所有正常業務上之一切合約及文檔,須由會長、理事長、秘書長中任何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或由理事會指派之特定人士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會費;

(2)任何人士、官方或私人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資助、捐獻、津貼、資助或贊助;

(3)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規範由理事會草擬。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當代舞蹈團”

«Grupo de Dança Contemporânea de Macau»

«Macau Contemporary Dance Grou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0 de Mai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當代舞蹈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舞蹈團”,葡文名稱為“Grupo de Dança Contemporâne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ntemporary Dance Grou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隊成員主要是以本澳專業舞者自願結合組成,創作方向主要以愛國愛澳為基礎,進行多元素藝術的結合和創新。

(二)將澳門本土的專業舞者推向更高的交流平臺,同時進行更專業的舞蹈引進和輸出。

(三)通過各類型舞蹈演出及舞蹈活動,同時促進與國內外的團隊以及機構進行交流,吸取更多的舞蹈元素以及經驗。

(四)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創作屬於澳門特色文化的舞蹈作品,以宣傳澳門文化為主的大體方向。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主教山西望洋巷193號西望洋花園13座地下A。經會員大會議決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或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或有)。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或者由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Mai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19號。

澳門公職教育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嚤囉園路12至14號珍珠閣5樓A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九條

為推進會務,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並接受有關機構或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十條

凡現職或曾從事公職教育工作,包括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在內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均有資格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必須提交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 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保持不變)

2. 繳交會費(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本會有權註銷其會籍。

第十六條

會員於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繳交當年會費,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將自動凍結其會籍至補繳所有拖欠會費為止。會籍凍結期間,其不再享有本會一切會員權利及福利。

第十七條

會員於公職退休(包括工作滿30年及年齡滿55歲者,或長期絕對無擔任職務的能力者)翌年自動成為本會退休會員,退休會員可豁免繳交會費,且不妨礙其享有之全部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若因非公職退休原因失去本會章程第十條所指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身份,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享有本會章程第十一條所指之會員權利,但於身份轉為名譽會員後的當屆領導層任期結束後,不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天倫文娛歌舞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23號建華大廈第二座17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望德堂區創意產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as Indústrias Criativas na Freguesia de São Lázar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第5款: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語言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協會地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10號嘉康樓一樓。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新光明養生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Preservação de Saúde «San Kong Me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坊宏德工業大廈第一期六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佛教藝術論壇(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理事會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湖南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unan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湖南同鄉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unan em Macau”,英文名為“Hunan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在澳門居住或工作的湖南籍鄉親為目的,促進會員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加強聯繫和交流,為會員謀福利;開展與世界各地湖南鄉親組織的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與世界各地湖南鄉親的聯繫。

第三條

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二人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湖南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Hun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湖南商會”,

葡文名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Hunan”,

英文名為“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Huna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湖南鄉親和關心湖南經濟發展或在湖南投資的澳門人士,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湖南經濟的發展及招商引資;為湖南企業和產品拓展市場和尋找商機發揮中介和橋樑作用。

第三條

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二人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萍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湖南聯誼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de Hu Na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湖南聯誼總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de Hu Nan de Macau”,

英文名為“Hu Nan Friendship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湖南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湖南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湖南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二人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09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 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 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09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 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 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09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保守基金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 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4.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4.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15.2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i)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096,000,000元及美金80,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 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 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 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 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 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 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100%-C)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王美智

會計主管

蘇隆全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referente ao exercício de 1 de Janeiro de 2018 a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Chefe da Sucursal de Macau

Ao Ieong Choi Chan

Departamento de Sucursal Vice Presidente Senior

Kong Siu Tin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mo do relatório de resultados financeiros

Resultados Financeiros

A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diante designada por “Sucursal de Macau”) registou uma receita operacional total para 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MOP $11.143.019, com um lucro de MOP $1.618.281 após os impostos.

