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釣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19號。

澳門海釣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海釣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ea Fishing Club”,英文簡稱為“MSFC”。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二街6-16號華大新村第四座1樓L及1樓M。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會員組織海洋遊釣活動,促進澳門海洋遊釣活動之健康發展。本會在策劃各項活動時,會以安全的方式,針對每項刺激的活動項目,使參與人士樂在其中。

第三條

成為會員的資格

凡澳門居民,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會員。此外,亦可邀請任何國籍的專業人士,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周年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章程之執行

一、對於任何違反會章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破壞本會利益者,視乎情節輕重,經理事會通過得對行為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決定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二、會員無故拖欠入會費及周年會費超過1年,即屬自動放棄會籍。

第六條

經費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二、來自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收入。

三、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資助、捐獻或捐贈。

四、經費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社會人士、政府及工商機構等籌募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會議。

三、經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可召開緊急會議。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五、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餘為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

四、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的活動小組,各部門組長負責人經理事人員互選產生。

五、各職能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理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除大會會長、秘書長或理事長、或由大會會長、秘書長及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七、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八、理事會少於半數在職理事成員出席會議,不應視為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能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六、對入會基金和周年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必須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會章,向會員大會或大會主席提出建議。

七、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八、理事長得邀請大會主席和監事長召開理監事大會聯席會議,並有表決權。

九、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

四、各職能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監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監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能

一、監察本會的活動內容及方向。

二、監管本會的收支。

三、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核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六、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二、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三、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手工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19號。

澳門手工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手工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bonete Artesa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andmade Soap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增加業內溝通交流的機會,凝聚手工皂界的力量,推廣手工皂文化,為有關企業帶來更多的商機。

(二)澳門手工皂協會更肩負加速手工皂生活化及推廣手工皂教育,並推動相關行業的專業化;

(三)支持環保、慈善公益活動,宣揚愛護大自然理念。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192號金海山花園十二座16樓E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擇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和解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樂韻星悅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19號。

澳門樂韻星悅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韻星悅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樂韻星悅”,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7號祐新大廈8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法人住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及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繳交會費。

第七條

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定制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資產及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貴港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19號。

澳門貴港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貴港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ig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Guiga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GCAM”。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邊街66號嶺南大廈第5座地下L。

第三條——組織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

宗旨為愛國愛澳,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充分發揮中國貴港及澳門經濟獨特優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貴港之企業,達致開拓國內人民以至世界各地等海外投資者之多元商機,促進各地區之工商、經濟、投資、貿易往來,加強相互交流,發展友好合作。為中國貴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大灣區的共同發展提供服務,竭盡所能協助開拓及擴展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機關

(一)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所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及秘書一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二)除第六款及其他法律規定外,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本會的活動和賬目,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所有機關成員;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務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授權之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得邀請社會賢達及翹楚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和名譽理事,以便推進會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經費得向會員募集,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二)會員會費必須經過理事會決定及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滙星國際標準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19號。

澳門滙星國際標準舞蹈協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字為“澳門滙星國際標準舞蹈協會”,英文名字為“Starry International Ballroom Dance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及舞蹈運動,有關舞蹈藝術之團體活動,包括表演及相關賽事,組員聯誼等。

第三條——會址

澳門關閘廣場322號新寶花園15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過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經成為會員,均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本會會規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所有機關成員。

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將每年舉辦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最少八日要簽收形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將會三個月進行一次,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以多數贊成票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將會三個月進行一次,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以多數贊成票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和知名人士擔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通訊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19號。

澳門通訊發展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通訊發展學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munica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1樓,亦可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通訊專業人士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加強本澳通訊從業員的團結,推廣通訊應用技術,致力促進本地區通訊科技領域的發展。

本會之宗旨為:

a)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創造有利條件,讓大眾享用安全、可靠的優質通訊服務;

b)支持澳門融入國家發展、與周邊地區及其他國家之同類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協助行業交流經驗;

c)支持本澳通訊專業人士之間的團結及聯繫,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權益。

本會之目標為:

a)促進澳門通訊業發展,提供專業意見,營造市場公平競爭;

b)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等各方面之聯繫;

c)推動澳門通訊業與周邊地區緊密聯繫,促進澳門通訊業長遠健康發展;

d)本會可舉辦各項活動、如福利、 康樂、體育、交流、培訓等、提供協助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每年必須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會長主持。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决定會務方針、選舉各機關成員和決議各項重大事宜。

