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19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大中華區方言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Macao Research Society of Dialect in Greater China,英文簡稱:MRSDGC。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基於本澳粵方言使用以及本澳匯集大中華區範圍各方言母語者的國際城市的優勢,推廣對大中華區範圍內各方言的系統化、規範化的研究學習,保護、傳承大中華區範圍內的方言,並為大中華區範圍內的方言文化研究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盧九街22號勝隆大廈3樓。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熱愛大中華區範圍內各方言,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繳交會費;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推動本會發展;不得作出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
第七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作出有效決議。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理事長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19號。
第一條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清華大學澳門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Tsinghua University Macau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UMCA,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5樓C座。
第三條本會是由清華大學在校學生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學生社團,是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為:
1. 凝聚就讀於清華大學的澳門學生,並提供澳門學生在生活上、學習上的需要。
2. 積極與其他協會進行文化交流,加深各界人士對澳門和清華的認識。
3. 在北京地區宣揚澳門文化,令祖國人民更加瞭解澳門的歷史文化背景。
4. 在澳門地區宣揚北京、清華文化,為澳門與祖國的聯繫提供一個平台,促進交流。
第五條凡在清華大學就讀的澳門居民,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於清華大學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後即成為會員。凡於就讀中途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完成學業畢業者,將保留會員資格。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表揚、批評和建議;
(三)報名參加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福利;
(五)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將予以警告,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九條本會的架構組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一年,最多可連任一次;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資格的會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由本會會員通過投票選出,並得到半數以上出席大會的會員同意,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允許的情況下可授權副會長代表本會,由本會會員通過投票選出,並得到半數以上出席大會的會員同意,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件方式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贊同方有效。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會員贊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制定、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
(三)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第十四條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一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且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主要負責本會日常事務處理、活動籌備和商討會內決策等。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須由會員大會選出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十六條理事長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須由會員大會選出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九條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二十條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四)本會活動之各種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一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立橋銀行社會關懷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透過澳門立橋銀行作為依託平台,開展各項關懷以及實質性推動澳門社會發展的活動:
甲. 積極關懷澳門社會弱勢群體;
乙. 深入推廣中華文化;
丙. 全面培養澳門青年人才;
丁. 關注澳門社會全面發展,積極參與澳門社會的各項建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8層A-F。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四條凡澳門立橋銀行職員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以參與協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並具有選舉權。
第六條本會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各機關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1)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組成,其總和必為單數。會長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2)會員大會職權為:1)制訂及修改會章;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3)選出領導機關成員。
第十一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4)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5)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6)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
第十二條(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2)監事會職權為: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2)查核本會之賬目;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3)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設立事務工作委員會,推動協會各項宗旨的落實。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如下:會員會費及接受團體或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及募捐。
第十五條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理事長或者經會長或理事會議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簽署均為有效。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體育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ulture and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7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促進體育交流,目的是致力通過澳門中華文化體育交流協會推廣良好運動風氣及大衆體育;通過體育運動,促進澳門與大陸各省市的聯繫與交流,並以發展多元化體育運動、提升體育技術水準及個人整體素質為目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飭令其退會。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上述職銜可享有除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外的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一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正、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顧問及名譽顧問職銜可享有除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外的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政府、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三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學影視創作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de Literatura e Film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LFM,英文為Macao Literature and Film Cre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FC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推動澳門創作人從事文學創作以及把文學作品改編為影視作品,鼓勵更多創作人透過改編把澳門文學應用到電影、電視等媒介,促進不同創作領域的跨界互動,並協助聯繫澳門作家和影視製作人,繼而透過宣傳、培訓學習和交流活動,為澳門培養具良好文學藝術基礎的寫作者、編劇和影視從業員。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十一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且為從事文學或影視領域創作或製作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利,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權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有義務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互相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即為本會會長,副主席即為本會副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每次會員大會,參與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六)會長、副會長,經會員大會確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可推聘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顧問,任期與應屆組織機關一致。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八至十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共同簽署。
(一)作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亦可透過承辦切合本會宗旨的各項活動,以獲取經費或資助。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桌遊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Educacional de Jogos de Mesa para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Boardgame Education Institut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澳門大眾及青年推廣各類型桌上遊戲,推動桌遊文化,舉辦各類型桌遊比賽及活動,開展教學推廣工作和桌遊文創產業,培養澳門大眾對桌遊的興趣,享受更健康的休閒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羔羊圍麗發大廈1C。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一)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名義的捐贈;
(二)在本會範疇內開展活動報酬、服務性收入、諮詢費用。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打擊樂團,英文名稱為:Macau Percussion Group。
2 本會會址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161號海天居第4座27樓D。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可更改會址。
3 本會性質、存續期及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旨在繼承、弘揚、發展打擊樂藝術,匯聚澳門打擊樂人才,通過排練、演出、交流、巡演等活動豐富市民文化生活。
