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粵港澳機動車協會

Associação Automóvel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

澳門粵港澳機動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粵港澳機動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utomóvel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uang Dong-Hong Kong-Macao Automo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兩岸三地有關機動車使用更普及化發展為主要目的,協助本土機動車業務帶動至其他地區以及開發內地市場,提供一個機會協助有意進軍內地市場的企業或各類型的本地機動車商家,更快捷了解國內市場的特性和需求,從而彌補自身的不足和強化自身能力,同時也推動兩岸三地的市場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一街新城市花園第19座地下BB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態環境保護暨人工制冷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

澳門生態環境保護暨人工制冷研究會

第一條——澳門生態環境保護暨人工制冷研究會是一個不牟利專業團體,以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澳門特區基本法,尊重所有社會團體,為一個宏偉目標:保護地球生態環境及提高人工製冷技術為宗旨。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澳門生態環境保護暨人工制冷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深巷仔15號地下B。

第三條——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經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關注會務,由理事會執行。

第四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每三年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出席大會人數過總會員人數四分之三,則會議有效,若會員出席不過總會員人數四分之三,則延遲一小時召開,屆時不論人數多少均可決議。

第五條——會員大會召集,必需提前10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按實際情況而定,都為單數,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負責主持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發表會看法立場,公佈研究成果,組織內部研考會及出外學習交流。

第七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監事會人數為單數。

第八條——會員,凡是在現職,退休或對生態環境保護人工製冷方面有認識有興趣的,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澳門居民,並自願無酬參與研究會一切活動的居民,自薦或介紹都可以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都可以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必須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不分性別。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會員若犯刑事,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權罷免會長及各領導成員職位,但必須由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贊同票方有效。

第十條——會員做出有損害會名譽行為及言論,造成嚴重影響者經理事會決議,勸其退會,或會員與會觀點立場分歧,可自行宣布退會。

第十一條——若修改大會章程,必須得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人數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長適當注資(二)理事會成員自願注資(三)接受社會人士的資助(四)接受政府資助(五)接受會員熱心支持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聘請兩名財務管理人員,一名管賬,一名管錢,本會開支經會長或理事長及一名理事簽署則有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文化創意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em Filme e Televis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

澳門影視文化創意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影視文化創意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em Filme e Televisã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e and Crea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配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團結澳門影視及相關人員之合作與發展。促進本澳與鄰近地區影視傳播製作及其從業人員之互助與交流,以增進雙方技術、培訓、活動之有關事項,提高從業人員之素養。協助澳門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世界各地的影視業協會聯絡,以加強澳門影視的創意、文化、推廣及保障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1樓A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址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不可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絕對多數票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已投的一票決定決議是否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已投的一票決定決議是否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恩科三一研究院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

恩科三一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恩科三一研究院”,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of Grace Scientific Trini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及世界各地,組織、開辦、展開或協助各類有關宣揚及認識基督教,及其中的三一觀念與思維,基督教神學與科學,社會學等科際整合之相關研究、推廣活動,及各類社會服務與慈善活動(如培訓、輔導、醫療、扶貧等),使人得著一個心意更新而變化的生命素質,擁有創新的能力,對基督教及其對世界之貢獻有更深的認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澳門財富中心五樓A座,12030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宋濟川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encia Song Chai Chue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

宋濟川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宋濟川慈善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encia Song Chai Chuen ”,英文為“Song Chai Chuen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民間社團組織,宗旨是以樂善好施為目標,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地區之社會和諧與關懷;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等公益事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 樓J,可於適當時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宗旨,關心和願意參與社會慈善公益及交流活動的各地各界人士,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的權利;

二)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三)提出建議和有關意見的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的權利;

五)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4)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5)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6)針對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7)針對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8)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9)解散本會;

10)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除其他職責外,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七)在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或未有半數會員出席,但加上未出席會員授權而夠半數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上述規定人數,可在經召集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八)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工作向會長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

三)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檔,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屬下可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組織策劃處等部門。

七)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秘書組成。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之人士擔任榮譽會長、顧問或其他榮譽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包括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捐款;

二)會費;

三)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四)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五)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例

第十四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桌球運動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桌球運動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桌球運動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illiards Sport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宗旨為:聯誼本地桌球運動員進行交流,提升澳門桌球運動發展水準及運動員素質。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號昌龍工業大廈四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ISTEM跨媒體創意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ISTEM跨媒體創意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ISTEM跨媒體創意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Criativa de Mídia Cruzada ISTEM,英文名稱為“ISTEM Cross Media Creative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ISTEM教育。

ISTEM的意思為:I=Intellect 知力;S=Science 科學;T=Technology 技術;E=Engineering 工程;M=Math 數學。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33號光輝大廈地下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濟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濟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濟南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inan Comer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Jin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濟南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五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entre Guangxi Guigang 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 de Abril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9-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廣西貴港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貴港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entre Guangxi Guigang e Macau”,英文名稱“Guangxi Guigang — Macau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08至110號栢蕙花園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二、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貴港鄉親及友好人士等;