(三)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人數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壹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得聘請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為監察會務及財務狀況之機構。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須為會員。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凡贊成本會宗旨的申請人,經本會理事會資格審評手續後,並履行入會手續便成為會員。

第十條——選舉辦法及會員的資格評審依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利。會員須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下接受捐贈或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及通過。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黃埔同學後代親友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

粵港澳大灣區黃埔同學後代親友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黃埔同學後代親友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F。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1. 本會宗旨:

傳承、弘揚孫中山先生創立的黃埔軍校的偉大愛國主義精神,堅決反對分裂國家,廣泛團結和聯繫粵港澳大灣區的黃埔軍校後代及兩岸四地贊成和平統一大業並熱心傳承中華文化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團體,共同促進中華民族大團結,為早日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而奮鬥。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屬粵港澳大灣區的黃埔軍校後代及兩岸四地贊成和平統一大業並熱心傳承中華文化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法律及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按章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會員大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秘書處。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增加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通過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無記名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4)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3.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會長1位及副會長若干位,秘書長1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本會決策。會長及副會長負責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報告及各項工作計劃,出席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秘書長負責日常各項會務工作的執行管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位,副理事長若干位;常務理事,當然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向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執行會長工作會議的所有決議,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

2.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主席團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員、會務;

(3). 收取會費,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主席團同意下召開理事會議及會員大會。

3. 常務理事負責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4.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會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其中1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監事長與理事長不能由同一人任職。

2.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應邀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年度監察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秘書處:

本會設秘書長1位,副秘書長若干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領導秘書處負責本會所有的行政事務,協助會長及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本會將聘請若干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七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收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每年須將財務收支賬簿及財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2款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章程之修訂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2. 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當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另行公佈執行。

第二十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以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壹玖零飛鏢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

壹玖零飛鏢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壹玖零飛鏢推廣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飛鏢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聯誼及技術交流,帶動飛鏢運動的普及,促進飛鏢運動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7-49號時代工業大廈閣樓A04;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二龍喉詩友會

(簡稱:二龍喉詩友)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

澳門二龍喉詩友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二龍喉詩友會”。(以下稱本會)

本會的中文簡稱為“二龍喉詩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青草街54號A地下A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建設和諧社會;承傳中華民族優秀的詩書畫文化,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格律詩、詞、聯的發展。以國學聯繫團結澳門以至國內的中華文化藝術界;參與服務社會,舉辦有益身心之活動。為澳門的文化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為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奉獻力量。

第三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喜好中華格律文學與中華藝術;贊同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填妥申請表格;繳交會費;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成為本會會員五年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可享有之各項權利,包括:

1)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參與各事項議題,具有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章程及道德操守,服從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

超過有效期仍未續會之會員,將成為無效會員。

違反本會章程、道德操守有失、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事態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嚴重者可由會員大會決議暫停其會員資格以至開除會籍,並通知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之組織為:

1)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

3)理事會;

4)監事會。

會員大會推選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和常務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會員大會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2人、秘書1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及各理事、監事。上述成員除監事會成員外當然兼任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

大會會長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依排名次序接管主持。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定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解釋本會章程;

2)任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對本會的政策,活動及其它重大問題作出表決;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6)制定、審議及表決內部規章。

第十條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於召開會議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並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討論之事項。

3)特別會員大會最少有二分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將視為無效。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修改章程、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須獲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贊同決議通過。

5)罷免應屆委員會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

1)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各理事組成。

常務委員會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

各級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常務委員會內部分配職權和任免。

2)常務委員會亦具有以下的權限:

1.協助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章程和內部規章;

2.討論和議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入會之申請;

3.審核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產生及其選舉的正當性;

4.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專責委員會所提出的問題;

5.議決任免常務委員會委員;

6.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最少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設部長一人。

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2)執行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4)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接受入會申請並報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透過常務委員會決議指派的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只有會長、理事長或經常務委員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若干位監事,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負責監察常務委員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運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制定本會的內部規章草案,并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六章

第十七條

財政

1)來源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本會會員入會需繳交會費。

每年繳交之會費有效期至該年四月一日。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2)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七章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州協和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Hip Wo de Cantão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

廣州協和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廣州協和澳門校友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Hip Wo de Cantão em Macau。

