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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林韻玲在其協調的機構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及文書;

(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在醫學專科學院職權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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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