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旭偉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代替候補成員陳家豪,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
二、委任林文達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代替候補成員丁少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