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印務局代局長陳日鴻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印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印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印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印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印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印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印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在印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