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19號。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大灣區青年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Youth Greater Bay Area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粵港澳大灣區概念為基礎,尤其主要為有志參與大灣區發展、創業及工作之澳門青年服務,並且配合國家發展政策,重視大灣區青年之成長,同時對大灣區青年之可持續發展提供意見及建議並進行研究。
第三條──會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4號黎氏企業中心2樓。
(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到澳門任何地址)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的會員以大學生及研究生為主軸,同時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三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政府及公共實體的贊助。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9號。
中文名稱:“澳門關懷慈善會”;
英文名稱:“Macau Care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一)秉持「關懷弱勢,濟困助學,救濟賑災,服務社會」的理念方針;
(二)致力服務弱勢社群,援助國內貧困偏遠地區;
(三)推動紓困工作,關懷弱勢社群,致力改善民生,共建和諧社會;
(四)弘揚善心及博愛精神。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4號黎氏企業中心2樓;
(二)經本會會員大會的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秉持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關注澳門及國內的弱勢社群及內地貧困地區,致力改善人民的生活素質,以促進澳門及國內社會未來的美好發展。
本會致力推行以下慈善工作:
(一)定期組織義工隊進行探訪活動,探訪對象如老、弱、病、殘等本澳弱勢社群。
(二)定期到國內貧困地區進行考察,為上述地區建議改善方案及紓困措施。
(三)組織義工隊到國內貧困災患地區進行賑濟救災工作。
(四)設立慈善助學基金,對國內適齡入學之貧困兒童提供就學資助。
(五)設立募捐計劃,所得款項用以資助本澳弱勢社群及國內濟貧扶困工作。
本會定期與澳門特區政府部份慈善團體及非牟利福利機構合作舉辦慈善活動,並加強與上述團體及福利機構之間的溝通與聯繫。
(一)本會的會員以社會熱心及有心之士、有志參與義工工作及熱心慈善活動的青年及社會人士為主,同時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賦予的權利;
(四)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二)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三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贊助及捐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煒翔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2樓B1。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著弘揚愛國愛澳的體育精神;推廣本地的體育運動發展和文化,以及推動國際間的互相交流,提高本澳居民對體育運動的興趣之餘,更著重於鼓勵本澳的兒童和青年積極參與體育活動,發展身心,並透過參加運動比賽獲得更大的成就感,以及可以揚名海外。
第五條——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及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申請成為會員者,經理事會通過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一律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參與任何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優惠計劃。
c)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等權利。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可做任何對本會聲譽及權利受損的行為。並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及年費;
e)有義務向公共大眾推廣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十條——會員如未能履行有關義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各自提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兩名委員組成。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之權限:
a)修改章程及會徽、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b)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c)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d)解散本會,以及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e)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所有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要求召開,但需提前八天通知,並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並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理事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本法人;
b)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制定年度管理報告及計劃書;
d)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e)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一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二十二條——本會財政主要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其中包括捐贈和資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同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射手座桌球會”,英文名稱為“Sg Snooker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推動及發展澳門桌球運動項目,組織會員與本地球員及周邊地區的球員及俱樂部進行交流。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號昌龍工業大廈四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One Cue桌球會”,英文名稱為“One Cue Snooker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推動及發展澳門桌球運動項目,組織會員掌握基本技術,提升桌球的綜合技術。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號昌龍工業大廈四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京劇藝術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eijing Opera Art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在澳門弘揚推廣京劇及京劇衍生藝術文化,發掘澳門京劇愛好者和人才,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及交流,定期及不定期舉辦相關培訓、論壇、展覽和演出,搭建世界各地華人地區戲劇界的交流平臺。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35A新發大廈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8號第1號文件第1至5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聖體御侍會」。
本會宗旨為:
(一)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發揚天主教教義,專注於朝拜聖體靈修。
(二)推動及鼓勵本會會員以自由意志依照所選擇的在俗獻身方式,依本會的規定度生活。奉獻自己,在生活中實踐福音教導,參與教會的救世使命。
(三)推動及鼓勵本會會員宣發忠貞、侍奉聖體、主前朝拜、明供聖體的聖願,為世界、社會及教會祈福,並協助身、心、靈破碎的人士得以復原。
(四)推動及鼓勵可能身、心、靈有某程度破碎的會員,應全心熱愛聖體。
(五)發揚精神價值,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及愛德。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6-1號顯利商業中心3字樓43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凡具天主教徒身份,熱心教會事務,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兩位會員推薦及理事會決議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享有法定之權利,尤其是: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福利。
(二)會員需遵守法定、本會章程及決議的義務。
(三)會員違反本會規章參與導致損害本會聲譽的活動及言論,經理事會決議可被開除會籍,而有關決議應經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具完全權利之會員組成,並依法行使其職權,負責選舉委任領導架構成員;修改章程及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年度報告及活動計劃和預算。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提前八天透過掛號方式或由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注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召開持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為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修改章程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按照法律規定所要求之票數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其職權,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及籌辦本會的活動;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理事三名、財務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一切法律文件,需由主席或理事與財務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文書交收,則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依法行使其職權,包括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並制定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以及政府、其他公共及私人機構之資助。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8/2019號。
