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企業家投資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19號。

“澳門企業家投資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企業家投資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Entrepreneu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橋墨山巷31號A祐康大廈四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協助本澳投資者、企業家整合資源、共同發展及創造更多的商機;

(二)協助推動澳門青年創業創新及發掘機遇,搭建穩健投資的平台;

(三)協助本澳投資者、企業家與內地合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的發展;

(四)配合特區政府,協助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凡本澳註冊之工商企業僱主、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均可經本會會員介紹申請入會,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不能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會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三名會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專業瑜珈舞蹈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19號。

“澳門專業瑜珈舞蹈培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瑜珈舞蹈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de Dança de Yoga Profiss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 Yoga Dance Trai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4號A地下。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舉辦瑜珈及舞蹈的培訓活動、課程及交流活動;

(二)致力培養兒童及青年在瑜珈和舞蹈的技能及發展機會;

(三)組織專業瑜珈及舞蹈導師的培訓課程及交流活動,提升本地瑜珈舞蹈素質。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包括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樂於推動瑜珈和舞蹈藝術發展的人士,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九條

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會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三名會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19號。

澳門創新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創新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創文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Inovação de Macau”,英文為“Macau Innovation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9樓B2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凝聚有志推動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及文化關注的人士,藉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1)提供一個開放平台讓本澳青年就創新、創業及文化等範疇進行討論和表達他們對澳門時事及未來發展的意見;(2)發掘及培養本澳人才,加強澳門青年對創新、創業及文化等範疇的興趣及關注;(3)向各地澳門學生提供創新、創業、就業等最新資訊;(4)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及兩岸青年創新、創業及文化的合作及交流;(5)令青年能更留意身邊事物,關心及回饋社會;及(6)舉辦和參與其他符合本會上述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2. 本會不設限期在澳門進行會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一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學術顧問、藝術顧問、法律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出席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協會機關)

1. 本會之機關為: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3.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由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學術顧問、藝術顧問、法律顧問;

6)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視為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7. 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代表或由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 只有會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部門、中心,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5)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接受入會申請;

7)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8)制定會員之會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資助、津貼、遺產、遺贈及出資,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會議)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二十條

(其他)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3.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泉州社團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19號。

澳門泉州社團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泉州社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

其宗旨是促進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體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及自願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另會員之數目不設任何限制。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有對本會作出建議、批評、表決之權利;

5)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維護本會之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5)繳交會員費。

第七條

違反本會章程之後果

若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拒絕履行會員之義務,或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經理事會之決議,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之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三、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絶對多數贊成票通過。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擁有對本會章程之最終解釋權;

3)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1)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所需之運作經費,另以本會開設、管理、註銷之銀行帳戶,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3)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4)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二條

其他

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摔角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19號。

澳門摔角總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摔角總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6樓GH,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三、本會宗旨為: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弘揚及推廣摔角文化,宣揚具娛樂性之體育項目,團結熱愛摔角文化人士,

2. 維護本會會員之所有合法權益,

3. 與世界各地摔角聯盟保持緊密聯繫及交流,

4. 舉辦有利於澳門摔角運動項目活動,

5. 致力推動摔角運動,

6. 培訓年青人參與摔角娛樂活動及推廣其文化。

第二章

會員

四、本會設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以團體為單位,贊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同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會員權利:

1. 有權由其選擇之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2. 可享有一切本會所規定的福利,

3. 可參與所有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4. 對於本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六、會員義務:

1. 須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 須準時繳交會費,

3. 必須維護本會宗旨及聲譽。

第三章

組織

七、本會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

八、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

A.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每一個團體會員選一至三名代表出席,其中設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B. 會員代表大會有權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C. 有權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D. 審議財務報告,

E.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

A.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至五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B. 若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可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3. 理事會職權:

A. 領導、管理及主持會務活動,

B. 招收會員,

C.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書,

D.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開設不同下屬機構以協助會務發展,並制定相關規則。

4. 監事會:

