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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並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對根據第47/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之監察及記錄警司處的8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編號CD_1-001、CD_1-002、CD_1-005、CD_1-006、CD_1-007、CD_1-011、CD_1-012及CD_1-013),准予續期使用。
二、對根據第4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的15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編號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3、C18、C19、C35及C38),准予續期使用。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批示的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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