八、組織架構:本會組織架構分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其領導及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兩年一任。除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以後再次被選可以再任),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如有曠廢職務,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得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或以上,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3. 會員大會的召集,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必要時,由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聯名提請,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最少有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或參加,方為有效,若人數不足得順延半小時召開,順延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5.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及副主席負責督促及協調本會之會務工作。
十、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計劃和推行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理事會由三十五位或以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如因工作需要,可特聘專項人員協助工作,各部門可聘請幹事協助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若干人,協助理事長領導各部門工作,如遇理事長缺席時,代行理事長職權;秘書長一人,領導秘書處處理日常文書工作,另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
理事會下設財政,會員,學術,賽務,活動,展覽,網頁管理,沙龍投寄及青年委員會等部門,各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或可因應部門實際情況而不設副部長;青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或以上,但總人數需為單數,秘書一人。各部門均由理事會選出若干理事擔任。
理事會可特聘具影響力之會員為國際攝影展覽委員會主席,委員由應屆主席負責邀請。
名銜審議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必須具備資歷,由應屆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每次名銜考試須最少有五位委員出席參加評選方為有效。
4. 理事均為義務性質,如因會務工作需要得聘請職員處理日常會務並酌予車馬費。
十一、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核本會之財政賬目。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三人或以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十二、名譽會長:經由本會三大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長期熱心支持本會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
十三、顧問:經由本會三大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十六、會費類別:會員入會時須繳交會費。
1. 永遠會員需一次過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普通會員需每年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在讀學生之會費減半)。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9號。
第一條——定義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本會英文全稱為「Macao Mong Ha Youth Volunte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Y.V.A」。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9號。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七至四十九名會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理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召開及主持每月理事會議及特別會議,向會員報告工作、提出計劃及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會內工作。當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長選出的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監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執行之決議、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及財政行為、定期審核帳目及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發表意見。監事長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當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監事長選出的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19號。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0樓F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摔跤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uta Livre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Wrestl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A澳門日報大廈19樓C。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威,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廣泛團結澳門各界法律工作者,充分發揮澳門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和社會影響力,成為廣大法律工作者開展業務交流、相互合作、聯誼的平台,為澳門的法制建設和法治社會作出貢獻。
凡具有法律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以及從事法律教育與研究、法律實務、立法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繳納由理事會決議的一次性永久會費。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中止或終止會籍及本會職務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簽收或其他適當法定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保持不變)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樂大馬路232嘉應花園第一座20樓A座。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任期二年。
第八條——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安排,召集書至少在會議舉行八個工作天前發出。出席人數以超過半數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半小時才開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一般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而章程之修改則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存續期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第二項——選出或罷免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且為單數,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二年。
第十四條——監事會成員至少由三人組成,且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會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二年。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職能:
(一)為本澳青年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鼓勵及促進青年人自我增值;
(二)提升澳門青年對藝術的興趣,促進澳門與外界在藝術文化之合作與交流;
(三)推動澳門藝術文化事業的發展、加強及發掘藝術文化人才;
(四)主辦、協辦各項活動、講座及研討會。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款:(一)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最少為三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需召開理事會議,全體票選得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職能不同之理事因應會務發展之需要而加設,並需由理事會通過方可加設職務理事。
