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倪韋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余雨生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修改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王婷徵用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服務之狀況,新職階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9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批示:
陳青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任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鄭家輝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議決如下:
劉藝——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杜志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文暉擔任採購暨財產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一、委任理由:
二、學歷:
——管理學學士。
三、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九名的黃美英、鄭少雯、林雪雅、陸家駒、陳家樂、陳健能、陳佩蘭、張居敏、Angela Silveira de Souza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謝惠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黃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施冬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安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吳宛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毫生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銘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鍾頴儀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施慧君,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體育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o da Graça Nov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7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水警稽查局退休副警長黃耀強之遺孀韓碧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176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警員楊家華之遺孀黎麗、兒子楊樂霖、女兒楊樂童、父親楊成及母親區蘭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41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羅惠霞,供款人編號30081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市政署勤雜人員汪志超,供款人編號60502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華元,供款人編號60696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黃偉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曉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嚴飛——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
陳祖榮,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嘉怡、鄧德文及林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蘇沙,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麥宛菁,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惠貞及郝嘉蓮——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陳露雯及黃達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永恆、余妙娟、黃祖兒及楊少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鄭持雅、岑倩航及黃芳妮——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蔡靜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世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陳紫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靜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李育歡及梁偉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李淑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梁美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下指職位及薪俸點:
鄭德康——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陳雲、陳永亮、鄧月娥及袁楚瀅——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洪寶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杏回,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慧冰——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華新——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安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順豐,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葉光輝、王敬滔及劉振輝,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張淑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40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
崔慶華續聘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
林柏盤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Angelina Fátima Gageiro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胡啓釗及曾建文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科長黃婉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尹艷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49/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98971周志剛,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第8/SS/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h)及o)項,以及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洪少雄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馮浩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家開,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對外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之合格投考人李淑敏,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清新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91)加設第二倉庫,場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0樓G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余嘉浩——獲准許從事針灸師職業,牌照編號是:A-0016。
吳燕琪——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76。
梁淑平——應其要求,中止第M-231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應“佳信藥房”(准照編號為第72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28號地下)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佳信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弘曆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弘曆澳門”准照,編號為第29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9樓O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4樓A。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丹麗——應其要求,中止第E-203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曉紅第M-14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董希璿——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5。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冼家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批示:
應黃焯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
勞翠麗——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蘇智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員,委任為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 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永輝為本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華僑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郭懿柔及何家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劉珮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九條,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瞿笑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陸偉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孔珮瑩,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葉子君,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朱誦祺,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杜靜儀、葉嘉儀、何詠恩和關慧茵,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日東,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金玉,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慧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何慧健,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寶儀擔任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
招家賢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止。
何凱生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
郭冬梅擔任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卓淑蓮、樊美蘭及吳煒麗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獻之、馮志強、陳顯原及蔡良檀,獲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麥鈺冰,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仕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余嘉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10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一濤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錦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溫美蓮(副局長)
應謝驥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鍾少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春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蔓葒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擴林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