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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財政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皆出缺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林文捷;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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