三、促進澳門、廣西貴港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貴港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手續

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文件副本以及一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第八條

會費之欠繳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欠繳入會費或會費超過壹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

本會章程之違反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在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之效力下,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在不妨礙本條第四款之效力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會長提議及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

3)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4)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會長會

一、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二、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會長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長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三、如有需要,會長會可決議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的選舉辦法及職權由會長會決議確定,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倘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作出代任人指定,則由會長會推選的副會長代任之。

五、會長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六、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會設工商、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長由理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但部長僅可由副理事長擔任。部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的副部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刪減原有部門。

三、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在上述情況下,如常務副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各部部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六、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必要時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三、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四、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五、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六、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監事長或超過半數監事會成員聯署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榮譽職銜

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被會長會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會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名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年費為澳門幣壹佰元。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第十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長會;若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Abril de 2019. — A Notária, Ana Soares.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葡文名稱為 「Keng Ou CPAs」,英文名稱為「Keng O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及17樓。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萬澳門元,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梁金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234,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六萬澳門元;

——梁雁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322,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三萬澳門元;和

——張展翔,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88,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一萬澳門元。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一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

第十二條——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白鴿巢浸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19號。

澳門白鴿巢浸信會會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白鴿巢浸信會”;葡文定名為“Igreja Baptista Pak Kap Chao de Macau”;英文定名為“Macau Pak Kap Chao Baptist Church”。

第十條──本會之會友大會分為年會、月會及特別大會。每年年會、月會之主席,均由會友推選。

1. 年會──本會於每年選一適當日期召開全體會友大會,並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報告本年會務,通過明年預算,並選舉本會義務職員。

2. 特別大會──本會如遇特別會務,急需決定進行者,得由半數以上理事決定召開特別大會,並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第二十二條──本會須經召開特別大會以全體會友人數之四分之三通過,方可通過解散。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文娛暨體育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19號。

中國澳門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文娛暨體育總會修改章程

CAPÍTULO V,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7.º, Trê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um Adjunto.

CAPÍTULO VI, Direcção, Artigo 20.º: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administrativo da Organização, executando a fun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geral e cumprimento das obrigações legais e constitutiva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rão seleccionad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 número singular e contêm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Geral, um Secretário Português, um Tesoureiro, um Tesoureiro Adjunto e vários Vogais.

Artigo 22.º: A Direcção reúne-se num prazo máximo de 1 (um) ano pela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Qualquer decisão da Direcção será tomada com presença de maioria simples de todos os membros e aprovada pela maioria absoluta dos presentes.

Artigo 25.º: O Secretário Geral executa a função geral de secretariado da CPM ARDDM, tendo o direito de representação do Presidente da Administração nas conferências e actividades internacionais.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茶藝協會

Associação da Arte do Chá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理事會由不少於7人組成,永遠保持單數;監事會由不少於3人組成,永遠保持單數。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經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於需要時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位。

第五章第十七條——新入會或更新會籍之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會員每年須繳納會員年費,入會費及會員年費由理事會議決。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賽艇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de Macau-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A.G.R.M.C.透過以下管理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仲裁委員會;

4)監事會;

5)紀律委員會。

第一段——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均在會員大會中選出。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三段——紀律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委員兩名組成,賦予執行第七章之權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

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anta Cruz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anta Cruz de Macau» em português,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 (5110 0361 2585 3421 7024 5110 0577 2665 1016) em chinês, e «Sheng Kung Hui Holy Cross Church Macau» em inglês,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Nolasco da Silva, n.º 53, rés-do-chão, podend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slocar a sua sede.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栢蕙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簡稱:栢蕙青協)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Voluntária de Serviço Social de Pak Wai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PWS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

第九條

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成員必須為單數,得連選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理事會推選若干名成員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名或以上,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第五章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1次,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1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Boavista» Futebol Club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outorgado em 25 de Març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2/2019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 terceiro e Artigo quar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neste certificado:

«Boavista» Futebol Clube de Macau

Estatutos

(Alteração)

Artigo terceir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podendo ser criadas secções para coadjuvar a Direcção, sendo cada um daqueles órgãos constituíd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máximo da associação e integra todos os sócios, sendo dirigida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Três

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ou cinco membros,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integra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ou três Vogais.

Quatr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Cinco

Os órgãos sociais mencionados neste artigo são designados por eleição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sem prejuízo da possibilidade da sua renovação.

Artigo quarto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em juízo e fora dele, pela Direcção, cujo Presidente tem função coordenadora e a ele compete a iniciativa e superintendência de todas as suas actividades.

