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佳景集團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在高利亞(Adelino Correia)私人公證員第131冊第106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D5地塊通過轉租將批給權轉移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而批給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批示如下:
戴美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Paula Cristina Antunes Mendonça,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編號160010,薪俸點為650,其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戴杰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趣芳及冼家俊,其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屆滿。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小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王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嘉偉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海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詠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以下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羅俊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羅佩君及黃泳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嘉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郁佳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古夢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漢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雅菁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鄧榮臻及王佩嫻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泳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俊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何嘉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黃文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職務,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吳志偉,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志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嘉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Filomeno Querobino Vás——市政建設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何佩玲——技術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四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
終止關貴添、柳秉婁、吳子維及蘇嘉達的定期委任;
終止歐陽祺、陳勇、鍾政、劉爾華及岑希彤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玉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8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呂常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顧問醫生李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5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李英強,供款人編號60713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董文軒,供款人編號61668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羅志驍,供款人編號60113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財政局勤雜人員杜婉玲,供款人編號60145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妙平,供款人編號60358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工人伍碧雲,供款人編號60404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少英,供款人編號60468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吳容洪,供款人編號60561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曾三發,供款人編號60631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調查員岑顯揚,供款人編號60638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高等教育局技術員黃百美,供款人編號61215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伍翠貞,供款人編號61322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登記及公證機關繕錄員李兆玲,供款人編號62391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主治醫生洪曉濤,供款人編號62396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黎淑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Maria João Rebelo da Silva Cout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李結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應本局編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周麗瓊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李國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卓美娜,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即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素心、張卓珊、張敬良、朱愛英、侯榮富、姚碧蘭、關儲碩、黎永泰、林發枝、梁結貞、練慧春、麥明添、溫靜、黃俏群及黃文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張美麗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36/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司編號117011李振東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九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23161陳沛鋒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慧姸,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趙靜,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龐尚棟,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碧琪、梁淑賢及曾健豪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黃鑑湘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謝凱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謝美華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職級更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E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三-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潘惠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第3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47121,歐展鵬,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譚依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煥好及莊嘉麗,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夏靜文及李荔榕,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穎欣,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文輝、吳清溪及陳文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銘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惠平、孫潞昕及蔣康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芷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奮燊及何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少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惠賢、尤何幗卿、郭頴倫、李碧芬、潘燕霞、黃碧琪及黃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梓傑、鄧一萍及吳美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韻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灝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謝偉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佩思、張海茵、葉燕娜、施明援及蘇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妙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名之合格投考人賀美慧,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六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鄭筱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蔡子健、歐玉娟——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580、E-264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鄧銘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59。
分別取消方健彪第M-1146號、張仲嫣第M-1913號、陳曉彤第M-22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業欣——恢復第W-023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Susana da Cruz Cheong——應其要求,中止第D-018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勞依汶——應其要求,中止第T-051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敏瑩、歐陽智健——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0467、W-063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海穎——應其要求,中止第T-056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工聯康復中心(B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15號准照之許可。
取消黃家慧第E-23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成業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陳耀銘——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家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勞佩儀——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鄭錦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換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高奧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顏蘊莉及黃焯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卿好及譚靄茹,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葉英俊,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聲明勞佩儀在本局擔任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終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胡顯良,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碧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梁永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聰——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 )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梁敏枝及胡少泉——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鵬之及黃寶頴——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林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鄧永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鄭嘉瑜、梁根娣及黃武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俊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謝自福,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鍾志華,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免職。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黃藹苓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藝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吳璟佳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汪繼賢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連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為期一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
盧貴芳——行政處處長。
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
黎永亮——城市建設廳廳長;
黎燕儀——城市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
李大友——人力資源科科長。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袁成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艷如——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陸嘉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俊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潘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炳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至(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溫滿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周志文、梁文軒、黃家財、許志豪及王琦琪,第一位至第三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其餘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林嘉明,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淑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許懿行,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朱艷棠,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梁逸豪,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江淑芳,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張迪奇,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應楊才雄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予以解除。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盛福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譚海容,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營業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應陳潔玲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Afonso Fong——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德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高家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曾浩然——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叶柏喜——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區嘉莉、鄭紫薇、周少芬、何佩兒、凌韻芝及羅奕嬋——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謝詠樺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劉祉婷、李慧珊、李少華、譚寶恩、黃曉容及黃瑞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叶柏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區嘉莉、鄭紫薇、周少芬、何佩兒、凌韻芝及羅奕嬋,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應陳靜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