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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九)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崔天立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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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影視製作文化協會”簽訂舉辦第四屆「澳門國際影展暨頒獎典禮」的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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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亞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34一樓公共區域及人文學院中葡雙語教學暨培訓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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