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徐潔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30點;
黃尚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
何碧儀,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
張翠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周穎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批示:
譚健達——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其訂立新行政任用合同,職務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儉儀――因健康理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鄧勵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陳燕婷——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吳雄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譚嘉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吳玉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麥少英——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馮夢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tonio Gonçalves Lourenço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阮泳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智維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慧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消防總長王健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陳慧冰、姜燕、梁中及譚妙梨——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溫文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鄧春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葉文珠及袁敏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 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秀玲、鄭嘉妍、張麗霞、麥穎斯、孫綺雲及胡順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許秋雲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區銘恃及容穎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魏立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林紹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鄭鼎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許秋雲獲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顧問,其在本辦公室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樹基及趙昊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紹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邱志樺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添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陸漢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林智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立崴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戴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90點。
馮錦明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頴中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國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桂英為語言事務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一位之合格應考人王莉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劉芷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佩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洛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雄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根據第 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會計暨財產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鄭小任,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李翠雲,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健軍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格新,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伍錦河,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聲明應第四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劉嘉偉及何詠琳的要求,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終止其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龔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2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甘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2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識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8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彭成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1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兆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7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志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蔡志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1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余錦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何振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樹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0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馮兆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4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華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6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馬江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7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德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行政技術助理員Alcinda Cheong Perola,供款人編號30099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袁唐筱萍,供款人編號60191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陳穎穎,供款人編號61022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José Miguel Neves Figueiredo,供款人編號61568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前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鍾金梅,供款人編號62405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龎雪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譚道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麗冰、方秀萍、林凱健、李惠珍、阮文蔚,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莊莉苹,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展東、陳琪瑛、陸靜怡、麥英敏、羅芷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寶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徐寶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黃嘉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Isabel Camp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之5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應許鴻英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吳夏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燕霞及尹潔樺在消費者委員會擔任第三級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及四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何佩芬——委員: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譚凱琪、黃慶添、鄺子豐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黃銀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與張了了及許鴻英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邵惠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所作之第11/2019號批示:
李鏡賢,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9/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91991陳永雄,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21/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 The Anh、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Huong、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Duyet、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Trong Tuan、Nguyen Van Nam、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Van Luu、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李偉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黃美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羅嫦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馮景山、周羽榮、袁少環及盧思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建南——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鄔燕蘭,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美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李偉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偉森——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一職,為期兩年。
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廳長一職,為期兩年。
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張建華,編號408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張建華,編號408981,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志生副警務總長為本校資源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周月媚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徐鈺晶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蔡頴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梁婉琪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郭家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劉咏卿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嘉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葉倩菁,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謝珍容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麗、吳綺雯、楊小英、蔡小丹、鄧詠瑤、阮美珍、林穎詩、林凱欣、梁凱琦、鄺翠媚、丁曉瑜、羅泳欣、盧兆謙及容榮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杏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鍶敏、蔡桂森、楊妙玲、劉迎迎、梁志昂、朱翠貞、夏莉銀及李惠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潔冰、呂娜珠、楊偉基、洪麗春及高善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楊綺華、麥詠欣、陳君麗、譚惠芳、葉敏婷及李秀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郭漢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連智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李麗娟、黎美婷及林晚成,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歐陽婉玲,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英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美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明鳳,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免職。
應張祖賢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蔣珊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盧秀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慧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旭雯、余鈞源、何嘉偉、陳麗明、陳俊文、陳俊豪、陳健業、吳嘉璐及梁少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麗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譚世英及霍婉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耀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曉虹及胡瑋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燕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麗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碧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妙芬、莊家惠、何麗忠及龍擎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秀虹及蘇文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虹榕——應其要求,中止第E-158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徐嘉彤第E-18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柳玉欣、吳佩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47、E-3048。
淳曦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5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柯利維喇街15-D新興大廈地下F座,持牌人為張玉盈,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159號白雲花園第三座豐逸豪庭13樓J座。
