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的批示:
冷鐵勛——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劉寶倩——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續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擔任消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關啓榮副警務總監(編號1838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林子龍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倩婷,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鄺耀漢碩士在本局擔任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貴寶,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燕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翻譯輔助廳廳長張玉超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曾華富學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嘉杰及吳萬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麥瑞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林曉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詩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施文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慧明,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65點;
區健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毛俊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陳健東及林時評,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
鄧啓倫、梁偉良及黃嘉滿,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ilipe Nery Camp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明怡、區子達、余志恆、林敏怡、趙家偉及倪宏杰,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點;
朱嘉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敏兒,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袁麗瑩及陳建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袁唐筱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Felismina Cecília Paiv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921頁之批示摘錄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委任陳玉玲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為期兩年。” ;
應為“…委任陳玉玲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為第七位的合格准考人何泳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二位至第六位及第九位至第十一位的合格准考人陸嘉朗、胡婉達、陳景禧、李宗興、黃泫瀅、梁采怡、王玉梅及何嘉威,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60/2019號及第6/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之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位、第八位及第十二位的合格准考人Tang Shu Qing、戚雪平及梁潔歡,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智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Chan Gilberto Herman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文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營及王志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永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公庫——主席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德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80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Maria Alice Balada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5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梁國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0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歐玉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黎耀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長何永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陳瑞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86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蘇麗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文祥,供款人編號6063002,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李美紅,供款人編號3007455,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馮少萍,供款人編號3010138,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敏慧,供款人編號6051594,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 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工人華魯侯,供款人編號6090611,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周翠芬,供款人編號6179590,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敏靜,供款人編號6206172,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達安為本局稅務稽查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賴慧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梁之豪及吳嘉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加偉,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應陳嘉龍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戴婉芳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文禮 | 技術工人 | 2 |
黃敬樵 | 勤雜人員 | 2 |
何彩績 | 勤雜人員 | 2 |
何長結 | 勤雜人員 | 2 |
黃俏琼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觀妹 | 勤雜人員 | 3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曾慶松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歐陽玉湘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黃鏡濠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陳美蘭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日昇 | 二等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錦圓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余麗英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趙杰琴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馮志祥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郭善怡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所作出之第016/SS/2019號批示,對第210/2018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n)項之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136141,董文軒,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執行。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所作出之第019/SS/2019號批示,對第084/2016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n)項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10931鄧仲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第28/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2961劉文清,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第30/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333961曾華東,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52161冼家昌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第31/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44930李詠思,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第32/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1991林家豪,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雪妹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偉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加馮及鄭社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蓮寬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卓明及潘少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羅永富及吳國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豪、林振輝、賴文威、凌錦倫、盧立羽、李瀚妮、譚永強、陳仲賢、黃錫文及麥健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凱澤,總警司,屬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艷梅,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婁子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楊渭榮,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蘇云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高德信,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偉國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黃燕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吳紫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琳琳、陳曉彤、蘇芳怡、李宗煜、梁慧開、江文迪、王美鴻、湯達光、廖俊夫、李樹森、陳葆坊、朱永權、黃艷霞、林玉玲、梁偉傑、梁潔影、何俊文、黃仲瑜、林柏樺、楊美玲、侯仲鳴、林文達、梁志宇和譚志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麗華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阮國護,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施偉達,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永雄,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劉衛平,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雁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永傑,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桂蘭及梁潤梅,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革如、黃蔚欣、蔣君怡、何佩雯、關柏文、譚家欣及黃詠妍,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志滿、馮敏絲和吳仲安,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
郭泳妤,從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吳雅雅,從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
區文斌、李子祥和梁文康,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梁永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月娥、霍文英及楊小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靜雲,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鄭潔雲,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雪芳及孫巧,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之合格投考人李佩雯,以定期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陸妙潔,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胡淑球,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及第三十名之合格投考人毛潤星、歐玉娟及林思俊,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名、第八名、第十八名、第二十七名及第三十二名之合格投考人黃茵妮、許曉琳、鄭詠枝、曹倩儀及周小清,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對外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之合格投考人陳嘉敏,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文傑及劉志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偉焯、謝榮輝、梁秋薇及廖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淑尼、陳裕興及黎輝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芷慧、孫鳳明及甘國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容潤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家瑜——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3。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嘉露第E-271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何毓丹——應其要求,取消第D-003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泰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ai Hong,英文名稱為Tai Hong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 AL-046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L座,持牌人為泰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L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沈楓第E-213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高詠茵——恢復第E-162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毛潤星——應其要求,中止第E-248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秀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6。
博一堂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製造廠巷4號海霞閣地下D座,持牌人為安健康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製造廠巷4號海霞閣地下D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玉梅——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62。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偉鴻——恢復第T-0377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吳雅雅第M-18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莫曉婷第T-0373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余麗成及譚金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黃少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淑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妙瑜擔任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思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張頌恩,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盧可茵——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王靜雯、洪麗欽及尹保倫——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亮文,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俊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許國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陳聰,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簡佩茵、劉素文、梁敏枝、梁毅鵬、梁惠萍、黃碩瑩、胡少泉及阮正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江琼,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鵬之、陳淑芬、周子文、鄒群英、章薇薇、左婉文、蔡嘉琳、何兆幫、葉展鵬、鄺成富、劉雅婷、劉苑怡、梁健怡、羅德慧、岑婉清、甄惠鴻、譚嘉欣、鄧月英、唐麗明、吳思衍、黃寶頴、黃志堅及黃嘉麗,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吳汝錕,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鄭嘉瑜、梁根娣、蕭婉屏及黃武星,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梁姍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林秀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為34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林俊強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郭妙瑜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李惠芳,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輔助處處長,任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鄭妙嫻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朱高宏,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王傳斐,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鄺芷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姚慧妍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梁金容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01/2019 |
譚詠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黃嘉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歐新成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10/02/2019 |
葉友賢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10/02/2019 |
李婕韵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17/02/2019 |
周慧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6/01/2019 |
鄭佩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林偉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李幗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3/01/2019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博睿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凌倩貞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晉賢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點。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關於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03-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Condomínio e segurança | |
03-02-15-00-00 | 臨時工作 |
Trabalhos pontuais |
應改為: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Condomínio e segurança | |
32-02-15-00-00 | 臨時工作 |
Trabalhos pontuais |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基金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鑫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阮曉燕,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鄧小君,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藹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調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文化產業委員會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 王勁秋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連慶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廖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銘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秀萍、陳美娟及劉鎮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宇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歐燁珉及蕭健威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五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嘉碧為本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科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張良及唐儷殷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轉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
汪繼賢,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趙善鑫及李仲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葉偉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日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鈺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位之合格應考人程春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朱振威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陳家亮及李駿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貴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潔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金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郭俊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李浩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童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蘭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楊富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規管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頌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原慧姿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容美玉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詠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鄧智偉,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郭鎮邦,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穎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龔浩賢及徐敏敏,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鍾松仁,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林偉清及馮建偉,第三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家豪,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潔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梁逸豪,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林嘉偉,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陳梅,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黃家俊及黃慧琪,皆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至(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思銘、方家偉、李嘉輝、劉百強及蘇詠漢,第一位及第二位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三位及第四位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周振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卓儉波,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楊才雄及廖歡媚,皆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敬賢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指晉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美群及林遠聞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及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孔德安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顏小蓉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青青及龍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陳瑞生,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