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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越南已相互通知對方完成使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在澳門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的正式中文文本、葡文文本、越南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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