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茲公佈本局通過對外開考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警察總局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在開考有效期屆滿前部門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或之前),在行政公職局過渡期的統一管理開考或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且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以及屬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之情況,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提交。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小學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4.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4.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4.1點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該事實。
4.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4.1點a)、b)及c)項所指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除名。
4.4 第4.1點a)及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5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6 上指專用格式《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5.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易工作,主要以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清潔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具備所擔任職務的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
10. 評分制度
在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甄選方法中得分,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 = 10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首席技術員 謝銳珊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林涓
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深來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茲公佈,在為填補新聞局編制內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至十五日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茲公佈《第二屆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第二期課程第一部分期終評核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茲公佈,為填補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三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為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准考人須於筆試舉行前四十五分鐘到達澳門大學E22(工商管理學院)地面層,並按指示進入指定考室。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九樓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的公告欄。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i.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海洋大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氹仔海洋大馬路下水道。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捌萬元($8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肆佰元正($4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2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6%;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4%;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根據第01/VPD/2019號批示第一款(一)項(3)分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李偉農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同一項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及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二)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以便其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
(1)行使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2)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3)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4)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5)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一款所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根據第01/VPD/2019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李偉農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的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轉授的部分權力轉授予食品檢驗檢疫處鮑志賢處長;高級技術員陳芷頴、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及李君樺;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及Carlota Garcia de Oliveira Rodrigues Beja;技術員譚子欣及歐凱靜,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本人根據第02/VPD/201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01/ADMS/2019號批示第二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李偉農副主席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吳秀虹委員的預先許可,以及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徐裕輝處長;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蔡淑儀、麥善欣及徐敏虹,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田紀洋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特別會議第01/CA/2019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的職權轉授予李偉農副主席。
二、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本人行使第01/PCA/2019號批示及第21/PCA/2019號批示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在其職責的範疇內,批准小販准照、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臨時流動攤位准照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的續期申請;
(二)組織及資訊廳何偉豪廳長在其職責的範疇內,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二、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簽署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一八年度房屋紀錄中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有關表格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駁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請。
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茲公佈,現有區健宇,申請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穎穎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五十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二十六缺。經過為期半年的理論培訓階段及實踐培訓階段的實習期,現公佈最後評核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劉婉婷 |
91.18 |
|
2.º |
吳少偉 |
90.43 |
|
3.º |
曾志傑 |
90.41 |
|
4.º |
高志榮 |
89.58 |
|
5.º |
譚澳順 |
89.48 |
|
6.º |
李子添 |
89.13 |
|
7.º |
盧綺雯 |
88.34 |
|
8.º |
劉劍峰 |
88.31 |
|
9.º |
何靜文 |
88.22 |
|
10.º |
張麒發 |
88.05 |
|
11.º |
伍偉匡 |
87.97 |
|
12.º |
梁志威 |
87.92 |
|
13.º |
歐陽偉豪 |
87.48 |
|
14.º |
施展裕 |
87.11 |
|
15.º |
何嘉儀 |
87.05 |
|
16.º |
呂曉慧 |
86.86 |
|
17.º |
馮俊邦 |
86.82 |
|
18.º |
蘇希達 |
86.27 |
|
19.º |
陳永鴻 |
86.26 |
|
20.º |
李浩基 |
86.20 |
|
21.º |
關志洪 |
85.97 |
|
22.º |
陳沛鋒 |
85.91 |
|
23.º |
卓美娜 |
85.78 |
|
24.º |
夏文威 |
85.57 |
|
25.º |
雷迪輝 |
85.37 |
|
26.º |
黃桂亮 |
85.12 |
|
27.º |
黃志豪 |
84.80 |
|
28.º |
黃志偉 |
84.54 |
|
29.º |
陳玉芬 |
84.49 |
|
30.º |
廖曉蔥 |
84.45 |
|
31.º |
高志乾 |
84.40 |
|
32.º |
余振宏 |
84.23 |
|
33.º |
李卓賢 |
84.19 |
|
34.º |
陳志達 |
83.67 |
|
35.º |
吳嘉謙 |
83.53 |
|
36.º |
歐家豪 |
83.52 |
|
37.º |
譚偉諾 |
83.35 |
|
38.º |
何沛賢 |
83.00 |
|
39.º |
羅進傑 |
82.56 |
|
40.º |
關姍紅 |
82.41 |
|
41.º |
巫咏璁 |
82.32 |
|
42.º |
張炳禧 |
82.30 |
|
43.º |
林宗樑 |
82.19 |
|
44.º |
陳啓盛 |
82.16 |
|
45.º |
譚永昌 |
81.32 |
|
46.º |
彭美嬋 |
79.95 |
|
47.º |
張達昌 |
79.37 |
|
48.º |
周進添 |
77.97 |
|
49.º |
馮偉文 |
74.86 |
|
50.º | 李文富 | 55.81 | a) |
備註:
a)自動放棄之實習員:1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實習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志富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古立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6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關啓榮副警務總監及副局長蔡惠濠副消防總監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調動,當有需要時簽署有關報到憑單;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所有由本局值勤人員每日(日常)所編寫之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3)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副局長蔡惠濠副消防總監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15/DSFSM/2018號批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所作出之第005/SS/2019號批示,對第152/2018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前警員余偉明,編號:344091,處以撤職處分。