Retrospectiva das actividades

2018 é um ano histórico para o mercado de acções de Hong Kong, e atingiu os 33.484,08 em Janeiro criando um novo recordo, no entanto, não durou muito tempo, com subida e queda repetidas, flutuando entre os 25 mil e 26 mil até Dezembro. Sob a influência do ambiente económico global com muita complexidade e mudança, registou-se uma queda no rendimento das comissões dos bolsistas desta Sucursal de Macau, e uma queda de 33% na receita operacional geral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de 2017; uma queda das despesas operacionais de 28%; uma queda de 47% no lucro líquido após os impostos.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2018 é o primeiro ano da fusão e lançamento da marca “Everbright Sun Hung Kai”. Após um ano de desenvolvimento e crescimento, a força geral da “Everbright Sun Hung Kai” foi reforçada significativamente e sua posição na indústria tem continuado a subir.

Perspectivando o ano de 2019, esta Sucursal de Macau empenhar-se-á não só em continuar a desenvolver as actividades bolsistas de acções, como também irá desenvolver outros serviços de produtos financeiros, para prestar aos clientes serviços de gestão financeira one-stop. A Sucursal continuará a recrutar especialistas financeiros e empenhar-se-á na formação de graduados universitários locais em consultores financeiros e profissionais qualificados, contribuind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sector financeiro de Macau.

Sendo um membro de “Everbright Sun Hung Kai Company Limited”, a Sucursal de Macau esforçar-se-á, no pressuposto de controlo eficiente de riscos, em concretizar um desenvolvimento de qualidade, acompanhar os novos tempos, iniciando uma nova navegação, criando novo ambiente, para conseguir novos êxitos. E, honrará o firme compromisso de dar prioridade aos interesses dos clientes, de forma a prestar aos vários investidores de Macau serviços financeiros da melhor qualidade.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 gerência do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Macau branch).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 de Abril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a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3 de Abril de 2019.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MOP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MOP

A Presidente da Sucurs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u Ye

Wang Jianfei

RESUMO DO RELATÓRIO DO EXERCÍCIO

O ano de 2018 marcou o 110.º aniversário da constituição d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Tendo enfrentado um ambiente de mercado onde coexistem oportunidades e riscos, a sucursal insistiu na ideia de “prestar igual aten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e à gestão, e manter o equilíbrio entre desenvolvimento e riscos”. Reforçando o nível de controlo de risco, consolidando a sua carteira de clientes e promovendo a transformação do negócio, a sucursal alcançou máximos históricos em diversas áreas de negócio e atingiu uma economia de escala mais eficiente, com o esforço conjunto dos seus trabalhadores e o significativo apoio de vários sectores da RAEM. O total dos activos no final do ano foi de MOP91,088,000,000.00 e o lucro livre de impostos foi de MOP 637,880,000.00. A qualidade do património é excelente, mantendo-se em zero o património inadimplente.

Com o objectivo de “se integrar em Macau e servir Macau”, e em prossecução do espírito empresarial de “empenho e empreendedorismo, responsabilidade e consolidação, inovação e superação”, a sucursal ajustou o desenvolvimento do seu negócio para “prestar um bom serviço a todos os Clientes do grupo do banco, fortalecer as transacções internas e externas, apoiar activamente as empresas de Macau e proporcionar uma excelente gestão de património”, bem como se empenhou em estabelecer relações de cooperação a longo prazo com grupos empresariais locais de grande dimensão, em apoiar vigorosamente o desenvolvimento sócio-económico de Macau, acelerar a expansão das interacções transfronteiriças e dos negócios interbancários através da localização regional favorável de Macau, realçar os seus atributos na gestão de patrimónios e proporcionar aos Clientes locais serviços financeiros de qualidade, e reforçar a sua metodologia de gestão, adoptando a máxima “Gestão Adequada e Crescimento Saudável”, tendo cumprido escrupulosamente os requisitos legais e gerindo meticulosamente os seus activos.

