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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81/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中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一款(四)項的文本中:
原文為:“……李穎康……”
應改為:“……李頴康……”。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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