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少梅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穆欣欣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浩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詩棋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馮家敏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及盧藝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燕玲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五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一名的投考人歐陽佩儀,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潤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惠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周婉茵及張子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陳裕康,擔任傳媒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志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周麗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洛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906頁之郵電局的標題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郵政局”
應改為:“郵電局”。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265頁之“澳門張槎鄉親聯誼會”的修改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山張槎鄉親聯誼會”⋯⋯”
應改為:“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山張槎海外聯誼會”⋯⋯”。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飲食場所“1983南洋美食”,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發給第130/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口福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該場所位於路環路氹連貫公路巴黎人中心5樓3558舖。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徐容福,原為第8/2006號法律通過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編號6048640),基於該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之原因而終止職務,其遺孀馮間開、兒子徐澤鏗及女兒徐詠雯根據該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及退休撫卹制度之規定,有權成為撫卹金權利人及取得撫卹金中的相應份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八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七十金額。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崔家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阮龍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7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陳劍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3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黃啓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7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鍾展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趙國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8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夏岳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7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關長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吳國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3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區坤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4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首席關員黎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何小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處長之第三職階顧問督察Paulo Nascimento Leã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6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麥志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8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退休二等偵查員Francisco Xavier de Jesus Santos Izidro之遺孀林咏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17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二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根據第16/2018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撫卹金的最低薪俸點定為60點,故按此規定效力,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須將擬訂的撫卹金從55點調升至60點。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國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4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黃錦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1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霍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3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麥力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7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永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2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繼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0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余朝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建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林日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5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育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 Maria Paes de Assumpção Marques e Sous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技術員梁詩敏,供款人編號30191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工作人員黃育山,供款人編號60099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技術員蘇詠詩,供款人編號62290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林炳源,供款人編號60387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黃結華,供款人編號60470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周月媚,供款人編號60532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徐鈺晶,供款人編號61568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艷華,供款人編號61906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Sara Margarida de Jesus Coelho,供款人編號62153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江花地瑪,供款人編號30017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護士張明鳳,供款人編號30100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繆永湘,供款人編號60066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工人張蘭芳,供款人編號60127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華洪,供款人編號60254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莫金維,供款人編號60293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梁美茵,供款人編號60411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偉明,供款人編號60519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劉咏卿,供款人編號6054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何艷玲,供款人編號61352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李惠斯,供款人編號61825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黎文貴,供款人編號30133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獎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
檢察長辦公室勤雜人員李振和,供款人編號60465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技術輔導員陳姍姍,供款人編號60819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林衍雄,供款人編號61269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治安警察局警員董文軒,供款人編號61668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梁玉冰,供款人編號61709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靖雯,供款人編號62346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綺晴、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翠蘭、陳競斌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應考人黎藝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劉煜源——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蔡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許慧明,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鼎賢——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曹鉅財,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妙瑜、卓淑君、何慶燊、金綺珊、吳益平及薛政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文龍、陳毅豐、謝靄雯及林美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妙瑜、卓淑君、何慶燊、金綺珊、吳益平及薛政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文龍、陳毅豐、謝靄雯及林美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馮潔瑩,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鳳儀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鳳儀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張宇山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梁慧冰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作之第12/2019號批示:
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警員編號249111,周志雄獲確定委任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作之第13/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治安警察局下述人員結束特別委任,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返回治安警察局,並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80141 | 周進添 |
警員 | 123161 | 陳沛鋒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14/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415921張志堅,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15/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5090施珊珊,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1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76111陳少華,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卓軒,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二-D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行動支援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人事及行政處處長談正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Prem Bahadur Bhujel,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終止其合同。
周劍紅,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健武副消防總長為本校服務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譚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瑞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鄔頴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司徒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悅怡、李小明、區錦珍、柯仲榮、林達丰、何文俊、聶麗欣、許重子、羅綺楣、袁家麟、陳寶琳及梁健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韻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茵欣、何森然、李佩淇、方瑋琪、何家宜及梁美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肇芳、陳麗明、黃少清、吳少萍、鄧向陽、任小麗、賈秀英、陳詩靜、彭子桐、黎仕豪、張曉瑛、趙鳳嫦、陸雪環、張寶珠、趙凱欣、梁雪玲、盧玉玲、寧桂英、汪咏梅、周佩儀、葉桂株、范嘉惠、歐陽婉筠及徐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小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凱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天石及岑雲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偉健及葉倩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慧明、林蜜蜜、林偉康、馬惠君、梁厚、何淑華及黃麗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美如、葉潔嫻、冼文傑、陳琬婷、雷微凌、盧慧恩、梁紫晴、周燕儀、梁雅盈、吳家欣、林凱英及呂麗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嘉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黃艷慶及麥德蕾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薛梓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潤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葉澍峰——恢復第M-23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黃景泰第W-040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龔沛銘——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5。
胡友樾——應其要求,取消第W-01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下環街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李加祿街3-A號永益樓B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徐頴欣——應其要求,中止第W-058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健安診所第AL-0387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IV”准照,編號為第33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46號金來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少明第M-11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任偉強第T-0132號治療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虞蒙第C-031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Raquel Maria Roxo Medeiros第D-0227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馮婉珊第T-0019號化驗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蔡美蓉第W-060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余彩虹第E-127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內第1373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Lei Ka Cheong, ……”
應為:“Lei Kai Cheong, ……”。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批示:
袁青――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
應徐志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批示:
陳小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陳家敏、陳倩敏、周振隆、關麗蕊、林煒雄、梁杏煊、梁家歡、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及王文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Ana Cristina Batista Paulo、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韋文琪及黃翠媛,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林阿寅、盧宏業及伍麗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陳嘉欣、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劉穎欣、李淑婷、戴婉儀及譚詩卉,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批示:
黃頴媚及方佩加——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中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批示:
徐志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黃嘉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吳美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毛筠麗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陳惠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慧琪(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七條的規定,委任李宇樑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一職,為期一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錦波,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鴻斌擔任本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台灣私立東海大學商學學士(國際貿易學系)。
3、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何鴻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鄭錦波,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楊嘉靜,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致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林家妍,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慶富,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結紅,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余曉彤,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伍悅峰,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馮若華,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嘉惠、王英麗和陳秀媛,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馮妙嫦和吳麗貞,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耀華,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新成、葉友賢及李婕韵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賀文靖,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淑鳳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丹雲、李美琪、梁潔麗、黃鎮華及王綿綿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鄧小君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阮曉燕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惠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吳華新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偉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350。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