慇雅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ealer,英文名稱為Healer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5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66-66-A號南苑閣第1座地下A座,持牌人為慇雅牙科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66-66-A號南苑閣第1座地下A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潘潤寬第E-268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瑋謙——應其要求,取消第M-229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林志銳——恢復第M-234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石慧貞——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c)項及第四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社會工作部負責人,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合順天天集團有限公司發給“天順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𠜎雞街7號富昌樓A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𠜎雞街7號富昌樓A舖地下。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容庭騫——應其要求,中止第M-23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春華堂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34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莫凱光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春林堂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路94號信達廣場地下L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袁青,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陸嘉樂——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美英及黃雍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錦波、李麗華及吳莉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陳嘉怡——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批示:
陳麗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鄭錫杰、何凱盈、何佩瑛、練杏敏、蕭美歡、杜家豪及黃健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吳燮坤及余翠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天美、陳耀恩、鄭燕華、趙綺雯、何麗妍、甘少琴、林思敏、李正華、梁女如、布巧藍、黃暉及黃挺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程美珍、侯家志、李家順及黃桂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區碧雲、鄭雪珍及譚惠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蔡翠娜、洪豪蓉、任思維、劉美玲、梁亞妹、吳淑嫻、彭雁群及黃潔如,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雪棉、陳泳怡、馮萬成、馮永森、劉有萍、廖偉傑、吳慧靈、黃志源及黃振傑,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梁群雪,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康利、楊宇倫及譚藹君,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高麗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秦妙梨,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盧廣達,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應陳偉雄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李家順,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黃嘉虹及劉佩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趙寶威,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批示:
莫家寶——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關瑤仙及劉小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劉綺霞、陳熊楚及曾嬋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一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曾立勤及文智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吳汝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家政及梁劍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少文——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漢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啓盛及梁劍星,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少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盧可茵——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王靜雯、洪麗欽及尹保倫——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黃一翔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麥漢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嘉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源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月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呂銘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穎丹及冼麗盈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
簡碧琪,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趙敏堅,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廖羅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羅敏靜及馮錦嫻,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關靄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鄭嘉儀、薛寶蓮及余健烽,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João António da Silva Madeira da Fonsec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葉金松,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楊家明,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蓮嬌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詩靈在本局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永昌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梁建忠在本局擔任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員許曉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建敏、林家穎、王靖妍及黃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林英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部長,任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鄭妙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鎮華、王綿綿、李美琪及梁潔麗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葉友賢、歐新成及李婕韵,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蘇淑鳳,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田曉燕,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少明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協調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瑩影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瑩影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偉川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霍嘉明,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高思遠、譚世賢及張耀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陳家賢及林柏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譚嘉威及梁文倩,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歐愛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王文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程偉業、黃葆儀、李轉君及駱健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浩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桂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英恆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享受短期無薪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炎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廖振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穎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澤群、林艷芳及易頴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第一位及第二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敏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統計暨普查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區坤健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泳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殷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林智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鵬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電信工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何文耀及張偉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電信工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皆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胡錦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蕭景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徐芬,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海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江淑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俊傑,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偉倫及周應基,第三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蘇耀杰及劉振驅,第二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耀權及鍾結興,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徐芬及陳志強,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葉偉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黃麗娟及蘇雪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盧詠賢,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八款及第四十一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振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甘釵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黃麗娟及蘇雪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盧詠賢,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洪英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應黃靖雯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潘亦廣,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即在審計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應顏玉玲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予以解除。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羅榮錫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應蕭文保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謝振球,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譚志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應鄧卓輝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鄭彩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祉婷、李慧珊、李少華、譚寶恩、黃曉容及黃瑞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Leong Seng Kun Miguel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3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永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余永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15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應吳莉莉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展明──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孫潤珍及Rosa Maria Tang Pereira──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敏強──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其為本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同日起,黃敏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動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嘉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程厦緣及謝健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辛福青及譚碧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蔡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楊嘉靜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岑啟彥,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劉偉俊,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沈小燕,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郭巧儀及郭狄美,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程慧妍,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婷婷,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鄺偉卓擔任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
鄺詠琪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António dos Reis Gom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勞培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郭婉瑩、譚綺嵐及黃詠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胡嘉碧,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黃富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德藍,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胡朝陽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志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司馬剛,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禮賢,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黎慧雅,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陳天兒,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楊慧馨,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張家輝,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余向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趙俊傑及駱兆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黃家雄、吳港業及盧少明,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沙若瑟,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郭婉瑩、黃詠欣及譚綺嵐,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胡嘉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欣,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德藍,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郭婉瑩、譚綺嵐、黃詠欣及胡嘉碧,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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