第二條——宗旨:繼承協和優良傳統,弘揚作育英才精神,增進母校與校友的聯絡和感情;凝聚歷屆校友,擴闊生活圈子,為優閒生活添姿彩。共同為母校的建設與持續發展,為祖國的繁榮昌盛貢獻力量。

第三條——會址:澳門若憲馬路三號嶺南中學八樓D室。

第四條——會員:凡曾就讀於澳門協和或廣州協和(師範)及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從事教育工作、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可享受本會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須參與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3.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需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機構: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一個組織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有一主席團,由正、副會長組成。

2.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秘書、財務和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的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一切會務;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3. 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查核。

4.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3. 監事會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經費: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種捐贈、資助、贊助。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聞歌起舞音樂文化協會

(簡稱:聞歌)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

聞歌起舞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聞歌起舞音樂文化協會”,中文簡稱“聞歌”。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國富大廈21樓D座。或經理事會通過後設立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團結澳門歌唱及音樂愛好者,促進及提升各類歌唱音樂的活動,推廣、發展及與各地交流音樂相關之表演及培訓活動。

第二條

會員

1. 凡愛好歌唱音樂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4)須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閱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相關的事務。

第四條

會議、解散及修改章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數通過。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或解散本會,均須有全體人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視為有效。

第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第六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關懷生命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關懷生命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關懷生命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a Cuido da Vid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are Life Culture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之名,關懷生命,關心生活。以學術及文化的性質探討各項生命議題。喚醒社會大眾對關懷生命、關心生活的關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79號至尊花城第三座麗晶閣地下O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學技術工作者創新創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科學技術工作者創新創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學技術工作者創新創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os Trabalhadores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ETC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供一個科技工作者學術研究交流的平臺,鼓勵科技創新創業,為澳門及大灣區科技發展獻計建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7座19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給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大中華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大中華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企業社會責任大中華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para a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das Organizações na Grande China em Macau”,葡文簡稱為“IRSOGCM”,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Greater China”,英文簡稱為“MICSRG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研究,傳播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理念及開展相關的學術活動,促進澳門及其他大中華地區的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3號聯邦大廈8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會員包括個人、機構及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贈。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益。

(五)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葫蘆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8/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葫蘆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葫蘆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Hulu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Hul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不同社會階層的參與和分享,締結民眾,提供共同發揮的機會,推動澳門社會文化發展,主要為保護傳統文化財產,研究歷史變遷,探索時代意義,延續人文精神,使後人有更方便的途徑,欣賞本土文化,感受庶民智慧,更新文化,繼續傳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快艇頭里11A號國光大廈地下及閣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為: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熱心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或修改本會規章,以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

四、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又或各界人士或機構之贊助或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Amigos da Tasquinha Portugues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3 de Abril de 2019, lavrada de folhas 61 a 67 do livro n.º 428, deste Cartón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Amigos da Tasquinha Portuguesa» e, abreviadamente «Amigos da Tasquinha».

Dois.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stá loca­lizada em Macau, na Rua Nova à Guia, n.os 222-226, r/c «A», Edifício San Peng On, Macau, podendo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em Macau,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Duração

A du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por term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todos os efeito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terceiro

Objecto

A Associação tem a natureza privada, s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por objecto a promoção e divulgação da culinária portuguesa.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Podem ser sócios todos aquele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princípios e ideais que a Associação se propõe realizar.

Dois. 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epende de pedido escrito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os Sócios

Um.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votar,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Gozar de quaisquer direitos e regalias que lhes sejam concedidos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Três. Apresentar à Direcção as su­gestões que entendam de interesse para 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Deveres dos Sócios

Um. Respeitar e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Desempenhar os cargos para que tenham sido eleitos ou designados.

Três.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articipar nas iniciativ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Assembleia Geral.

2. Direcção.

3.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sendo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competindo-lhe em exclusivo:

a) Aprovar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plic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s orçamento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e

f) Apreciar e aprovar a proclamaç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Dois. 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brange todas as matérias que não caibam n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os restante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nono

Composi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de entr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uma vez por ano em sessão ordinária para a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a Direcção 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terço d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Três. Se, à hora marcada, não comparecer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referidos no número anterior e na convocatória não tiver sido, desde logo, fixada outra data, considera-se convocada segunda reunião para trinta minutos depois, podendo a Assembleia deliberar com os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para as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dependem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 deliberação sobre a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depende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 total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osiçã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Para além das competências legais e as atribuída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gestão corrente da Associação.