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在本通告公布後最多六十日之期限內,提起上訴或要求重新展開該程序。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現行第7/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13/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五十三名男性投考人及二十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七十三缺(男性五十三缺及女性二十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開考編號:2019/I01/PQ/CGP-G)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本開考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2.1.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屆滿前,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2.2. 在報考期限屆滿之日滿十八歲,且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歲;
2.3.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具備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
2.4. 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2.5. 具備符合獄警隊伍執行職務時在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信方面特別要求的公民品德。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表格格式《開考報名表》(格式三),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親身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中心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a)第3.點所指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
b)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d)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表格格式《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e)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f)吋半彩色近照五張;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4.1. 上述b)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懲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出示原件的情況下依法認證,或由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依法認證。
4.2.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b)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3.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b)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g)項所指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4. 如投考人無提交b)至f)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5. 上指表格格式《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及《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4.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5. 職務內容:
5.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5.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6. 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時的制度:
6.1. 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適用於本身為非公務員者。
6.2. 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7. 第一職階警員的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8. 薪俸、權利及福利:
8.1. 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時的報酬:
8.1.1.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表二所規定的進入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之薪俸點為220點。
8.1.2. 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投考人,如原職級薪俸高於220點,則收取原薪俸。
8.1.3. 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2. 第一職階警員報酬:
8.2.1.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七條所指之附表二所規定的第一職階警員之薪俸點為260點。
8.2.2. 根據現行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之規定,獄警隊伍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增補性報酬。
8.2.3. 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9.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期間:
9.1. 根據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
9.2. 實習為期三個月,並在監獄設施內進行。
10.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
10.1. 體格檢查;
10.2. 體能測試:
10.2.1. 男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引體上升;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10.2.2. 女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懸吊;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10.3. 知識測試:
a)中文或葡文聽寫;
b)中文或葡文作文;
c)中文或葡文數學測試。
10.4. 心理測驗:心理測驗可包括多個階段,且各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10.5. 專業面試;
10.6. 履歷分析;
10.7. 除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外,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11. 評分制度:
11.1. 體格檢查:
11.1.1. 投考人的評定標準為載於澳門健康檢查委員會現時所適用的“無能力表”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附件A的評定標準。
11.1.2. 評分以“及格”及“不及格”表示,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2. 體能測試:
11.2.1. 得分是按第81/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的評分標準評定投考人在各項測試所得分數的平均分,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11.2.2. 投考人所得的平均分低於10分,或在各項測試中有兩項測試未能達至所定的最低要求,則被評為“不及格”,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3. 知識測試:
11.3.1. 各項測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11.3.2. 平均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或平均分雖高於10分但其中兩項測試的得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4. 心理測驗:
11.4.1. 心理測驗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
11.4.2. 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11.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但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12. 最後評分:
12.1. 最後評分為各甄選方法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分,但體格檢查除外。
12.2. 在最後評分中得分低於10分之投考人,即被淘汰。
12.3. 投考人的名次按其最後評分由高至低排列,如最後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a)有較高學歷;
b)年齡較小。
12.4.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13.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3.3.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4.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現行第7/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總警司 葉綠樑(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警長 陳玉林
首席高級技術員 仇惠珊
候補委員:副警長 吳玉珍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小伶
體格檢查由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進行,而該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警司 李麗容
正選委員:普通科醫生 黃志偉
副警長 吳卓偉
候補委員:普通科醫生 卓美欣
首席警員 張勁光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懲教管理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資訊,教學語文:中文)一缺。現通知在確定名單中的准考人,知識考試(筆試)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 |
09/03/2019(星期六) |
時間 |
15H00-18H00(3小時) |
地點 |
高美士中葡中學 |
地址 |
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00號 |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其他重要資訊,於同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查閱。
懲教管理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歷史,教學語文:中文)一缺。現通知在確定名單中的准考人,知識考試(筆試)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 |
09/03/2019(星期六) |
時間 |
15H00-18H00(3小時) |
地點 |
高美士中葡中學 |
地址 |
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00號 |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其他重要資訊,於同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余珮琳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區耀榮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茲公佈,在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362 |
譚嘉榮 |
5138XXXX |
79.11 |
2.º |
359 |
譚美娥 |
7440XXXX |
73.08 |
3.º |
287 |
廖喜迎 |
1301XXXX |
69.75 |
4.º |
429 |
胡紀昕 |
1325XXXX |
69.50 |
5.º |
326 |
吳美琪 |
5176XXXX |
69.31 |
6.º |
335 |
Pinheiro Gabriel, Aldina Azinheira |
5149XXXX |
68.92 |
7.º |
168 |
楊君勞 |
5200XXXX |
68.65 |
8.º |
307 |
盧慧詩 |
5163XXXX |
