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菁新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19號。

澳門菁新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菁新文化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青葱大廈第一座17樓G。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議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琵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19號。

澳門琵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琵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ipa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161號海天居第4座27樓D。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可更改會址。

3. 本會性質、存續期及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旨在繼承、弘揚、發展和推廣澳門的琵琶藝術和彈撥樂藝術,團結澳門琵琶專業同行,培養澳門琵琶專業人才,建立起澳門與大陸、港臺以及世界各地的琵琶專業和彈撥樂之間的交流,定期舉辦大師班、音樂會演出、交流、比賽、考級等。

第二章

會員

1. 凡對推廣、研究、演奏琵琶藝術感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 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3. 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

b.執行本會決議;

c.維護本會利益。

4. 會員之權利:

a.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享有本會所舉辦活動的參與權利。

5. 會員如違反會章、損壞本會聲譽行為者,由理事會決議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理事會負責召集,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管理、策劃、實施澳門琵琶協會主辦的演出、交流、比賽、大師班、考級等活動及決定本會重大工作計劃和方向。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負責領導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推動會務,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構,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的資助、贊助、捐贈以及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大會之召集、章程的通過、遺漏及修改

1.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倘有不善之處,則按現有法律所規定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餐飲業員工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9號。

澳門餐飲業員工協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餐飲業員工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31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地下B。

2.隨時因實際情況,經會員大會決議而搬遷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的尊嚴;

2.團結澳門餐飲業工友,各行業工友,共同為澳門打造成為“美食之都”作出貢獻;

3.維護餐飲業工友的合法權益,爭取本行業工友就業向上流動的平等權利;

4.協調平衡勞資權益,加強與勞工局和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立足澳門,面向祖國,共建和諧繁榮澳門。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餐飲業工友,年滿十八歲或以上年紀工友都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益

1.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可對會務工作提合理建議;

3.享有會內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論及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C.會員大會之召集,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明確指出大會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掛號信以簽收為準,作確認。

D.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E.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C.理事會為集體領導,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主持會務工作;

D.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監事會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C.監事會負責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

D.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出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政府相關部門批給的資助,社會熱心人士不帶任何條件的資助。

第十二條——會費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廚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9號。

澳門廚具協會

章程

第一條

(社團名稱及會址)

1. 中文:澳門廚具協會,中文簡稱:澳門廚協,葡文:Associação de Utensílios de Cozinha de Macau,英文:Macau Kitchenware Association。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牧場街新城市工業大廈一樓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將秉持團結澳門廚具業界,積極推動本地行內專業質素,技術交流,提升行內廚具業技術水平;支援澳門餐飲設備提升改善,推動節能減排和安全操作;促進本地區與國際間的專業安全聯繫及學術交流,積極培育本地年青一代。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廚具業界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申請人如非廚具業界人事,通過兩名證人及由理事會作確認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1 有權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1.2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1.3 有權推舉代表人員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本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2.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2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2.3 按規定繳納本會所定訂的費用和開支;

2.4 應會長或理事會的要求和安排出席會務和相關活動。

第五條

(解除會籍或職務)

1. 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又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2. 任何會員如逾期三年或以上欠繳本會所定的一切費用,而經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補交者,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被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3. 理事會在作出上述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限作出說明及陳述。

4. 理事會所作出的上述決議屬最後裁決。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所有對外活動中由會長作為代表。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

3. 在不影響法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3.1 制定本會方針;

3.2 修改本會章程;

3.3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或協商產生架構成員;

3.4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會務報告及監事會之監事報告。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作出召集。

2. 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形式發送至各會員。

4. 大會召集通知應載明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平常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則視乎具體需要而召開。

6.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召開。

7. 倘第一次召集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第二次召集應為第一次召集所定的時間半小時之後,屆時會議必須舉行而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表決)

1.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與會會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作出,但下述特殊情況除外。

2. 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須以與會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票方得作出。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票方得作出。

第十條

(會議及運作)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相關權力、決定副會長人選、向對本會作貢獻的人士頒發名譽會長,名譽會員等稱號及制定各項內部規章。

2. 會長會議由會長及全體副會長所組成,由會長作召集,採用與會成員絕對多數制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一條

(核心小組的性質及運作)

核心小組負責在制訂會務政策時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會議提供意見,成員由會長委任,總數須為單數,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執行所有可實現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措施;

(二)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三)管理本會之資產;

(四)指派受權人;

(五)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六)接納及開除會員;

(七)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章;

(八)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九)訂定本會的應收費用;及

(十)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的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全部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或協商產生。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理事會平常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2.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小時提交予理事會成員,倘所有成員出席會議及同意討論和議決的事項則可免除召集通知。

3. 理事會決議以與會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作出。

4. 理事會成員可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表出席會議,並須透過“書面”方式授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

2.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有權:

2.1 監察本會各機關架構的運作及職責履行;

2.2 審查本會資源運用的合理性;

2.3 核查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2.4 監督各機關架構對法律及章程的遵守。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2. 監事會決議以全體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同意作出。

第十七條

(簽署方式)

1. 本會日常運作的文件或信函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2. 所有的合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任兩人聯合簽署。

第十八條

(收益)

本會的收益來自:

1. 本會所定訂的費用和收入;

2. 任何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3. 私有財產和提供服務的收益。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南沙)青年發展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9號。