Trê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demais órgãos sociais;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activa ou passivamente, nos actos e contratos;

c) Assegurar a gestão e 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d) Elaborar e submeter à Assembleia Geral, para aprovação,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os planos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s anuais;

e) Elaborar e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respectivas alterações;

f) Deliberar sobre a admissão de sócios;

g) Desempenhar outras tarefa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h)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contas bancárias, a crédito e a débito, negociar e outorgar protocolos, contratos ou quaisquer outros instrumentos úteis ou necessários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reúne em sessão ordinária uma vez por mês 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maioria dos membros.

Doi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osição e Competências 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de gestão praticados pel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Assistir à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quando julgue necessário, não dispondo os seus membros de direito a voto;

d)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Abril de 2019.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19號。

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之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ngenheiros Civil e Estru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ECEM”,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ivil and Structural Engineers”,英文簡稱為“MSCSE”。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2樓A。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可更改地址。

第四條——凡持有土木或結構工程相關專業的大學學士或以上學位者,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可申請加入本會。加入本會須由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會長、理事長、財務及理事會秘書審議全體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五條——會員分為以下:

一、普通會員:持有第四條所述相關工程專業學歷,但未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專業資格認可和登記的人士,可申請為普通會員;

二、專業會員:持有第四條所述相關工程專業學歷,並已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專業資格認可和登記的人士,可申請為專業會員;

三、資深會員:專業會員自入會日起計滿十年,且連續五年沒欠年費者,可申請成為資深會員。申請人需提交其本人過去十年之專業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後,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附屬會員:從事建築相關專業人士,可申請為附屬會員。

第六條——會員具備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會議;

b)具投票權,附屬會員除外;

c)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附屬會員除外;

d)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具備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所有會員須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繳交該年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已繳該年年費之會員方能享有第六條所述的會員權利。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具投票權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會長及副會長須由十名或以上具投票權之會員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三、會長為對本會有傑出貢獻及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四、 會長之職責包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及指導並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管理本會工作。

五、副會長主要職責為協助會長及當會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會長一職。

六、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編制有關會議記錄,該職位由本會具投票權的會員在會員大會會議時選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三、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形式及電子郵件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半數具投票權會員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半數具投票權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形式及電子郵件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上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一、本會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其成員不得超過四十一人,產生方式如下:

a)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已繳清該年年費的資深會員、專業會員或普通會員。

b)所有成員必須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各一名及五名常務理事。

三、本會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各一名及五名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需每月舉行會議。

四、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或監事會列席會議。

五、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內具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

三、監事會之基本職責在於熱誠地按本會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執行監察;

四、監事會應: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會議。

d)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要求參與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e)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戶及證實資金平衡。

五、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或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七條——一、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具投票權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十八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微電子協會

Associação de Microeletrôn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樣式由會員大會通過公布,以下為新增會徽。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6樓C-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五款: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為主持,副會長同樣缺席時,則由理事長代為主持。另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三種方式:一. 會長主動要求。二. 有超過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三. 應理、監事會聯合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其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六款:會員大會會議之第一次召集,須在至少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議決。倘若不足半數,則會議視為於半小時後於相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人數均可進行議決。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ng Mun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a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江門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社團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ng Mu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iangMen Communal Society」。

2.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十樓G座至K座,理事會得透過決議將本會會址遷移到本地區的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江門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江門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江門的經濟建設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祖籍屬江門(五邑)的澳門居民,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申請人的祖籍得透過本會所認可的文件,又或通過兩名證人及由理事會作確認的方式為之。

3. 非屬江門(五邑)籍的澳門居民,理事會得例外批准其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i.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ii. 有權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iii.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iv. 有權推舉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

2. 本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i.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ii.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iii. 按規定繳納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開支;

iv. 應會長或理事會的要求和安排出席會務或相關活動。

第五條

(解除會籍或職務)

1. 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又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2. 任何會員如逾期兩年或以上欠繳本會所定的一切費用,而經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補交者,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被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3. 理事會在作出上述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限作出說明及陳述。

4. 理事會所作出的上述決議屬最後裁決。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秘書處;及

iv.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所有對外活動中由會長作為代表。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任期為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3. 在不影響法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i. 制定本會方針;

ii. 修改本會章程;

iii.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或協商產生架構成員;

iv.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會務報告及監事會之監事報告。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平常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作出召集。