68.31 |
9.º |
87 |
張綺靜 |
5167XXXX |
67.94 |
10.º |
170 |
楊少蘭 |
5214XXXX |
66.73 |
11.º |
198 |
關美娟 |
5127XXXX |
66.04 |
12.º |
350 |
邵銘諾 |
5141XXXX |
66.00 |
13.º |
273 |
梁念慈 |
5111XXXX |
65.94 |
14.º |
113 |
庄曉聰 |
7430XXXX |
65.69 |
15.º |
98 |
張珮麗 |
5212XXXX |
65.40 |
16.º |
390 |
黃少陽 |
7399XXXX |
65.29 |
17.º |
328 |
吳梅端 |
5174XXXX |
65.08 |
18.º |
250 |
李妙轉 |
7400XXXX |
64.92 |
19.º |
74 |
鄭敏雅 |
5193XXXX |
62.65 |
20.º |
274 |
梁子健 |
5214XXXX |
62.21 |
21.º |
247 |
李莉 |
1224XXXX |
61.88 |
22.º |
155 |
禤碧琪 |
5162XXXX |
61.56 |
23.º |
387 |
尹雁琼 |
1294XXXX |
60.58 |
24.º |
101 |
張婉玲 |
5127XXXX |
59.61 |
25.º |
403 |
黃嘉莉 |
5177XXXX |
59.54 |
26.º |
213 |
林卓傑 |
5147XXXX |
59.23 |
27.º |
232 |
李卓殷 |
1225XXXX |
59.08 |
28.º |
44 |
陳珊珊 |
1373XXXX |
58.96 |
29.º |
143 |
何國盛 |
5155XXXX |
58.31 |
30.º |
62 |
周進添 |
5163XXXX |
58.00 |
31.º |
361 |
譚有愛 |
5186XXXX |
57.50 |
32.º |
252 |
李寶榮 |
5175XXXX |
56.88 |
33.º |
209 |
黎敏儀 |
1225XXXX |
56.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利樂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譚少筠
首席高級技術員 翁文挺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十八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百零二缺,經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一缺,經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四十八缺,經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公佈,投考人之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二十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個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化學滅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玖元整($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二樓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元整($26,6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專科護士二十六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專業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第18/2009號法律和第4/2010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茲公佈《專科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訂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舉行,有意者請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將報考申請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 (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職業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職業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職業衛生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在職業衛生與傷害預防和控制領域,就社區重點健康問題進行研究和狀況診斷,建議相關衛生政策和解決方案,制定和推行相關衛生干預計劃,協調團隊工作,推動相關能力建設,以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或主修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或傷害防治的公共衛生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公共衛生範疇的學士學位並具備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或傷害防治的補充課程。上述學位包括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20%
履歷分析 = 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流行病學;
13.2 工作場所衛生;
13.3 室內空氣質量及通風和換氣;
13.4 飲用水和娛樂用水衛生;
13.5 傷害預防及控制;
13.6 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
13.7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和危害預防;
13.8 健康促進;
13.9 衛生計劃與管理。
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醫生 林松
正選委員:顧問醫生 李兆田
首席高級技術員 蘇小翠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彩環
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芳妮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務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醫務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醫務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醫院管理、衛生行政或相關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衛生行政及醫療管理範疇相關專業知識;
2)澳門特區衛生政策;
3)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4)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5)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
6)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7)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8)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
9)第8/2005號法律——《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
10)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考試範圍內所指法律法規,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有關法律法規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求診者處處長 梁玉萍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行政主任 劉小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雅文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麗雪
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黃靜波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八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八個職缺。
1. 開考類別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4.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營養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
a)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三小時的筆試形式進行),具淘汰性質;
b)甄選面試;
c)履歷分析。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3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11.1 法規知識
a)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
c)第5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及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表;
d)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
e)第56/94/M號法令——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規範有關供應消費者之各類食品標籤之程序;
f)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
11.2 專門知識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公共及社區營養;
c)臨床營養學;
d)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e)特定疾病及條件的膳食管理;
f)食品衛生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規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八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實習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1 期間
實習為期一年。
14.2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瞭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3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進入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4 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內,並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15/SS/2012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更新補充。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4.5 有關實習成績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5. 實習人員排名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八名的合格實習人員將聘用為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
16.2 未獲任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技術協調室主任 郭秋莎
正選委員:住院服務處處長 梁玉妹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伍祝平
全科顧問醫生 謝師輝
1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通過本決議。
修改《第2/CEHE/2010號決議》第5款及其後條文如下:
5. 上款所指的學歷證明(如文憑、證書或證明等)的副本,應經接收部門的核實為之。
6. (...)
7. (原第8款)
8. (原第9款)
9. (原第10款)
10. (原第11款)
11. (原第12款)
12. (原第13款)
13. (原第14款)
14. (原第15款)
15. (原第16款)
16. (原第17款)
17. (原第18款)
廢止《第2/CEHE/2010號決議》第7款。
本決議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通過。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劉明
成員: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 范黃有霞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護士監督 陳穎茜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師 林愛貞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通過本決議。
修改《第1/CEHE/2011號決議》第5款及其後條文如下:
5. 上款所指的學歷證明(如文憑、證書或證明等)的副本,應經接收部門的核實為之。
6. (...)