1 凡對推廣、研究、演奏打擊樂藝術感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 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3 會員之義務:
a、須遵守本會章程;
b、須執行本會決議;
c、須維護本會利益。
4 會員之權利:
a、可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享有本會所舉辦活動的參與權利。
5 會員如違反會章、損壞本會聲譽行為者,由會員大會決議開除其會籍。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團長主持,理事會負責召集,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團長、副團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管理、策劃、實施澳門打擊樂團主辦的排練、演出、交流、巡演等活動及決定本會重大工作計劃和方向。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一名,藝術總監一名,團長兼任藝術總監,團長負責領導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團長協助工作,倘團長缺席時,由副團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推動會務,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的資助、贊助、捐贈以及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1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倘有不善之處,則按現有法律所規定執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幫扶開發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Desenvolvimento e Assist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i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支持一國兩制,團結社企,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結聚澳門基層組織共建和諧社會,推動澳門特區經濟可持續多元發展,共創繁榮穩定。
(三)積極關注周邊地區基層百姓、弱勢社群或貧困家庭,給予幫助和扶持,解決其生活所需。
(四)團結社企,發揮互助互愛精神,支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透過舉辦慈善活動幫助有需要人士。
(五)協助基層市民減降生活壓力,抗通脹、保民生、助維穩、利和統。
(六)推動基層百姓多聯繫祖國貧困社區之間的交流互動,同舟共濟,守望相助。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O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趣味田徑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un Athletic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趣味田徑運動的發展及培養田徑後備人才,聯絡熱愛田徑運動之人士,增進彼此友誼及體育運動文化交流,更為各界人士提供多項有益身心之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花園路6-200號海洋花園紫荊苑12樓J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於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若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球母嬰健康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Global Society of Mother & Child Health。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澳門及世界各地的母嬰健康發展。
(二)從事母嬰健康教育。
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三座地下A舖閣樓。如有需要,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三)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方針的權利。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及招聘職員。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五)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體動作科學協會,中文簡稱為:人體動作科協,英文名稱為:Macau Human Movement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M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體育運動動作科學化發展,聯絡熱愛動作科學之人士,增進彼此友誼及體育運動文化交流,更為各界人士提供多項有益身心之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花園路6-200號海洋花園紫荊苑12樓J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於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若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 de Mai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2019,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e)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南城同鄉聯誼會。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以團結東莞南城鄉親及澳門同胞、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促進社會繁榮與安定,共同推動兩地民生、文化交流發展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E座。
凡東莞南城鄉親及澳門親友,願意遵守本會會章,每年繳交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福利。
二、本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與本會的運作並作出貢獻以實現其宗旨;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議,由理事會依法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時,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會議均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議決和管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才可決議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大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團體或社會各界人士熱心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Maio de 2019.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19號。
一、定名:本會定名為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a Arte Marcial Shaolin de Macau,英文定名為Macau Shaolin Martial Arts Cultural Association。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組織:本會設有以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1人,副會長1至10人。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不包括發出通知及傳送通知之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起、時間、地點及議程。
3)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9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9人及委員2至9人,共7至29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4)理事會下設總教練、培育訓部、賽務部、宣傳部、表演部、聯絡部、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秘書長及各部部長,均由理事互選充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5)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3至19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至2人,監事1至16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及列席理事會會議;
6)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做出決議。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附則:1)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2)(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ertifico que desde 7 de Maio de 2019 e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9,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4 (quatro) folhas.
第四條宗旨:推廣生活休閒文化,推廣粵港澳大灣區休閒文化交流及發展,促進其互相融洽,提升休閒文化活動水平邁向更優質生活。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Maio de 2019. O Notário, Pedro Leal.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美國股票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北美公司的股本證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香港股票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公司的股本證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Wai Meng, Van Mei Lin, Tam Van Iu, | Lam Wai San |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p Sio Kai | Jiang Lu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首席執行官 | 執行董事 |
杜淼淼 | 王露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Manager Finance, Macau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Tam Pui Si | Lau Pak Hung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Candy Vu | Alice Leung |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Representante do Banco,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sta sucursal registou, no exercício de 2018, um lucro de trinta e oito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a redução de 20% relativamente ao ano anterior, e que resulta principalmente da redução dos proveitos em juros e em serviços. Os proveitos em juros foram de sess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o que significa uma redução de 18%, e os outros proveitos do exercício foram de dezassete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a redução de 28%. As despesas globais foram de quarenta e cinco milhões de patacas, mantendo-se aproximadamente no mesmo nível do ano anterior. O montante global de empréstimos concedidos foi de dois mil cento e vinte milhões de patacas, que corresponde a uma redução de 36%, da qual resultou o aumento da provisão para cobrir créditos irrecuperáveis no exercício de 2018 para onze milhões de patacas; o montante de depósitos de clientes foi de mil novecentos e sess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ou seja uma redução de 13%; o activo líquido foi de três mil setecentos e quar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representando uma redução de 21%.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5 de Março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5 de Março d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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