A.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最少要三人,任期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B. 負責監察本會所有相關活動事宜,

C.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D.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5. 審判委員會

A. 對理事會作出關於體育性質的決定進行上訴的機關,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組成,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B. 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C. 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九、本會經費來自入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十、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十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十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十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悠樂跑協會

(簡稱:悠樂跑)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

悠樂跑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悠樂跑協會”,中文簡稱為“悠樂跑”,英文名稱為“Fun Ru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F.R.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 促進及推廣澳門跑步運動文化,構建平台予跑步愛好者互相交流及分享,凝聚歡樂正面能量;

二. 舉辦不同類型跑步賽事及活動,組織愛好者共同參與世界各地之賽事。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葉家圍1-9號恆輝大廈第二座1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黃士陵學術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黃士陵學術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以傳承和發揚黃士陵的創新方式、解放思維的藝術理念,推動篆刻藝術與海內外篆刻發展接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124-126號利新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文化創意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可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得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予以告誡或由會員大會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青年協會

(簡稱:鮑思網青協)

Associação Juvenil da Rede de Serviços Juvenis Bosc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青年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存續期

1.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鮑青網青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a Rede de Serviços Juvenis Bosco”,英文名稱為“Bosco Youth Service Network Youth Association”。

2. 本會並無存立期限,本會依照會章之條款及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所訂定有關附屬青年團之政策行事並繼續存在,直至本會自行決議終止為止。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

本會乃非牟利社團,宗旨及目標為:

1. 為青少年提供各類服務,協助他們全面發展,使他們成為良好的公民。

2. 以鮑思高慈幼會之預防教育法,即理智、宗教、仁愛作為本組織輔導之基礎。

3. 推動並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以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及積極參與各體育賽事為宗旨。

4. 為著青年的健康成長的原故:

a. 以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舉辦賽事及積極參與各體育賽事。

b. 出版、發行及製作有助青少年健康成長之相關之刊物、多媒體影音等項目。

c. 推動青少年參與各藝術項目的演出活動,以及其他藝術文化創作及發展。

5. 除以上項目外,本會會以不同的方式申請各項的資源,開辦多種活動,以理論及實際行動協助青少年成長。

6. 培訓青少年工作人員,使他們取得專業資格。

7. 與任何符合本組織宗旨之人士或機構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89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於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及屬下單位工作的在職僱員,只要認同本會的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會員大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一切活動和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自脫離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當日即自動喪失會籍;

2. 會員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即可終止會籍;

3.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的內部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在全體會員當中,以不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2.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理事長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要求召開;

4. 加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申請必需清楚列明處理之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

a)審議及通過報告及賬目;

b)審批和通過會員資格;

c)行使紀律處分之最終決策權;

2.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通過及修改會章,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4.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處理;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則全數撥歸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所有。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與執行機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會成員職銜由理事會成員間互相選出;

3.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3. 監事會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由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其次是提供服務時收取合理的費用以及政府機關和其他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第十三條

補充規範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華僑攝影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

中國(澳門)華僑攝影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華僑攝影學會”,英文名稱為:“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世界華人攝影愛好者,互相交流各地文化,服務社會,弘揚攝影文化和攝影藝術創作,出版與攝影文化相關的刊物和書籍。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樓C座。

(二)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熱心於攝影文化事業、且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每人須填寫入會表格一份,連同近照兩張及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有關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製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過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共同簽署。(註:需二人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二)本會是不牟利的組織,一切收支帳目皆採用實進實支方法,任何人不得將本會之金錢或資產,直按或間接作其他用途藉以謀利。本會每年度之收支帳目,都應在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巴榕噶舉飛行佛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

巴榕噶舉飛行佛學會

Barom Kagyu Odantapuri Buddhis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巴榕噶舉飛行佛學會」,英文名稱為「Barom Kagyu Odantapuri Buddh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12樓A座。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如下:

1. 弘揚釋迦牟尼佛法;

2. 追隨遠古及傳承的優良學習態度去修習佛法及禪修;