7. (原第8款)
8. (原第9款)
9. (原第10款)
10. (原第11款)
11. (原第12款)
12. (原第13款)
13. (原第14款)
14. (原第15款)
15. (原第16款)
16. (原第17款)
廢止《第1/CEHE/2011號決議》第7款。
本決議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通過。
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劉明
成員: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 范黃有霞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護士監督 陳穎茜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師 林愛貞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學科領域:資訊科技——一缺(職位編號:DS01/2018*);
學科領域:歷史——一缺(職位編號:DS02/2018*);
學科領域:視覺藝術——一缺(職位編號:DS03/2018)。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中文範疇——四缺(職位編號:DP01/2018**);
中文範疇——五缺(職位編號:DP02/2018);
特殊教育範疇——一缺(職位編號:DP03/2018);
體育範疇——兩缺(職位編號:DP04/2018)。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四缺(職位編號:DI01/2018)。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進行葡語教學)兩缺(職位編號:AE01/2018)。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以普通話授課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化局為招聘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體育)一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之節目及前台支援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提供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之節目及前台支援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服務期為一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捌仟元正($68,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25日17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19年3月4日11時0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者請於2019年3月1日17時00分前致電8797 7309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28日10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70% |
提供與本次招標相同類型的服務經驗及規模 |
5% |
投標者/公司的經驗 |
5% |
人員專業經驗 |
20%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報紙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標的:是次招標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報紙服務。
5. 地點:按照招標案卷總目錄III之《承投規則附件一 ——服務細項》的要求。
6. 服務期: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務期為二十一(21)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柒萬零陸佰元整($170,6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或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市政署登記並取得有效之小販准照。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中午12時00分。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於2019年3月5日(星期二)上午11時00分於何東圖書館三樓多功能廳舉行。
有意投標者/公司請於2019年3月4日(星期一)中午12時00分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並可就開標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編製投標書所用之語文: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投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文編製時,則應附具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8. 查閱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招標案卷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整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所佔之比重 |
價格 |
百分之五十五(55%) |
能提供的報紙種類數量 |
百分之三十(30%) |
交貨期 |
百分之十五(15%) |
20. 附加之說明文件:
由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至截標日期,投標者/公司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9年4月及2020年12月期刊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標的:是次招標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刊服務。
5. 地點:按照招標案卷總目錄III之《承投規則附件一——服務細項》的要求。
6. 服務期: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務期為二十一(21)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擔保:澳門幣拾伍萬柒仟貳佰元正($157,2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或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市政署登記並取得有效之小販准照。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中午12時00分。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於2019年3月5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在何東圖書館三樓多功能廳舉行。
有意投標者於2019年3月4日(星期一)中午12時00分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9年3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並可就開標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文: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投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文編製時,則應附具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8.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招標案卷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貳佰元正($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所佔之比重 |
價格 |
百分之五十五(55%) |
能提供的期刊種類數量 |
百分之三十(30%) |
交貨期 |
百分之十五(15%) |
