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支持澳門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爲充分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的優勢,支持其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經協商一致並報國務院審批同意,現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支持澳門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在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框架下,雙方願以《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爲指導,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圍繞實現“五通”加强溝通協商,爲澳門在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會展、特色金融、中醫藥及文化創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做出適當安排,實現內地與澳門互利共贏、協調發展。
(一)金融領域合作
1. 支持澳門以適當方式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和中非發展基金、中非産能合作基金、中拉産能合作投資基金、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等開展合作。發揮澳門聯繫內地與歐盟、東盟等地區和葡語國家的資源優勢,推動雙多邊投資,爲企業開展國際投資、並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2. 支持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强與澳門的合作,根據業務需要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加强金融市場合作。
3. 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金融服務平台,開展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業務,支持澳門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充分發揮中葡合作發展基金的作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經濟合作。
4. 支持澳門發展融資租賃和財富管理等特色金融業務,支持澳門研究建設綠色金融平台和以人民幣計價的證券市場。
(二)經貿交流與合作
5. 支持兩地業界加强合作,聯合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共同開拓“一帶一路”建設市場。支持澳門有條件的企業和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與內地企業合作拓展海外投資項目,以及爲促進內地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産能合作提供專業化服務。
6. 支持澳門利用區位優勢和自由港地位,在“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經貿規則制定方面發揮獨特作用,打造“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的交通樞紐和貿易物流中心。
7. 提升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支持澳門參與區域貿易協定和其它非主權性質的國際專業組織。
8. 支持澳門發揮與葡語國家的傳統聯繫優勢,充分發揮“中葡中小企業商貿服務中心”、“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中葡經貿合作會展中心”的作用,促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與“一帶一路”建設的有機結合。
9. 支持在澳門舉辦高層次的“一帶一路”建設主題論壇和國際性展覽,以及澳門各界參與內地“一帶一路”建設主題論壇和國際性展覽。重點支持“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等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支持舉辦“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經貿合作洽談會”,繼續支持澳門舉辦高層次的中葡會展活動。
10. 加大內地對澳門開放力度,推動《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升級,進一步促進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及投資。
11. 鼓勵內地企業根據需要在澳門成立葡語國家業務總部,並支持葡語國家企業在澳門成立中國業務總部,發揮澳門在“走出去”和“引進來”中的重要作用,促進雙向投資合作。
(三)民心相通
12. 支持澳門發揮歸僑僑眷衆多的優勢,以多種形式加强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利用特區政府和澳門民間在東南亞等地的人脉及商業網絡優勢,發揮澳門精准聯繫的功能,協助內地企業開拓東南亞市場。
13. 支持澳門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地區交流,發揮民間組織力量,加强文化交流互動,打造文化交流平台,爲“一帶一路”建設培育有利的人文環境。
14. 推動澳門文化發展和交流,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文化交流中心,促進國際文化合作。支持澳門打造以中華文化爲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促進中華文化傳播交流,輻射“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
15. 充分利用澳門在教育資源方面的優勢,以多種形式加强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人才交流,支持澳門設立獎學金等優惠政策,吸引澳門學生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學生雙向交流學習。支持澳門打造成爲中葡雙語人才培養基地,助力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提供所需人才。
16. 鼓勵澳門發揮區位優勢,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合作開發“一程多站”旅遊産品,探討聯合開發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有關旅遊産品的可行性。發揮澳門的專業優勢,支持澳門打造成爲旅遊教育培訓基地。支持澳門加入內地建立的有關“一帶一路”旅遊信息平台,共享“一帶一路”旅遊資源、發展機遇等旅遊信息。
17. 支持澳門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青年開展交流和聯誼,增進彼此之間的瞭解。支持澳門青年在相關國家和地區中資企業汲取工作實習經驗。
(四)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合作
18. 支持澳門積極參與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拓展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空間,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優勢互補,發揮協同效應,並作爲雙向開放平台,與大灣區城市共同“走出去”,建設帶動內地中南、西南地區發展,輻射東南亞、南亞的重要經濟支撑帶。
19. 支持澳門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機遇,推動深化澳門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在基礎設施、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科技教育、文化和旅遊發展、生態環保、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合作,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格局,打造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撑區。支持澳門加入內地建立的有關“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科技創新合作的平台,支持澳門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加強科技人才的培養和交流。推進澳門與珠海橫琴新區深入合作,打造合作示範區。更好發揮港珠澳大橋作用,提升澳門與大灣區其他城市互聯互通水平。
20. 支持澳門重點發展中醫藥産業,與內地合作加强中醫藥科研、人才培養和成果轉化,支持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産業園建設,支持産業園開展中醫藥相關的貿易與推廣工作,促進中醫藥相關産品和技術進入葡語國家以及“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推動中醫藥國際化發展。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層代表組成,作爲推動落實《安排》的協調對接平台。
(二)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圍繞澳門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合作事項進行溝通協商,總結工作進展,研究年度工作重點,協調解决《安排》實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問題。
《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何立峰 |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