3. 提升個人的精神素質,提倡互愛互敬,和諧共融;

4. 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社會的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權利,還有權被選入領導架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

a)遵守會章,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b)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聲譽,違反者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領導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可連選連任。

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至少提前八天以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及籌辦本會的活動;錄取會員等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投票會員中選出,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其他)

a)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b)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澳洲文化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Educação Austrália-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澳洲文化教育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Educação Austrália-Macau」;

英文名稱為「Australia-Macau Culture 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5號新暉閣3E。

第三條——宗旨

本會旨在於澳門及澳洲間建立一個文化及教育的交流平台,組織有關學術研究、培訓活動、刊物出版、文化交流及社會公益活動,以增加兩地民眾互動,提升澳門居民競爭力,加強在外澳門居民與本澳聯繫,促進澳門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決議通過邀請社會人士出任。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榮譽會員除外;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4)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5)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6)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有義務履行任內之職責;

7)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同時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第一屆領導機關當然成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組成;

2)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3)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修改本會章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及招收會員;

c)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d)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義務。

2)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解散法人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財政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學術研究的資助;

2)會員、社會人士及商業機構之捐贈;

3)政府及公營機構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菲力斯體育會

為了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

菲力斯體育會

Flex Sports Club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 :“菲力斯體育會 ”。

英文名稱為:“Flex Sports Club”。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4-14c祐順工業大廈A6。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2)有對本會之會務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

(3)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

(4)須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

(5)須按時繳交月費 ;

(6)有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經會員大會決議給予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均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但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不論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皆可進行决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行政管理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四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紋身藝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unicação de Arte da Tatuagem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

澳門國際紋身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紋身藝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unicação de Arte da Tatuag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attoo Art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紋身藝術交流與推廣組織,致力於將紋身打造成澳門新興旅遊產業,發展紋身行業的藝術與文化內涵,推動澳門紋身藝術與內地及國際藝術家交流合作,促進澳門紋身行業走向規範、文藝、安全衛生的大方向。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和隆街42-A號新禧閣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提供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藥管理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醫藥管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澳門醫藥管理學會。

(二)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Medicinal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for Medicinal Administr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本澳醫藥管理專業的發展,提高醫藥管理專業水平。

(二)致力建立本澳、國內及國際的醫藥管理學術交流平台,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醫藥管理團體及專業人士,促進互動發展。

(三)協助本澳醫藥管理人才的培訓,推動及參與醫藥管理專業相關的學術研究及出版。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海邊馬路73號海景花園12樓S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會員包括功能會員和非功能會員,而功能會員則分為一般會員和榮譽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具備醫藥管理或醫療相關範疇的本科或以上學位人士、專家,且支持本會工作,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一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醫藥管理專業發展具有傑出貢獻及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且免繳納會費。

(四)非功能會員——凡對醫藥管理有興趣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

顧問、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不需繳交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Reciclagem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e Regeneração de Materiais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環保回收物料再造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回收物料再造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Reciclagem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e Regeneração de Materi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cycling and Regeneration of Materials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前地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2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推廣澳門的物料再造業及環保業,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行業間的友好,共同擴展澳門的物料再造業及環保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投票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推動會務發展;

(6)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理事三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社會賢能之委任

經本會及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永遠主席、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9.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華夏康復理療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abilitação e Fisioterapia Hua Xia de Macau

Macau Hua Xia Rehabilitation and Physiotherap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8 de Març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7/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華夏康復理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華夏康復理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abilitação e Fisioterapia Hua X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ua Xia Rehabilitation and Physiotherapy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以人類健康生活為基本中心,提高人民對健康認識,樹立健康的生活理念,推動運用傳統中國中醫的理論和結合現代醫學。針對當今社會工作、學習等給人民帶來的巨大壓力產生許多的亞健康問題和各類疾病,推廣保健意識,保障人類身體健康。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A2/L天鑽10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除創會會員外,可接納所有提出書面入會申請、聲明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醫學工作者,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種類按以下兩款區分為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

