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3
II
SÉRIE

Quarta-feira, 27 de Março de 201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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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樂聲聯誼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19號。

澳門樂聲聯誼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聲聯誼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麗花苑18樓E。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文化藝術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19號。

澳門中華文化藝術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中華文化藝術教育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Chinesa e Educação Artíst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Culture and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醫院後街27號嘉添大廈C2 CAVE。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合法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藝術教育、提昇本地區兒童及青少年之藝術水平,將文化藝術教育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本會之重點:

一、加強推廣現時為本地藝術家及藝術工作者而設的培訓機會,開辦文化藝術相關的培訓課程;

二、組織本地藝術工作者到中國內地進行文化交流及藝術考察團,以擴闊視野;

三、提供不同的藝術活動予學生參與,並鼓勵他們發揮藝術才華,積極推廣藝術;

四、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及展覽;

五、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創作、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六、帶領及協助本地區的年青藝術家參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性的展覽,了解國際藝術市場走向,協助使之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藝術專才;

七、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一、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利用本會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四、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紫金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19號。

澳門紫金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紫金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u Zijin Friendship Association”,由澳門紫金籍同鄉及友好人士組成。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巷發利工業大廈八樓B。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聯絡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愛國愛澳愛鄉,加強與家鄉聯係,關心家鄉建設,關心誼會子女成長,關懷會員生活;

三、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利益;

四、加強與海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屬於本澳居住的河源紫金籍同鄉及友好人士,年滿十八歲以上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條——凡申請入會之同鄉及友好人士,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交身份證影印及寸半相片近照兩張,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咨詢之權。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1)按章繳納會費;

(2)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五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處理。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上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持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此外,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主席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召集方式同上。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九至十七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三條——理事會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會長負責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長在會長的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的會務運作。

第四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七至十一人,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工作。

第五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聯絡、青年部等五個部,各設部長一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部長。

第六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三至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監察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七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離任後概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會可依本章程原則再制訂具體規定細則,經理事會審核實施。

第六章

會徽

第一條——本會所採用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增鳴粵劇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19號。

增鳴粵劇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增鳴粵劇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及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以愛國、愛澳、愛藝術,為承傳和推廣粵劇、曲藝、文化藝術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意那素俾蘇亞街16-A號基祥大廈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及會費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在入會時需繳納行政會費澳門幣叁百元,往後每年一月份一次繳交該年年度會費澳門幣壹百元。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所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九條

經費及附則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合唱教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9號。

澳門合唱教師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定名為“澳門合唱教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fessores de Cor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Choral Teachers”。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八座15樓BK。

2.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合唱教育及音樂藝術為主,增加市民及學生的興趣及開拓眼界,推廣澳門合唱藝術,從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活動範圍

1. 組織合唱教師培訓;

2. 在澳門舉辦合唱比賽或相關的藝術活動;

3. 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4. 舉辦合唱大師班及音樂會。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倘若成員在任期間請辭,必須於年度之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另外,上述成員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選舉產生,可續連任或罷免;

2. 本會將邀請一些國際及對本澳合唱事業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作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海外顧問及音樂顧問等;

3. 所有協會之章程可於年度會員大會會議中作出修改。

第六條——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對會員大會負責,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通過,可續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

3. 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

4. 決定會內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聘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通過,可續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籍及費用

澳門合唱教師協會之會籍分為永久及專業會員、教師會員、學生會員及愛樂會員四種:

1. 永久及專業會員——會籍將預留給協會之所有創辦人及一些對本澳合唱事業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擔任,或持有相關音樂專業的人士;

教師會員——開放給本澳任何程度的合唱教師;

學生會員——開放給本澳學生;

愛樂會員——開放給本澳所有音樂愛好者。

2. 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所有會員所需繳交之費用分類如下:

永久及專業會員$500

教師會員$200(每年)

學生會員$100(每年)

愛樂會員$50(每年)

第十四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所有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所有會員均能參與及享有由本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

3.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由理事會於常務會議中所通過之決議;

4. 所有會員必須繳交本會所訂明之會費。

第十五條——處分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勒令該會員退會:

1. 凡作出一些對於澳門合唱教師協會名聲有損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

3. 不服從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4. 觸犯本澳之法律並已定罪;

5. 欠交會費為期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本會活動的收費;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七條——附則

1.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龍川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Long Chun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