20.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至截標日期,投標者/公司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前門入口)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茲公佈,為填補體育局編制內市場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體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高等教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局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局網頁https://www.dse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3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6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7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8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9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0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1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12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4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5.1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5.16 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15.17 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
15.18 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
15.19 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15.20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
15.21 第19/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學分制度》;
15.22 第1/2019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5.23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15.24 統計學基本知識;
15.25 圖表製作知識;
15.26 報告及公函的草擬。
*該等法規的中文本可於以下網址查閱:http://www.macaolaw.gov.mo/。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譯)。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正選委員:研究規劃處處長 馮家健
特級技術員 陳文根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蔡英暉
特級技術員 馬俊達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規定,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參與「境外學習」計劃之澳門大學榮譽學院學生:41名 |
9/4/2018, |
$ 4,866,072.93 |
向參與2018/2019學年「境外學習」計劃之澳門大學榮譽學院學生提供資助。 |
澳門大學濠江博士生獎學金:18名 |
28/7/2018, |
$ 1,095,333.33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濠江博士生獎學金。 |
2018年度澳門大學書院基金獎學金:199名 |
31/10/2018 |
$ 954,5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8年度澳門大學書院基金獎學金。 |
中國銀行獎學金:17名 |
5/12/2018 |
$ 22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中國銀行獎學金。 |
金沙中國有限公司獎學金:21名 |
5/12/2018 |
$ 21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金沙中國有限公司獎學金。 |
南光教育獎學金:15名 |
20/11/2018 |
$ 185,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南光教育獎學金。 |
海外交流獎學金:12名 |
24/9/2014, |
$ 179,2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8/2019學年海外交流獎學金。 |
金沙中國有限公司助學金:9名 |
29/11/2018 |
$ 9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金沙中國有限公司助學金。 |
邵逸夫獎學金:11名 |
23/10/2018 |
$ 88,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邵逸夫獎學金。 |
中國銀行學術獎項:8名 |
29/11/2018 |
$ 8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中國銀行學術獎項。 |
華夏綠洲助學行動助學金:7名 |
17/12/2014, |
$ 72,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華夏綠洲助學行動助學金。 |
2018年鄭裕彤書院貢獻獎學金:20名 |
3/11/2018 |
$ 71,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8年鄭裕彤書院貢獻獎學金。 |
澳門大學大蓮花獎學金:4名 |
5/3/2014, |
$ 6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大蓮花獎學金。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獎學金:6名 |
23/10/2018 |
$ 6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獎學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獎學金:2名 |
23/10/2018 |
$ 3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金融管理局獎學金。 |
Synopsys學術獎項:4名 |
29/11/2018 |
$ 3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Synopsys學術獎項。 |
蔡繼有學術獎項:6名 |
29/11/2018 |
$ 3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蔡繼有學術獎項。 |
張崑崙書院領袖獎:10名 |
13/11/2018 |
$ 25,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張崑崙書院領袖獎。 |
蔡繼有獎學金:2名 |
5/12/2018 |
$ 2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蔡繼有獎學金。 |
張崑崙書院貢獻獎:6名 |
13/11/2018 |
$ 15,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張崑崙書院貢獻獎。 |
勵志青年助學金:1名 |
20/11/2018 |
$ 1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勵志青年助學金。 |
勵志青年獎學金:1名 |
20/11/2018 |
$ 1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勵志青年獎學金。 |
勵志青年飛躍大獎:2名 |
20/11/2018 |
$ 1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勵志青年飛躍大獎。 |
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智叻星學生:29名 |
31/1/2018 |
$ 345,500.00 |
向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智叻星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葡文系「2017/2018學年海外留學計劃」之學生:23名 |
19/12/2017 |
$ 344,200.62 |
向參與「2017/2018學年海外留學計劃」之澳門大學葡文系學生提供學費及住宿津貼。 |
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校隊及學生事務部培訓計劃學生:51名 |
31/1/2018 |
$ 339,836.47 |
向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校隊及學生事務部培訓計劃之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書院學生:95名 |
22/1/2018 |
$ 189,788.00 |
向參與暑期交流計劃之書院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2018環球實習計劃之學生:10名 |
6/3/2018 |
$ 94,000.00 |
向參與2018環球實習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Student Funding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rogramme之學生:13名 |
11/12/2018 |
$ 68,000.00 |
向參與海外交流計劃之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學生提供補助。 |
參與2018/2019學年澳門大學傑出運動員獎勵計劃之學生:19名 |
13/12/2017 |
$ 61,200.00 |
