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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高等教育局局長蘇朝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以輪值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十)批准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高等教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屬於高等教育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
(二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高等教育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高等教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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