澳門龍川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龍川青年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Long Chun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街15—43號台山平民大廈B座二樓108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及龍川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持愛國愛澳愛鄉,遵規守法,服務社群,團結友善的精神,維護好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及澳門龍川青年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引領青少年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努力進取,奮發向上、早日融入社會,加強與各地青少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創建好協會的基石。

四.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利益,促進澳門、龍川兩地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五.本會歸屬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在澳門的龍川鄉親和與鄉親有血緣關係的親友,且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凡已入會的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的五十歲以下的會員,可自愿申請成為澳門龍川青年協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1. 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 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

3. 對本會會務工作批評、建議和諮詢。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包括:

1. 按章繳納會費及基金;

2.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協助本會會務活動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者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提交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一人組成)負責主持召開,若有過五分之一會員或主席團要求,或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章程,制定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修改章程決議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管理機關。全體成員由九人或以上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至二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會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務的具體工作,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秘書長負責各種文件收發及處理各項會務的文書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另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聯絡,科研,學術培訓,宣傳,義工,婦女等九個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全體成員由七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的情況,查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的會務工作,凡在本會任職的理、監事會成員離任後由本會根據其本人對本會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濟來源由會員和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提交理、監事會審核。

第五章

印章

第十五條——本會採用的印章如下: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灣區心臟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ardiologi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

澳門大灣區心臟研究學會章程

1.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大灣區心臟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ardiologi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Greater Bay Area Cardiology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條

會址

澳門噶地利亞街29-A號怡富大廈C座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可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會員大會議決核准。

第三條

宗旨

宗旨是:

1. 本會是由澳門、香港及國內心臟血管醫學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2. 團結和聯繫粵港澳(大灣區)心臟血管醫學專業人士;

3. 開展心臟血管醫學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以及國內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4. 組織、參與心臟血管疾病領域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臟血管疾病領域的相關課題;

5. 舉辦各種心臟血管疾病專業培訓班,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6. 致力提高粵港澳(大灣區)心臟血管疾病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7. 保障本澳心臟血管疾病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8. 向本地居民及旅澳人士提供高質素的心臟血管疾病的防治知識;舉辦醫療、諮詢健康教育活動,辦好期刊、報刊,共建醫護同心、醫患和諧社會;

9.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0.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會員

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 功能會員:在心臟血管疾病專業工作的醫生、護士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3.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4. 榮譽會員:在心臟血管疾病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會員須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七條

處分

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審核,輕者給予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八條

領導機關

1.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議章程及會費、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議決;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第六款的程序;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和秘書2名,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

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原則上理事長不連任超過兩屆;在特殊原因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可以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4. 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其餘4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決議;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以上出席理事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5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及監事2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十二條

顧問及榮譽主席

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2. 經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5. 會員大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第十四條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郭林氣功同學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0。

澳門郭林氣功同學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郭林氣功同學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uo Lin Qigong Student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由一班康復者組成的團體,目的是透過團體的平台加強郭林氣功的學術互相交流和同學之間的聯誼。並將愛國愛澳的精神傳承郭林氣功發揚光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64號海洋花園紅桃苑6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衷郭林氣功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副會長、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政府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金卡納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金卡納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金卡納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Gymkhana Spo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的金卡納汽車運動發展和團結友誼。提高本澳居民對該項運動的認識和興趣,並舉辦相關比賽及培訓課程,促進本澳與外地金卡納汽車運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城市日大馬路26號利景閣第二座4樓T。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無人機競賽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無人機競賽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人機競賽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rone Raci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無人機競賽運動,提高青少年對無人機競賽的興趣及積極參與各類無人機比賽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260號濠景花園22座13樓P。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溫州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溫州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溫州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Wen 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n Zhou Fellow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溫州籍鄉親愛國愛澳愛家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溫州的經濟建設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9樓T座,會員大會得透過決議將本會會址遷移到本地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para Estudos sobre Cidades de Inteligências Futuras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para Estudos sobre Cidades de Inteligências Futuras (Macau)»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3 de Março de 2019,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未來智慧城市(澳門)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研究會的中文名稱為“未來智慧城市(澳門)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Estudos sobre Cidades de Inteligências Futuras(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he Study of Future Smart City(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本研究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K座。

第三條

宗旨

本研究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及進行智慧城市學術研究,團結世界廣大學術研究愛好者;熱心服務社會,推廣、普及、促進各學術研究領域的繁榮和發展。並以推動智慧城市國際交流為已任,為“粵港澳大灣區”智慧城市建設提供頂層設計和交易評估體系,搭建國內智慧城市“產學研”資源與國際市場交流合作的橋樑,推動國內技術體系標準與國際標準有效對接,助力國內企業參與“港澳地區”及“一帶一路”國家智慧城市建設,以澳門為視窗,構建面向全球的智慧城市發展戰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研究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研究會會員。經會長及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研究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和福利。