向參與2018/2019學年澳門大學傑出運動員獎勵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IAESTE國際大學生技術實習交流協會實習計劃2018之學生:13名 |
29/3/2018 |
$ 54,400.00 |
向參與IAESTE國際大學生技術實習交流協會實習計劃2018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2018綠荷計劃之學生:11名 |
4/4/2018 |
$ 50,000.00 |
向參與2018綠荷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暑假交流計劃之何鴻燊東亞書院學生:19名 |
29/8/2018, |
$ 25,572.00 |
向參與暑假交流計劃之澳門大學何鴻燊東亞書院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暑假交流計劃之鄭裕彤書院學生:2名 |
24/9/2018, |
$ 2,000.00 |
向參與暑假交流計劃之澳門大學鄭裕彤書院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萬人計劃——第四屆三城發現之旅聯合交流營」之學生:2名 |
24/4/2018 |
$ 1,800.00 |
向參與「萬人計劃——第四屆三城發現之旅聯合交流營」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補助。 |
參與周大福實習計劃之學生:1名 |
18/5/2018 |
$ 1,500.00 |
向參與周大福實習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2018/2019學年前往葡萄牙學習之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授課)學生:30名 |
18/4/2018, |
$ 328,937.01 |
向2018/2019學年前往葡萄牙學習之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授課)二年級學生提供學費、住宿及膳食津貼。 |
參與2018年“創青春”全國大學生創業大賽之學生:7名 |
10/10/2018 |
$ 18,200.00 |
向參與2018年“創青春”全國大學生創業大賽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星未來——Protechting”全球創業創新大賽總決賽2018之學生:1名 |
14/6/2018, |
$ 18,000.00 |
贊助參加“星未來——Protechting”全球創業創新大賽總決賽2018之澳門大學學生。 |
參與『我的電機生活』微電影比賽之學生:7名 |
27/12/2017 |
$ 3,000.00 |
獎勵參與『我的電機生活』微電影比賽獲得冠軍之澳門大學學生。 |
參與第一屆“京津冀——粵港澳”(國際)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1名 |
14/6/2018, |
$ 2,115.66 |
贊助澳門大學學生參加第一屆“京津冀——粵港澳”(國際)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 |
參與「城市與文化發展——聚焦北京、上海與澳門」交流訪問活動之學生:9名 |
3/10/2018 |
$ 31,500.00 |
向參與「城市與文化發展——聚焦北京、上海與澳門」交流訪問活動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萬人計劃——2018港澳法科學生冬令營項目」之學生:2名 |
6/12/2018 |
$ 3,558.93 |
向參與「萬人計劃——2018港澳法科學生冬令營項目」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交通津貼。 |
參與訪問復旦大學及上海華東政法大學之學生:2名 |
23/10/2018 |
$ 2,850.00 |
向訪問復旦大學及上海華東政法大學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交通津貼。 |
參與“橋”繩索救援比賽訪問交流活動之學生:1名 |
4/10/2018 |
$ 1,052.10 |
向參與“橋”繩索救援比賽訪問交流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交通津貼。 |
來自莫桑比克艾德都蒙德拉納大學之交流學生:2名 |
20/6/2018 |
$ 24,000.00 |
根據澳門大學與莫桑比克艾德都蒙德拉納大學的協議,向2名交流學生發放2018/2019學年的生活津貼。 |
參與榮譽生專題項目之學生:5名 |
21/5/2018, |
$ 10,822.28 |
向參與2017/2018學年夏季(第3學期)和2018/2019學年澳門大學榮譽生專題項目之學生提供補助。 |
澳門大學學生會 |
12/1/2018, |
$ 1,080,250.32 |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 |
12/1/2018, |
$ 175,881.61 |
為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校友會 |
7/11/2018 |
$ 58,394.64 |
為澳門大學校友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 |
7/11/2018 |
$ 5,477.80 |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會 |
27/11/2018 |
$ 2,707.00 |
為澳門大學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Kevin Thompson |
23/7/2018 |
$ 2,000.00 |
支付二零一八年九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澳門英國商會之會費。 |
澳門學生事務協會 |
11/12/2018 |
$ 1,500.00 |
支付二零一八年八月至二零一九年七月澳門學生事務協會之會費。 |
Pata Macau Chapter |
11/9/2018 |
$ 1,000.00 |
支付二零一九年七月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之會費。 |
總額 |
$ 11,760,150.70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副校長蘇基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之單位的開支,上限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核准減免住宿式書院的宿費,上限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代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蘇基朗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之學生事務及住宿式書院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九)決定與其管轄單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科技學院院長Xu Chengzh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代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科技學院院長Xu Chengzh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澳門法學系代系主任Augusto Teixeira Garcia或其代任人及環球法律學系代系主任魏丹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核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澳門法學系代系主任Augusto Teixeira Garcia或其代任人及環球法律學系代系主任魏丹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
澳門大學圖書館館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王國強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圖書館館長 吳建中
澳門大學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研究服務處處長稅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楊志新
澳門大學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研究服務處處長稅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轉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楊志新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院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
1.º |
167 |
吳兆基 |
5103XXXX |
68.40 |
|
2.º |
113 |
李重毅 |
5152XXXX |
68.00 |
|
3.º |
149 |
廖偉傑 |
5110XXXX |
67.40 |
|
4.º |
117 |
李家豪 |
5180XXXX |
67.20 |
|
5.º |
191 |
余志聰 |
1224XXXX |
64.33 |
|
6.º |
177 |
蘇嘉雄 |
5194XXXX |
63.86 |
|
7.º |
153 |
龍善衡 |
5207XXXX |
62.00 |
|
8.º |
192 |
阮富華 |
5124XXXX |