Paralelamente ao negócio bancário, a sucursal de Macau tem procurado reforçar os seus vínculos com a comunidade local, participando activamente em eventos de caridade e comprometendo-se com as suas responsabilidades sociais.

Em 2019, 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Sucursal de Macau vai continuar a expandir os seus negócios com elevada qualidade e a aumentar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bancários que presta, em agradecimento ao apoio da comunidade local e activamente em cumprimento com as políticas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para promover negócios financeiros específicos, implementar projectos relacionados a Macau e apoiar a construção de “Uma Faixa, Uma Rota” e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Kong-Macau, de modo a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a diversificação e a prosperidade económicas de Macau.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Sucursal de Macau
A Presidente da Sucursal
Wu Ye

15 de Março de 2019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O BANK OF COMUNICATIONS CO. LTD,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5 de Março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5 de Março de 2019


BANCO CMB WING LUNG, LIMITADA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貨幣單位:澳門幣MOP

貨幣單位:澳門幣MOP

貨幣單位:澳門幣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貨幣單位:澳門幣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貨幣單位:澳門幣MOP

O GERENTE GERAL

Guo Zhihang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ang Ying

2018年業務報告概要

2018年10月,永隆銀行正式更名為招商永隆銀行,標誌着歷史悠久的香港永隆銀行與中國內地的招商銀行在經營理念和企業品牌形象上進一步融合,招商永隆銀行秉承「進展不忘穩健,服務必盡忠誠」和招商銀行「因您而變」的經營理念,為粵港澳客戶提供跨境金融產品與服務,同時滿足澳門本地中小企業和個人客戶的融資需求,不斷擴大服務澳門本地客戶範圍。截止2018年末,招商永隆銀行澳門分行(下稱「本行」)的存款餘額為19.32億澳門元;貸款餘額為60.28億澳門元;本行上繳政府稅款為1,286萬澳門元,稅後利潤為9,476萬澳門元,年末繼續保持無不良貸款紀錄。

2019年,雖然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複雜多變,但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推動下,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規化實施有利於三地優勢互補,向經濟一體化發展,對澳門本地和外地企業充滿機遇與挑戰,本行十分看好澳門的發展前景,計劃擴大對澳門的資源投入,特別是落實引入招商永隆銀行總行的最新核心業務系統(T24),全面提升銀行資訊科技和客戶體驗水平,與此同時,本行將繼續保持高度警覺,關注並把握市場動向,對不同客戶財務需求訂制個性化解決方案。在此,衷心感謝澳門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澳門社會各界及廣大客戶對本行的一貫支持與幫助,信任是我們的最大動力。

招商永隆銀行澳門分行
總經理
郭志航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原名為「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原名為「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八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總公司賬項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原名為「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 •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八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蕭雅琴

會計主任

柳惠蒂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西元一九一九年,總行設於臺灣臺北市,現有資本額為新台幣799億元。澳門分行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開業,開業以來在客戶的支持及同仁的努力下各項業務穩定成長。

2018年度稅後盈餘為澳門幣2,149萬元,較上一年度增加澳門幣1,308萬元,主要係放款業務成長造成淨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較上一年度大幅成長,資產品質維持良好。

展望今年,雖然受大中華區經濟成長趨緩,加以中美貿易衝突影響,外在環境不確定性增加,本分行將審慎保守以穩健經營因應,並持續優化內部管理及風險管理以面對經營環境的挑戰,遵循澳門主管機關及本行總行規範,持續秉持著我們【信賴、熱誠、創新】的核心價值拓展業務,為客戶帶來更多元及優質的服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總經理 蕭雅琴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Publicação ao abrigo do n.º 1 do artigo 1.º da Lei n.º 14/96/M, de 12 de Agosto)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ntoine Evrard Grange

Ng Weng Tong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19.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 2018

A Sociedade vem prestando, ininterruptamente e desde há muito tempo, serviços de limpeza urbana, recolha e transporte de resíduos da RAEM em todo o territóri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DESEMPENHO GERAL

Apesar das alterações verificadas no ambiente económico internacional e das condições negociais ao nível local, a Sociedade manteve e conseguiu atingir os objectivos financeiros estabelecidos, ao longo de todo o ano, através de várias medidas efectivas de melhoramento.