Único

Mantém-s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協會

Associação de Hotéi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19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酒店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規章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會址和規章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酒店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oté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ote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4號皇都酒店。本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其宗旨如下:

1. 推動澳門旅遊業;

2. 推動和保障澳門酒店業的合法利益;

3. 分析、調查和探討與澳門酒店業利益有關的一切事項;

4. 促進和推動澳門酒店業的團結和緊密聯繫;

5. 協助收集有用的資料和將有用的資料分發給公眾人士;

6. 對本會會員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

7. 向本會會員解釋和說明澳門法律和法規,並將這些文件翻譯成中文或英文供會員知悉;

8. 就本會會員提出的任何問題或事項向澳門政府或有關當局遞交申請書;

9. 就酒店業的各項問題協助澳門行政當局;

10. 推廣、支持或反對影響酒店業利益的法例或其他措施;

11. 收集和分發與酒店業有關並涉及本會成員利益的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12. 在澳門國際機場旅客抵達大堂或其他本會認為合適的地方設置一個預留酒店客房服務櫃台為旅客提供預留澳門酒店客房及航機機位服務,以及在澳門或在世界各地進行與此有關的業務;

13. 與澳門旅遊局合作,在本地和世界各地全面推動旅遊業務;

14. 製訂工作計劃改善澳門酒店業現時和將來的需要;

15. 與澳門旅業及酒店學校合作,鼓勵和協助培養具有潛質的酒店業行政人員和提升他們的潛能;

16. 購買或以其他形式向任何人或公司取得和承攬部份或全部生意,不動產和債務。

17. 進行本會獲准經營的業務或擁有與本會目的相符的財產。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

1. 正式會員(Full Member);

2. 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

三、凡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三星、四星和五星級酒店,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四、其他旅遊貿易實體,如旅行社或以改善本地區旅遊業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作為工作目的的組織都可申請成為準會員和加入諮詢會,但準會員的數目不得超過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準會員。

五、所有正式會員和準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年費及其他規定的費用。

六、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入會申請,且不因作出拒絕而可被請求承擔任何責任。

七、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等職務。

第四條

會員代表

一、會員須向理事會以書面指派一名代表參與會務,並代表該會員履行領導架構成員或諮詢會成員之職務。

二、會員代表應當由會員的總經理或以上職級的人員擔任。

三、不妨礙第九條第4款及第5款的規定下,倘會員之代表因離任該會員,或會員需變更代表,由會員從新指定並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提交代表名單,繼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內部規章」;

2.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準時繳交會費或「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4. 委派一名代表參與會務;

5. 在會員代表離任該會員時,指定一名符合上條所載條件的自然人作為代表;

6. 獲選會員要忠誠和一心一意擔任被選的職位,除本章程指明可提出豁免擔任請求的情況;

7. 文明守規,尊重其他會員和不干涉與自己權限無關的事項;

8. 不損害本會的聲譽;

9. 遵守酒店業法律法規和其他同類的適用規則,以達到提高酒店業的聲譽的目的。

二、倘會員在上一年度曾經擔任領導架構職務和其他被會員大會認為可以接受的豁免理由,可豁免擔任領導架構職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領導架構的職務;

2.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對各項有利於會務的事項進行討論,投票和提出建議;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並有權進入會址或本會的其他設施或附屬設施;

4. 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一切方便;

5. 推薦正式會員及準會員入會;

二、準會員僅享有上款第3、4、5項所指之權利,並可在會員大會會議中,對各項有利於會務的事項進行討論和提出建議。

第七條

處分

一、違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1. 譴責;

2. 罰款;

3. 中止會員資格;

4. 開除會籍。

二、經理事會決議對違章會員施以上述處分,但開除會籍處分的決定屬會員大會的權限。

三、被科處處分會員可由通知日起計的五天限期內,對讉責、罰款和中止會員資格等處分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四、會員大會可訂定「內部規章」具體就上述各項處分訂定細則性的規定。

第八條

中止及終止會員資格

一、當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經營的酒店業務暫停或被強制暫停時、清算或被宣告破產,其會員資格即自動中止或終止。

二、任何正式會員或準會員欲退出本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否則仍須繼繳付年費和其他費用直至遞交退會通知為止。

三、被中止或終止會員資格時,將立即喪失所有會員權利和對本會的索求權。

第三章

本會的領導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組成

一、本會的領導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可設立諮詢會。

三、當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不能視事時,則分別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任。

四、當出任會長之會員代表離任該會員,則會長之職務由副會長替任,原會長留任副會長之職務,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五、當出任理事長或監事長之會員的代表離任該會員,則理事長或監事長之職務由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替任,原理事長或監事長則留任理事或監事之職務,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六、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

