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結合《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執行該等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何燕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