Estamos satisfeitos com os bons resultados continuamente apresentados pela Sociedade durante o ano de 2018. Os resultados e bom desempenho da Sociedade devem-se directamente à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à RAEM durante o ano transacto.

Estamos confiantes de que a Sociedade estará apta a prosseguir a prestação destes serviços de alta qualidade no futuro, assim contribuindo para a contínua melhoria do meio ambiente de Macau.

Aproveitamos esta oportunidade para expressar o nosso agradecimento e apreço a todos os funcionários pelo seu árduo trabalho e aos cidadãos de Macau pelo seu contínuo apoio.

Antoine Evrard GRANGE

NG Wai Hong — 吳慧紅

Presidente

Administradora

WONG Ka Lok — 黃家樂

CHENG Wing Kin — 鄭永堅

Administrador

Administrador

LEI Man Sao — 李文壽

Administrador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19.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a «Sociedade»)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Março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a demonstração de posição financeira,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19.


CHONG HI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MOP

Contas de lucros e perdas

MOP

O Gerente,

Lau Hing Keu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Face à instabilidade da política económica mundial e à continuação do cenário de guerra comercial, confrontados com uma conjuntura de exploração em 2018 repleta de enormes desafios, temos prosseguido desde sempre com o princípio do Chong Hing Bank de “servir em primeiro lugar os clientes” e “prestar um serviço profissional”, persistindo no desenvolvimento das operações através da gestão de risco com prudência de modo a assegurar o bom desempenho das actividades do banco este ano e de forma a obter um crescimento estável.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ste banco logrou, em termos operacionais, obter uma receita líquida no valor de 71,91 milhões de patacas, com um aumento de 20,1%,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transacto, e o lucro anual deduzido de impostos cifrou-se em 46,02 milhões de patacas, registando-se um aumento de 37,2%. O total de depósitos dos clientes foi de 494 milhões de patacas, representando-se um aumento de 7,8%. O total de empréstimos aos clientes atingiu o valor de 4.203 milhões de patacas, registando-se um aumento de 20,5%, tendo o total dos activos se situado nos 4.490 milhões de patacas, um aumento registado de 15,2%.

Para o ano de 2019, esta filial irá continuar a aproveitar as oportunidades existentes e, com o grande apoio da Sede, empenhar-se-á em elevar a competitividade de forma inovadora, garantindo e proporcionando aos clientes produtos e serviços de melhor qualidade, retribuindo desta forma, aos cidadãos de Macau, toda a confiança depositada e o apoio demonstrado.

Gerente: Lau Hing Keung

RELATÓRIO DO AUDITOR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OS

PARA A GERÊNCIA DO CHONG HI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Chong Hi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16 de Abril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Ng Wai Ying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6 de Abril de 2019.


BANCO OCBC WENG HANG, S.A.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MOP

* As Outras Reservas incluem uma reserva obrigatória no montante de 200,204,543 Patacas. Porque o Banco adopta as Normas de Relato Financeiro de Macau na preparação das su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s perdas de imparidade com base nas NRFM podem ser inferiores ao nível mínimo de provisões genéricas calculadas de acordo com o Aviso 18/93 da AMCM (o nível mínimo). A referida reserva obrigatória representa, pois, a diferença entre o nível mínimo e as perdas de imparidade nos termos das NRFM (antes dos impostos diferidos de 27,300,620 Patacas). Este mesmo montante, inscrito na linha «Dotações adicionais para provisões conforme RJSF» da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das contas resumidas, está reconciliado entre o «Lucro depois de impostos» e os «Resultados do ano»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da RJSF na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anuais.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MOP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ong Kin Hong