(二)會員須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研究會年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研究會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研究會最高權力機關,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制定或修改會章;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研究計劃;

制定具約束性的會員指引。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研究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研究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或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研究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研究會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研究任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研究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具體研究任務及本研究會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研究會經費源於會員年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經費不足或需重大撥款支援研究項目時,得由理事會負責籌募。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遼寧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iaoning de Macau

Macau Liaon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0 de Març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遼寧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遼寧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iaon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aon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努力促進澳門遼寧的友好聯誼,積極參與澳門遼寧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D。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凡籍貫遼寧、曾在遼寧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之熱心參與澳門遼寧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一帶一路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19號。

澳門一帶一路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響應國家推行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即一帶一路,推廣和研究一帶一路與葡語系國家在文化、經濟貿易等領域的關聯,秉承共商、共用、共建原則,基於和平合作、互利共贏的絲路理念,在“一國兩制”下,結合澳門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臺、一個基地”的發展規劃,發揮澳門地緣優勢及平臺作用,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高等教育的交流,推動本澳居民,特別是青年認識國家發展大局與國際趨勢,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務實的行動投入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與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事業中,吸引國際高等學術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

青年方面: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的青年政策,凝聚社會力量,培育全人發展,扶助青年面對挑戰和實現理想,培育志存高遠、德才兼備、身心健康、權責兼顧,既有獨立思考和批判精神,也有創新和建設能力的年青一代,共同營造優質的人文社會環境。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協會將主要致力於如下活動之開展:

一、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各行業投資項目及活動。

二、舉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研究及培訓項目及活動。

三、宣傳及推廣「一帶一路」戰略和澳門的機遇,促進本澳居民認識國家和國際的最新情勢,加深認識澳門在國家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對本澳居民對國家及居民身份的認同感。

四、宣傳及推廣憲法中關於國家對外政策和原則以及基本法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的法律知識,促進本澳居民認識憲法與基本法,深化對國際關係和國家安全的理解,建立正確的國際觀。

五、加強澳門與港台、海外僑胞的團體協作關係,促進一帶一路國民教育在兩岸四地和海外地區的宣傳和推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學生福音團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1.2. 會址

1.2.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三樓時代廣場27室。

第九條

1.9. 會員大會

1.9.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設主席、副主席、文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1.9.6.3. 選舉會員大會之主席、副主席及文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

1.10. 理事會

1.10.3. 理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1.11. 理事會之職責

1.11.1.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財政預算及報告;

第十二條

1.12. 監事會

1.12.4. 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東方文化藝術研究與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Oriental para os Intercâmbios e Estudos Culturais e Artística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五條——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理事會會議可借助虛擬媒介舉行。

理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為過半數。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為執行本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其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議決並任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醫務檢驗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6/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醫務檢驗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醫務檢驗學會,英文名稱:“Macau Institute of Medical Laboratory Sciences(英文簡稱:MIMLS)"(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八條及第十條如下:

“第八條

資格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 普通會員數目不限,會員須具有醫務(學)檢驗專業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且須在澳門從事醫務(學)檢驗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在填寫及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後經理事會通過核實及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a)(保持不變);

b)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但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c)(保持不變);

d)(保持不變);

e)(保持不變);

f)(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Por se ter verificado uma inexactidão n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Chiba Sports Association,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12/2019, II Série, o a páginas 4595, publicada em 20 de Março de 2019, novamente se public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千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連安後街7號鴻興大廈地下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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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necimento de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Lanternas e Acessórios»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001/9/55)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lanternas e acessórios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200 conjuntos de lanternas e 60 unidades de acessórios

5. Prazos de entrega: As quantidades acima serão repartidas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no ano de 2019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as lanternas e acessórios no prazo de 10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ável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40.000,00 (quarenta mil patacas)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Sem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29 de Abril de 2019

Horário: 0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29 de Abril de 2019 (Segund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30 de Abril de 2019 (Terç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 /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s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 de Avaliação para as Lanternas e Acessórios

Factores-peso

Preço

70%

Prazo de entrega

30%

Total

100%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avaliação e adjudicação de cada um dos materiais a concurs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16 de Abril de 2019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27 de Março de 2019.

Leong Wa Kun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Shi Yuli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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