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79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得勝馬路2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169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16層,其中3層為地庫,作住宅、商業和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5/SATOP/95號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批示作為憑證,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米熾強、張曙、周射遠和李坤峰,面積為79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得勝馬路,其上建有22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6冊第56頁背頁第9169號。
三、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3冊第16頁背頁第1571號及F6冊第132頁第3830號。
四、按照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二條款及第四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16層,其中3層為地庫,作住宅、商業和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個月,由該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五、於一九九八年底,建築工程,即土地重新利用的工程已完成,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驗樓仍未進行。
六、其後,透過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將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偉人物業投資有限公司,並給予18個月的重新利用土地期間,以進行所需的維修工程。
七、承批公司為偉人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工業園大馬路306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4472(SO)號。
八、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承批公司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完成重新利用有關土地的工程。
九、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承批公司請求土地工務運輸局修改批給合同,由於已建成樓宇在用途上的建築面積與批給合同所定的建築面積不相符,導致物業登記局拒絕作出有關的分層所有權設立憑證的臨時登記。
十、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十一、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79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822/1992號地籍圖中定界。
十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三、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批准有關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四、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遞交由曾旭明和曾旭惠,均為男性,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至183號,來來集團大廈5樓,以偉人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按照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和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五、由於以第35/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二條款所指的建築面積減少了,故無需為是次修改批給繳交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790(柒佰玖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得勝馬路22號樓宇,由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5/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並經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26冊第56頁背頁第9169號及其因長期租借批地而產生之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5208F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修改該土地上樓宇各用途的建築面積。
2. 鑒於上款所述,由第35/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第二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2........ 。
住宅:建築面積4,208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306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2,415平方米。
3. .......。”
第二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並經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5/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的最初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