Lou Pou Hong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Em 2018, a economia de Macau continuou a crescer de forma estável. Com o desenvolvimento saudável da indústria de jogo, o PIB real de Macau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de 4,7% face ao ano anterior. Neste contexto, o BANCO obteve também um resultado satisfatório, conseguindo um lucro líquido de MOP$344 milhões. Quer nos depósitos quer nos empréstimos, foi registado um resultado muito positivo. Entretanto, devido ao aumento do custo de depósito, a taxa de margem financeira apresentou uma diminuição ligeira. A fim de manter a qualidade dos activos, o BANCO tem observado, desde sempre, uma política de empréstimos prudente, pelo que o rácio entre os empréstimos e os depósitos se manteve em 79,2%, enquanto a taxa de empréstimos malparados era 0,09% no final de 2018, o que é considerado um valor muito baixo no mercado.

As receitas não decorrentes de juros, incluindo a conversão de moedas estrangeiras, títulos e comissão de empréstimo etc., registaram igualmente um aumento no ano corrente. Ao mesmo tempo, o facto de poder proporcionar, através da sua vasta experiência na gestão de riqueza, aos clientes uma excelente variedade de produtos adaptados, possibilitou que a gestão de riqueza, sobretudo em relação às actividades ligadas aos seguros, crescesse celeremente.

Pelo que, até ao final de 2018, o capital dos accionistas registou um aumento de 8,6%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atingindo MOP$ 4,419 mil milhões. Neste ano, a taxa média de retorno de investimento foi de 8,1%. No final de 2018, o rácio de adequação de capital manteve-se em 15,0%, o que é considerado saudável no sector.

Olhando para o futuro, acreditamos que o facto de manter um posicionamento estratégico do GRUPO OCBC, assim como possuir um balanço saudável e uma boa qualidade de activos, possibilitará que o Banco possa não só ajudar os clientes a desenvolverem novos negócios, mas também aproveitar melhor as oportunidades estratégicas existentes, sobretudo as decorrentes do aprofundamento da integração d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Concomitantemente, estamos confiantes que, com o apoio fundamental dos clientes, a dedicação infatigável dos colegas e a grande assistência do GRUPO OCBC, seremos capazes de manter a competitividade do BANCO no mercado e conseguir mais sucessos.

Por fim, em nome do BANCO, gostaria de expressar os nossos mais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a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e apoios prestados ao longo dos anos. A gratidão dirige-se igualmente aos colegas, que têm envidado todos os esforços para proporcionar aos clientes um serviço com elevada qualidade e alcançar um bom desempenho financeiro no ano transacto.

NA WU-BENG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os 18 de Março de 2019.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Nos termos da lei e de acordo com os estatutos do Banco OCBC Weng Hang, S.A. (de ora em diante “Banc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efectuar a fiscalização da exploração e da gestão do Banco, e emitir um parecer respeitante à demonstração financeira e à proposta de distribuição de lucros, apresen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 ano de 2018 (até 31 de Dezembro).

Para o efeito, foi efectuada uma fiscalização e uma revisão sobre a exploração e a gestão do Banco para o ano de 2018 bem como uma análise a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 2018, à demonstração financeira e a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emitidos pela KPMG Auditores em 18 de Março de 2019, que reflectem, verdadeira e rigorosa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o Banco.

Com base nos respectivos resultados, cremos que a demonstração financeira anual, a proposta de distribuição de lucros e o relatório apresent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rão ser aprovados n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Tse Hau Yin

Macau, 18 de Março de 2019.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o Banco OCBC Weng Hang, S.A.
(Sociedade Anónima constituí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Banco OCBC Weng Hang,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8 de Março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ití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o banco.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o banco.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cão financeira do banco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Lei Iun Mei,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18 de Março de 2019.

