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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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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9/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一帶一路”稅收徵管合作機制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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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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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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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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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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