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第2454(2019)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以及根據決議各正式文本翻譯而成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2121(2013)、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2339(2017)、2387(2017)、2399(2018)、2448(2018)號決議和第2272(2016)號決議,以及2014年12月18日(S/PRST/2014/28)、2015年10月20日(S/PRST/2015/17)、2016年11月16日(S/PRST/2016/17)、2017年4月4日(S/PRST/2017/5)、2017年7月13日(S/PRST/2017/9)和2018年7月13日(S/PRST/2018/14)的主席聲明,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協調,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作出重大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通過了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其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當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
歡迎秘書長根據第2387(2017)號決議於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報告(S/2018/922),並表示注意到他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43段於2018年7月31日發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8/752),
表示注意到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並經第2134(2014)號決議擴大和第2399(2018)號決議延長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的中期報告和最後報告(S/2018/1119),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1至19段所列措施和規定續延至2020年1月31日;
2. 重申,正如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規定,第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被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
3. 決定把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0年1月31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再設專家小組;
4. 請專家小組與委員會協商,至遲於2019年7月30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19年12月31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通報進展情況;
5. 表示特別關切據報告非法跨境販運網絡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請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時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對這些網絡進行分析;
6. 敦促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7.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為了讓專家小組執行任務,確保它得到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並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交流信息的重要性;
8. 重申第2399(2018)號決議所列的委員會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規定;
9. 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4月30日就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進程以及武器和彈藥管理訂立清晰明確的關鍵基準,可用於指導安全理事會審查關於中非共和國政府的武器禁運措施;
10. 在此方面請秘書長與中非穩定團、地雷行動處和專家小組密切協商,至遲於2019年7月31日評估在根據上文第9段將訂立的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還表示打算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根據這一評估結果審查關於中非共和國政府的武器禁運措施;
11. 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委員會報告在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進程以及武器和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
1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