2. 特別會員大會則由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作出召集。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形式發送至各會員。

4. 大會召集通知應載明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平常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則視乎具體需要而召開。

6.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召開。

7. 倘第一次召集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第二次召集應為第一次召集所定的時間半小時之後,屆時會議必須舉行而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表決)

1.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下述特殊情況除外。

2. 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第十條

(會長會議及運作)

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全部副會長所組成,由會長作召集,採用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一條

(核心小組的性質及運作)

核心小組負責在制訂會務政策時向會員大會提供意見,成員由創會會長蕭德雄及會長委任,總數不超過21名,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i. 執行所有可實現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措施;

ii.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iii. 管理本會之資產;

iv. 指派受權人;

v. 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vi. 接納及開除會員;

vii. 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章;

viii.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ix. 訂定本會的應收費用;及

x. 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的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2.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全部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或協商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其餘則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得根據工作的需要聘請若干名幹事協助會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理事會平常會議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 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作出即時召集。

3.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小時提交予理事會成員,倘所有成員出席會議及同意討論和議決的事項則可免除召集通知。

4. 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通過,主席除本身一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5. 理事會成員得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表又或透過書面投票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五條

(秘書處的職權及運作)

1. 秘書處包括秘書長一名,常務秘書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2. 秘書處人員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最少由五名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2.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有權:

i. 監察本會各機關架構的運作及職責履行;

ii. 審查本會資源運用的合理性;

iii. 核查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iv. 監督各機關架構對法律及章程的遵守。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性會議。

2. 監事會特別會議則由監事長單獨或任兩名監事會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有效。

3. 監事會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之過半數票通過,主席除本身一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八條

(簽署方式)

1. 本會日常運作的文件或信函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2. 所有的合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任兩人聯合簽署。

第十九條

(收益)

本會的收益來自:

1. 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收入;

2. 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3. 私有財產或提供服務的收益。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Célia Silva Pereir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Abril de 2019.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思路智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7/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思路智庫

章程修改

思路智庫(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智庫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澳門日報大廈19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黃強

會計主管
庄哲


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度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呈交本公司二零一八年的年度報告,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本公司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澳門廣場8樓M座。

股東構成及主要業務

本公司股東包括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郵電局。其中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百份之九十九,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股份百份之零點五,及郵電局持有百份之零點五。

根據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公司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延續批給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合同,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續期兩年。

運作狀況

為提供優質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信號,公司繼續按計劃進行全澳住戶的電視信號光纖網絡工程,包括為全澳大部分高層樓宇進行網絡優化,及將原有的跨街架空線纜組成之電視信號網絡轉為光纖網絡。

至二零一八年底已整治的跨街架空線纜區份,包括:大堂街、雀仔園、荷蘭園二馬路、戀愛巷、水坑尾、塔石、高士德、雅廉訪、黑沙環、筷子基、台山、關閘、美副將、松山、沙梨頭、媽閣、鄭家大屋等周邊的歷史城區和舊區域低層樓宇,累計清除了3,323組線纜,為全澳63.11%住戶提供更穩定優質的光纖電視信號。

由於規範網絡的建設工程須獲外判承建商及原公共天線服務提供者的支援及協作,且偶有個別住戶投訴的個案,致項目工程受到延誤,個別進度未如預期理想,公司會繼續積極作出協調及跟進,以加快工程的進度。

本公司支持特區政府的電信政策,在尊重版權與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致力為全澳居民提供合適的免費電視頻道,以滿足廣大市民獲得資訊的權利。

人力資源

直至2018年底,本公司共僱用了7名員工,比去年增加了3名員工。

下列為按組織架構職能範圍和職程分類的員工分佈表:

組織架構職能範圍 2018 2017 百分比2018
財務及人事部 2 1 28.57
技術部 5 3 71.43
總計: 7 4 100

 

按職程分類的員工 2018 2017 百分比2018
專門技術員 3 3 42.86
熟練技術員 3 1 42.86
行政文員 1 0 14.28
總計: 7 4 100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賬目達收支平衡。

董事會

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 主席(2017年4月10日至6月4日期間)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代主席(2017年6月5日至現在)
潘勁生 董事

監事會

盧麗卿 主席
李雁玲 監事
鄧君明 監事

代表董事會

代主席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編制,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其他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黃浩彪註冊核數師
黃浩彪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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