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9

刊登日期:

2019.5.2

版數:

779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氹仔蓮花路及機場大馬路重鋪瀝青路面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氹仔蓮花路及機場大馬路重鋪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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