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一款:(一)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最少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n.º 1239, 6.º andar H, Edif. Chun Hei Garden, Bloco I-II, Macau.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會議)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八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一八年首三季,澳門經濟增長了百分之五點六,合理對應了二零一八年博彩毛收入增長百分之十四,而二零一七年度增長則為百分之十九。二零一八年估計入境遊客約為三仟六百萬人次,比二零一七年度增長了百分之十。二零一八年度通脹率為百分之三,而失業率大概維持少於百分之二之低水平。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特許合同營運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營運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根據在二零零九年對此特許合同所作修訂,本公司保留了以非專營形式,不間斷地經營固網服務,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底,為期五年。再根據有關合同第四條條文,特許合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照原有條款自動續期了五年,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此之外,本公司根據牌照編號1/2013,營運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業務,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牌照編號1/2013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是四個營運設置及經營長期演進技術(“LTE”)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牌照的服務經營商其中一個,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提供相關服務。有關牌照編號1/2015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為八年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是當中唯一同時採用頻分雙工(FDD)及時分雙工(TDD)兩套技術模式的服務經營商。
本公司繼續持有牌照經營第二代(GSM)及第三代(WCDMA)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服務,有關服務經營須與其餘三個營運商競爭,牌照編號1/2007,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編號13/2003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牌照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續期五年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四十八億五仟九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三十五億八仟五百萬元增加了百分之三十六。營業額之增加主要在於流動通訊及其他設備銷售的增加,有關營業額比之前年度增加了百分之一百零九。若不包括流動通訊及其他設備銷售的營業額,本公司其餘業務的營業額在二零一八年增加了百分之一。年度營業額增幅主要來自流動通訊服務(百分之五),互聯網及數據中心服務(百分之四)及專線租賃服務(百分之四)。然而,國際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三十七),商業方案服務(百分之七)及本地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三)的減幅抵消了部分上述增幅。服務收入的增加主要來自流動通訊出入境跨域和預付卡服務,以及在互聯網業務上的增長。
隨著流動通訊及其他設備營業額的增加,本公司的直接銷售成本也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七十四。儘管面對勞工市場緊張以及通脹帶來的成本上升壓力,本公司包含折舊費用的經營費用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三。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本年度本公司稅後盈利為澳門幣九億四仟一百萬元,比之前年度增加了百分之七。
在二零一八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為澳門幣二億八仟七百萬元,比之前年度減少了澳門幣九仟八百萬元。二零一八年度本公司大型項目主要是包括LTE流動通訊網絡,寬頻互聯網網絡和專線服務網絡的系統擴建,以及固網和互聯網服務的計費系統。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6,279宗(二零一七年:9,850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8,766條(二零一七年:9,916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5,129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2,983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654條。扣除15,696宗(二零一七年:17,524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6,930條(二零一七年:減少7,608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33,031條(二零一七年:139,961條)。
二零一八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七千二百萬分鐘,較二零一七年減少了百分之九。二零一八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九千二百萬分鐘,較二零一七年減少了百分之三。
流動電話
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年底已達百分之三百三十六(二零一七年:百分之三百三十九)。與此同時,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952,761個(二零一七年:970,384個),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二。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292,343個(二零一七年:271,258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八。
互聯網
在二零一八年,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至187,309個(二零一七年:182,245個)。年內,百分之二十一原有家居銅線網用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用戶。在二零一八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135,926個。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已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一八年無須再增加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林振輝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陳天衛先生
費怡平先生
蔡大為先生(於2018年12月13日辭任)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儲金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監事會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監事會成員為:
劉基輔先生——主席
鍾煥玲女士
李燕明女士
劉國麟先生
葉國興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幣) | 二零一八年 |
二零一七年 |
|
收入 | 4,859,449,783 | 3,584,634,572 | |
其他損失 | (294,048) | (2,569,508) | |
營運成本及費用 | (3,786,532,311) | (2,576,454,861) | |
經營溢利 | 1,072,623,424 | 1,005,610,203 | |
利息收入 | 1,103,140 | 1,042,248 | |
界定福利公積金利息成本 | (2,107,877) | (3,178,668) | |
稅前溢利 | 1,071,618,687 | 1,003,473,783 | |
所得稅 | (130,848,069) | (122,490,185) | |
本年溢利 | 940,770,618 | 880,983,598 |
註: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初始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根據所選用的過渡方法,未重述比較信息。
(澳門幣) | 二零一八年 |
二零一七年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廠房及設備 | 1,628,621,752 | 1,699,894,665 | |
——無形資產 | 5,881,097 | 8,549,820 | |
——投資於附屬公司 | 10,324 | 10,324 | |
——遞延稅項資產 | 9,178,620 | 6,439,124 | |
——合同資產 | 42,518,848 |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296,719 | 35,799,794 | |
1,687,507,360 | 1,750,693,727 | ||
流動資產 | |||
——存貨及其他合同成本 | 99,682,342 | 105,240,540 | |
——合同資產 | 174,255,487 | - | |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 403,232,633 | 444,453,459 | |
——聯號貸款 | 5,157,500 | - |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237,283,330 | 339,978,854 | |
919,611,292 | 889,672,853 | ||
流動負債 | |||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 537,860,489 | 729,897,446 | |
——合同負債 | 98,233,906 | - | |
——即期稅項 | 132,140,160 | 125,654,981 | |
768,234,555 | 855,552,427 | ||
流動資產淨值 | 151,376,737 | 34,120,426 | |
非流動負債 | |||
——界定福利公積金淨負債 | 102,530,514 | 70,357,675 | |
資產淨值 | 1,736,353,583 | 1,714,456,478 | |
資本及儲備 | |||
——股本 | 150,000,000 | 150,000,000 | |
——法定儲備 | 37,500,000 | 37,500,000 | |
——資本繳入儲備 | 11,224,642 | 11,224,642 | |
——保留溢利 | 1,537,628,941 | 1,515,731,836 | |
權益總額 | 1,736,353,583 | 1,714,456,478 |
註: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初始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根據所選用的過渡方法,未重述比較信息。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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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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