任期

一、各領導架構成員於會員大會中從正式會員中選出,但諮詢會除外。

二、獲選會員義務擔任領導架構成員職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任期為兩年。任期由一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三、領導架構的管理責任在由其管理的帳目得到會員大會核准後才算結束。

第十一條

免職

如領導架構成員不盡責和不忠誠地履行職責,會員大會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後,除依據「內部規章」對該成員作出處分外,將免除有關領導架構成員的職務。

第十二條

行政人員

為協助領導架構成員工作,本會可決定或按「內部規章」的規定辦法聘請受薪工作人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組成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所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以領導會員大會工作,所有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如果無法按上述規定辦法組成大會主席團,則由出席的正式會員中互相選出合適的正式會員擔任。

第十五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選出領導架構成員;

2. 審議和表決領導架構的行為、帳目和工作報告;

3. 核准和修改本會的「內部規章」和對「內部規章」及本章程內的條文內容進行解釋;

4. 裁定會員提出的上訴;

5. 裁定由正式會員對被選職位提出的自行迴避要求;

6. 評議本地區酒店業的整體狀況;

7. 按照《會章》或「內部規章」處理向會員大會提交的任何事項。

第十六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如果會長認為有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和本會有關的事項,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總數三分之一數目的正式會員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並提出召開理由,可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七條

舉行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如果出席正式會員數目達到會員總數的一半,會員大會按正常程序舉行。如果在第一次會議的指定開會時間過後的三十分鐘時間內,出席會員數目仍未達到本條款指定的數目,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的會員代表數目,會員大會可合法舉行。

第十八條

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通過。會長除本身之投票外,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會長擁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二、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及其代表之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三、向會員大會遞交任何涉及修改本章程的建議只能在專為此而召開的特別會議內進行討論及表決,召集舉行特別會議的通知要在會議舉行之前十天公佈,修改章程的決議要得到出席會議的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

理事會須由三至十五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所有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二十條

代表

一、理事長為本會之法定代表,有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替任。

三、本會亦可透過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作為本會之代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之權限為:

1. 召開理事會和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2. 製訂理事會的工作和服務方針,設定配合會務發展指引;

3. 批准經理事會核准的支出費用;

4. 簽署函件和簡簽理事會的一切書冊;

5. 代表理事會處理在其權限範圍內的一切事項;

6. 主持會議,維持會議工作程序和討論自由。

第二十二條

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1. 領導和管理本會;

2. 編製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的結算表和帳目,包括管理帳目;

3. 提交製訂「內部規章」和擬訂修改本章程的建議書;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處理新會員入會事宜和與此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6. 按照「內部規章」,聘請或解雇受薪員工;

7. 遵守和執行本章程,「內部規章」和會員大會決議;

8. 向各會員和監察會出示帳目、工作報告和管理帳目,並且在對有關工作報告和帳目進行討論之前八天就有關提問提供詳盡解釋;

9. 處理在本章程內未有列明的任何一切緊急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舉行特別會議討論關於本會的利益問題或應理事會任何成員的要求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投票外,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決定,監事會可透過內部稽核制度稽核本會的帳目,或聘請在本地註冊的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稽核本會帳目。

第二十五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1. 有權查核理事會和管理帳目,發表對查核帳目的意見。監事會的意見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核准;

2. 有權要求理事會提供方便查核任何帳目或相關文件,作為撰寫意見的根據;

3.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4. 監督遵守和要求遵守本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5. 對交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會議

一、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當其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監事長擁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稽核

按照採用的稽核方案,或由監事會或外聘核數師每年對本會的帳目、收支帳目和本會的結算表稽核一次,查核這些帳目是否正確無誤。

第五節

諮詢會

第二十八條

組成

一、諮詢會按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由準會員組成。

二、諮詢會成員不能多於本會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條

諮詢會的權力

一、諮詢會的權力:

1. 出席會員大會;

2. 自發地或應理事會的要求,向理事會提出改善會務意見或批評。

二、除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外,諮詢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並無投票權。

第三十條

會議

諮詢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第四章

本會基金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

本會的收入:

1. 正式會員和準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捐贈及其他臨時收入。

第三十二條

基金的用途

本會按本章程和「內部規章」的規定使用基金,以實現本會的宗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三條

解散

一、在專為解散本會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中,如有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議決通過解散本會,方可解散“澳門酒店協會”。

二、如解散本會,會員大會可決定將本會的資產和餘下的基金捐贈給本地區任何一間慈善或救濟機構。

三、本會不能與其他社團合併。

第三十四條

遺漏

在本章程內沒有列明的事項將交由會員大會議決或根據「內部規章」規定辦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內部規章

一、由理事會製訂「內部規章」和擬訂修改「內部規章」內任何條款的建議書。「內部規章」和新修改條款應包含本章程內沒有列明的重要事項。

二、應專為此目的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每一會員將獲發「內部規章」一份。

第三十六條

現行法律

本會受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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