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批示:

庄永燊——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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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甘志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示:

楊鉅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試用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蘇偉能,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麗娜,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馮惠琴及梅詠思,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梁嘉華、高彼得、譚子盈及黃莉莉,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聲 明

庄永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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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茲聲明,應杜志文的要求,其擔任印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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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穗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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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煥庚,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徐錦波,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歐陽秀岍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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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第1/2019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貴寶先生,自2002年起在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擔任職務,期間表現優秀、忠誠盡責、勤勉敬業,深得上級和同事的敬重和讚賞。

藉黃貴寶先生即將達到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離職之際,本人對他多年來勤懇的工作表現和無私的奉獻精神予以公開表揚及嘉獎。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局長 馬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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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第3/2019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點(二十)項及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代副海關關長黃文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下述商業企業簽訂如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保養服務之合同:

商號 合同標的
世界冷氣水電工程 官邸空調設備系統保養維修服務
冠球水電工程 官邸電力系統保養維修服務
恆豐設備(澳門)有限公司 官邸電熱水設備保養維修服務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關長 黃有力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機械專業關員周多及歐陽家俊,編號分別為01175及0217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20——陳順愛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應本部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61——吳俊鴻之申請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在澳門海關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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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家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二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庄曉聰,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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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甘志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覺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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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及葉詩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嘉寅及何國威,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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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夢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漢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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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欣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慧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職務,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健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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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羅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岑翠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玉玲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清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惠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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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蔡德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邱志權,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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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恩海——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梁澤賢——道路渠務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李治洪——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João Isidro de Jesus——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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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教育暨青年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惠程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2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重新訂定為澳門幣55,515.60元,及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並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吳華新,供款人編號60448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何少梅,供款人編號30163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葉文華,供款人編號60266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蕭文保,供款人編號61905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員彭錦濤,供款人編號61963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貴賢,供款人編號62340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健軍,供款人編號30148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黃銀妹,供款人編號60176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惠蓮,供款人編號60454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張初帶,供款人編號60455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馮潔冰,供款人編號60602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永康,供款人編號62436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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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鄔嘉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李兆基及梁家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龔鈞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祖榮、林怡、梁嘉怡、鄧德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林作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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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葉慧儀及李國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劉素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吳韻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葉慧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應本局編制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咏欣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馮慧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書

摘要

財政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長官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旅遊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詠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超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智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譚麗賢,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顧嘉敏、林詠傑及馮博軒,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吳家偉及劉玉揚,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何祥佩,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

阮依琳,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婉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珊滿、譚德欣、劉穎恩、劉展添、江希文、霍繼昌及李淑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利,林天豪,包鎮旗,陳偉雄,許和順,鄭文祥,胡興強,羅歷山及鄭錦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李藻森及黃偉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分別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及四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劉關華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趙思海到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批示:

孫淑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陳元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與鄭偉良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與柯家輝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黃家儀及林冠安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馮佩芝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陳輝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2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22971黃俊文,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27/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67961梁建明,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梁文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健輝,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雅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佩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達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蕭國華及陳卓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楊渭榮,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區敏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鄭達成,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壘立消防總長為本校教務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任綺文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110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林美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黃婉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盧啓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李善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葉綺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意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馬蔚星和英咏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慧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劉詩韻、吳敏儀、羅倩欣和胡惠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張震和黃少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陳億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黃仲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吳遠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任麗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明豪,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孫麗敏及陳水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興耀,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羅婉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羅金亮,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永傑,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德玲,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蘇雅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曾翔冲,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晚虹,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盧秀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饒桂詩,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家瑩,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謝欣旖,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鍾林苗、梁翠欣、歐智甜、李欣儀、張瓊月、何嘉文、梁敏珊及馮永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許主平,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梅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盧廣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梓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焯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國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美蓉及余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泳聰,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玉蘭及劉妙顏,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唐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甄清文、葉夏婷、劉寶遜、梁杏芝、吳雅蔚及堵慧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偉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善為、吳穎思、陳幼綿、鄭斌、彭智濠及陳翠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郭少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露雯、廖家樂、Ho Joel及梁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舜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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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郭秋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a)項及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協調室主任,為期兩年。

鄧志豪——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十五-A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3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德國天明貿易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4樓A座,東主住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4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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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家瓊——應其要求,中止第E-27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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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柏麟——恢復第M-176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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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敏、李錦如、藍惠欣、梁世亨、Celina Vitória Guerra da Silva——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52、E-3053、E-3054、E-3055、E-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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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欣、阮智成——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60、M-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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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úcio da Glória——應其要求,中止第W-038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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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馮承駿第T-0504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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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趙志良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迪奧醫藥”准照,編號為第2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I座,住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14號利豐閣20樓Q座。