61.53 |
|
9.º |
144 |
梁滌纓 |
7394XXXX |
61.13 |
|
10.º |
211 |
黃榮新 |
5092XXXX |
60.33 |
|
11.º |
39 |
張穎充 |
7359XXXX |
60.26 |
|
12.º |
162 |
伍志揚 |
1285XXXX |
60.20 |
|
13.º |
17 |
陳劍南 |
7437XXXX |
59.73 |
|
14.º |
73 |
韓昕桓 |
1248XXXX |
58.40 |
|
15.º |
185 |
鄧榮昌 |
5105XXXX |
58.00 |
|
16.º |
181 |
譚進星 |
5187XXXX |
57.93 |
|
17.º |
130 |
李華超 |
1344XXXX |
57.53 |
|
18.º |
99 |
林建鵬 |
1294XXXX |
57.00 |
|
19.º |
15 |
陳耀銘 |
5158XXXX |
56.86 |
|
20.º |
106 |
劉家祥 |
5136XXXX |
56.73 |
|
21.º |
131 |
李偉得 |
5154XXXX |
56.60 |
(a) |
22.º |
213 |
胡竣瑋 |
1235XXXX |
56.60 |
(a) |
23.º |
21 |
陳沛霖 |
5100XXXX |
56.13 |
|
24.º |
69 |
何文耀 |
7415XXXX |
56.00 |
|
25.º |
200 |
王琪 |
5107XXXX |
54.53 |
|
26.º |
46 |
徐嘉俊 |
5107XXXX |
54.26 |
|
27.º |
60 |
傅浩雲 |
5129XXXX |
54.13 |
|
28.º |
152 |
陸啓宏 |
5182XXXX |
53.73 |
(a) |
29.º |
182 |
譚鵬廉 |
5204XXXX |
53.73 |
(a) |
30.º |
160 |
莫文浩 |
5177XXXX |
53.66 |
|
31.º |
87 |
關康政 |
5212XXXX |
53.20 |
|
32.º |
91 |
鄺耀華 |
7433XXXX |
51.53 |
|
33.º |
202 |
黃麗瓊 |
5124XXXX |
51.40 |
|
34.º |
100 |
林國偉 |
5101XXXX |
50.13 |
(a) |
35.º |
23 |
陳棟 |
5201XXXX |
50.13 |
(a) |
備註(及格的投考人):
(a)得分相同,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94 |
黎健祺 |
5207XXXX |
(b) |
127 |
李愛珠 |
5163XXXX |
(b) |
128 |
李鵬飛 |
5150XXXX |
(b) |
133 |
梁智威 |
5192XXXX |
(b) |
184 |
譚永濠 |
5187XXXX |
(b) |
187 |
蘇昭龍 |
5102XXXX |
(b)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b)缺席甄選面試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學明
為填補旅遊學院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以供查閱。
廚房專業培訓人員職程:
第二職階一級廚師(西餐)一缺(開考編號:011/F&B/2018)。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對路氹填海區兩幅臨時危險品儲存倉的選址進行環境影響和安全評估。
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投的類型:本項目的服務以總額承投。
7. 價格上限:不設底價。
8.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萬元正($3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給工作總金額的4%。
10. 參加條件:投標人可為公司或公司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人中至少一間公司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實體。投標人須具備環境影響和安全評估的項目經驗,可包括本地或外地經驗。
11. 投標書遞交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13. 評標標準(總分100分):
價金 30分
服務期 25分
研究計劃書 25分
專業經驗 20分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九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郵電局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的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目的 |
批示日期 |
撥給的金額 |
澳門電腦學會 |
贊助舉辦“2018年亞太資訊及通訊科技大獎賽”的部分經費。 |
11/05/2018 |
16,149.40 |
贊助舉辦“2018年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及“2018年國際信息學奧林匹克賽”的部分經費。 |
24/08/2018 |
30,000.00 |
|
澳門互聯網研究學會 |
贊助舉辦“第十五屆亞太區互聯網研究聯盟國際研討會”及“澳門大數據論壇2018”的部分經費。 |
26/10/2018 |
13,161.00 |
澳門公用事業文職人員協會 |
贊助舉辦“2018年電訊盃足球友誼賽”的部分經費。 |
16/11/2018 |
30,000.00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第四 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鮑思高粵華小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 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茲公佈,在為填補房屋局編制內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
最後成績 |
1.º |
597 |
黃嘉麗 |
5203XXXX |
64.83 |
2.º |
257 |
高頌恩 |
5166XXXX |
63.86 |
3.º |
304 |
林錦漢 |
5212XXXX |
63.57 |
4.º |
336 |
劉煥芝 |
5133XXXX |
63.08 |
5.º |
319 |
林穎娜 |
5154XXXX |
62.69 |
6.º |
612 |
黃詩敏 |
5155XXXX |
61.35 |
7.º |
84 |
謝幸芳 |
5123XXXX |
60.12 |
8.º |
69 |
陳惠蘭 |
5130XXXX |
59.89 |
9.º |
232 |
楊眉笑 |
5169XXXX |
59.47 |
10.º |
548 |
唐俊傑 |
5151XXXX |
59.32 |
11.º |
513 |
冼庭芳 |
1271XXXX |
59.19 |
12.º |
550 |
唐顯榮 |
5153XXXX |
58.92 |
13.º |
273 |
關泓峻 |
1244XXXX |
58.53 |
14.º |
167 |
朱慧英 |
1335XXXX |
58.47 |
15.º |
519 |
蕭婉文 |
5099XXXX |
57.89 |
16.º |
50 |
陳麗華 |
5173XXXX |
56.83 |
17.º |
575 |
溫志明 |
5115XXXX |
56.81 |
18.º |
301 |
林家健 |
5182XXXX |
56.68 |
19.º |
228 |
楊敏 |
5184XXXX |
56.57 |
20.º |
47 |
陳禮英 |
5173XXXX |
56.55 |
21.º |
383 |
李咏欣 |
5175XXXX |
56.53 |
22.º |
285 |
鄺子欣 |
7433XXXX |
56.38 |
23.º |
324 |
劉嘉儀 |
5129XXXX |
56.37 |
24.º |
478 |
吳家駒 |
5142XXXX |
56.15 |
25.º |
387 |
梁恆宗 |
1226XXXX |
56.11 |
26.º |
261 |
高永發 |
5175XXXX |
56.00 |
27.º |
88 |
鄭俊龍 |
1331XXXX |
55.68 |
28.º |
493 |
白雅欣 |
1226XXXX |
55.62 |
29.º |
476 |
吳綺婷 |
5200XXXX |
55.47 |
30.º |
224 |
甄傑鴻 |
1218XXXX |
55.38 |
31.º |
330 |
劉雅珍 |
5213XXXX |
55.04 |
32.º |
453 |
馬佩愉 |
5205XXXX |
54.83 |
33.º |
355 |
李旭陸 |
7437XXXX |
54.61 |
34.º |
353 |
李燕雯 |
5132XXXX |
54.51 |
35.º |
174 |
霍凱欣 |
1256XXXX |
54.25 |
36.º |
155 |
庄瑜玲 |
5123XXXX |
53.99 |
37.º |
121 |
張曉彤 |
1523XXXX |
53.92 |
38.º |
240 |
姚昐昐 |
5212XXXX |
53.82 |
39.º |
316 |
林挺珠 |
1432XXXX |
53.72 |
40.º |
535 |
譚家榮 |
1271XXXX |
53.55 |
41.º |
408 |
梁淑娜 |
5157XXXX |
53.50 |
42.º |
358 |
李嘉盈 |
1225XXXX |
53.41 |
43.º |
33 |
陳凱怡 |
1252XXXX |
53.38 |
44.º |
423 |
劉峰 |
1430XXXX |
53.30 |
45.º |
412 |
梁慧聰 |
5116XXXX |
53.29 |
46.º |
189 |
方婉琪 |
1385XXXX |
53.10 |
47.º |
270 |
關詩韻 |
5141XXXX |
52.92 |
48.º |
302 |