二、專業會員是指醫學工作者,比如是中、西醫學範疇之醫師、現在或曾經從事醫學教育與研究、參與醫療實務、專業治療師及其他與醫學工作相關的人士。

三、普通會員是指熱愛傳統中醫的人士、熱忠於健康維護、對傳統中醫及經絡保健愛好者及相關人士。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千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達安後街7號鴻興大度地下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腎科學會

Associação de Nefrolog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第十條

壹、(維持不變)

貳、(維持不變)

叄、(維持不變)

肆、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到開會時,出席者少於半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第十一條

壹、會員大會設榮譽會長若干名,該職位屬於榮譽委任,不負有決策、行政、管理權力。

貳、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會長及副會長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

第十三條

壹、理事會由11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二名,司庫一名,理事五名,超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

貳、理事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常務會議,理事長有權利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工商聯會

Guangdong e Macau Federação d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C舖,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內架構成員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

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 Indústria Hoteleir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在水坑尾街124號建輝大廈地下。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防城港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第六條第一款——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章第六條第六款——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另可根據需要,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總務、青年、婦女等分部。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5/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修改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Jovens de Hunan — Macau”,英文名稱為“Hunan — Macao Youth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二條第四款如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 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ntro de Serviços Sociais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8 de Març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9-B,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1.º, n.º 1, e 1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ã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中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三至五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保留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中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五名,並設常務理事七至九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9.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Não Residentes do Nep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3 de Março de 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4,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upra identificada, respectivamente o n.º 7 do artigo 7.º e o artigo 11.º,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Não Residentes do Nepal», em chinês, “尼泊爾籍非居民協會” e, em inglês, «Non-Resident Nepali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NRNA-Macau»

Pelo presente, e ao abrigo do disposto no artigo 157.º do Código Civil, ADHIKARI, SHANTI DEVI, na qualidade de representante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Não Residentes do Nepal», em chinês, “尼泊爾籍非居民協會” e, em inglês, «Non-Resident Nepali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NRNA-Macau»,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sob o n.º 3993, vem alterar o n.º 7 do artigo 7.º e artigo 1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upra identificada.

Os n.º 7 do artigo 7.º e artigo 11.º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

7.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d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11.º

Dissolução

A Associação pode ser dissolvida a qualquer moment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provada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9,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 de Abril de 2019 — 31 de Março de 2021;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9.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9,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9.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Um. Certifico que a fotocópia, como de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11 de Março do ano 2019, que se acha arquivada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3/2019.

Dois. Que ocupa 2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ação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O Cabido da Sé de Macau 主教座堂紅衣會,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a, canónicamente erecta, da Diocese de Macau, pelo Despacho n.º 10/SAAEJ/96, de 29 de Março,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º 15, de 10 de Abril de 1996, II Série, e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a RAEM como 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sob o n.º 1156, é desde sempre também conhecido como «Cabido de Macau» e «Cabido da Sé Catedral de Macau» em português, e “紅衣會” em chinês. Por isso, o Cabido da Sé de Macau 主教座堂紅衣會 também usa as denominações de «Cabido de Macau» e «Cabido da Sé Catedral de Macau» em português, e “紅衣會” em chinês.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Um. Certifico que a fotocópia, como de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11 de Março do ano 2019, que se acha arquivada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4/2019.

Dois. Que ocupa 2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ação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O Seminário Diocesano de S. José 聖若瑟修院,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a, canónicamente erecta, da Diocese de Macau, pelo Despacho n.º 10/SAAEJ/96, de 29 de Março,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º 15, de 10 de Abril de 1996, II Série, e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a RAEM como 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sob o n.º 1157, é desde sempre também conhecido como «Seminário de S. José» e «Seminário de São José» em português. Por isso, o Seminário Diocesano de S. José 聖若瑟修院 também usa as denominações de «Seminário de S. José» e «Seminário de São José» em português.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