———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陸錦芳第E-082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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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賢淑——應其要求,中止第M-227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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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琪——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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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43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0樓F-L之原中文名稱為麥迪舜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edisun,英文名稱為Medisun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生命泉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Life Spring、英文名稱為Life Spring Medical Center,更改商業名稱由麥迪舜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更改為生命泉再生醫學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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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康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5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持牌人為福康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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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華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AZ座,持牌人為南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關閘廣場322號新寶花園第3座4樓K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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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井物理治療康復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1,其營業地點位於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G座,持牌人為橘井國際物理治療康復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434號濠庭都會芊濠軒23樓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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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燮坤及余翠嬋,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區碧雲、鄭雪珍及譚惠嬌,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蔡翠娜、洪豪蓉、任思維、劉美玲、梁亞妹、吳淑嫻、彭雁群及黃潔如,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小燕、馮睿琦、葉雅芝及劉惠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康利、楊宇倫及譚藹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禤配兒、梁兆鑫、黃家榮及黃淑玲,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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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余慧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張裕傑——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鍾玉坤及張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各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及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各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聰——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汝錕——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敏枝、胡少泉、梁惠萍、阮正剛、簡佩茵、黃碩瑩、梁毅鵬及劉素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何伊俐——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江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甄惠鴻、譚嘉欣、葉展鵬、何兆幫、鄺成富、劉苑怡、劉雅婷、陳鵬之、梁健怡、黃寶頴、岑婉清、周子文、鄒群英、張勁龍、羅德慧、黃嘉麗、陳淑芬、黃志堅、唐麗明、左婉文、鄧月英及章薇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鄭嘉瑜、梁根娣、蕭婉屏及黃武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委任楊敏健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一職,為期兩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錦添——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詠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蘇凱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戴婉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沈頌年,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綺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應Sut I Leong的請求,其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督察,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監察處處長Paulo Nascimento Leão,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若瑟,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應歐陽佩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孔秀娟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毅東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謝振球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袁琼珊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應其要求免職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小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胡嘉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佩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余潤基及彭斯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偉雄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趙詠瑜,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曾裕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毛筠麗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關志朗,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免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淑卿及馮妙香,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歐陽仙,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宋潔英、盧健賢及林少玲,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洪綺婷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應其要求免職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美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穎丹及冼麗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偉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唐振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李劍聰、區瑞玲、朱國豪及劉敏紅,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關靄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香基櫻、梁善程及陸玉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薛寶蓮、陳安琪及余健烽,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歐陽柳芳及蔡思欣,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黃鳳君,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巢曉峰及張淑華,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簡慧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冼麗盈及趙穎丹,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家輝及高潔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黎長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張廣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葉惠連,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冼燕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章紅,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葉兆敏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張笑芳,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梓豪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林結紅,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余曉彤,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張志雄,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盧少儀,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何穎賢,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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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白泳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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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旅遊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關自立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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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振立、李世權、郭秋霞及彭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繪圖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勇及李結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綺雯及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首席文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蘇正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東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小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尤肖其、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結濠及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志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賈里奧,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莫群菁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李玉蓮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達賢及羅成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慧敏及尹君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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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濤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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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駱健強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子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鍾錦成,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羅志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鄒小青及區漢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林耀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葆儀,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家賢,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張國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香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轉君,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謝靄霖,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程偉業,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欣之,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健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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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燦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海容為本局營業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譚海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營業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2年起加入公職;
——2002年2月至2005年3月,擔任郵電局行政文員;
——2005年4月至2011年5月,擔任郵電局技術輔導員;
——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櫃台網絡科科長;
——2017年1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技術輔導員;
——2018年4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營業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承昌及梁軒愉,皆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莫巨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許定喜,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家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梁國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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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之規定,批准Maria Fernanda Marques de Jesus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73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振聲,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曾曉瑜,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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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湯家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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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第八及第十一位的李倩影、陳嘉龍及陳惠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的何桂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吳瑞龍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許惠源及霍錦強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志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以下批示摘錄的文本中存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1)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529頁

原文:“…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二及第三位的黃晶及郭少欣...”

應為:“…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二及第三位的黃晶及郭少欣...”。

2)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5頁及66頁

原文:“…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一位的趙家慶…”

“…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五位的梁婉琪…”

應為:“…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一位的趙家慶…”

“…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五位的梁婉琪…”。

3)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81頁

原文:“…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七位的楊飛鵬…”

應為:“…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排名第七位的楊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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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