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就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作出決定的執行權限轉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劉關華,但僅限於按照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或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購買不動產而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
二、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局長梁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