林嘉露 |
5121XXXX |
52.82 |
49.º |
177 |
馮巧怡 |
5149XXXX |
52.64 |
50.º |
334 |
劉淑敏 |
5129XXXX |
52.30 |
51.º |
252 |
簡志彬 |
1257XXXX |
52.15 |
52.º |
617 |
黃婉盈 |
5214XXXX |
52.06 |
53.º |
422 |
廖偉明 |
5172XXXX |
51.48 |
54.º |
300 |
林家俊 |
1274XXXX |
51.21 |
55.º |
269 |
關嘉敏 |
1232XXXX |
50.78 |
56.º |
255 |
江曉君 |
5106XXXX |
50.77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備註 |
|
31 |
陳巧迎 |
1227XXXX |
(a) |
49 |
陳麗婷 |
7441XXXX |
(a) |
68 |
陳婉婷 |
5131XXXX |
(a) |
150 |
鍾健文 |
5128XXXX |
(a) |
172 |
樊曉彤 |
1218XXXX |
(a) |
191 |
侯文彬 |
5098XXXX |
(a) |
204 |
何佩兒 |
5174XXXX |
(a) |
245 |
葉昊恩 |
5139XXXX |
(a) |
246 |
葉浩男 |
1230XXXX |
(a) |
254 |
郭穎希 |
5095XXXX |
(a) |
264 |
顧佩玲 |
1450XXXX |
(a) |
332 |
柳瑞玲 |
5182XXXX |
(a) |
338 |
劉鳳儀 |
5096XXXX |
(b) |
440 |
龍吉琼 |
7393XXXX |
(a) |
484 |
伍佩玲 |
5160XXXX |
(a) |
485 |
吳世杰 |
5178XXXX |
(a) |
507 |
石家傑 |
1230XXXX |
(a) |
508 |
施少鵬 |
1238XXXX |
(a) |
備註:
(a)缺席甄選面試
(b)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房屋局處長 梁淑祺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艷馨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綺華
茲公佈,在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辦公室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
最後成績 |
1.º |
153 |
楊君勞 |
5200XXXX |
82.38 |
2.º |
210 |
劉添樂 |
5152XXXX |
80.93 |
3.º |
130 |
何嘉莉 |
5162XXXX |
79.25 |
4.º |
069 |
鄭敏雅 |
5193XXXX |
78.17 |
5.º |
161 |
葉兆敏 |
5183XXXX |
77.78 |
6.º |
104 |
庄曉聰 |
7430XXXX |
76.61 |
7.º |
174 |
高麗芬 |
5130XXXX |
74.93 |
8.º |
119 |
馮彥龍 |
5134XXXX |
74.41 |
9.º |
023 |
陳綺璇 |
5213XXXX |
72.88 |
10.º |
273 |
陸嘉俊 |
5195XXXX |
71.57 |
11.º |
272 |
陸妍慧 |
5198XXXX |
70.00 |
12.º |
351 |
溫柏豪 |
5139XXXX |
69.36 |
13.º |
178 |
關美娟 |
5127XXXX |
69.12 |
14.º |
321 |
邵銘諾 |
5141XXXX |
68.98 |
15.º |
041 |
陳珊珊 |
1373XXXX |
68.28 |
16.º |
142 |
禤碧琪 |
5162XXXX |
67.55 |
17.º |
374 |
黃嘉莉 |
5177XXXX |
67.30 |
18.º |
264 |
廖喜迎 |
1301XXXX |
66.21 |
19.º |
303 |
吳梅端 |
5174XXXX |
65.26 |
20.º |
180 |
關婉琴 |
5124XXXX |
65.17 |
21.º |
192 |
林卓傑 |
5147XXXX |
64.75 |
22.º |
211 |
劉偉健 |
1233XXXX |
64.65 |
23.º |
078 |
鄭嘉瑜 |
5208XXXX |
64.25 |
24.º |
252 |
梁子健 |
5214XXXX |
64.20 |
25.º |
056 |
曾婉婷 |
5199XXXX |
63.38 |
26.º |
326 |
蘇文江 |
5169XXXX |
63.08 |
27.º |
077 |
程春曉 |
1379XXXX |
62.21 |
28.º |
181 |
郭一峰 |
7431XXXX |
61.36 |
29.º |
319 |
蕭俊文 |
5130XXXX |
60.87 |
30.º |
159 |
葉佩玲 |
5146XXXX |
60.53 |
31.º |
302 |
吳美寶 |
5143XXXX |
60.38 |
32.º |
064 |
謝浩賢 |
5141XXXX |
58.02 |
33.º |
397 |
張宇飛 |
1443XXXX |
55.93 |
34.º |
375 |
黃家明 |
5102XXXX |
54.17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備註 |
|
027 |
陳嘉儀 |
1330XXXX |
(a) |
028 |
陳嘉盈 |
1330XXXX |
(a) |
034 |
陳桂安 |
5152XXXX |
(a) |
037 |
陳麗雲 |
5206XXXX |
(a) |
045 |
陳瑞文 |
5208XXXX |
(a) |
079 |
張祖健 |
5207XXXX |
(a) |
085 |
張麗燕 |
5118XXXX |
(a) |
089 |
張名揚 |
5095XXXX |
(a) |
092 |
蔣斯雅 |
7391XXXX |
(a) |
117 |
霍嘉誠 |
5213XXXX |
(a) |
118 |
霍禮東 |
7398XXXX |
(a) |
126 |
侯祥燕 |
5163XXXX |
(a) |
132 |
何國盛 |
5155XXXX |
(a) |
137 |
許延峰 |
1229XXXX |
(a) |
141 |
黃勇遵 |
1427XXXX |
(a) |
148 |
楊嘉輝 |
1289XXXX |
(a) |
162 |
葉慧儀 |
5135XXXX |
(a) |
172 |
高嘉仁 |
5184XXXX |
(a) |
184 |
關俊榮 |
1222XXXX |
(a) |
190 |
黎頴珊 |
5183XXXX |
(a) |
197 |
林揚芳 |
7435XXXX |
(a) |
206 |
劉曉虹 |
5168XXXX |
(a) |
219 |
李玉瑩 |
1324XXXX |
(a) |
227 |
李美芬 |
7445XXXX |
(a) |
238 |
李詠聰 |
5144XXXX |
(a) |
247 |
梁嘉華 |
5165XXXX |
(a) |
255 |
梁樹源 |
1365XXXX |
(a) |
269 |
雷國立 |
1335XXXX |
(a) |
280 |
盧冠勤 |
5174XXXX |
(a) |
281 |
盧雯淇 |
1228XXXX |
(a) |
295 |
吳振輝 |
5105XXXX |
(a) |
305 |
吳汝錕 |
5195XXXX |
(a) |
324 |
蘇曉晴 |
5173XXXX |
(a) |
357 |
韋璟璘 |
1443XXXX |
(a) |
369 |
黃艷兒 |
1229XXXX |
(a) |
381 |
黃樂曦 |
1245XXXX |
(a) |
393 |
胡翊清 |
5168XXXX |
(a) |
398 |
鄭綺儀 |
1390XXXX |
(a) |
備註:
(a)缺席甄選面試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嘉倫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Ada Suleica Araújo Sousa
顧問高級技術員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城蓮花海濱大馬路南段。
4. 承攬工程目的:修復路氹蓮花海濱大馬路南段的道路及下水道。
5. 最長施工期:120(一百二十)工作天(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90,0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2.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文件電子副本(PDF格式)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a)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五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五,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b)如被接納之競投者數目<11時,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同價情況之判給標準:
進行排名後,倘出現最低造價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在總得分較高的競投者。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電子電器廢物回收及預處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氹仔BT29b地段之離島警務廳大樓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因應需要的補充說明,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補充說明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