Inventário de participações financeiras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Quadro a publicar ao abrigo do artigo 75.º do R.J.S.F.

BANCO OCBC WENG HANG, S.A.

Informação bancária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18

Lista dos accionistas qualificados:

OCBC WING HANG BANK LIMITED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Nomes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r. NA WU-BENG, presidente

Sr.ª KNG HWEE-TIN, administradora

Sr. YUEN SUI-CHI STANLEY, administrador

Sr. WONG CHUN-KAU STEPHEN, administrador

Sr. CHAN HAN-WO, administrador

Sr. FUNG YUK-SING MICHAEL, administrador

Sr. CHEONG KIN-HONG, administrador

Sr. FRANK JOHN WANG, administrador

(cessou o seu mandato em 24 de Outubro de 2018)

Sr. LEE TAK-LIM, administrador

(cessou o seu mandato em 24 de Outubro de 2018)

Conselho Fiscal

Sr. TSE HAU-YIN ALOYSIUS, presidente

(nomeado em 15 de Março de 2018)

Sr.a LO WAI-CHING MAGGIE, presidente

(cessou o seu mandato em 15 de Março de 2018)

Sr. LEUNG CHIU-WAH, membro

Sr.ª TAM HA-KEI ABBY, membro

(nomeado em 15 de Março de 2018)

Assembleia Geral

Sr. CHEONG KIN-HONG, presidente

Sr. FUNG YUK-SING MICHAEL, vice-presidente

Sr. FRANK JOHN WANG, membro

(cessou o seu mandato em 24 de Outubro de 2018)

Sr. LOU POU-HONG, secretári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MOP

MOP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MOP

O Gerente Geral,

Huang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Xiao Dong

Macau, aos 15 de Abril de 2019.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Em 2018, atenta a situação operacional exterior se ter tornado cada vez mais complicada, 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persistiu em ter por base do seu desenvolvimento a estratégia de “dar prioridade à regularização e ao controlo interno, dar importância à qualidade e à eficiência”, realizando a implementação e a concretização real dos requerimentos da supervisão financeira, pondo sempre em primeiro lugar a prevenção dos riscos e a regularização da operação, pelo que a gestão de liquidação foi intensificada e o nível da gestão activa dos riscos foi elevado. Através dos esforços de todos os trabalhadores desta Sucursal, registou-se um alargamento estável da escala de operação, um melhoramento consistente da proporção de activos e passivos, um crescimento estável da rendabilidade, um resultado atribuído pelo controlo de custos, estabilidade a um nível satisfatório da qualidade do activo e um desenvolvimento saudável e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em geral.

Para o ano de 2019, está previsto um aumento de incerteza n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global, um ambiente comercial mais sério e maior pressão da descida do crescimento económico. Todavia, ao mesmo tempo, a construç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como parte da estratégia do desenvolvimento nacional proporciona a Macau uma oportunidade histórica. A Sucursal de Macau irá utilizar a sua posição operacional com as próprias características, desenvolvendo-se em torno da lema “dar prioridade à regularização, desenvolver a operação a ritmo estável”, a fim d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e gestão através do controlo dos riscos de maneira global e da gestão meticulosa, e manter um aumento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e da dimensão do activo.

Em 2019, a Sucursal de Macau continuará aprofundar o mercado local, empenhando-se em integrar o desenvolvimento da Grande Baía. Sob a utilização da própria rede e meios existentes, estabelecerá um tipo próprio de clientela e uma característica de produto, pelo qual poderá fornecer à clientela um serviço financeiro integral, dar relevo ao aperfeiçoamento do serviço prestado à clientela e elevar a satisfação da clientela. Tendo por base um sistema de serviços nucleares recém-lançado, a Sucursal de Macau irá procurar as vantagens da inovação FinTech que o mesmo traz, impulsionando a inovação de produtos, alargando a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enriquecendo os tipos dos produtos, optimizando o conteúdo de serviços e a eficiência das actividades e a capacidade de serviço. Simultaneamente, irá agarrar a oportunidade de desenvolvimento da construção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 explorar aprofundamente as oportunidades de cooperação de actividades entr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introduzindo atempadamente novos produtos inovadores da série de Grande Baía, colaborando nos serviços transfronteiros relacionados com habitação e arrendamento destinados aos residentes de Macau. A Sucursal de Macau irá consistentemente introduzir novos produtos e serviços e explorar novos mercados. Continuará a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ocial, económico e empresarial de Macau, dando um modesto contribut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diversificação adequada da economia de Macau, a prosperidade e a estabilidade da sociedade.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A Gerente Geral, Huang Xia