澳門(南沙)青年發展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沙)青年發展協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港愛澳力量,共同搭建平台整合資源,推動實現在青年層面更深層次更廣領域的交流合作,打通服務澳門青年“最後一公里”。同時精細化講好南沙故事,傳播好南沙聲音,引進青年科創好項目,為南沙政策措施“走出去”和港澳青年人才項目“引進來”尋找新方法、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關前正街39號地下;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創設臨時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籌委會在履行止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次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盈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19號。

盈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盈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Ying Jin”,會址為澳門船澳街海擎天第二座40樓H。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推動本澳青年學習商業知識為宗旨。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並願意不斷學習的本澳居民。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泰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Macau e Tailândi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

澳泰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泰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Macau e Tailândia”,英文名稱為”Macau and Thail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揮澳門的橋樑作用,推動澳門與泰國文化交流,加強兩地間文化互動;團結各地華人,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教育、學術、科研等領域的了解和溝通,為推廣文化、藝術等作出貢獻。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文化交流、藝術活動、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可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五、可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

一、須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須推動本會會務展開;

三、須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須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該召集書內容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式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職權包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四、聘請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選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包括: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六條

其他

本章程未規定之情況,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像文物保護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nservação do Património de Imagem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

澳門影像文物保護協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澳門影像文物保護協會;

英文:Macau Image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Conservação do Património de Imagem de Macau.

二、宗旨:

本會宗旨為肩負澳門影像文物的歷史地位,專注於影像文物保護及修復的推廣和科普,推動保護澳門影像文物的文化。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部門,其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狀況。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八、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美術協會

簡稱:(澳門青美)

Associação de Arte Juveni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

澳門青年美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青年美術協會” ;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rte Juvenil de Macau” ;

英文為“Macau Youth Art Association” ;

中文簡稱為“澳門青美”。

會 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一樓C,D座。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由澳門美術協會領導,以促進青年藝術交流,提高美術水平,培養美術人才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45歲以下之澳門美術協會會員,經申請入會並獲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年齡超過45歲的會員將會自動喪失本會會籍。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可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應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並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 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會成員後,再選出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代表本會之對外事務。會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連同正、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決策理事會內重要事宜。)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特殊情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得通過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四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收入為:

一、澳門美術協會撥付經費。

二、接受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深的理監事為榮譽會長及榮譽理監事。

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智慧健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智慧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智慧健康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大灣區發展的大藍圖下,充分團結整合大灣區專業團體及人才等各種資源。

(二)促進澳門智慧健康服務產業的發展,為企業、機構與政府建立溝通橋樑。

(三)為會員搭建交流和協作的平台,積極組織與智慧健康服務產業發展相關的境內、外交流活動。

(四)為促進澳門智慧健康服務產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3 -A號添明大廈D座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水上安全救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Aquática e Salva-Vida de Macau

Macau Water Safety & Life Saving Society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7 de Feverei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6/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水上安全救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水上安全救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Aquática e Salva-Vi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ater Safety & Life Saving Society”,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推廣水上安全知識,提供相關課程,培訓專業救生員等。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17-17-A號永康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龍舟愛好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3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兩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1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及審核理事會年度報告。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醫生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生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MMTC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廣中醫生專業之發展。

(二)支持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中醫及中醫生相關之制度和法規。

(三)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庇道街興運大廈36號F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的會員入會資格:

會員須具有中醫生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中醫生所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經理事會評審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非理事會成員須由理事長邀請才可以參加會議。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非監事會成員須由監事長邀請才可以參加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MACAU, S.A.

Fundo de Pensões «Bright-Retire»

Regulamento de Gestão

Com efeitos a partir de 1 de Abril de 2019, o artigo 4.º d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4.º

Depositários

As instituições depositárias dos títulos de crédito e de outros documentos representativos dos valores que integram o Fundo, adiante designadas por Depositários, são a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com sede na Avenida de Praia Grande, n.º 572, em Macau e a UBS AG, com sede em Zurique, Suíça, através da sua sucursal, sita em 52/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Rede Integrada de Voluntários para a Sustentabilidade da Ter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anove, for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Privado, o documento de rectificação do local da sede da Associação do teor seguinte:

Onde se lê: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654, Edifício Poplar Court, 12.º andar, «C», Taipa,

deve ler-se: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654, Edifício Poplar Court, 13.º andar, «C», Taip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19.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 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 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

四.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由陳洪代表)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平常股東大會召集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廿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2018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 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 選舉以下公司機關成員:董事會及監事會;

4.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九年二月廿八日於澳門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及十四條之規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公司舉行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股東常會,目的在按照上述章程,議決下列事項:

一. 通過二零一八年度之核數師年報;

二. 通過監事會報告;

三. 選舉二零一九至二零二一年度董事及監事會成員;

四. 其他事項。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會主席 馬有恆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平常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2018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2018年度財政報告;

二. 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副主席

戴祖義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批核二零一八年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選舉監事會成員;

(四)其他事宜。

澳門,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李成偉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八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八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監事會成員;

四、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核數師;

五、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八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八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 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監事會成員;

四、 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核數師;

五、 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午十二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一八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對公司2018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書;

三、維持股東大會主席團現任成員之職務;

四、維持監事會現任成員之職務;

五、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書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氹仔馬場四樓。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SO810。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在葡京酒店九樓會議室內舉行。

會議的議程如下:

一. 對董事會有關2018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 選舉2019年至2021年之公司管理機關成員名單;

三. 委任2019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四. 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