15 de Abril de 2019.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8 de Março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Ng Wai Ying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5 de Abril de 2019.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8

CONTA DE EXPLORAÇÃO

PATACAS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i Guang

Jiang Lu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Desenvolvimento de Actividades

Em 2018, foi o 40.º aniversário da Reforma Econômica da China e se Abriu. Neste ano, a economia mundial e o padrão comercial mudam muito. Enfrentando o complexo ambiente interno e extern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alcançou o objetivo principal de modernizar o seu sistema informático central, fez novos progressos no plano estratégico, no nível científico, no tecnológico, na formação de equipas, na cultura corporativa, no desempenho de negócios, nas finanças inclusivas e nos outros aspectos. Embora crie bons benefícios econômicos, também reflete as responsabilidades sociais do Banco da China.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mantém o tom de trabalho «Reforma, Desenvolvimento e Estabilidade». Em termos de desenvolvimento de negócios, este banco continua promovendo a transformação do finança pessoal e ajustando a estrutura das dependências. O negócio bancário corporativo tem se desenvolvido de forma constante, e a plataforma de serviços bancários corporativos no exterior alcançou resultados iniciais. O negócio de mercados financeiros e instituições financeiras tem se desenvolvido de forma constante, e fortaleceu a ligação com instituições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e ganhou reputação no mercado. Em termos de integração na construção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e no desenvolvimento do financiamento em destaque,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emitiu os «Obrigação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ste banco foi aprovado pelo Banco Popular da China para se tornar um participante do sistema de pagamento transfronteiriço de RMB.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também abriu com sucesso a primeira conta bancária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m Macau e estabeleceu uma plataforma de negociação de activos para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m termos de operação e gestão,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toma a iniciativa de ajustar a estrutura organizacional interna, melhora a capacidade de serviço financeiro, melhora a velocidade de resposta do mercado, aproveita a atualização do sistema informático central, transforma as suas vantagens tecnológicas em negócios vantagens e melhoria contínua da experiência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para os residentes de Macau e os turistas que vêm para a Macau.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cumpre activamente as suas responsabilidades sociais e promove continuamente o desenvolvimento de finanças inclusivas em Macau. Este banco centra-se na experiência do cliente e desenvolve vigorosamente os serviços financeiros de rede de terminais móveis, lançou uma série de produtos como o BOC «Pagamento de Integração». Além disso,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também realizou com sucesso numa série de actividades de caridade, como o «BOC Caminhada da caridade», assistiu organizações de assistência social de Macau e agências de serviços sociais com acções práticas para fornecer energia positiva.

Em 2019,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seguirá o Plano de Desenvolvimento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 tomará a iniciativa de ajudar Macau a integrar-se no desenvolvimento global da China. Este banco continuará a fornecer serviços financeiros de qualidade para o público em geral, desenvolve com firmeza o financiamento em destaque para apoiar a diversificação económica moderada e mantém a estabilidade económica e financeir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vai também se esforçar por obter mais realizações para celebrar o 70.º aniversário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o 20.º aniversário da criação da RAE de Macau.

Director-Geral

Li Guang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Sucursal de um banco comercial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incorporada 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 de Abril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fundo de maneio e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 de Abril d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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